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这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有以下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第*,巩固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成果。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成果在法律中体现出来,包括检察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改革检察官任职和产生方式,实行初任检察官基层任职和逐级遴选制度等。 第二,建设高素质检察官队伍。在立法目的中明确提出“为了全面推进高素质检察官队伍建设”的要求;加强专业化建设,总体上提高或从严把握担任检察官的条件;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建立从律师、法学专家等法律职业群体中公开选拔检察官制度,进一步完善检察官队伍结构;增加初任检察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加强检察官助理队伍建设,为检察官遴选储备人才等。 第三,加强检察官职业保障。在立法目的中明确规定要维护检察官合法权益,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设立检察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作为检察官权益保障的专门机构;加强检察官人身权益方面的保障;保障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建立检察官专门工资福利制度。 第四,对检察官公正履职提出规范要求。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规定为检察官履行职责的要求和价值追求。本次修订增加规定,检察官履行职责要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增加关于检察官职业伦理、履职基本原则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检察官职责的规定。 第五,严格检察官队伍管理。增加规定检察官不得在营利性组织中兼职,不得兼任仲裁员和公证员;对违规兼职的处分作了规定;增加规定存在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等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修改完善任职回避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