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湾战争以后,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机制在实践中出现了诸多变革。在合法性方面,加利秘书长的《和平议程》和安南秘书长的《千年报告》、2001年干预和国家主权委员会发布的《保护的责任》、2004年名人小组提交的《一个更安全的世界:我们共同的责任》及在此基础上生成的安南秘书长的《大自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发展、安全和人权》报告等重要文件均对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存在的必要性进行了解释,这些文件虽然不是由各国经过政治协商通过的正式文件,但在一定程度上仍然为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成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一种使用武力方式提供了合法性支持。在规范性方面的进步则是通过安理会内部权力格局的互相牵制、相互抵消所实现的,通常的方式是在安理会对某一安全情势磋商决策后,由意欲使用武力的成员提出授权决议草案,其他安理会成员则有意识地添加各种限制性规定,这恰好符合委托代理协议的限权性原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