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85回(2)

美国演义(下册) 作者:曹德谦


麦克阿瑟的幕僚们研究了这封信,一致认为这又一次表明了日本的狡猾,那首相使用了“你们的路线”和“他们的路线”字样,从而把他自己超然于外,以便双方万一闹翻,他就可以出来圆场。幕僚们都主张必须对日方下哀的美敦书。于是麦克阿瑟就对日方做了最后提醒,或曰最后警告。

松本博士没有办法,只好完全遵照美方要求再进行修改。但他又使用了一种手段。最后的修改完全是日文本,不作英语翻译。麦克阿瑟的谋士们认为这里一定有小埋伏,所以一方面把麦帅总部所有的日文专家召了来,同时又把松本一伙也召了来。双方进行现场逐条翻译。先由美方把一条译成英文,然后由日方把已译之英文重新译日文。逐字逐句进行双路核对,并必须依照美方所译出而又最后修改之文字为准,重新译成日文作为定稿。至此,日方的一切花招才宣告破产。

宪法的第一章规定了天皇的地位:天皇仅实行宪法所定关于国事之行为,并无关于国政之权能。第二章宣布放弃使用战争手段:日本国民诚实希望以正义与秩序为基础之国际和平。所谓国权发动之战争与武力之威吓及行使,永久予以放弃,不作为解决国际纷争之手段。为达到前项目的计,不保持陆海空及其他战力,不承认国家交战权。但最重要的是关于国民之权利及义务之规定,其中主要有:

一切国民在法律之下均属平等,不得依人种、信仰、性别、社会的身份及门第在政治的经济的或社会的关系上面有差别。

思想及意志之自由不得侵犯。

对于任何人均保障其信教自由。

保障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及其他一切表达的自由。不得检查,不可侵犯通信秘密。

任何人在不违反公共福祉之范围内,均享有居住、迁移及职业选择之自由。任何人之移居外国或脱离国籍之自由,不得侵犯。

保障学术自由。

任何人非依法律所定手续,不得剥夺其生命或自由,或科以其他刑罚。

任何人除为现行犯而被逮捕于现场外,非有具有权限之司法官宪所发并指明犯罪之命令,不得逮捕。

任何人其居住、文书及所有物件不受搜查及押取之权利。

绝对禁止公务员有行使拷问和酷刑的权利。

凡刑事案件发生时,被告人有受法院公平迅速公开审判之权利。

不得强迫任何人做不利于己之供述。

由于强制、拷问或胁迫之招供,或经过不当之长久拘留或监禁后之招认,不得作为证据。

任何人其不利于己之唯一证据仅系本人之招认时,不得认为有罪或科以刑罚。

任何人在被拘留或拘禁后已受无罪之判决时,得依法律规定向国家请求赔偿。


上一章目录下一章

Copyright © 读书网 www.dushu.com 2005-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15019699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302001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