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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一田两主习惯转型研究:以徽州六县为中心

近代一田两主习惯转型研究:以徽州六县为中心

定 价:¥45.00

作 者: 陈云朝 著
出版社: 中国书籍出版社
丛编项:
标 签: 暂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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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06869249 出版时间: 2018-07-01 包装: 平装
开本: 32开 页数: 385 字数:  

内容简介

  徽州“一田两主”习惯至迟在明代万历初年已经形成,其称谓在徽属六县不尽相同。歙县、绩溪一般称“大买”、“小买”,黟县称“田租”、“典首”,祁门称“田骨”、“粪草田皮”,休宁称“田骨”、“佃皮”,婺源称“骨租”、“田皮”。“一田两主”的形成是从田主层和佃户层两个方向同时展开的。田主层分化为“一田两主”与明代赋役制度的变革紧密相关,佃户层的田皮权是在山林开发、庄仆制和押租银基础上发展而来。民事习惯一旦确立,便不再区分如何产生,而形成自身发展的逻辑。田骨、田皮与全业田均可通过绝卖、活卖、典当、抵押等方式进入交易市场。多层次的地权,结合多元化的交易方式,使得土地承载的交易功能和融资功能增强,在扩展交易客体、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以及整合经营农田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徽州六县在田骨、田皮的租额和价格上主要存在三种收益类型:黟县“田骨租重且价高,田皮租轻且价低”;歙县、休宁、婺源“田骨租轻且价低,田皮租重且价高”;祁门县“皮、骨租额相当,皮价低于骨价”。总体来看,租额的多寡取决于价格的高低。田骨主和田皮主在土地上分享的收益,取决于县域内的市场因素以及皮、骨主之间的博弈,不存在地主单方决定地租和价格的情况,也不存在所谓的超经济强制。清代徽州各地官府为保障钱粮征收和杜绝讼端,以省例或告示的形式禁革田皮业权,试图使地权归为一主。地方行政权力对“一田两主”私权关系的干预,没有消弭不断发生的业佃纠纷。欠租、转佃、找价、取赎、一田二卖等纠纷类型,都是皮、骨两主之间土地业权利益纠葛的反映。多种纠纷类型的产生,既有田主对土地控制权减弱、田皮独立性增强、契约交易不完整等内在结构因素,又与地价上涨、收益增加等外部因素有关。清代地方官府在处断“一田两主”纠纷时,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定分止争”。“定分”的依据主要是当事人之间议定的契约和民间俗例;“止争”则采取一些相对变通的方式,避免纠纷再次发生。官府为达此目的,往往绕开曾经颁行的禁革“一田两主”规范。

作者简介

  陈云朝,男,1986年生,河北邢台人。华中科技大学法学博士。现为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研究生导师。在《法学》、《中国农业大学学报》、《华中科技大学学报》、《安徽大学学报》等CSSCI期刊发表论文多篇,其中两篇被人大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全文转载。主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一项,省级项目多项。研究方向:法律史学、近代民法学。

图书目录

摘要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研究缘起
第二节 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二、国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现状述评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思路
一、研究方法
二、研究思路
第四节 概念界定
一、“佃”与“永佃”
二、永佃权
三、“一田两主”
第二章 明清徽州“一田两主”的概况
第一节 明清徽州的历史地理与人地关系
一、徽州的历史地理概况
二、明清徽州的人地关系
第二节 徽州“一田两主”的称谓与起源
一、徽州“一田两主”的称谓
二、徽州“一田两主”的起源
第三节 徽州“一田两主”的形成原因
一、从田主层面看徽州“一田两主”的成因
二、从佃户层面看徽州“一田两主”的成因
小结
第三章 清代徽州“一田两主”的交易
第一节 徽州土地卖契内容的历史演变
第二节 徽州六县“一田两主”的交易形态
一、徽州六县“一田两主”的买卖
二、徽州六县“一田两主”的典、当、抵、押
三、徽州六县“一田两主”的田皮转租
四、徽州“一田两主”交易的特点、规则和功能
第三节 徽州的“一田两主”与“业”
第四章 清代徽州“一田两主”的收益
第一节 徽州土地的亩产量与地租形态
一、徽州土地的亩产量
二、徽州土地的地租形态
第二节 徽州“一田两主”的租额与价格
二、歙县“一田两主”的租额与价格
三、祁门县“一田两主”的租额与价格
四、休宁县“一田两主”的租额与价格
五、婺源县“一田两主”的租额与价格
小结
……
第五章 清代徽州“一田两主”的纠纷
第六章 清末民初“一田两主”的转型
第七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一田两主”的转型
第八章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 表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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