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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事诉讼裁判规则:合同卷(2)

中国商事诉讼裁判规则:合同卷(2)

定 价:¥106.00

作 者: 蒋勇,陈枝辉 著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丛编项: 中国商事诉讼裁判规则
标 签: 法律 诉讼法/程序法 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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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11890580 出版时间: 2016-05-01 包装: 平装
开本: 16开 页数: 503 字数:  

内容简介

  《中国商事诉讼裁判规则》系天同律师事务所耗时两年,对十几年来以高院为代表的中国商事裁判典型民商事案件的裁判规则的精心梳理。对案例进行梳理、规整,进行解构、编排,在案例的海洋中探索规律,借鉴钥匙码,并加以改造,形成“中国钥匙码”编码体系。 本套书共十本,包括合同卷、公司卷、担保卷、金融卷、程序卷五类。在全面、系统整理过往案例的基础上,天同所还探索出一种案例知识的体系化结构,以实现对以往裁判实务经验的便捷检索。不仅极大地方便了法律实务中运用案例,同时也方便了法律教学和学术研究。

作者简介

  陈枝辉,律师,天同律师事务所知识管理部主管。 蒋勇,律师,天同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图书目录

储蓄合同
502.违反法定利率规定的八年期整存整取约定,应有效
——国务院关于“储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变动”规定,不是对储蓄机构对外签订、履行储蓄存款合同的效力性规定。
503.储蓄合同未就利率和到期利息约定时,应如何解释
——对储蓄合同关于利率和到期利息的理解产生分歧时,应按一般社会生活常识和普遍认知对合同相关内容作出解释。
504.违约罚息额过高,超出可预见范围的,应适当调整
——违约金以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故基于民法公平和诚信原则,对约定过高的违约金,应适当进行调整。
505.金融机构与储户约定存款利率高于法定利率应有效
——金融机构与储户之间约定存款利率高于法定利率的条款具有法律效力,金融机构应按照约定向储户支付存款利息。
506.按揭贷款合同约定银行有权调整利率的,约定有效
——银行可自行调整利率的约定系权利性条款,不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亦不存在其他去定无效情形,应认定为有效。
507.信用卡消费合约全额罚息格式条款,符合行业惯例
——信用卡合约中全额罚息约定的格式条款未免除银行责任或加重持卡人责任、排除持卡人权利内容,不应认定无效。
508.违反人民银行单位存款存期和利率规定的高息无效
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规章就就存款存其和利率方面的限制性规定,超出部分利息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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