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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不正当竞争裁判规则

商标与不正当竞争裁判规则

定 价:¥158.00

作 者: 钟鸣 著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丛编项:
标 签: 暂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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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19746698 出版时间: 2020-09-01 包装: 平装
开本: 16 页数: 572 字数:  

内容简介

  本套书按专题分为体量大致相当的3本书:《专利裁判规则》《商标及不正当竞争裁判规则》和《著作权及其他裁判规则》。本套书的目的在于归纳、整理由中国知识产权司法裁判典型案例所体现的裁判规则及相应的裁判文书摘要,对现有知识产权成文法规范予以解释、细化或者补充,便于读者在此基础上进行理论研究和实务运用。本套书重点关注相对于成文法规范而言体现“新”的法律规则或者裁判规则的案例,即主要是那些通过法律解释方法解释、细化成文法规范的案例和通过法律漏洞填补方法实现“法律续造”的案例。

作者简介

  钟鸣,男,1975年9月生,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知识产权法学博士。2002年~2016年供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长等。目前兼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华商标协会中企商标鉴定中心咨询专家。

图书目录

目录
第一部分商标裁判规则
第一章绝对条款
第一节禁用条款
1.商标中含有我国国名但整体与之不相同不近似,若可能有损国家尊严则属不良影响
2.含外文商标是否构成禁用的外国国名,应基于相关公众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确定
3.商标标志有无宗教含义而有不良影响,除考察官方含义外还要考察宗教人士的认知
4.有不良影响的标志已注册并经使用达到驰名商标程度的,也不因此获得注册的合法性
5.商标标志与已故知名人物姓名肖像相同近似致对商品特点产生误认的为欺骗性标志
第二节禁注条款
6.申请注册时不是但在核准注册时成为通用名称的不能注册为指定商品上的普通商标
7.认定约定俗成通用名称不能仅依据某一特定主体的使用而应考虑相关公众普遍认知
8.某一商标将具有集体商标性质而由某一团体成员使用时不应作为普通商品商标注册
9.诉争商标整体经过长期使用相关公众能以其识别商品来源,不再认定属于描述性标志
10.商标驳回复审诉讼中当事人提交其商标经使用产生或增强显著特征的证据应予考虑
11.除非有特殊规定否则不应对声音商标及其他新类型非传统商标的审查予以特殊对待
12.对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商标标志的审查须遵循商品和服务项目特定化的审查原则
13.商品部分外观三维形状申请注册立体商标应证明相关公众已将其作为来源识别标志
14.商标申请人其他已注册商标的构成及商品与诉争商标不同且未经司法审查的不予参考
15.商品包装容器外观三维立体商标显著性应审查其固有显著性和经使用获得的显著性
16.商标可注册性审查虽然要考虑个案情况但不能以个案审查为由忽视执法标准的统一
17.三维标志申请注册立体商标前已被同行业广泛使用的,应认定该形状不具有显著性
18.证明商标注册要达到的显著性标准应当与普通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标准一致
19.商标虽含有描述性因素且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称但因使用有来源指向的具备显著性
第三节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20.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为不正当手段
21.无真实使用目的、无正当理由大量囤积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属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22.将同一权利人商标在不相同不类似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可认定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23.商标申请及异议程序中可类推适用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24.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时未如实主动说明产区等争议的,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第二章相对条款
第一节类似商品、近似商标与混淆
25.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市场交易状况不断变化,商品的类似关系也会相应变化
26.类似商品判断时须考虑来源混淆可能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仅为参考而非依据
27.在非类似但关联商品上恶意申请与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基本相同商标的不应准许
28.类似商品判断中考虑商品用途时应以主要用途为主,并以注意程度较低的消费者为准
29.混淆可能性或商标近似判断中须考虑诉争商标申请人主观意图和商标的实际使用形态
30.因在先外文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使人误认为在后中文商标与之含义对应的,两者为近似商标
31.在先商标具有较高显著性和知名度的,在后商标申请人负有更高的注意和避让义务
32.对违背诚信和侵害他人合法在先权利恶意申请商标并使用所形成的所谓“市场秩序”不予承认
3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诉争商标的使用状况和知名度等情况也属于需要考虑的因素
34.同一主体不同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在特定条件下可辐射,从而其在后商标注册有正当性
35.商标声誉可在不同载体上转移延续但只有根据商标法重新提出注册申请才是正当的
第二节商标共存
36.引证商标注册人同意诉争商标的注册且并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应予尊重
37.因特定历史原因诉争商标的申请无恶意且与在先驰名商标客观共存超过5年的,不予撤销
38.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注册应根据本国法判断,境外共存协议不影响商标近似性的判断
39.共有人之一将约定共有商标抢先注册并在同意其他共有人另行注册后反悔的不支持
40.商标客观共存需有特殊情形且须考虑在先权利人意愿及客观上形成市场区分等因素
41.中外文商标有稳定对应关系的易导致混淆,市场区分应指客观上不存在混淆的事实
42.不同主体因历史原因分别拥有相同文字的商标且形成稳定区分格局的不允许再靠近
第三节在先驰名商标权益
43.驰名商标保护三要件之间无适用顺序要求,不符合其他要件的无须就驰名作出认定
44.主张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前驰名的,应证明当时情形对其熟知
45.引证商标的知名度较高且其驰名的主张未被明确反对的,可适当减轻驰名举证责任
46.驰名商标认定是对全部证据的综合判断,对某证据不能孤立看待或机械地要求提供
47.非类似商品上驰名商标和相同类似商品上注册商标的叠加保护应强于仅有驰名商标
48.延续在先注册而申请的诉争商标不宜认定构成对他人非类似商品上驰名商标的摹仿
49.淡化中的减弱驰名商标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市场声誉强调对驰名商标的客观影响
50.反淡化保护中的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市场声誉主要强调诉争商标注册人的主观状态
51.客观上达到弱化或丑化的程度且主观上有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声誉目的则构成淡化
52.只要诉争商标的部分相关公众联想到驰名商标即构成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市场声誉
第四节在先未注册商标权益
53.明知或应知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申请的,推定有占用他人商誉的意图
54.在不相关领域分别使用同一商标均有较高知名度后进入对方领域注册的也构成抢注
55.经公众使用产生一定知名度并指向特定主体的商业标志可以作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保护
56.在中国法域内定牌加工但出口和宣传在域外的不构成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57.诉争商标申请日前长期停止使用的商业标志不构成在先权利或者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58.特殊情况下商标申请人不具有抢占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商誉恶意的,可以注册
59.原私营企业后人不再对公私合营收归国有的商标享有权益,其之后使用不产生权益
第五节特定关系人的在先商标权益
60.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名义注册的不属于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所有的商标,应予准许注册
61.代理人控制的公司申请被代理人的商标的,推定公司与该代理构成恶意串通的抢注
62.禁止代理人或代表人抢注的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不要求在我国已经使用
63.与在先商标使用人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人的近亲属抢注该商标的亦属特定关系抢注
64.商标申请人与特定关系人间身份关系证明可通过向法院申请委托调查令的方式查证
第六节在先地理标志相关权益
65.禁止将地理标志中显著识别部分作为普通商标构成要素申请注册以免产生来源混淆
66.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地理标志名称可以作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进行保护
第七节其他在先权益
67.就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保护须满足有一定知名度、指代关系和稳定对应关系三要件
68.肖像权所保护的肖像应可识别,无可识别体貌特征的人物剪影不构成受保护的肖像
69.在后著作权登记证与在先商标注册证可作为证明该在先商标标志著作权的初步证据
70.将不同审级中提交的证明在先著作权的证据结合能够证明著作权归属的,应予认定
71.将通用名称作为字号登记并使用后他人使用该通用名称固有含义的,不应予以禁止
72.国外公司在中国投资控股的公司将国外公司商号的中文译名作为自己的商号登记并产生一定知名度的,国外公司可以作为中文译名商号的利害关系人主张保护
73.在中国境内使用有一定知名度的外文字号及其惯用音译可以作为在先权利受到保护
74.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药品商品名称可作为《商标法》第32条的在先权利受到保护
75.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被列入地方标准的药品通用名称,不构成诉争商标的在先权利
76.标志性符号取得声誉后拥有者进行商业性使用能带来经济利益可作为在先法益保护
77.当事人主张的权益可作为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或利益保护不再认定构成商品化权益
第三章不使用或不当使用注册商标
78.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规定的使用应当是在该注册商标核定而非类似商品上使用
79.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举证使用的商品与核定商品有种属关系的认定系注册商标的使用
80.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中提供部分伪造证据应对其所有证据从严审查
81.仅仅是为了维持诉争商标的存在而进行的象征性使用不构成对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
82.使用商标的行为明确违反商标法或其他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可认定不构成商标的使用
83.带有诉争商标的商品在中国大陆境内定牌加工后直接出口的不构成连续三年未使用
84.商标申请注册时核定商品含义不确定,商标注册后一直在固定商品上使用的应维持
85.在他人商品上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不能区分真实来源的不构成维持商标有效的使用
86.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销服务上,实际使用在零售服务上,并非维持有效的使用
87.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诉争商标是否恶意抢注不是对使用证据从严审查的依据
88.诉争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的针对该商标的无效宣告案件仍有必要继续审理
第四章侵害商标权
第一节商标权范围
89.颜色组合商标保护范围除依商标注册证外还应结合商标注册信息、商标档案等确定
90.注册商标错误注销后又恢复的视为一直存续,非善意第三人未经许可使用构成侵权
91.商标权共有人单独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的,如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
92.超许可范围突出使用被许可商标中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部分易致混淆的构成侵权
93.侵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的被诉侵权商品,应以不符合该商标标示的特定品质为判断标准,而非混淆
第二节侵权行为
94.在定牌加工的产品上使用商标标志具备区别商品来源的可能性就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95.侵权商品出口且可能回流国内的,相关公众包括中国的消费者、运输者和出国旅游者
96.中国境内主体取得在外国注册商标的使用授权不能据此抗辩不侵害中国注册商标权
97.受委托定牌加工行为并非商标性使用行为,因此无须认定是否混淆即可认定不侵权
98.定牌加工并非商标使用,加工人已尽合理注意未造成商标注册人实质损害的不构成侵权
99.通过体育赛事冠名方式使用自己商标的,不属于在体育赛事服务上使用商标的行为
100.商标经异议复审裁定准予注册后至核准公告发布前,他人的使用行为亦侵权须担责
101.与商标注册人商品明显不符且经商标注册人鉴别非其授权生产的应认定为侵权商品
102.销售行为无法认定侵权,在销售发票上对所售商品商标的使用附属于销售也不侵权
103.作品图样被他人合法在先注册为商标,著作权人对作品行使权利时应避让该商标权
第三节混淆可能性
104.构成侵害商标权的混淆误认包括将来自商标注册人的商品误认为来自被诉侵权人
105.消费者购买商品时看不到的商品外观和包装不构成商标使用,此时不混淆的不构成侵权
106.售前混淆会使商标权人利益受到损害且商标法并未限定混淆时机故其应属商标侵权
107.替他人推销不包括经营者自己的销售,但包括商场超市为他人销售提供服务的行为
108.替他人推销服务与在线电商服务在服务功能和消费对象上接近,应认定为类似服务
109.以婚恋交友为题材的电视节目名称经使用后与婚姻交友的服务商标能区分的不构成类似服务
110.持续性地对电视节目名称的使用使观众能想到该电视节目及其提供者的系商标使用
111.使用人在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使用电视节目名称,无过错且未造成混淆的不构成侵权
112.通过微信公众号提供的信息宣传以及中介等服务属于广告、营销以及信息传送服务
113.应用软件通过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互联网服务或软件商品不当然类似
114.手机应用软件名称与注册商标标志相同且两者提供服务相同或者类似的,构成侵权
115.商标使用是否超出核定商品范围构成侵权应考虑市场环境的变化而不应固守区分表
116.应基于商标标志及所涉商标的显著程度、知名度从整体或要部判断是否构成混淆性近似
117.商标近似除考虑构成要素近似程度外还应考虑侵权人主观意图及商标使用历史现状等
118.图文商标文字显著性弱非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仅与该文字相同或近似的非近似商标
119.图形文字与三维形状组合商标中形状的识别力更强,他人仅使用该形状的亦属近似
120.将他人注册商标完整包含在自己相同商品的商标标志中使用易致混淆的,构成侵权
121.擅自在商标权人商品包装上添加自己的商标并标为经销商和生产商的,构成商标侵权
122.回收带有他人商标的容器作为自己相同商品的容器且使用近似装潢的,易造成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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