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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研究(精)

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研究(精)

定 价:¥95.00

作 者: 高富平 著
出版社: 光明日报出版社
丛编项: 光明社科文库
标 签: 暂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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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19457389 出版时间: 2021-01-01 包装: 精装
开本: 16开 页数: 259 字数:  

内容简介

  本书旨在构筑数据经济的基础制度,是一部研究大数据产业发展或数据经济基础制度的著作。人类进入到大数据时代,数据成为社会的基础资源,数据分析(也称为人工智能,简称AI)可以服务于科研研究、社会治理、经济运行等。人们把这种数据支撑的社会经济形态称为数据为基础的经济(data-based economy)或者数据驱动的经济。但是,每个单位所掌握的数据是有限的,如何获得足够“大”的数据是大数据应用的关键。这就要求掌握数据的各个主体愿意将数据提供出来,供他人使用。数据的自由流动(free-flow)、协同处理(interoperability)和可移转性(portability)成为数据为基础的经济的基本需求。这便是数据开放。数据开放即披露或公开数据为他人使用。数据开放使得每个数据控制人数据可以为他人所用,实现数据的社会化利用,因而数据开放制度是大数据利用制度基石性制度,没有各个数据控制主体的数据开放,就没有数据经济。

作者简介

  高富平教授1998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民商法博士学位后到华政任教。主要研究领域:财产法、电子商务法和网络信息法。2004至2014年担任知识产权学院院长,现为法律学院教授、民商法博士组负责人,财产法研究院院长、民法研究中心主任、数据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电子商务法研究所所长;高富平教授为上海市曙光学者、美国富布赖特高级访问学者、上海市模范教师、上海市领军人才,2016年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承担并完成了多项国家和省部级课题,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信息服务和信息交易法律制度研究”首席专家,出版著作20余本、发表论文100余篇。自2000年开始研究电子商务、信息和网络法,在该领域的著作主要有:《电子商务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第2版;《电子商务法基础》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电子商务法律指南》法律出版社2003年;《电子商务立法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4年,《电子合同和电子签名研究报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在线交易法律规制研究报告》北京大学出版社;《电子商务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中欧电子合同立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信息财产——数字内容产业法律基础》法律出版社2009年(获上海市第十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著作类三等获);《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指南》法律出版社2011年;《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年;《个人数据保护与利用国际规则:源流与趋势》法律出版社2016年。

图书目录

前言
第一部分 导论
一、研究背景和目的
(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
(二)大数据价值的实现:人工智能
(三)大数据时代的经济形态:数据经济
(四)个人信息与大数据
(五)我国大数据应用发展的困惑:研究主题的确定
二、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法律规则与社会需求的冲突
(一)我国个人信息有关法律扫描
(二)政府对大数据产业政策
三、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评估方法
第二部分 个人信息保护规范:行为模式评价
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基础:个人身份信息保密规范
二、个人信息保护规范的基本内容
(一)《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四)《民法总则》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六)《征信业管理条例》
(七)小结
三、个人信息保护规范评价
(一)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定位
(二)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缺失
四、现行个人信息保护规范的司法实践
(一)知情同意规则适用
(二)未尽到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
(三)个人信息侵权的举证规则
第三部分 个人信息保护:责任规范评估
一、侵害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规范
(一)现行法对侵害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规定
(二)司法解释的解读
(三)侵害个人信息民事责任规范存在的问题
(四)案例评析
二、侵害个人信息的行政责任规范
(一)现行法律对行政责任的规定
(二)网络安全法监督实施典型案例
(三)行政责任规范存在的问题
三、侵犯个人信息刑事责任规范评述
(一)侵犯个人信息犯罪规定
(二)《刑法释2017》评述
(三)我国刑法个人信息保护犯罪规定及其适用存在的问题
第四部分 个人信息安全:推荐国标评析
一、《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基本内容
(一)《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制定背景
(二)个人信息及其类型
(三)《规范》的基本思路和框架
二、个人信息安全基本原则
(一)权责一致原则
(二)目的明确原则
(三)选择同意原则
(四)最少够用原则
(五)公开透明原则
(六)确保安全原则
(七)主体参与原则
三、个人信息的收集
(一)个人信息收集的合法性和最小化要求
(二)个人信息收集的同意规范
(三)同意之例外情形
(四)收集个人敏感信息时的同意要求
(五)隐私政策
四、个人信息的保存规范
(一)个人信息存储的基本要求
(二)个人敏感信息的传输和存储
(三)停止运营时的处理
五、个人信息使用:个人信息控制者义务
(一)个人信息安全管理义务
(二)个人信息的使用限制
六、个人信息权利的保障
(一)确保个人信息访问
(二)确保个人信息更正
(三)个人信息删除
(四)个人信息主体撤回同意
(五)个人信息主体注销账户
(六)个人信息主体获取个人信息副本
(七)约束信息系统自动决策
(八)个人权利保障机制
七、个人信息共同控制和委托处理规范
(一)共同个人信息控制者
(二)委托处理的基本要求
八、个人信息的委托处理、共享、转让、公开披露
(一)个人信息的共享和转让
(二)个人信息公开披露
(三)共享、转让、公开披露个人信息时事先征得授权同意的例外
(四)个人信息跨境传输要求
九、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处置
(一)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二)安全事件的处置
(三)安全事件的报告义务
(四)安全事件告知义务
十、组织的管理要求
(一)明确责任部门与人员
(二)开展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
(三)数据安全管理
(四)安全审计
十一、总体评价
第五部分 个人信息保护法现存问题及其出路
一、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基本评价
(一)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基本特征
(二)我国个人信息保护规范结构不合理
(三)个人信息保护的定位问题
(四)个人信息保护模式与大数据应用不吻合
二、分散立法下个人信息保护对象:个人信息范畴问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界定:公民身份信息
(二)个人信息保护类法律对个人信息界定
(三)《统计法》等行业管理法有关个人信息规定
(四)《刑法》对个人信息界定
(五)多元立法模式下个人信息定义透视析
三、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目标
四、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基本设想
附录一 个人信息保护和利用基本规范
附录二 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案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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