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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尔迪厄“论国家”课程:“国家”被视为典型场域

皮埃尔布尔迪厄(1930—2002)是法国当代著名社会学家、思想家。1954年毕业于巴黎高等师范学院,1982年成为法兰西学院唯一的社会学教授,社会科学高等学院(EHESS)学术总监。

【编者按】

皮埃尔·布尔迪厄(1930—2002)是法国当代著名社会学家、思想家。1954年毕业于巴黎高等师范学院,1982年成为法兰西学院唯一的社会学教授,社会科学高等学院(EHESS)学术总监。主要著作有《区隔》《实践理论大纲》《帕斯卡式的沉思》《男性统治》等。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最近出版了皮埃尔·布尔迪厄《论国家》一书,原本为布尔迪厄于法兰西公学院开设课程“论国家”的讲稿,横跨1989—1992三个学年。在这本书中,布尔迪厄将其核心概念如“场”“习性”“再生产策略”等逐一应用在对国家所做的发生社会学分析中,力图揭示国家行政机构的运行原理和组织逻辑,进而提出了自己的现代国家诞生模型。澎湃新闻经出版社授权,刊发该书法文版编者所撰写的导言。

“论国家”课程在皮埃尔·布尔迪厄著作中的定位在布尔迪厄领法兰西公学院社会学教席二十年期间所开的课程中,有一些已经他本人审校、修改后发表,尤其是他最后开的“科学之科学”。本书是即将出版的系列丛书的第一本。这个系列将不仅包括他此前从未发表过的法兰西公学院课程,还包括他在20世纪70年代相继在法国高等实验研究应用学院(EPHE)和法国高等社会科学研究院(EHESS)举办的众多研讨班。本册书囊括了横跨三个学年(1989年12月至1990年2月;1991年1月至3月;1991年10月至12月)的“论国家”课程的全部内容,没有删节。

皮埃尔·布尔迪厄


没有迹象表明布尔迪厄曾考虑将此课程集结成册,他没有为出版做准备。他确实发表过若干文章,分别讨论法律场的出现、行政场的运作(以一项对法国住房政策调查为基础)以及官僚场的生成及其结构。此外还有一些零星的口头陈述(演讲、会谈)。在《从王室内廷到国家理由》(1997)一文中,他一上来就写了条注释:在他看来这篇文章只不过是“略加修改后的法兰西公学院全部课程的转写:这份暂时的大纲首先是一种研究工具,(此文)是对不同种类资本集中过程所做分析的延伸,这一集中过程使得一个能控制其他场域的官僚场得以形成”。

因此,在布尔迪厄这里发现一份关于国家的社会学大纲多少有些出人意料。事实上,如果我们把他所有的学术著作考虑在内,“国家”一词直到20世纪80年代初,他在法兰西公学院上的第一门课里才出现。自20世纪60年代后半期开始,他的研究在涉及法国时几乎总是和国家相关联——在研究了法国教育制度的功能和结构后,他进而研究了“统治意识形态”“政治代表(制)”“政治行动的有效性”“执政科学”,还有更笼统的“统治方式”或者“再生产策略”。但即便在这种情况下,他也只取“国家”一词最常见的意思,如“福利国家”或者“民族国家”,而丝毫未做批判分析。而且,他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在教育与文化社会学中心框架范围内推动的对统治阶级结构的调查,无论是涉及雇方(1978)、主教群体(1982)、高级公务员还是精英学校制度,都着力关注上流阶级各阶层,后者在“权力场”中发挥了建构的和实际的作用。

1982年,《言说意味着什么》一书汇集了对权威话语象征有效性的一系列研究,特别是《描述与规定:政治有效性实现的条件及其局限性》一文。有关民意测验和政治代表(制)的文章对政治场的运作做了研究,但国家从未被等同为政治场。然而,大多数法学家都将二者混为一谈,他们只就国家论国家。与之相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则把国家归结为一种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机器”,但不讨论其历史,尤其是生产它的行动者的历史,以及决定其功能和结构的经济与社会因素。

“国家”一词直到1984年的《学术人》里才被使用,并被简明扼要地定义为“被承认为正当的官方机构,也就是说正当象征暴力垄断权的持有者”。该词接着被大量运用,甚至出现在布尔迪厄1989年出版的以“另类”方式庆祝法国大革命200周年的《国家精英》一书的标题里,还出现在了一系列分析“国家科学”“国家精神”或“国家巫术”的文章里——这些词组似乎有些高深莫测,实际上,在完成对权力场的研究后,布尔迪厄用“国家”一词来指称一些制度和社会行动者,后者既是国家的生产者,也是国家的产物,且二者不可分割。

在这些用语中,国家的概念在法国指向与国家以同质方式相关联的事物,特别是与官僚体系相关联的事物,即与“公共服务”“公共财产”“公共利益”以及无私的概念相关联的事物。1986年至1992年间,布尔迪厄在其法兰西公学院的课程中回溯了国家的生成谱系和运作机制。最后,国家概念被更频繁地运用在1990年至1991年间完成、1993年出版的《世界的苦难》一书中。不过,有一期《社会科学研究学报》上已经介绍并刊登了其中一些片段(有一段采访他在课程中提到了两次)。这本书一经出版,便因其公开支持1995年12月反退休改革运动中的罢工者而大获成功。布尔迪厄用和他课程形成呼应的字眼分析新自由主义政策的影响:“推翻公共服务理念”“国家后撤与弃职”“拆毁公共事物”以及贬低“为集体利益默默奉献”。

我们由此可见,这三年的课程在布尔迪厄社会学中的核心位置,而这点往往被其评论者所忽视。他的研究逐渐聚焦于国家,主要不是源于他在政治领域介入的增加,而是源于其在社会空间总体理论视野下对场的生成及其结构相继所做的研究。在1988年的一次访谈中,他表示,从《区分》(1979)开始对文学、艺术、高等教育、知识分子、雇主、宗教、法律和官僚等场域的研究,是其工作所遵循逻辑的自然结果,特别是“寻求理解一个场的生成过程”的结果。国家机构场也是这种情况:国家在各种场构成的系统中占据了这样一个位置,乃至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后者的运转。

不仅如此,国家还可以表现为一个典型的场域,按照他的表述,甚至可称为“元场域”,因为“国家是元”,这个场中斗争的关键是确定不同的场(经济的、知识分子的、艺术的等)应正当占据的相对位置。我们甚至可以说,国家几乎是一个双重过程的必然产物:一方面,社会分化为相对独立的场域;另一方面,出现一个集中了支配所有这些场域的权力的空间,其中进行的斗争是各种场之间互相展开的斗争,这些均是历史的新行动者。

《论国家》


1982年10月,布尔迪厄在法语社会学家协会的报告中从认识论和社会学两方面明确解释了为何应把国家当作“公共机构场”和“权力场部门”来分析。官僚场,“和所有场域一样,是特定时刻场域内外行动者相悖的利益之间已经过去和正在进行的斗争及对峙的结果。所有行动者皆可在场域中找到位置、支撑和手段,尤其是法律手段,来依据场域特有的逻辑捍卫他们的利益。(……)国家机构场——这正是它在现实和观念中制造的中立效果的基础——倾向于为本身即是各阶级互相让步的产物且至少表面看来部分超越了阶级利益的机构开辟更大空间”。更确切地说,“不同于黑格尔制造的普遍性公务员,国家机构场,通过发生在其内部的斗争,能够产生较之严格而直接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政策而言相对独立的政策:这是因为它提供了一整套专门的、制度化了的权力和手段,如征税的权力、强制推行规章的权力(例如,关税保护、信贷管理),乃至保障直接投资(如我们的补贴)或间接投资(修公路网、铁路网)的纯经济权力”。

布尔迪厄在此提出了他从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开始遵循的研究纲要,而三年明确讨论国家的课程正是其硕果。课程提出的问题以之前进行的三项调查为基础,布尔迪厄不断地回到这些调查上来,以明确课程的历史视野:首先是他在卡比利亚地区所做的研究,在这一过程中,他提出了在其著作中占据核心地位的象征资本的概念;其次,他参考先前对贝阿恩农民婚姻和继承策略所做的研究,理解王朝国家的结构和运作;最后是在他带领下欧洲社会学中心成员对高级公务人员所做的调查,以及他自己和合作者们对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住房政策(尤其是对个人住宅生产)的调查。

为了建立国家生成的模型,布尔迪厄参考了大量著作,本书最后的参考文献提供了一览:除了历史学家的著作,还包括一些通常不被历史学家“当回事”的作者,而这些作者“提出一些历史学家从不思考的问题”。于是,布尔迪厄从马克斯·韦伯给国家下的定义,即正当有形暴力垄断出发,将国家行为扩展到所有象征活动。他把象征活动视为之前课程中所研究的各种制度的运作及其正当性的本原。这些课程讨论法律、利益和公共利益概念的人类学基础,而公共利益“把无私的义务作为正式法则”。

归根到底,“论国家”课程的重要性在于布尔迪厄对一切统治形式所持的特有的社会学关注。而在各个场的生成及其运作中,国家都在场。他设想的总体理论要求对国家进行一种专门的分析。国家既不能化约为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权力机器,也不能化约为消除冲突的中立场所:它是在强烈分化的社会中建构了整个社会生活所依赖的集体信仰形式。这便是这门课程在布尔迪厄著作中的重要性——就像他生前最后做的某一次访谈中说的那样,他希望“这门课能够留下点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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