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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版序(2)

理性的边界:博弈论与各门行为科学的统一 作者:(美)赫伯特·金迪斯


不过,诚如音乐大师马友友所说:“从内部有机地产生出的创新,必定以一套完善的传统为基础。”《理性的边界》亦奉行这一道理。每一门行为科学,都为我们提供了关于人类行为、策略互动及其社会意义之性质的深入洞见。我们冒天下之大不韪,抛弃了昔日的真理。眼前您看到的这本书,深深扎根于对传统的学科优势之认同,致力于求解人类社会性的某些疑惑。正如艾萨克·牛顿爵士所言:如果我看得比别人更远些,那是因为我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您将会看到,我的观点将严重冲击这些巨人的耳膜。而我对他们的批判是否合理,只能留待历史来评判。

本书所提议的各门行为科学之统一,对于几个哲学分支有一些重要的启示。但在这里我只想谈谈对道德规范理论的影响。长期以来,存在两种主要的研究道德哲学的方法。一些应然的道德规范理论认为,道德规范可以通过理性和内省的认知而得以发现和维持。这一思想分支包括了康德主义的定言律令、功利主义的“愉悦加总”,以及直觉主义所认为的善(good)和正当(right)乃原始的、不可拆分的命题。近年来有少数哲学家反对这一思想方法,他们偏爱自然主义的道德规范,认为道德行为是人类自然而然的追求和奋斗目标,将人类行为视为自然界的一部分加以研究便可推衍出道德行为的轮廓。最负盛名的自然主义道德哲学家无疑当数亚里士多德,他的德性论基于德性行为可以促进人类繁荣为道德行为做出了辩护。政治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大卫·休谟以及亚当·斯密也几乎不曾偏离彻底的道德规范的自然主义。

自然主义道德规范有两大核心原则。其一,道德行为乃人性的一部分,能够从社会研究中推断出来;其二,社会因其成员的德性行为而得以存在。古罗马诗人贺拉斯(Horace)很好地表达了后一个原则,他写道:“没有道德威力支持的法律是空洞的。”言外之意,研究道德规范是一项科学事业,这也正是本书衷心拥护的观点。

奉行自然主义传统的道德哲学家之中,当代的领军人物是肯尼思·宾默尔,他对人类社会性的深入研究已总结于其近作《自然正义》中。由于宾默尔借鉴了我在本书中强烈批判的当代经济理论,同时出于对宾默尔著作的深深敬意,我打算在序言结束之际勾勒一下我们之间的差异,并对宾默尔的分析提出一点相对较小的改动,这将使得宾默尔的著作和本书所辩护的思想水乳交融。

《理性的边界》与《自然正义》都将公平和对等作为核心的道德条件,同时基于个人接受社会规范背后的道德准则,将社会规范理解为协调人类行为和引发合作的社会手段。对于宾默尔而言,公平和对等涉及不同时间上得失的恰当权衡,而社会规范则是一种机制,它将从重复性社会互动的诸多可行均衡中拣选出合意的纳什均衡。此种人类道德观念源于宾默尔对经济学理论中理性行动者假设的认可。

而所谓的“经济人”实质上是自虑的(selfregarding)主体,他们仅在对个人私利有利时才会去促进社会公益。因而宾默尔的社会秩序是对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的洞见的极其精妙的扩展。在《国富论》中,斯密认为,当社会制度得以正确构建,便会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将个人私利引向社会公益,“我们有望得到晚餐并非源于屠夫、酿酒师或面包师的仁慈,而是源于他们关心自己的私利”。

在《理性的边界》一书中,我严厉批评了纳什均衡概念,并提出将相关均衡概念作为更为自然而然的均衡概念。相关均衡概念由获得诺贝尔奖的经济学家罗伯特·奥曼首创。我认为社会规范就是相关机制(设计者)。当一个设计者拥有完全信息,对自虑行为的小小扩展就足以证明相关均衡能够达成。然而,在社会并不拥有关于其成员行为的完全信息时,则只有在个体牺牲私人赢利去成全亲社会的但有代价的行为时,相关均衡才会达到。换言之,只有在合约是完备的且可由第三方(比如司法体系)无成本实施时———第三方实施在现代社会甚为寻常———物质激励才是管用的。因此,面对当今社会所特有的不完备契约,社会制度将不能有效地协调纯粹自虑的主体的行为。由于这层原因,我花了大量的时间在本书前几章来证明个体大致上是理性的,但是他们在很多重要的方面也是他虑的(otherregarding),而正是这些方面促进了人类社会走向繁荣。

我相信,本书提出的论点大大强化了宾默尔在《自然正义》中的分析,故我们可以将两种分析视为互补的。

赫伯特·金迪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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