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赐潭之争:明清一座道观的公产变迁

明清时期,南京城的西面有一座大观,名唤灵应观。灵应观依山而建,与湖泊乌龙潭俯仰相望,是士民皆知的景观。

明清时期,南京城的西面有一座大观,名唤灵应观。灵应观依山而建,与湖泊乌龙潭俯仰相望,是士民皆知的景观。这座大观在明清的崛起与衰落也与乌龙潭密切相关,对乌龙潭利益的争夺,将南京特殊的政治和宗教环境中道教宫观公产运作的复杂状况呈现于纸面。

乌龙潭原属明代南京最大的官方道观朝天宫,正统年间灵应观正式建立后,发展为朝天宫下院,与灵应观距离甚近的乌龙潭就此转移。嘉靖年间开始,地方豪宦占据乌龙潭并反复转佃,灵应观道士追夺无门,不惜与绅宦对簿公堂。这种争夺在万历年间达到高潮,万历三十五年(1607) 南京灵应观道士刘守贞等状告豪宦抄劫赐产,霸占宫观所属湖泊乌龙潭,礼部会同南京各部协同审理,最终以灵应观道士的胜利告终。

争产案尘埃落定之后,对乌龙潭的文化观念之争又起。灵应观道士晚明以来对山林潭池过度开发,导致了生态恶化的城市微观环境问题,地方文士利用代表放生观念的佛教压制道士对乌龙潭的经营。在此过程中,经济纠葛的背后隐藏着明清道教宫观管理制度、礼部官员的宫观管理思路、宫观经济发展方式和地方社会关系、微观环境变迁等诸多议题,为明清道观经济史研究提供了一丰富的个案。

1898年南京地图中的灵应寺

1898年南京地图中的灵应寺

下院与私庵: 灵应观“赐产”的取得

南京灵应观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宋代,但实际上其建筑和神灵系统诞生于对新创寺观控制严格的正统年间。从洪武年间开始,对新创寺观即有明文限制。洪武三十五年(1402) 曾下令礼部清理释、道二教。“凡历代以来,若汉晋唐宋金元及本朝洪武十五年以前寺观有名额者,不必归并,其新创者悉归并如旧。”从制度上杜绝了洪武十五年后新创寺观的可能性。但是,通过利用古庙的地基和获得皇家敕赐,佛道庙宇新建其实并未停止。在灵应观建立的正统年间,对私创庙宇的禁令又有重申。正统六年(1441) ,明令“遵洪武旧例,再出榜各处禁约,违者依例罪之不恕。新创寺观,曾有赐额者听其居住,今后再不许私自创建”。正从反面证明了明初私创寺观的风气之盛。

万历年间南京礼部祠祭司郎中葛寅亮编纂的道教宫观志《金陵玄观志》曾详细记载了灵应观的建立过程。葛寅亮显然对洪武以来私创寺观的禁令知之甚深,在“石城山灵应观”一卷中首先追溯了灵应观其地明代以前的建筑名称,所谓“宋建,名隆恩祠”,此一记载未见于其他史料。且隆恩祠与新建灵应观年代间隔既久,王灵官“隆恩真君”之名又非宋时所有,恐是对所立寺观需有旧史所载这一要求的贴合。除此之外,《金陵玄观志》对灵应观赐额一事亦特加记录:“国朝正统间,住持俞用谦奏,赐今额。”再次肯定了灵应观创立的正当性。葛寅亮根据“古迹、赐额”两点,将灵应观列为中观,下辖小庙四座,成为紧随南京最重要的宫观冶城山朝天宫而列的道观。

《金陵玄观志》(北京大学图书馆藏)

《金陵玄观志》(北京大学图书馆藏)

灵应观建立所恃除了上述对古迹的追认,更是其与内官、高道与皇权相依附的结果。南礼部左侍郎陈琏在正统三年所作的《灵应观碑略》记录了灵应观的肇始:“宣德七年春,守备罗公于山之东建王灵官祠。”此处所称守备罗公为宣德元年(1426)至正统十三年(1448) 任南京守备太监的罗智。宣德七年(1432) ,罗智曾受命护送高道刘渊然由北京返回南京朝天宫西山道院休养,此一经历使其对官方道教信仰颇有感情。王灵官信仰地位的抬升同样得益于皇家的支持。永乐至宣德年间周思得教派的发展使得王元帅信仰在宣德初年达到高峰。宣德五年(1430)《御制大德观碑》中称:“时高士周思得,以赤心忠良王元帅之法显于京师。……暨朕嗣位,灵应愈彰……”,罗智陪侍刘渊然同年,便在南京石城山修建道观王灵官祠,以陪护高道的守备之姿,将北京皇家宫观大德观的神灵信仰拓展到南京。可见灵应观的灵官非继承宋代旧俗,而全为明初新兴的皇家道教信仰与内官迅捷的政治操作结合所致。

拥有王灵官祠、玉皇阁等建筑的灵应观,基址约二十亩,已经初具道观的规模。正统三年,主祠事的道士俞用谦“以未有额名,乃赴行在奏请,赐为灵应观”。赴京乞额是明初新立宫观的捷径。俞用谦乞赐的理由很可能是祈雨有成,成书于天启年间的《南京都察院志》载:“灵应观,在乌龙潭山上,山下有潭,古云石城洞,又云洞天之南门是也。京民亢旱,虔祷于神,甘雨随至,耿公奏赐灵应为名,陈墟撰碑。”都察院志对赐额过程的记载虽多有错漏,但其保留的祈雨与赐额之间关系的记载与陈琏《灵应观碑略》、葛寅亮《金陵玄观志》中的颇为相似——“因祈雨有验,故以灵应名”。

以祈雨为理由,灵应观赐额成功来源于两股势力的辅助:朝天宫刘渊然道派与南京内守备衙门。灵应观住持俞用谦“原系朝天宫道士”,明代灵应观“众道,俱出该宫法派”。朝天宫在南京道观中地位尊崇,是葛寅亮《金陵玄观志》中仅有的两所大观之一,同时也是明初全国道教管理机构道录司所在。刘渊然能在明初最为重要的官方道观中占有一席之地,足以证明其政治影响力。刘渊然逝后,他在南京的弟子依然在朝天宫中享有独立的地位。参与灵应观建设的右至灵胡文奎、左玄义李明善,均是刘渊然再传弟子。俞用谦是否是刘渊然再传弟子不得而知,但其朝天宫道士出身的身份在《灵应观执业乌龙潭帖文》中被反复强调,无疑证实了明初朝天宫道众对灵应观的强大影响力,朝天宫与灵应观通过选派住持实际上形成了类似上下院的关系,这在此后灵应观寺产的处理上也有所体现。

《名人十二肖像册》之葛寅亮(南京博物馆藏)

《名人十二肖像册》之葛寅亮(南京博物馆藏)

南京内守备衙门对灵应观赐产的影响更为深远。守备官在永乐二十二年(1424)设置,主要掌管节制南京诸卫所及南京留守、防护事务。后以勋臣为外守备,以宦官为内守备,宣德十年(1435)再设参赞机务一人,后通常以南京兵部尚书兼任。对南京祠庙的维护本是守备职守范围,同时内守备超越品级的政治地位使得其宗教信仰对宫观建设影响颇深,明初南京道观的增修多有内守备意志的渗透。志书对灵应观的记载虽未明言由内监主导,但以罗智在正统年间的任职时间推算,王灵官祠及其后灵应观的建设应均有罗智的助力。乾隆十年(1715) 所立《重修颜鲁公放生池庵碑记》便直言“正统中,阉人立灵应观于山上”。可知灵应观最终成为国家认可的道教宫观与中官关系密切,并为罗智的宗教经历服务。《灵应观碑略》记录罗智祈雨之状:“公立坛祷神,甘雨随至,乃有大秋。”罗智亲自登坛作法,俨然一老于科仪的道士。由罗智主持观中仪式,甚至可以推测灵应观一度是作为罗智的私庵而立,并在罗智陪侍刘渊然的朝天宫中选道士护持。

灵应观虽有赐额,但公产未见分明。乌龙潭随观为产,距离相近是不能忽视的因素。万历《应天府志》载: “灵应观,在乌龙潭侧。”南明兵部尚书乔宇在《游清凉山记略》中写道:“径南折有灵应观,临乌龙潭,面城负山。”但距离相近并不是乌龙潭随观转移的充分条件。葛寅亮在《金陵梵剎志》“石头山清凉寺”一卷中也提到,佛寺清凉寺周边山水包括乌龙潭。乌龙潭得以随观,主要可能还是因为灵应观作为朝天宫下院,转占了朝天宫的赐产。葛寅亮所辑《金陵玄观志》中“朝天宫公产”条标明:“乌龙潭,潭约一百余亩。”与灵应观所据乌龙潭面积相当,应为同一水域。朝天宫不仅通过对地方道观住持的指派得以扩展和转授对地方道教的控制权,宣德年间罗智随刘渊然在朝天宫的驻扎更深化了朝天宫与内守备衙门之间的联系。朝天宫内为刘渊然敕建居所“西山道院”,正是刘渊然与罗智南来栖居之所。中官与道士身份的融合进一步为灵应观的壮大提供了精神支持,而将所居朝天宫的资产转予与朝天宫有着千丝万缕联系、又极尽地理优势的灵应观,似乎是完善灵应观资产的最好选择。

当乌龙潭与灵应观的所属关系确立之后,对这一关系的解释也逐渐变得异常坚定。在给灵应观执业乌龙潭帖文中有言:“据此看得,灵应观原以乌龙潭得名,潭随观业,所遵者敕赐,所据者礼部札付、碑文。”实际上,乌龙潭随灵应观既非敕赐,得名之事在《灵应观碑略》中也并未明言。但事实既成,灵应观与乌龙潭之间的联系在晚明逐渐加强,甚至出现了灵应观专为乌龙潭而设的记录。《南京都察院志》载:“乌龙潭,古迹,春秋太常寺遣官致祭,古云有乌龙神藏内,设祠灵应观香火。”《南京都察院志》的记录虽有不确,却隐晦地反映了灵应观与乌龙潭之间不可分割的关系。《金陵玄观志》也将位于乌龙潭东岸的灵应观基址延伸到乌龙潭西岸,所据为正统三年住持俞用谦奏请礼部给札刻碑,显有将乌龙潭包入灵应观基址的企图。

清末朝天宫影像。图片来源:《金陵胜观》(1910年出版)

清末朝天宫影像。图片来源:《金陵胜观》(1910年出版)

道宦之争: 乌龙潭产权争夺的诱发

作为城西最重要的水域,乌龙潭的利益无疑是丰厚的,对潭产的觊觎也随之而来。乌龙潭争端始于嘉靖年间,“嘉靖三十三年,有朱乡宦将潭报纳内厂,每岁租银三十两,遂行占据”。比葛寅亮稍早的何良傅在担任南京祠祭司郎中期间,就曾指出嘉靖中后期南京寺产管理的混乱局面:“南京寺观俱有高皇帝赐田及芦洲,其利甚夥,诸功臣之家皆朵颐于此,近年法禁渐弛,诸僧道之以侵夺赐田为讼者,日有数端。”可征其时南京城内的势要之家侵占寺产的行为时有发生,尤以居于南都的功臣子弟为代表。朱乡宦此举改变了乌龙潭的所属,将原属灵应观的寺产转为内厂所有,而低价佃与朱氏,两相获利。嘉靖距正统建观时隔久远,道士对潭产护持之力积弱,道士与乡宦之间的争执一时未决。

嘉靖到万历年间,乌龙潭又两次被转佃。一次是在隆庆年间,转佃与在官洪文宋,以三十两佃入,一百二十两佃出,一年即可获利九十两。另一次是在万历十年(1582),洪文宋又转佃与刘诚意府不在官家人刘文勋,此番转佃,却是高价佃入,低价佃出。不仅如此,转佃为实契虚银,直至灵应观住持刘道成上禀的万历三十三年(1605),欠票犹在。排除市场的原因,应与刘诚意在南都的势力有关。此刘诚意为刘世延,诚意伯刘基十一世孙,嘉靖二十八年(1549)二月袭爵。嘉靖三十九年(1560)二月,刘世延在南京卫卒乱杀督储侍郎黄懋官事中稍定局势,以此自恃。万历年间,刘世延因稔恶不悛,数被罚禄革职、发回原籍,但恃免死券文,“抗违严旨,盘据南京,挟官骗民,恣肆愈甚”,“敢倡妖逆,大恣贪横,鱼肉都城,草菅民命。”李云鹄《参劾两勋裔疏》中详细描述了以刘世延为代表的南京勋裔的恣肆之态,并认为此风因世延而起:“(刘世延) 今且久住南京,岀门八轿,前呼后拥,如见任然。又复招集亡命,以妒产细,故携铜锤,打毁梅世润之门,夤夜围斗,势同劫杀,且事无大小,擅出牌票,拘吓平民,人情日益汹汹。夫世延以前恶状,诸臣备言之,臣无庸再言,即世延近日恶状,臣亦难以枚举。惟是世延以屡旨禁籍之罪人,敢公然抗违不去,堂堂天朝,有此臣子乎?”灵应观道士上禀乌龙潭被豪势侵占的第二年,刘世延即下狱论死,至万历三十七年(1609)瘐毙。

万历三十三年,南京礼部清查寺观赐产。灵应观道士刘守贞、曹道洪、住持刘道成等将势要之家相继占佃乌龙潭事禀告礼部祠祭司,因“南京坛庙一应事务,俱隶内外守备等官节制”,祠祭司不敢专断,事报内守备厅。且内厂原有河泊纳钱之资,《南京都察院志》“西城职掌”条列:“河泊所征收渔网户应纳钱赴内厂交纳,销算即在内厂”,乌龙潭所得租银课税为守备衙门办贡之用。内守备派出中兵马司至灵应观勘察,根据留存碑文等判定:乌龙潭应归还灵应观,岁纳租银三十两,如嘉靖三十三年(1554) 朱乡宦报纳内厂之价,所得余银供焚修之用。本案到此本应告一段落,灵应观获归正统年间已实际归于名下的乌龙潭,守备衙门岁得办贡之资如旧,巡视察院对此结果亦表示支持。灵应观道士刘守贞等有礼部祠祭司与守备衙门的支持,开始准备修整乌龙潭,置办鱼苗,缴纳租银等,但因资金缺乏,均是借资而为。

然而乌龙潭案到此并未终结。万历三十四年(1606)二月,刘世延收监已久,将议定罪名。同年三月间,乌龙潭归属案突又生变。有潘禄、潘福兄弟禀中城与内守备衙门,称万历二十六年(1598),刘诚意家人刘文勋将乌龙潭转佃与禄,得佃价银一百两。此过程中,刘家实得银一百两,而潘家已出佃价,不能继续承租乌龙潭,望能讨回。礼部祠祭司议后,望灵应观道士能够代为偿还潘禄佃价一百两。但灵应观道士办课、修潭尚有不足,难以筹措资金,此案一时陷入僵局。年末,潘禄等实际上仍占有乌龙潭,并且到守备衙门要求加租继续持有乌龙潭的使用权。其中亦有在地官员姜承恩从旁协助,帮同谋佃。地方势要家族与在地官员之间的合作使得灵应观道士再次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

潘氏族人能霸占乌龙潭不仅有官员的护持,还与其背后所恃的另一地方勋贵家族有关。万历三十五年(1607) 三月十三日,潘禄、潘福忽纠集两百多人来到乌龙潭边,将灵应观所有的两艘渔船、两间瓦屋顶部打毁,甚而掘开塘口,有淹没寺田之嫌。同时谎称襄府差来军校拿捉道士,刘守贞等灵应观道士惊慌逃散。此处提及的襄府为襄城伯府,李承功万历十年袭爵,为襄城伯李隆第九代孙。万历二十九年(1601),襄城伯李承功以南京右军都督府掌府事,提督操江兼管巡江,故潘氏兄弟谎称“襄府差来军校”,灵应观道士深信不疑,可想禁卫军丁此时已沦为豪宦的私产。襄府在万历年间对南京佛寺赐田的侵占颇见于史载,由此案可以窥见其于佛道寺观赐产均有斩获,嘉万年间南都功臣之后谋夺寺产的情形之多端由此可见一斑。参与此案的礼部官员对襄府与潘氏之间的利益关系心知肚明,他在帖文中直言: “前襄府决淹寺田,本部讲理,随即退还,似犹知有理法。岂其党恶逞凶一至于此,或系潘禄虚声恐喝,未可知也。”将此次打砸的矛头直指襄城伯,襄府与潘福本就是儿女亲家,参与打砸的尚恺、吴顺等人均是襄府家人。襄城伯虽未直接参与转佃之事,其党同潘家谋佃之心昭然若揭。

灵应观道士经此大挫,随即于三月十六日告官。祠祭司于三月二十六日往城东拘捕潘禄,谁知押解途中,忽冲出多人,将潘禄夺去。后来访得为诚意伯与襄城伯府上家丁。南京城内的势要之家恣肆之态,礼部官员亦感震惊。帖文中发问道:“甚至法司未结之案,犹敢白昼横行,弄兵行劫,将置国家三尺于何地耶?”震惊之余,诚意伯家丁参与夺人亦令人费解。排除诚府与襄府的姻亲等关系,此一事件中,诚府参与抢人很可能是由帖文中提及的“借名搪抵”造成。所谓“借名搪抵”,即诚意府冒用刘文勋与潘禄之名,而实为乌龙潭得利者,此为晚明绅宦田产争夺的惯用手段。所以万历三十五年的帖文中,有“诚府纵使见在执佃,敕赐之产,亦宜追吐”的说法。乌龙潭既为诚府实佃,则派出家丁截挡便可理解。可见万历三十三年事发之时,表面上是灵应观道士与豪宦潘家的争斗,但最大的受益者其实是以功臣子弟宦居南京的诚意伯府和襄城伯府。

负责此案的核心机构是南礼部下属的祠祭清吏司,灵应观所属道录司设于其下。审理此案的万历三十三年到三十五年间,葛寅亮正任职南礼部祠祭司郎中。作为主要参与此案的祠祭司官员,葛寅亮显然颇为重视灵应观寺产的归属问题,因此将篇幅冗长的礼部帖文全文照录在自己所编《金陵玄观志》中。葛寅亮在任期间,对南京寺观最为重要的管理方式就是清复赐租,在此过程中艰难不断,与地方豪宦,特别是功臣世家子弟的斗争是关键所在。在礼部的帖文中,葛寅亮改写了灵应观赐产的缘由,将灵应观下院和私庵的源头隐藏起来,代以古迹和敕建,并以灵应观因乌龙潭得名的借口,将乌龙潭与灵应观紧密地联系起来。葛寅亮在南礼部期间,涉及多起类似的寺产纠纷,因此对转佃之事作出了细节上的规定:“每户民间不许过三百亩,僧人不许过一百亩,以后新佃者民间亦只以百亩为率。本寺不许收受佃价,尤不许佃与仕宦、举监、生员及外县富户。”明文禁止豪宦借转佃以侵夺的行为。乌龙潭归属案的审理过程既是道士与豪宦的争夺,同时也是南京礼部官员与在地绅宦的斗争,充分体现了万历年间以葛寅亮为代表的南礼部官员借清整寺产打击豪宦的管理思想。

清末乌龙潭影像。图片来源: [日] 杉江房造(编):《金陵胜观》,上海虹口日本堂书店,1910年6月

清末乌龙潭影像。图片来源: [日] 杉江房造(编):《金陵胜观》,上海虹口日本堂书店,1910年6月

止渔禁捕: 乌龙潭判决的延续

万历三十五年闰六月,拖延两年的赐潭争产案终于落下帷幕。灵应观道士虽然收回乌龙潭,但需付潘禄万历二十六年转佃刘诚意所付原佃价一百两。祠祭司此举实是为杜绝潘禄等人此后借机生事。但灵应观道士显然无力承担,祠祭司以灵应观道众出自朝天宫法派为由,借用朝天宫钦赐租银一百两给潘禄收领,以防灵应观道士借贷难还,终将乌龙潭赊与旁人。为了补偿朝天宫出银,灵应观道士需每年缴纳租银十八两给朝天宫。灵应观始以朝天宫“下院”的身份建立,至此再次与朝天宫发生了经济联系。祠祭司此举调和了涉案多方的利益,正如帖文中所称,“区法以徇情”。

虽然葛寅亮因对南京僧道寺观的管理引起地方人士的不满而于万历三十五年引疾归乡,但南礼部对乌龙潭归属的判定至少到天启末年仍有效力。天启六年(1626),葛寅亮重回南京担任南京尚宝司卿,天启七年夏他重新刊行《金陵梵剎志》,在序言中记录了玄观志存板的情况,葛寅亮对梵剎、玄观二志中所列条例态度依然坚决,认为自己所撰志书是“国乘之外史,王制之别传”。乌龙潭与灵应观的关系被以公产、帖文、山水、碑略等多种形式记录在玄观志中,持有礼部帖文、合法占有乌龙潭的灵应观道士也不会骤然停止对乌龙潭的经济开发。内厂、朝天宫和灵应观在这场南礼部主导的争夺中成为最终获益的三方,正与正统年间灵应观作为中官私庵和朝天宫下院而建的身份形成了巧妙的呼应。但是作为获利之所的乌龙潭经过长时间的开发已经无法继续承受损耗,而万历年间豪宦与道士的争夺,正是乌龙潭改变开发策略的伏笔。

潘禄等人因为抗捕毁物,事涉刑部,依法徒杖。潘禄杖一百徒三年,潘福、姜承恩各杖七十。并在潘禄名下追讨修补灵应观渔船、瓦屋银七钱。灵应观道士不准私自转佃乌龙潭,且需每年交纳内厂租银三十两。与嘉靖三十三年朱乡宦报纳内厂租银一致,加之此前的岁给朝天宫租银十八两,灵应观每岁需办租银四十八两,课税、香灯、赡众等费不计。灵应观道士修筑乌龙潭等项尚经费难支,每年突加租银之费只怕更难应付。且灵应观道房只有六间,人丁不算兴旺,其费力经营一百余亩的乌龙潭的目的可堪深究。

据葛寅亮对灵应观万历年间公产的描述,除了乌龙潭,另有随山菜地三十余亩,是道录司所属中观中仅有的拥有公产的道观。但是菜地的位置实际大有问题。据前案所述可知,寺田一侧临水,一侧倚山,襄府决淹寺田虽系人为,但寺田的位置易被水噬也属实情。依山一侧更难种菜。根据乾隆年间对乌龙潭左近山地的描述可推知山地种菜对环潭居民的生活多有伤害:“放生池东面山岗,旧日止栽树木,以取薪柴果利。迩来开山种烟及菜,土松遇雨,随流而下,填淤过半。十年之内,三遇大水,池旁居民,深受其害。现今挑浚甚难,日后应遵旧制,止栽果木,不得种烟及菜,以杜淤塞之端,如违重究不贷。”碑文中提及的“放生池”即乌龙潭,其东面山岗,即灵应观所在“灵应山”,乾隆年间的情状虽不能完全说明明末菜地的状况,但可以推测山侧的土田易水土流失,于栽种不利。

相较于随山菜地,乌龙潭可能是灵应观更有利可图的选择。万历三十三年末至三十四年初,灵应观蒙巡视察院批准重有乌龙潭,道士刘守贞等即开始修筑本潭,并置办鱼苗。与前占潭豪宦的经营方式如出一辙,灵应观道士对乌龙潭的经济价值心知肚明。其实养鱼只是乌龙潭经营之一途,潭中种植藕等水生作物也是获利方式。晚明人对乌龙潭荷叶连天的景象多有记载。谭元春《三游乌龙潭记》写道:“潭以北莲叶未败,方作秋香气。”易震吉的《乌龙潭》也有“芰荷一望无穷,渔舠出没其中”之句。文人词句虽不能证明这些荷藕是灵应观道士用以获利所种,但从刘守贞等急于办置鱼苗的情态已知灵应观道士并非将潭闲置,而是汲汲于开发获利。而其对乌龙潭的持续开发却为环潭环境的恶化埋下隐患。

顺治以来,已有官员注意到道士对乌龙潭的过度开发。两江总督马鸣佩在《乌龙潭永远放生碑记》中曾言于灵应观黄冠:“往例一年香灯七十金,年七金也。今增至年二十金,是潭德也,潭德尔而尔伤潭之生,能尔容乎?”“放生”的意涵已被借以禁绝乌龙潭的罟钓,与此相关的对潭产的利用也在禁绝之列。与此同时,水生植物的栽种亦持续吞噬潭面,与养鱼共同造成生态秩序进而是地方秩序的混乱。为应对这一问题,本地官员主导重修了祭祀颜鲁公的放生庵,并置僧守之,希望借此控制道士对潭产的开发。乾隆年间巡抚陈大受的《重修颜鲁公放生池庵碑刻》记录了乌龙潭的地貌,进一步言明其因过度开发而饱受灾难的缘由,可借以了解晚明以来乌龙潭开发的后果:“至国朝康熙二十二年,道士居仙极尽沉历年禁碑,数罟入潭。时孝感熊公以相国侨居白门,率绅士言于制府于清端公,罪居仙极而逐之。……乃属邑令谋于其邑之人,而复庵以祀鲁公,又为改下坝潭课入于后湖之盈余。”“潭之旁,山岭回互,霖丽既降,水潦下注于潭,赖其深广以容,并潭者苟借输课之名,而种茭植藕,使日就淤填,水至而无所归,则浸淫四出,破屋坏垣,迩来十年之间,居民三被其患,则是害之大者。”碑文中提及的道士居仙极为灵应观道士,陈大受所谓历年禁碑于晚明实无作用,从南礼部给予灵应观道士的帖文中指出的道士采办鱼苗的行为即可见。但乌龙潭的地势确如碑文中所记,四周山丘环绕,雨水排泄无门,全着乌龙潭泄水。养鱼栽藕等行为逐渐地改变了乌龙潭的生态,使其泄水能力减弱,而水面分化严重。陈大受的描述,正与晚明豪宦与灵应观道士对乌龙潭的开发互相印证。

随着放生庵建成,乌龙潭的归属权再次发生戏剧性变化。由于乌龙潭环境的持续恶化,从未被明代葛寅亮等南礼部官员关注过的乌龙潭“放生池”性质开始浮出水面。上述康熙初年的灵应观道士居仙极被总督于成龙驱逐事,以捕捞池鱼为近因,而更源于地方士绅对乌龙潭生态和人文环境的顾虑。居仙极的做法显然只是继承其前辈,但佛、道对乌龙潭的争夺却为致力于禁捕的士绅寻得了一个方便法门。乌龙潭即颜鲁公“放生池”的论述从清初逐渐重建起来。民国刚长居士撰文总结顺治以来制造“放生池”的过程:“金陵西城乌龙潭,相传为唐颜鲁公放生池。旧有放生庵,专祀鲁公,且主放生之事。清初,总督马鸣佩、王新命、于成龙,巡抚陈大受,侍郎方苞均有碑记,旧志班班可考。”乌龙潭此前虽经历上坝属观、下坝属庵的阶段,但是自灵应观道士被逐,放生庵逐渐成为乌龙潭的新主人。在葛寅亮笔下因乌龙潭而得名的灵应观,又被因颜鲁公“放生池”而得名的放生庵所取代。

陈大受不仅为这一以佛代道的过程提供了详细的记述,同时也从细节上规定了乌龙潭全新的管理方式。止渔禁捕这种与佛教放生观念紧密连接的概念与碑阴对“放生池”规制细节化的罗列相表里。除了上文提及的山地禁止种烟、菜的要求,《抚宪颁示放生池条约》还规定:“一永禁栽种莲藕,以绝窃取争竞之端;一劝轮余银修复旧埂,挑浚淤泥,务使深广有容,以免池旁居民淹垫之患;一严禁窃取池鱼,犯者以窃盗论;一嗣后冬间水竭,许近地及四乡农民挖取淤泥粪田,如借名挖泥,偷取池鱼者必治其罪;一颜公放生池庵数百年皆僧人住持,今既重修,所有池中水族必得朝夕看守,乃可防维盗窃。如有老成清修僧人欲居此庵者,仍听。首事绅衿延请住持。”放生庵的僧人根据此碑规定,不仅拥有了乌龙潭的管理权,还从佛教文化上与放生之用的乌龙潭建立了长久的联系。对比道士和豪宦晚明以来对潭体的破坏和争斗,护池禁捕的僧人显然更符合清初士绅对乌龙潭自然和人文环境整治的需求。

从正统三年灵应观赐额,到康熙二十二年(1682) 居仙极被逐,道教对乌龙潭的影响一直持续着。乌龙潭作为宫观公产不断被追寻经济利益,从而引起道士与其他地方势力之间的经济纠纷,也严重破坏了乌龙潭的自然与人文生态。到了清初,佛教庙宇在地方士绅的支持下,与灵应观道士展开竞争,佛教的“放生”思想改写了乌龙潭原本的文化形象,成为士绅驱逐守潭道士的利器。乌龙潭也摇身一变成为“放生池”,开始了由佛教文化主导的历史。灵应观后来改名为灵应寺,并参与同光年间乌龙潭的管理。强调禁捕的“放生”虽然有佛教文化加持,但其背后却是杜绝经济纠纷和环境恶化的政治目的,这一跨越明清的剧变无形中保护了乌龙潭的自然和人文生态。

尾声

通过对有限的资料的爬梳,被冠以敕建、古迹之名的灵应观隐含的朝天宫下院和中官私庵的性质逐渐浮现。身兼高道陪侍与内守备双重身份的中官罗智主导了灵应观的建设,并从自己居住的朝天宫拣选道士作为灵应观住持,这一传统一直延续到乌龙潭案发的晚明时期。原本属于朝天宫赐产的乌龙潭随之转移给灵应观,使它成为南京道录司所辖中观中唯一拥有公产的宫观。而作为公产的乌龙潭,其经济利益将被不断挖掘,以服务于灵应观道士,甚至朝天宫道众与内守备衙门的利益。

随着朝天宫与罗智个人影响力的减弱,乌龙潭的归属权在晚明产生了争议。究其缘由,是地方权势之家与灵应观道士都觊觎乌龙潭丰厚利润。嘉靖年间,豪宦通过内守备衙门取得了乌龙潭的所有权,而万历年间以葛寅亮为代表的南礼部官员清理寺产的一系列措施,正是与南京地方世族的一次角力。虽然乌龙潭产权转移过程并没能直接打击到最大的受益者诚意伯府和襄城伯府,但一定程度上也控制了豪宦对寺观产业的侵占。重新获得乌龙潭所有权的灵应观道士,依然需要兼顾内厂与朝天宫的利益,对乌龙潭的经济开发延续了明初以来的思路,致使过度开发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

灵应观因乌龙潭得利,也因乌龙潭受累。明代以来对乌龙潭的持续开发使得乌龙潭周遭的自然和人文环境急剧恶化。开垦造成的水土流失和养鱼造成的多方争利触发了地方士绅对乌龙潭所有权的重整。康熙年间,对灵应观道士居仙极的驱逐是重整的开端。居仙极对乌龙潭的开发仅是延续灵应观道士明代以来的做法,但是与地方士绅止耕禁捕的思路相抵触。与禁捕思想相联系的佛教势力在士绅的帮助下一举取代了道士。乌龙潭也从原来的经济产业,转变为佛教隐喻。更名“放生池”的乌龙潭,与佛庵“放生庵”相配合,重新改写了清代乌龙潭的文化脉络。

明初道观灵应观对寺产乌龙潭失而复得、得而复失的经历,生动地展现了官方、道士和士绅、权宦在地方社会的互动过程。寺观产业虽然只是一个简单的经济问题,但是深入材料的细节则可见其背后错综复杂的政治、文化和环境因素。晚清灵应观改为灵应寺,显示了道观的最终命运。乌龙潭是放生池的概念也被不断深化,直到民国年间,尚有检斋居士编成《金陵乌龙潭放生池古迹考》,展现了以佛教思想对抗乌龙潭商业开发的过程。葛寅亮费尽心力的乌龙潭归属案,放在更为长远的时空中考察,已经超越宗教经济的话题,成为宗教思想史和环境史关心的议题。

[本文改写自论文《赐潭之争:明清时期南京灵应观公产的变迁》,论文首发于《史林》202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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