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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务指南:婚姻家庭编、继承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务指南:婚姻家庭编、继承编

定 价:¥108.00

作 者: 郭锋 等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丛编项:
标 签: 暂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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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21611663 出版时间: 2021-03-01 包装:
开本: 16开 页数: 480 字数:  

内容简介

  本书为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权威指导用书,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的各个条文的立法背景、制度目的的深入解析与司法实务密切结合,对民法典条文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提出方案,力求为司法实务和理论研究提供参考。同时,紧密结合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全面清理成果,对重要内容进行重点阐述,确保新制度、新规范能够被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

作者简介

  郭锋,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一级巡视员。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中国人民大学、中央财经大学长期致力于民商法、票据法、公司法、证券法、金融法研究与教学。在2008年发起创办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担任会长至今。从2015年开始,全程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的民法典编纂工作。现担任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具体承担民法典贯彻实施、司法解释清理与制定的统筹管理工作。 周伦军,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兼任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商事审判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调研指导工作。 陈龙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处长,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民商事综合调研指导和侵权法、物权法领域的研究。

图书目录

中国民法典的价值理念及其规范表达/郭锋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条【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关系基本原则】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的婚姻家庭行为】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道德规范】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的原则】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近亲属与家庭成员】

 

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自愿】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禁止结婚的情形】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程序】

第一千零五十条【男女双方互为家庭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受胁迫婚姻的撤销】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夫妻姓名权】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夫妻人身自由权】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扶养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遗产继承权】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及赡养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条【遗产继承权】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亲子关系异议之诉】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兄弟姐妹间扶养义务】

 

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对协议离婚的查明】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婚姻关系的解除时间】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男方提出离婚的限制情形】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复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子女的抚养】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探望子女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离婚经济补偿】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经济帮助】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一方侵害夫妻财产的处理规则】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被收养人的条件】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送养人的条件】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监护人送养未成年人的情形】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监护人送养孤儿的限制及变更监护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生父母送养子女的原则要求与例外】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条件】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收养】

第一千一百条【收养人收养子女数量】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共同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收养继子女的特别规定】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收养自愿原则】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登记、收养协议、收养公证及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收养后的户口登记】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亲属、朋友的抚养】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祖父母、外祖父母优先抚养权】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涉外收养】

第一千一百一十条【保守收养秘密】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养子女的姓氏】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收养行为的无效】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收养关系的协议解除与诉讼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生活费、抚养费支付】

 

第六编 继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继承编的调整范围】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继承权的保护】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的开始时间和死亡时间的推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范围】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规则】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酌情分得遗产权】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的处理方式】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口头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消极条件】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必留份】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与变更】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无效的情形】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遗产管理人的选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人的报酬】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继承开始的通知】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遗产的保管】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转继承】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遗产的确定】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按法定继承办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胎儿预留份】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遗赠扶养协议】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遗产分割时的义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限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遗赠与遗产债务清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的债务清偿】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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