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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一本通(第七版)

安全生产法一本通(第七版)

定 价:¥49.00

作 者: 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编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丛编项: 法律一本通
标 签: 暂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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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21606775 出版时间: 2019-11-01 包装: 平装
开本: 32开 页数: 435 字数:  

内容简介

  “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自2005年出版以来,以其科学的体系、实用的内容,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2007年、2011年、2014年,2016年、2018年我们对其进行了五次改版,丰富了其内容,增强了其实用性,再次博得了广大读者的赞誉。我们秉承“以法释法”的宗旨,在保持原有的体例之上,2019年再次对“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进行改版,以达到“应办案所需,适学习所用”的目标。新版丛书具有以下特点:1.丛书以主体法的条文为序,逐条穿插关联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请示答复和部分地方规范性文件,以方便读者理解和适用。尤其是请示答复,因其往往是针对个案而抽象出来的一般性规则,实践中具有操作指导意义。2.丛书紧扣实践和学习两个主题,在目录上标注了重点法条,并在某些重点法条的相关规定之前,对收录的相关文件进行分类,再按分类归纳核心要点,以便读者便捷地查找使用。3.丛书紧扣法律条文,在主法条的相关规定之后附上案例指引,收录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公报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机构公布的典型案例的裁判摘要。通过相关案例,可以进一步领会和把握法律条文的适用,从而作为解决实际问题的参考。并对案例指引制作索引目录,方便读者查找。4.丛书以脚注的形式,对各类法律文件之间或者同一法律文件不同条文之间的适用关系、重点法条疑难之处进行说明,以便读者系统地理解我国现行各个法律部门的规则体系,从而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司法实践服务。5.丛书结合二维码技术的应用为广大读者提供增值服务,扫描封底二维码,即可免费部分使用中国法制出版社新推出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数据库】,便于读者查阅法律文件准确全文及效力的同时,更有部分法律文件英文译本等资源分享。

作者简介

  法规应用研究中心是中国法制出版社内设的研究机构,由从事法规、案例图书品种策划出版的资深编辑、国内法学院系的资深教授组成,专门从事法学法律法规图书的编辑研究,为广大读者提供学习法律的资料。

图书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调整事项】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义务】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工会职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十条【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第十一条【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协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第十三条【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
第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五条【支持发展】
第十六条【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条【资金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要求和履职保障】
★第二十四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知识、管理能力要求】
★第二十五条【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六条【技术更新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要求】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原则】
第二十九条【特殊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
第三十条【设计和审查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管理】
第三十四条【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部分特种设备的特殊管理】
第三十五条【淘汰制度】
第三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监管】
第三十七条【重大危险源管理】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治理】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安全要求】
第四十条【危险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三条【安全检查和报告义务】
第四十四条【经费保障】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十七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工伤保险】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十九条【劳动合同的安全条款】
第五十条【知情权和建议权】
第五十一条【批评、检举、控告权】
第五十二条【紧急情况处置权】
第五十三条【获得赔偿权】
第五十四条【服从安全管理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接受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的报告义务】
第五十七条【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六十条【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
第六十一条【政府监管的限制】
★第六十二条【监督检查的职权范围】
第六十三条【监督检查的配合】
第六十四条【监督检查的要求】
第六十五条【监督检查的记录】
第六十六条【联合检查与分别检查】
第六十七条【强制措施】
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行政监察】
第六十九条【检评机构的条件和责任】
第七十条【举报制度】
第七十一条【举报权】
第七十二条【举报义务】
第七十三条【举报奖励】
第七十四条【舆论监督】
第七十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
第七十七条【政府职责】
第七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
第七十九条【组织和设备的要求】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
第八十一条【安全监管部门的事故报告】
第八十二条【事故抢救】
第八十三条【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八十四条【有关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事故调查处理不得干涉】
第八十六条【事故定期统计分析和定期公布制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审批监管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检评机构违法】
第九十条【资金投入违法】
第九十一条【单位负责人违法】
第九十二条【对主要负责人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第九十四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违法(一)】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违法(二)】
第九十七条【违法经营危险物品】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违法】
★第九十九条【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
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违法发包、出租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同一作业区域内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不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免责协议违法】
第一百零四条【从业人员违章操作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单位负责人事故处理违法】
第一百零七条【政府部门事故处理违法】
第一百零八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行政处罚】
第一百一十一条【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用语解释】
第一百一十三条【重大事故及隐患的划分及判定标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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