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和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是基层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直接关系到基层群众的民主选举权利和切身利益,关系到城乡基层的治理与善治。大量的理论与实践研究证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换届选举的质量与基层治理的品质有着紧密的正相关性。一方面,能否选出基层群众满意的优秀“当家人”,对选举后基层治理的质量有较大的影响;另一方面,换届选举中基层群众所展现出来的参与意愿、参与数量和参与质量,既影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选举的质量,也是基层群众对选举后时期基层治理态度的风向标。如果基层群众对所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换届选举的过程与结果持正向的态度,一般在选举后亦会积极地支持和参与基层治理。正因为此,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就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健全基层选举、议事、公开、述职、问责等机制,促进群众在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作出了总体部署。2018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安徽省一直高度重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换届选举工作。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省民政厅的精心组织下,安徽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换届选举工作进展顺利,既平稳有序,又亮点纷呈。自2008年第七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起,安徽省着力推进了观察员制度、定岗选举制度、“一票”选举制度的“三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升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换届选举的民主性、公平性、公开性和规范性,对优化村(居)民委员会干部队伍的素质结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正是在“三项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安徽大学社会与政治学院、安徽大学基层选举实验室在安徽省民政厅的直接领导和指导下,自2014年起,连续三次作为省本级观察员参与了安徽省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观察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政治性、政策性、程序性强,涉及面广,影响因素众多,是一项重大的系统性工程。在整个选举中,涉及选举准备、选举宣传、推选村民(社区)选举委员会、改选村(居)民代表、推选村(居)民小组长、选民登记、提名确定候选人、选举竞争、投票选举、推选下属工作委员会、选举后续工作、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和补选等诸多环节,涉及选举办法的制定,各种票证、公告、主持词、候选人资格联审评价表、纪律承诺书、统计表、登计表、报告表等诸多文稿和表格的撰写设计等。这些环节的操作流程虽然在相关法律和规程中都有相对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涉及一些具体的情境,各地的理解和具体做法有时并不相同,不少基层工作者感到困惑,也容易带来一些不规范的现象。同时,实践中也还面临着一些新老问题,如如何进一步发动基层群众参与、化解参与不足带来的困境,如何规范委托投票、化解委托投票过多带来的不利影响,如何进一步优化村(居)民委员会干部队伍的性别、年龄、能力结构等,这些都需要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