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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案例选编

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案例选编

定 价:¥65.00

作 者: 葛晓燕,胡淑珠,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丛编项:
标 签: 暂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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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10934711 出版时间: 2022-03-01 包装:
开本: 16开 页数: 292 字数:  

内容简介

  近年来,江西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切实贯彻“保护优先,修复为主,绿色发展”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建立了符合江西生态特色的地域管辖与流域(区域)管辖并行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依法审结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环境资源类案件,建立了多个司法修复生态环境实践基地,积极打造创新发展的环境资源审判“江西模式”,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案例选编》是江西法院审理的民事、行政、刑事三类共计35例环境资源典型案例集锦,包括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获评2020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并在世界环境司法大会上交流,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布的案例。这些案例,可谓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用严格制度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范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案例选编》通过【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案例注解】7个部分对典型案例进行深度解析,对帮助读者迅速把握裁判要旨,厘清裁判思路,掌握同类案件的裁判经验,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

暂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案例选编》作者简介

图书目录

民事类
自然资源有价破坏理应担责
——张某1等3人破坏自然资源公益诉讼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诉前磋商与提起诉讼实现了有效衔接
——九江市人民政府诉江西正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生态环境
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
采矿权承包合同因政策性原因解除被判按未履行期限返还承包费
——刘某某诉赣州市赣县区韩坊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案
矿产资源类企业不能简单依据“谁投资谁所有”原则确定产权归属
——杨某某诉上饶市广丰区吴村镇人民政府企业出资人权益
确认纠纷案
环境侵权人对其不承担或减轻责任负有举证责任
——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
矿业权出让合同签订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下合同效力的认定
——余干县自然资源局与余干县博汗建筑有限公司采矿权出让
合同纠纷案
无意思联络的环境侵权人按过错及参与程度确定责任比例
——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宜春市中安实业有限公司等水污染民事
公益诉讼案
侵权人持续超标排放污染物可推定已造成生态环境损害
——萍乡萍钢安源钢铁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施工噪声污染造成动物死亡应承担侵权责任
——南昌健安畜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诉中铁二十四局集团
有限公司、向莆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
大气污染的过往损害可适用类推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诉殷某1等环境污染责任民事
公益诉讼案
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适用《民法典》惩罚性赔偿条款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诉浙江海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环境
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以比较法和参考报价法综合确定消除危险的代履行费用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检察院诉吴某某等17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环境侵权案并非一律适用赔礼道歉
——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等与萍乡萍钢安源钢铁有限公司、
萍乡宝海锌营养科技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纠纷案
采矿权合同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应认定为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袁某某与万载向阳瓷土矿、肖某、刘某某采矿权纠纷案
铁路施工导致水污染造成鳗鱼死亡应承担责任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诉龙岩大泉鳗鱼养殖有限公司、龙岩市铁路
建设办公室、福建福平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行政类
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职责被判令继续履行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检察院诉安义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矿山
地质环境保护职责案
诉中履行法定职责仍应确认违法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诉吉安市吉州区环境保护局
怠于履行环境保护法定职责案
……
刑事类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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