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重修台湾县志卷四

重修台湾县志 作者:清·王必昌


赋役志

户役田赋土贡杂饷经费耗羡

十闽山海阻深,阪隰硗瘠,惟台湾号称沃衍。顾附郭之邑,提封不能百里,耕渔商贩之所走集。昔患土满,今患人满矣。朝廷惠养黎元,滋生者丁不重科,新垦者赋比轻则,土贡之供甚微。虽水陆有饷,耗羡有征,而经费所出,养廉所资,岁入不敷;至军需钱粮十数万,悉仰给于内郡。统计全台秷秸,曾无粒补天庾。易曰:『损上益下,民说旡疆』。又曰:『利用为大作』。盖言报也。条分详载,俾鼓舞奉公者知所劝。志赋役。

户役

田赋

土贡

杂饷

经费

耗羡

户役

原额:民户七千八百四十六,丁九千一百二十五(内澎湖民丁五百四十六)。

康熙三十年编审:增出民丁四百四十一。

三十五年编审:增出民丁一百八十。

四十年编审:增出民丁一百三十九。

四十五年编审:增出民丁三百零二。

五十年编审:增出民丁一百零三。

康熙五十二年恩诏:以五十年丁册定为常额,嗣后编审增出民丁,另造为盛世滋生户口,永不加赋。

雍正五年,拨归澎粮厅管征民丁六百七十二。又拨归凤山县民户一百一十九,丁一百一十九。

九年,收入凤山县拨归民户八百九十七,民丁八百九十七。又收入诸罗县拨归民丁三百四十二。

乾隆二年,续收诸罗县拨归民丁一百二十七。

实在民户八千六百二十四,额征民丁一万八百六十五。康熙二十三年,题准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雍正十三年以前,民丁一万七百三十八,共征银五千一百一十一两二钱八分八厘。乾隆元年,上谕:『朕爱养元元,凡内地百姓,与海外番民,皆一视同仁,轻徭薄赋,使之各得其所。闻福建台湾丁银一项,每丁征银四钱七分零,再加火耗,则至五钱有零矣。查内地每丁征银一钱至二钱、三钱不等,而台湾加倍有余,民间未免竭蹶。着将台湾四县丁银,悉照内地之例,酌中减则,每丁征银二钱,以纾民力。从乾隆元年为始,永着为例』。共额征银二千一百七十三两。

乾隆十二年,奉文将通郡丁银,匀配通郡田园征输。台邑旧额田园,共一万一千九百八甲一分五厘四毫零;每一甲折一十一亩,共折田园一十三万九百八十九亩六分九厘六毫零。新垦化甲为亩田园,共二百四甲四分七厘一毫零;每一甲折一十一亩,共折田园二千二百四十九亩一分八厘九毫零。又新垦照同安则例田园六百六十九亩五分一厘一毫零。通计新旧额征田园一十三万三千九百八亩三分九厘八毫零。每亩上则田匀丁银四厘一毫八丝六忽,中则田匀丁银四厘三毫八丝一忽,下则田匀丁银四厘六毫三丝九忽。每亩上则园匀丁银四厘九毫二丝九忽,中则园匀丁银五厘二毫五丝七忽,下则园匀丁银五厘六毫三丝三忽。新垦化甲为亩并照同安则例下则田每亩匀丁银七厘一毫六丝九忽,园每亩匀丁银八厘六毫三丝九忽零。共征匀丁银六百九十二两二钱七分二厘五毫三丝五微九纤四沙三尘四埃三秒(每两加耗银七分,并封平余银二分,共九分。别见「耗羡」条)。

盛世滋生户口(附)

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十六年(八次编审)计滋生民丁六百九十一,永不加赋。

大杰巅番社(年征饷银一百九十两五钱一分二厘。雍正三年,诸罗县拨归邑辖),番丁一百二十(乾隆二年,改照民丁例,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二十四两。

卓猴番社(年征饷银六十三两。雍正九年,诸罗县拨归邑辖),番丁七十(乾隆二年改照民丁例),共征银一十四两。

新港番社(年征饷银三百九十五两四钱五分六厘。雍正九年,诸罗县拨归邑辖),番丁一百七十五(乾隆二年,改照民丁例),共征银三十五两。

通计三社番丁三百六十五,额征饷银七十三两(每两加耗银七分,并封平余银二分,共银九分。别见「耗羡」条)。

乾隆二年,上谕『闻台地番黎,大小计九十六社,有每年输纳之项,名曰番饷。按丁征收,有多至二两、一两有余及五、六钱不等者。朕思民番皆吾赤子,原无岐视,所输番饷,即百姓之丁银也。着照民丁之例,每丁征银二钱,其余悉行裁减。该督抚可转饬地方官出示晓谕,实力奉行,务令番民均沾实惠。又闻澎粮厅、淡防厅均有额编人丁,每丁征银四钱七分有零;从前未曾裁减,亦着照台湾四县之例行』。

田赋

原额:田园八千五百六十一甲八分二厘零。(按内地田园论亩,二百四十弓为一亩,六尺为一弓。台郡田园论甲,每甲东西南北各二十五戈,每戈长一丈二尺五寸。计一甲约内地十一亩三分一厘零。雍正九年,题准自七年以后,新垦田园援照同安下沙则例,化甲为亩,每一甲折一十一亩。详见下)内:田三千八百八十五甲六分四厘四毫零(内:上则八百五十七甲二分一厘七毫零,每甲征榖八石八斗,中则七百八十七甲五分九厘三毫零,每甲征榖七石四斗;下则二千二百四十甲八分三厘三毫零,每甲征榖五石五斗,园四千六百七十六甲一分七厘八毫零(内:上则二百五甲三分五厘二毫零,每甲征榖五石;中则一千三百六十七甲八分二厘八毫零,每甲征榖四石;下则三千一百二甲九分九厘七毫零,每甲征榖二石四斗),共该征榖三万九千六百四十一石五斗五陞七合八勺零。

新垦并凤诸二邑割归田园,共四千三百一十三甲七分一厘零。内:

康熙二十四年新垦(凡募垦、报垦、劝垦田园,俱于次年起科,惟里民自实者,遵照部文即于自实之年起科)田园四百一十八甲二分一厘四毫零(内:上则田一百一甲五分四厘五毫,中则田一百二十二甲三分六厘,下则田一百一十四甲七分六厘四毫。上则园一十九甲六分三厘,中则园二十五甲三分,下则园三十四甲六分一厘五毫零。征榖例俱同前)。

二十五年募垦田园一百一十六甲三分八厘五毫零(内:上则田三分三厘五毫,中则田二甲五分一厘五毫零,下则田一十二甲四分八厘一毫零。上则园一甲五分九毫零,中则园一十四甲九分四毫零,下则园八十四甲六分二厘零)。

二十七年募垦田园三百三十二甲四厘九毫零(内:中则田三甲八厘二毫零,下则田三十三甲九分五厘六毫零。上则园三甲七分二厘零,中则园三十六甲四分八厘,下则园二百五十四甲八分一厘一毫零)。

二十八年募垦田园九十九甲九分五厘一毫零(内:上则田一分五厘,中则田二甲四分,下则田二十四甲三分九厘一毫零。中则园一十三甲五分五厘七毫,下则园五十六甲四分三厘三毫)。

二十九年募垦田园二百一十一甲八分三厘九毫零(内:中则田六分三厘零,下则田一十一甲六分五厘五毫零。上则园七分,中则园一十六甲五分七厘九毫,下则园一百八十二甲二分七厘四毫零)。

三十年募垦田园八十七甲八分三厘一毫零(内:上则田五分一厘,中则田八分四厘四毫零,下则田四甲二分五厘七毫零。上则园三甲八分,中则园一十甲九分一厘三毫零,下则园六十七甲五分五毫零)。

三十一年募垦田园一百九十甲一分三厘三毫零(内:中则田二分四厘六毫,下则田五甲一厘一毫零。中则园四甲四分一厘,下则园一百八十甲四分六厘五毫零)。

三十二年里民自实二十九、三十两年新垦田园三百三甲三分四厘一毫零(内:下则田一十甲五分。中则园二十五甲六分五厘四毫零,下则园二百六十六甲九分八厘六毫零)。

三十二年报垦田园二十六甲三分二厘零(内:下则田一甲二分五厘。下则园二十五甲五厘二毫零)。

三十五年报垦田园三十三甲七分一厘(内:下则田九甲九分二厘。下则园二十三甲七分九厘)。

三十六年报垦田园一百四甲一分六厘二毫(内:下则田八甲九分三厘。中则园二分,下则园九十五甲三厘二毫)。

三十九年报垦田园一十一甲一分四厘(内:下则田三分。下则园一十甲八分四厘)。

四十年报垦田园九甲九分六厘(内:下则田二分。下则园九甲七分六厘)。

四十一年劝垦田园一十三甲七分(内:下则田二分。中则园二甲,下则园一十一甲五分)。

四十五年报垦田园七甲六分(内:下则田一甲七分。下则园五甲九分)。

四十六年报垦下则园三甲五分五厘。

四十七年劝垦下则园二十八甲八分九毫零。

四十八年劝垦下则园一甲一分三厘。

五十一年劝垦下则园一甲五分。

雍正三年罗汉门拨归邑辖下则园七甲(以上征榖例俱同前)。

六年首垦报明于七年入额田园一百六甲三分一厘九毫零,俱下则。

雍正九年,户部议准台属报垦田园改则征收银米。先据总督刘世明,以:『台属田园旧例,按甲征粟,比内地科则较重,请照内地同安县地亩官、民、盐等则之例,按亩征收。以每甲化为一十一亩,分别上、中、下之差。将上田照同安民米例,每亩征银八分五厘三毫四丝,秋米六合九抄五撮。中田照同安盐米例,每亩征银六分五厘八毫八丝四忽,秋米三合八抄七撮。下田照同安官米例,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不征秋米。上园照中田例。中园照下田例。下园照盐米不征盐折例,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不征秋米。所有新陞田园,已经征粟者,仍照征本色。其雍正七年陞科以后续垦未经汇题,及将来新垦田园,统以此案题定,永为报垦之准则』具题。当经臣部核算科则,台地田园,即如上田每甲征粟八石八斗,今一甲化为一十一亩,只仅征银九钱三分有奇,征米六陞六合有零。是按亩所征银米,较之按甲所征粟石,不及十分之三。又称从前陞科田园,仍照旧按甲征粟。是新垦者固所乐从,而旧垦之民,不无偏枯。但该督既称台属各业户咸称,旧额田园不敢并恳改则,致亏额赋,情愿照旧输纳,俟陆续报垦足敷额数,另请改则。其雍正七年报垦及以后续垦田园,先恳改照同安则例征粮。应如所请。台属报垦田园及自首陞科者,俱以雍正七年为始,化甲为亩,照同安例分别上、中、下征收银米。至改则田园,亦如所请,照台例将每亩所征钱粮统照三钱六分折粟一石核算,征输其本色。米石照一米二榖之例,折粟征贮可也。奉旨:依议。

乾隆元年,上谕:『台湾自雍正七年以后陞垦田园,钦奉皇考谕旨照同安则例陞科后,经部议以同安科则过轻,应将台地新垦之田园,按照台湾旧额输纳。朕念台民远隔海洋,应加薄赋之恩,以昭优恤。除从前开垦田园,照依旧额、毋庸减则外,其雍正七年以后报垦之地,仍遵雍正九年奉旨之案办理。其已照同安下则征收者,亦不必再议加赋。至嗣后垦辟田园,令地方官确勘肥瘠,酌量实在科则,照同安则例分别上、中、下定额征收,俾台民输纳宽舒,以昭朕加惠边方之至意。钦此』。改照同安则例,每征银三钱六分,折征榖一石,并秋米一米征二榖等合计,上田每甲应征榖二石七斗四陞有奇,中田每申应征榖二石八陞有奇,下田每甲应征榖一石七斗五陞有奇;上园照中田,中园照下田,下园每甲应征榖一石七斗一陞有奇,照下田少差。

七年里民自实新垦田园六十四甲二分八厘五毫零。(内:下则田三甲八分。下则园六十甲四分八厘五毫)。

八年报垦新陞田园四十七甲六分三厘八毫零(内:下则田二十八甲三分五厘二毫零。下则园一十九甲二分八厘六毫零。以上俱照改则折征)。

九年凤邑割归额征田园七百八十四甲七分六厘六毫零(内:上则田五十三甲八分三毫零,中则田三十二甲六分四毫零,下则田八十甲七厘五毫零。上则园六十甲六分四厘五毫零,中则园六十四甲六分三厘六毫零,下则园四百九十甲五分五厘二毫零。俱征榖旧额。又新垦下则园二甲四分四厘七毫零,系折征)。

九年诸邑割归额征田园一千二百四十二甲四分五厘七毫零(内:中则田二百五十六甲一分五厘八毫零,下则田一十五甲九分二厘零。上则园三百四甲二分三厘六毫零,中则园九十甲七分九厘一毫零,下则园五百六十六甲五分八厘六毫零。俱征榖旧额。又新垦下则园八甲七分六厘四毫零,系折征)。

十一年新报开垦、应于十年起科折征下则田二甲七分五厘六毫零。

十二年续报开垦折征下则园七甲三分(是年钱粮奉旨豁免,于次年起科)。

十三年报垦下则旱田一十九甲二分九厘一毫零,下则旱园三十一甲五分一厘六毫零(遵旨定例,旱田、旱园以十年陞科,应于乾隆九年起科折征,同下则田园)。

乾隆十二年里民自实新垦折征下则田二甲九厘二毫零。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此,新垦并割归田园共四千三百一十三甲七分一厘零。内:田一千六十九甲七分七厘零(内:上则一百五十六甲二分六厘零,中则四百二十甲八分四厘零,下则四百九十二甲五分七厘零),园三千二百四十三甲九分三厘零(内:上则三百九十四甲一分四厘零,中则三百五甲六分二厘零,下则二千五百四十四甲七厘零)。共该征榖一万五千八百二十六石三斗七陞零。

通计旧额并新垦割归田园一万二千八百七十五甲五分三厘零。

豁免并拨归凤山县管辖田园六百六十九甲七分五厘零。内:

雍正五年,豁免康熙六十一年水冲沙压田园三百二十二甲七分七厘六毫零(内上、中、下则不等)。

八年,豁免崩陷田园五十五甲三分九厘五毫零(内上、中、下则不等,俱旧额)。

九年,拨归凤山县管辖田园七十八甲三分一厘二毫零(内:中则田三甲六分六厘五毫零,下则田一十九甲六分四厘八毫零。下则园四十三甲七分九厘八毫零。另新垦下则园一十一甲二分)。

乾隆二年,豁免崩陷田园一百二十一甲八分二厘二毫零(内:雍正九年分隶凤邑割归依仁里水冲下则田二甲四分六厘九毫零。十一、十二两年各里庄水冲沙压上则田一十二甲八分三厘九毫零,中则田一十二甲六分九厘六毫零,下则田二十一甲八分四厘六毫零。上则园七甲六分,中则园一十一甲一分,下则园三十九甲四分九厘零,俱旧额。另折征下则园一十三甲七分八厘零)。

七年、豁免崩陷田园九十一甲四分五厘(内:乾隆二年水冲沙压上则田八甲七厘,中则田一十五甲七分三厘,下则田一十六甲七分二厘。上则园五甲三分一厘,中则园一十一甲五分七厘,下则园三十四甲五厘。俱旧额)。

以上豁免并拨归共无征榖三千七十石六斗六陞一合零。

实在田园一万二千二百五甲七分八厘五丝二忽八微四纤八沙一尘六埃一秒四漠。内:田四千六百四十七甲六分一厘五毫零(内:上则九百五十甲五分四厘二毫零,中则一千一百五十五甲五分九厘五毫零,下则二千五百四十一甲四分七厘七毫零),园七千五百五十八甲一分六厘四毫零(内:上则五百五十七甲八分零。中则一千六百一十甲七厘五毫零,下则五千三百九十甲二分八厘七毫零)。共该征榖五万二千三百九十七石二斗六陞六合八勺二抄七撮七圭三粟八粒五黍(例系十月开征,每正供榖一石另征耗榖一斗,折纳银五分。详见「耗羡」条)。

其正供额榖,支给镇标、城守、台协、澎协各营兵米外,例运督标兵米,该榖五千一百九十石。每石原给脚费银一钱二分,后核减一分二厘。又运金、厦、闽安、云霄兵米榖,共约一万一千石,年无定额,每石给脚费银八分。又岁运班兵,眷米榖约五千五百石,年无定额,脚费与运金厦同。

附乾隆七年巡台御史书山、张湄奏请采买米榖按丰歉酌量价值疏

榖价以丰歉为低昂,采买视岁时为损益,未有守以前之成例,而不务变通者也。台湾虽素称产米之区,而生齿日繁,地不加广;兼之比岁雨阳不时,收成歉薄,盖藏空虚;荷蒙皇上圣明远照,洞悉情形于重洋万里之外,历奉谕旨,台民无不感激。惟是内地臣工,身未亲履其境,徒执传闻之丰裕,未晓今昔之不同。即如御史陈大玠,生长泉州,尚疑台郡有岐视漳、泉之见。殊不知台湾固为东南数省之藩篱,八闽全省之门户,而于漳、泉所系,尤非浅鲜也。台郡宁谧,则漳、泉安;漳、泉安而全闽俱安矣。夫地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台湾四面俱海,其舟楫相通者,惟泉、厦耳。而泉、厦又山多地少,仰藉台榖。是台湾之米,有出'无入,猝有水旱,非同他郡有邻省通融、商贾接济也。

臣等蒙皇上畀以巡视重任,岂不知「春秋」严遏籴之戒?况同隶闽省版图,原无分于此疆彼界;而于海口之米榖,不得不责成官吏、严其出入者,实由事势使然也。若任其运载透越,则台榖指日可竭,而地方不能宁谧。日后之漳、泉,亦无从而仰藉矣。此臣工之籍隶漳、泉者,亦宜为久远计,而毋徒务争目前之利为汲汲也。盖台地之所出,每岁止有此数;而流民渐多,已耗台榖之半,复有兵米、眷米及拨运福、兴、漳、泉平粜之榖,以及商船定例所带之米,通计不下八、九十万。此即岁岁丰收,亦断难望其如从前之价值平减也。是以臣张湄同前任满御史臣舒辂,有请建府仓、以裕民食之请;工科给事中杨二酉有先实台仓之奏。臣等于上年十月亦有请禁透越私渡之摺。即近今闽省督抚二臣议覆科道杨二酉等条奏,亦以台仓之积贮不充,则内地之转输易竭,海外设有缓急,他处难以接济为虑。但督抚所议,令台湾四县贮粟四十万石,恐一时买足,为数太多,为期太迫,应定三年之限,照数购买;而部臣以采买仓榖定例,年岁丰稔,应全数采买,并无预限三年之期议覆。臣等复思台湾上年收成,实止七分。既非丰稔,似不得全数采买。且杨二酉原奏,请先实台仓,然后买运内地。该督抚等以内地兵糈民食无从措办,关系非小,仍请照旧拨运。部议既准其奏,而本处贮榖,又不宽其限期,未免米价更昂,转于民食有碍。是不若督抚所请三年之议为得也。

再,杨二酉所称,内地发买榖价,仅三钱六分,或三钱不等,装运脚费俱从此出。在从前榖贱之年,原足敷用,今即不免赔累。嗣后必依时价运费发买为得。该督抚亦议请以后按年岁丰歉,酌量增减,所见相同。而部臣拘于成例,谓从前并无以年岁不齐,稍议加增。又台湾素称产米,迥与内地不同,倏增倏减,恐启浮冒捏饰之端,宜仍循旧例。是犹以从前之台湾,视今日之台湾也。臣等查上年台湾于收成之际,米价每石尚至一两五钱不等,则榖价亦在七钱上下。续又准闽省水陆提督及金门镇等,各移咨督抚赴台采买兵米,俱不下数千余石。目下各属米价,自一两七、八钱至二两不等,则与从前大相悬殊,可知原议之榖价,即不论装运脚费,已不抵时值之半。倘仍不议增,必致因循岁月,互相观望,采买无期。若勒以严限,迫之使趋,非县令受赔偿之累,即闾阎罹短价之苦。小民终岁勤动,至秋成而贱买之,既失皇上爱民重农之意;若使有司赔垫,势必挪移亏空,亦非皇上体恤臣下之心。况贤愚不等,或思因他事取偿,是其累仍归于民也。至因倏增倏减,恐启浮冒捏饰之端;则终岁晴雨,榖价低昂,各属每十日必通报督抚提镇;而臣等亲驻其地,贵贱俱循例奏闻。倘有不实,定即指参,何能浮冒?夫浮冒之弊小,累民之事大。即果不能尽绝,犹当权其重轻,况本无从捏饰乎?

臣等仰荷恩命,巡视台疆,身处局中,不敢以既经部覆之案,瞻顾隐默,有负委任之至意。谨将现在榖价情形,据实奏明;伏祈皇上天恩,准照闽省督抚所议,俾得按年岁丰歉,酌量价值,及时采买;庶于海外地方,实有裨益。至将来闽省提镇等采买台榖,亦乞敕谕令其预为咨商台地官员,俟果有盈余,然后委员赴买。臣等仰体圣心,自必随时斟酌变通,使中外有无相济,断不敢稍存尔我畛域之私,违协恭和衷之道也。

土贡

上用榆次瓜(有白皮,青皮二种),奉谕旨:『福建督抚每年着进瓜十圆,提督不必进瓜,种亦不必发去。钦此』。每年五月中给发银两,雇募瓜户,税贌腴园。于白露节前择吉,知县到园敬谨下种,着令瓜户加意灌溉培植;看守至十月末成熟,知府会同营员遴遣弁役慎重护送赴省。十二月,督抚差员恭进,以供献新(应给瓜户园税、工资及解送盘费等银,系知县捐给)。

杂饷

厝饷:共额征银一千二百六十六两一钱九分五厘二毫四丝二忽。内:原额街市瓦店厝二千六百九十四间,每间征银三钱三厘八毫,共征银八百一十八两四钱三分七厘二毫;草店厝一千七百七十八间,每间征银二钱一分七厘,共征银三百八十五两八钱二分六厘。雍正九年凤山县拨归邑辖土墼埕保瓦厝五十二间,每间征银三钱三厘八毫,共征银一十五两七钱九分七厘六毫;草房七十二间,每间征银二钱一分七厘,共征银一十五两六钱二分四厘。又安平镇瓦厝一百六十六间,每间匀征银一钱六分九厘三丝三忽,共征银二十八两五分九厘四毫七丝八忽;草房二十九间,每间匀征银八分四厘五毫一丝六忽,共征银二两四钱五分九毫六丝四忽。

牛磨饷:共额征银二百二十五两二钱四厘。内:原额牛磨三十首,每首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一百六十八两。雍正八年报陞牛磨盈溢月饷,无定首,共征银五十七两二钱四厘。

按厝饷、磨饷,俱始于伪郑。历年既久,有片瓦寸草俱无、子姓零落及孤寡不能自存者,按册拘追。而大井头一带行店碁布,终岁不出分文。雍正元年五月,知县周钟瑄清查房店,将破坏瓦厝、草厝悉为开除,凡得大瓦厝七千零七十四间,小瓦厝一千七百零三间。小者每间折半科算,共七千九百二十五间半。额饷匀摊,每间一钱五分一厘九毫有奇。每户给以饷单。如倒坏无存者,许执单缴验注销,另查新屋顶补。磨三十首,多半磨坏人亡,无从追比。现征十九首,官年赔解十一首,即十九首内,实在开市者不及十首,余皆倒坏。按册问赋,与厝饷等。雍正间,召募新开各磨户,给以照单;磨开饷完,磨止饷停。原额无亏,报陞盈溢。

蔗车饷:共额征银二百七十四两四钱。内:原额蔗车四十五张,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二百五十二两。雍正八年报陞蔗车三张半,共征银一十九两六钱。九年凤山县拨归邑辖蔗车二张半,共征银一十四两。内:拨归凤山县辖蔗车一张,减征银五两六钱。乾隆二年豁免倒坏蔗车一张,无征银五两六钱。

番檨宅饷:共额征银七十两。

梁头饷:共额征银六百四十五两六钱四分五毫。内:原额采捕小船二百八十九只,共载梁头七千六百七十六担,每担征银七分七厘,共征银五百九十一两五分二厘。雍正七年报陞梁头饷,共征银五十四两五钱八分八厘五毫。

凡造船必先赴县报明,取具澳里族邻行保互结。造竣验量梁头长短、广深,填写印烙讫,照例计担配饷,给以印照,并开载舵工、水手人数,听其往来各港贸易,采捕。岁底将照缴销,换给新照。

凡船出洋,由台防厅查明舵工、水手年貌及货物数目,给予印单,于鹿耳门会同武汛点验出口。其往南路贸易小船从大港出口者,新港司会同武汛验明。凡往南北二路贸易船只,台防厅饬取行保结状,限定往来日期,以杜透漏米榖、偷渡诸弊。如逾期不到,即行查究。

按船制大小不等,名目各异。一曰澎仔船:平底单桅,今多双桅者,可装榖四、五百石至七、八百石。一曰杉板头船:单桅,亦有双桅者,可装三、四百石至六、七百石。一曰一封书船:双桅,■〈木盛〉盖平铺,前后无舱,可装二、三百石。一曰头尾密船:单桅无舱,中设拱蓬,可装百余石至二百石。皆往来南北各港贸易所乘。一曰大■〈舟古〉仔船:单桅拱蓬,亦名大镇渡船,可装百余石;渡人载货往安平镇或驾驶内港运载。一曰小■〈舟古〉仔船:在墈脚渡人载货登岸。一曰渔船:即龙艚船,亦镇渡船之类。一曰划仔船:每船止容三人,往各港采捕。一曰当家船,又名蛋家船:渔人眷属,悉住其中,无登岸结庐者,浮家也;皆往来各港采捕,并鹿耳门、安平镇生理。

港、潭、塭饷:共额征银四百四十二两一钱二分四厘。内:加老湾港征银三十七两三钱九分六厘八毫。隙仔港征银六十两。草头港征银七十三两六毫。北线尾港征银二百二十三两。茄藤仔港征银一十二两二钱二分六厘六毫。鲫仔潭征银一百六十两。雍正九年凤山县拨归邑辖风柜门塭征银七两五分六厘。喜树仔小塭征银一两。盐埕小塭征银五钱。雍正十三年报陞风柜门塭饷征银七两九钱四分四厘(旧有大鲲身港一所,额征银二百二十两。雍正九年,拨归凤山县管辖)。

按港、潭、塭俱蓄鱼之处。海■〈氵义〉曰港,溪流注海,潮汐所通亦曰港。洿地瀦水,溪水汇流深广皆曰潭。塭者,就海坪筑土岸,潮则岸没,汐则水积,鱼聚其中。内地或种蛏及蚶或养海蛛取粉。台地但资以蓄鱼。

罟、罾、縺、■〈罒上令下〉、蚝饷:共额征银二百二十六两四钱四分。内:罟六张,每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共征银七十两五钱六分。罾三张,每张征银四两二钱,共征银一十二两六钱。小罾九张,每张征银二两二钱,共征银一十九两八钱(雍正九年,凤山县拨归邑辖)。縺九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五十二两九钱二分。■〈罒上令下〉三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一十七两六钱四分。蚝九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一十二两九钱二分。

按罟、罾、縺、■〈罒上令下〉,皆捕鱼之具。蚝,蛎房也,即以为取之之名;征饷则指海坪产蚝处而言。罟长百余丈,广丈。用四、五十人驾船二只下罟于海,两船分挽两头,拢至海边浅处,得鱼可多,名曰牵罟。罾制方广,以竹片箕张之,沉水底,伺鱼入其中,举之,曰榉罾。车罾则搭大竹棚于水中,高可二丈许,设机轴系绳以举,如桔槔状。又有摇罾,须五、六人驾龙艚船,带小划仔船,捕鱼于外海。縺之广长次于罟,春冬二时,外海捕涂魠等大鱼用之。又有曰藏者,专于冬至前后捕乌鱼。凤山县给旗九十四枝,各用白布刷乌鱼旗字样,填渔户姓名、钤印,插船头。■〈罒上令下〉广长又次于縺,上施小木楔,浮水面,下结网袋无数,挂铅铁坠沉入水底,横截中流,往来之鱼入袋中,辄蔽不能出。大■〈罒上令下〉置外海,小■〈罒上令下〉置内港。蚝者,用竹二,长丈许,各贯铁于末,状似剪刀,驾小船于海坪水浅处,钓取蛎房。又诸维县有■〈糸衮〉饷。■〈糸衮〉者,垂饵以钓鱼也。用大绳长数十丈,系一头于岸,浮舟出海,每尺许拴数钩,大小不一,绳尽则返棹收之。

官庄饷:共征银一千四百八十六两一钱九分二厘六毫九丝一忽零(奉文解府充为内地各官养廉)。内:原额官庄八所(康熙六十一年归民征输),年收白糖糖廍车租榖,共征银一千二百九两七钱六分九厘零。雍正二年诸罗县割归邑辖蔗车租,征银二两八钱。雍正九年凤山县割归邑辖白糖廍园租,共征银五百一十八两七钱八分六厘六毫零(内:豁免崩陷园地无征银一百六十一两二钱三分九厘五毫)。拨归凤山县辖白糖糖廍租,共减征银三百一十九两二钱。诸罗县割归邑辖白糖租榖蔗车租,共征银二百四十两二分八厘八毫。乾隆二年豁免水冲崩陷糖租,共无征银四两七钱五分二厘七毫零。

乾隆九年,上谕:『外省镇将等员,不许在任所置立产业,例有明禁。在内地且然,况海外番黎交错之地?武员置立庄田,垦种取利,纵无占夺民产之事,而家丁佃户,倚势凌人,生事滋扰,断所不免。朕闻台湾地方,从前地广人稀,土泉丰足,彼处镇将大员,无不创立庄产,召佃开垦,以为已业。且有客民侵占番地,彼此争竞,遂投献武员,因而踞为已有者。亦有接受前官已成之产,相习以为固然者。其中来历,总不分明。是以民番互控之案,络绎不休。若非彻底清查,严行禁绝,终非宁辑番民之道。着该督抚派高山前往会同巡台御史等一一清厘,凡历任武职大员创立庄产,查明并无侵占番地,及与民番并无争控之案者,无论系本人子孙及转售他人,均令照旧管业外;若有侵占民番地界之处,秉公清查,民产归民,番地归番,不许仍前朦混,以启争端。此后台郡大小武员,创立庄产、开垦草地之处,永行禁止。倘有托名开垦者,将本官交部严加议处,地亩人官,该管官通同容隐,并行议处』。

以上共额征杂饷银四千六百三十六两一钱九分六厘四毫三丝三忽零(每两加耗银一钱,并封平余银二分,共一钱二分。另见「耗羡」条)。

(附)当税:每铺额征银五两。新开报陞,歇业请除,年无定额。尽征解充兵饷。乾隆十六年奏销,共征银一百三十两。

盐埕:在武定里。洲南、洲北二场,共一千四百二十一格。每格大小不等,计一千五百四十三丈一尺五寸。每丈征银四钱九分,共征课银七百五十六两一钱四分三厘五毫,归入盐道衙门奏销。

按凤山县有盐埕二:其一在大竹桥庄,曰濑南场;一在新昌里,今拨归台邑管辖,曰濑北场。共一千三百二十二格。征课银一千六百八十两。先是,盐皆民晒、民卖,价屡不平。雍正四年归府管理,两邑四场,晒丁计三百三十五名。分设巡丁:洲南八名,洲北十名,濑南四名,濑北六名。各场管事一人,家丁一人;查缉透漏。夏秋多雨,盐埕泥泞;春冬晴爽,方可晒收。所出之盐,尽数用制斛盘贮。逐月照数给与晒丁工价。洲南、洲北、濑北三场,每盐一石,定银一钱二分。濑南盐粒碎黑,每盐一石,定银一钱。所收盐于府治内设盐馆,听各县贩户庄民赴馆缴课领单;每盐一石,定课银三钱,脚费银三分;执单赴场支盐运卖。其盐银除每月支发盐本及各场馆人役工食外,余悉存贮府库;按月造报,候文动支。

经费(起运支应附)

通县额征正杂饷税共银六千一百五十七两六钱一分二厘四毫零(另当税征银递年增减,无定额)。内除官庄饷银一千四百八十六两一钱九分二厘六毫零解府充为内地各官养廉、盐埕饷银七百五十六两一钱四分三厘五毫归入盐道衙门奏销外,实在额银三千九百一十五两二钱七分六厘二毫零。内:起运兵饷银一千四百九十九两一钱四厘七毫零(内拨协济淡防厅不敷俸工银二百四十九两九钱四分七厘一毫零)。存留经费项下官俸役食共银一千四百七十九两一钱五分二厘六毫零,支应项下进表、祭祀并举贡花币、盘费、廪粮等共银九百三十七两一分八厘八毫零。内:

分巡道:俸银六十二两四分四厘(闰年加银五两一钱七分三毫三丝三忽,照例奉裁充饷)。门子四名、轿伞扇七名,铺司兵二名,(共一十三名,每名工食银六两、遇闰年加银五钱每年匀给银二钱)共给银八十两六钱(旧有民壮五十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匀闰银二钱,共银三百一十两,雍正十一年裁)。

知府:俸银六十二两四分四厘(闰年加银五两一线七分三毫零,照例奉裁充饷)。门子二名、步快一十六名、轿伞扇夫七名、禁卒一十二名(共三十七名,每名工食银六两,遇闰年加给银五钱,每年匀给银二钱),共给银一百二十九两四钱(旧有灯夫四名,每名工食带匀闰银六两二钱,共银二十四两八钱,雍正五年奉裁充饷)。

台防厅:俸银四十二两五钱五分六厘(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四分六厘三毫零,照例奉裁充饷)。门子二名、步快八名、轿伞扇夫七名(共一十七名,每名工食带匀闰银六两二钱),共给银一百五两四钱(旧有灯夫二名,共工食带匀闰银一十二两四钱,雍正五年奉裁充饷)。

府儒学教授:俸银四十五两。训导:俸银四十两。共俸银八十五两(原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外闰年银二两六钱二分六厘零,照例奉裁充饷。雍正一年,添设训导一员。乾隆元年,奉谕旨:教职两官同食一俸,未免不敷养廉,着从乾隆元年春季为始,照各员品级给与全俸)。廪生二十名,每名廪粮带匀闰银二两八钱九分三厘零,共给银五十七两八钱六分六厘六毫(支应项下)。膳夫二名,每名工食带匀闰银六两六钱六分六厘六毫零,共银一十三两三钱三分三厘三毫零。

府经厅:俸银二十四两二钱二厘(闰年加银二两一分六厘八毫零,照例奉裁)。门子一名、皂隶四名,共五名,每名工食带匀闰银六两二钱,共给银三十一两。

知县:俸银二十七两四钱九分(闰年加银二两二钱九分八毫零,照例奉裁充饷)。薪凑俸银一十七两五钱一分(闰年加银一两四钱五分九厘一毫零,奉裁)。门子二名、皂隶一十六名、马快八名、轿伞扇夫七名、禁卒八名、库子四名、斗级四名,共四十九名,每名工食带匀闰银六两二钱,共给银三百三两八钱(旧有灯夫四名,共工食带匀闰银二十四两八钱,雍正五年裁。又有民壮五十名,共工食带匀闰银三百一十两,雍正十一年裁)。铺司兵一十二名,每名工食银七两二钱,火把银一两五钱三分六厘五毫零,匀闰银七钱二分八厘零,共给银一百八两三钱三分三厘六毫零。新港铺司兵四名,每名工食火把共银六两八钱四分,匀闰银二钱二分八厘,共给银二十八两二钱七分二厘(原隶诸罗县,雍正九年割归邑管)。孤贫六十三名口(原每名月给银二钱三分九毫零,乾隆三年定每口日给银一分)共给口粮银二百二十六两八钱(小建每口扣存银一分,逢闰加给开销),夏冬衣布(孤贫六十三名口,每名年给银一两五钱八分七厘三毫)共给银一百两。囚犯口粮银三十两(自铺司兵工食至此,俱支应项下)。

县丞:俸银二十四两三钱二厘(闰年加银二两二分五厘一毫零,照例奉裁充饷)。薪凑俸银一十五两六钱九分八厘(闰年加银一两三钱八厘零,奉裁)。门子一名、皂隶四名、民壮八名、马夫一名,共一十四名,每名工食带匀闰银六两二钱,共给银八十六两八钱(内民壮系雍正五年添设。原二十名,每名工食银一十二两,共银二百四十两。十一年裁一十二名,存八名,改照役食之例,共给工食带匀闰银四十九两六钱)。

县儒学教谕:俸银四十两。训导:银四十两。共俸银八十两(原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外闰年银三两六钱二分六厘零,照例奉裁充饷。雍正十一年,添设训导,同食一俸。乾隆元年,照各员品级给与全俸)。斋夫三名、门斗三名,共六名,每名工食带匀闰银六两二钱,共给银三十七两二钱。廪生十一名,每名廪粮带匀闰银二两八钱九分三厘三毫零,共给银二十八两九钱三分三厘三毫(支应项下)。膳夫二名,每名工食带匀闰银六两六钱六分六厘六毫零,共给银一十三两三钱三分三厘三毫零。

新港巡检司: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一两」六钱二分六厘零,奉裁)。薪凑俸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照例奉裁充饷)。皂隶二名,每名工食带匀闰银六两二钱,共给银一十二两四钱。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银一两七钱六分六厘六毫零,匀闰银五分八厘八毫零,共给银三十二两八钱六分(支应项下)。

澎湖巡检司:俸薪共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皂隶二名,弓兵一十八名,共工食带匀闰银四十五两二钱六分(雍正五年奉裁,改设澎粮厅,经费见后)。

典史: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一两六钱二分六厘六毫零,奉裁)。薪凑俸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照例奉裁充饷)。门子一名、皂隶四名、民壮四名、马夫一名,共十名,每名工食带匀闰银六两二钱,共给银六十二两(内民壮四名,雍正十一年添设)。

本府进表合用绫袱纸张银三两(以下俱支应项下)。

文庙香灯(府学年额银二两五钱二分,县学同)共银五两四分。

府县学、崇圣祠、文庙、社稷、山川等坛祠春秋二祭,并上中下元厉祭,共银一百九十六两二银钱(原额银二百三十二两,乾隆十一年裁减三十五两八钱)。

关帝庙祭银二十四两(乾隆三年新设,每年三次致祭)。

习仪、救护、拜贺香烛,共银六钱。

祈晴、祷雨、谢神,共银三两。

修理府县二学、文庙、城隍等坛祠,共银四十两。

乡饮宾二次,共银一十五两三分。

进士花币旗匾银二两。新科举人花币旗匾银一两三钱三分三厘零。会试举人盘费银三十两。府学岁贡生旗匾银二两五钱。县学岁贡生旗匾银一两二钱五分。

通计存留经费、支应共银二千四百一十六两一钱七分一厘五毫零。

耗羡

通县额征匀丁并番丁饷银每两征耗银七分,并封平余银二分,共银九分;田园供榖每石征耗榖一斗,折征银五分;杂饷银每两征耗银一钱,并封平余银二分,共银一钱二分。内:

匀丁饷,额银六百九十二两二钱七分二厘五毫零,应征耗羡银六十二两三钱四厘五毫零。

番丁饷,额银七十三两,应征耗羡银六两五钱七分。

田园供榖,额榖五万二千三百九十七石二斗六陞六合八勺零,应征耗银二千六百一十九两八钱六分三厘三毫零。

厝饷,额银一千二百六十六两一钱九分五厘二毫零,应征耗羡银一百五十一两九钱四分三厘四毫零。

牛磨饷,额银二百二十五两二钱四厘,应征耗羡银二十七两二分四厘四毫零。

蔗车饷,额银二百七十四两四钱,应征耗羡银三十二两九钱二分八厘。

番丁饷,额银七十两,应征耗羡银八两四钱。

梁头饷,额银六百四十五两六钱四分五毫,应征耗羡银七十七两四钱七分六厘八毫零。

港、潭、塭饷,额银四百四十二两一钱二分四厘,应征耗羡银五十三两五分四厘八毫零。

罟、罾、縺、■〈罒上令下〉、蚝饷,额银二百二十六两四钱四分,应征耗羡银二十七两一钱七分二厘八毫。

官庄饷,额银一千四百八十六两一钱九分二厘六毫零,应征耗羡银一百七十八两三钱四分三厘一毫零。

通计额征耗羡共银三千二百四十五两八分一厘四毫四丝一忽零。内:坐派解送两察院养廉银七百两、总镇养廉银二百两、分巡道养廉银四百两、本府知府养廉银三百两、经厅养廉银二十两、澎粮厅养廉银四百一十二两四钱七分七厘三毫零、本县知县养廉银一千两、县丞养廉银二十两、新港司巡检养廉银二十两、典史养廉银二十两、本道津贴船工银二百四十两、两察院辕役工食银六十八两二钱、轿伞扇夫工食银二十一两七钱,吹手炮手工食银一十三两九钱五分、火药银一十两五钱、心红纸张银一十二两、出巡夫车脚价银二十两,共应解给银三千四百七十八两八钱二分七厘三毫零。除额征耗羡银尽数解给外,尚不敷银二百三十三两七钱四分五厘九毫零,递年垫给,详请拨补。

澎湖赋役(附)

民丁六百七十二,雍正五年,拨归澎粮厅管辖。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该征银三百一十九两八钱七分二厘。乾隆元年改则,每丁征银二钱,共该征银一百三十四两四钱。乾隆十二年奉文,将丁银匀田园征输。

盛世滋生户口:雍正六年至乾隆十六年(八次编审)计滋生民丁□百□十,永不加赋。

地种三百八十石三陞三合六勺零,每石征银四钱二分,共该征银一百五十九两六钱一分四厘一毫零。内:

原额地种一百五十九石二斗五陞七合六勺,征银六十六两八钱八分八厘一毫零(雍正五年,割归澎粮厅管辖)。

雍正六年报垦地种二十七石五斗八陞六合零,征银一十一两五钱八分六厘一毫零。

七年报垦地种一十一石三斗五陞,征银四两七钱六分七厘。

乾隆二年报垦地种三十五石九斗八陞,征银一十五两一钱一分一厘六毫。

四年报垦地种一十四石四斗,征银六两四分八厘。

九年报垦地种一百三十一石四斗六陞(奉文折亩),共折九百八十二亩七分三厘零,征银五十五两二钱一分三厘二毫。

杂饷额征银四百四十两八钱六分。内:尖艚船三十四只,每只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二十八两五线六分(原额五只,雍正六年新增二十七只,八年增二只)。

三板头舶四百六十三只,每只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一百九十四两四钱六分(原额九十七只,共征银四十两七钱四分。雍正六年新增二百零七只,共征银八十六两九钱四分。七年新增一百二十一只,共征银五十两八钱二分。八年新增一十五只,共征银六两三钱。十年报陞三只,共征银一两二钱六分。十三年报陞一十二只,共征银五两四分。乾隆四年报陞八只,共征银三两三钱六分)。

大网二十六张,每张征银三两五钱,共征银九十一两(原额一十六张,征银五十六两。雍正七年报陞四张,征银一十四两。十三年报陞一张,征银三两五钱。乾隆四年报陞二张,征银七两。五年报陞二张,征银七两。八年报陞一张,征银三两五钱)。

小网三十六张,每张征银一两七钱五分,共征银六十三两(原额二十五张,征银四十三两七钱五分。雍正十三年报陞六张,征银一十两五钱。乾隆四年报陞五张,征银八两七钱五分)。

箔网二张,每张征银一两二钱六分,共征银二两五钱二分。

小箔网一张,征银六钱三分。

大沪二口,每口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一两六钱八分。

小沪七十二口半,每口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三十两四钱五分(原额一十口,征银八两四钱。雍正六年报陞三十四口,征银一十四两二钱八分。八年报陞半口,征银二钱一分。十三年报陞一十八口,征银七两五钱六分)。

小罾三十四张,每张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二十八两五钱六分(原额一十张,征银八两四钱。雍正七年报陞六张,征银五两零四分。八年报陞二张,征银一两六钱八分。十年报陞二张,征银一两六钱八分。十三年报陞八张,征银六两七钱二分。乾隆四年报陞一张,征银八钱四分。五年报陞五张,征银四两二钱)。

按大网口阔尾尖,每张用大杉木二,植于港口长流之所,曰网桁;以网挂桁上,鱼虾乘潮入港内,潮退随流纳网中,举网解其尾出之。箔,削竹片绳缚如帘,高七、八尺,长数十丈,就海坪列竖木杙,当潮水未满时,施箔于杙,留一门约宽四、五尺,网截之;潮退鱼不入网者皆阻于箔,不得出。又于海坪潮涨所及处,周筑土岸高一、二尺为沪。留缺为门,旁竖木柱,桂小网,截沪门;潮涨淹没沪岸,鱼虾凭涨入沪,潮退水由沪门奔流,鱼虾投网。或用石块围筑海坪,使鱼得潜其内,汐乃捕之。

乾隆二年,上谕:『朕查闽省澎湖,地系海中孤岛,并无田地可耕。附岛居民,咸置小艇捕鱼,以餬其口。昔年提臣施琅,倚势霸占,立为独行,每年得规礼一千二百两。及许良彬到任后,遂将此项奏请归公,以为提督衙门公事之用。每年交纳,率以为常。行家任意苛求,渔人多受剥削,颇为沿海穷民之苦累。着总督郝玉麟宣朕谕旨,永行禁革。其现在捕鱼船只,饬令该地方官照例编号,稽查办理。此项陋规既经裁除,若水师提督衙门有公用必不可少之处,着郝玉麟将他项银两酌拨数百金补之』。

通计澎湖额征正杂饷税共银七百三十四两八钱七分四厘。内起运兵饷银四百七十七两七分四厘一毫零,存留经费并支应共银二百五十七两八钱。内:澎粮厅(雍正五年改设)俸薪共银六十两。门子二名、皂隶一十二名、步快八名、轿伞扇夫七名,共二十九名,每名工食银六两,遇闰年加银五钱,每年匀给银二钱,共给银一百七十九两八钱(俱经费项下)。关帝庙每年三次致祭,共银一十八两(支应项下)。

论曰:以下奉上,天之经也、地之义也。台湾孤悬岛屿,沃野千里,而所入不供所出,赋盖薄哉!顾邑属一掌可耕之地,延袤不及五十里,而赋甲于三邑,则以地辟于荆棘草莱之先。曩时,垦耕皆称佃户,岁之所入,半输于公。我朝拓土之初,损之又损,泽始下逮焉。惟官庄比之他邑,向有正供;佃之困者,亦往而有。若厝饷之纳,强半出于旧户,新筑者报陛不及三之一。语有之:有治人,无治法。设诚而致行之,以佐圣天子均平之治者,令之责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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