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志系新修部门志,定名为《兴仁县民族宗教志》。二、本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方法秉笔直书,全面、系统地记述兴仁县境民族和宗教工作的历史与现状,本着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力求做到思想性、资料性、科学性的有机统一,使之具备“存史、资政、教化”及文化传承的功能。三、时限:本着“详今略古”“详近略远”的原则,重点记述较近的史实,上限起于事物发端,下限至2015年年底。四、本志遵照国家《地方志工作条例》《保密法》《档案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发生在兴仁县境民族和宗教及与之有关的史实进行纂写。五、本志采用图(照)、述、记、志、传、表、录等体裁,分类叙述。除图片、序言、凡例、概述、大事记、附录、后记外,全志设机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民族政务、宗教政务、民族扶贫、布依族、苗族、回族、彝族、其他少数民族、少数民族起义、佛教、天主教、伊斯兰教、人物十五章。六、本志的结构分四个层次,即章、节、目、子目,节以下竖写各事的历史和现状。七、本志使用简化字、语体文、记述体,数字用法、标点符号用法及计量单位用法等均遵照国家相关规定。八、本志有关的书写方式。纪年:历史朝代采用历史纪年,括注公元纪年。地名:在本志首次出现时使用历史名,加注今名,尔后出现不注。单位名称:在本志首次出现时使用全称,尔后出现用简称,如“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简称为“州民宗委”,“兴仁县人民政府民族和宗教事务局”简称为“县民宗局”或“县局”等。人名:首次出现时用职务名称加上姓名,尔后出现只用姓名,其余必须书名者书单位、职务名称及姓名,不必须者只书其姓不书其名,名以“某”或“某某”代之。九、人物:坚持生不立传原则。记述对象为副科级及以上职位者。排序以职级、影响论。生人以事叙,列简介或名录。十、本志资料来源:主要是官方文书档案资料,部分为搜集整理文献、书、报、刊资料或调查采访经鉴别属实的口碑资料。十一、本志记述范围为兴仁县境内及相关民族、宗教事务的历史和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