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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中国传统租佃的情理结构》:十九世纪晚期的地方社会与国家治理

《中国传统租佃的情理结构:清代后期巴县衙门档案研究》,凌鹏著,商务印书馆2022年12月出版,366页,59.00元

《中国传统租佃的情理结构:清代后期巴县衙门档案研究》,凌鹏著,商务印书馆2022年12月出版,366页,59.00元


在李劼人(1891-1962)的笔下,天回镇是一个热闹地方——通向川陕边界的官道带来南来北往的客商和旅人,货物、银钱、声音在镇上流动着,炒菜的热气在“红锅饭馆”门前翻卷,这气味与镇上各家饲喂的畜、禽的气味裹挟成团,在摩接的肩踵与人们的鼻息间盘旋……赶场的日子里,尤为其甚(李劼人:《死水微澜》,人民文学出版社2000年版)。

百余年后的天回镇上,似乎已经没有了这般景致。但热闹总是在的。何况天府之国又岂止一处场镇。在凌鹏笔下,邓幺姑和罗五哥的故事发生前的几十年,就在那三江交汇、繁华丝毫不逊色于省府成都的重庆府治巴县,仅县城以南一带,便有三十六处大大小小的场镇(《中国传统租佃的情理结构》,66页;以下引用该书均简称“凌著”)。虽然未必每个场上都有一位泼辣俏丽的邓幺姑,但恐怕总少不了一位虽干练豪爽、却多少有点“歪”的罗五哥。

目前,关于十九至二十世纪四川各地的场镇经济、社会阶层乃至公共空间(或者说“公共领域”)等问题,学界已有不少讨论(例如,G. William Skinner, Marketing and Social Structure in Rural China, Association for Asian Studies, 1993;又如,王笛:《茶馆:成都的公共生活和微观世界,1900-1950》,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关于生活在四川各地的“罗五哥”们及当地的租佃问题,亦不乏研究(例如,王笛:《袍哥:1940年代川西乡村的暴力与秩序》,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又如,李德英:《国家法令与民间习惯:成都平原租佃制度新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然而,关于场镇与乡村之间的社会互动关系的深入阐析——尤其是关于那些活跃在场镇上的人(商家、粮户、佃户、袍哥……),以及那些统治场镇与乡村的基层行政者(官员、师爷、把总、兵丁……)的行为举止及其背后隐含的生活逻辑,在以往研究中并不多见。

从这个角度来看,凌著关于巴县地区租佃纠纷解决中显示出的租佃关系结构及原则体系(“情理结构”)的探讨无疑具有理论探索意义。但或许因其研究关注侧重于考察社会成员与社区之间如何互动,凌著并未就其提及的一些问题予以深论。比如,作为书中的核心概念,“情理结构”曾多次被凌著提及,书中并且指出——“情理结构”系由处于不同立场的主体所主张的不同“情理”构成,而在租佃纠纷的解决、各方达成共识的过程中,既有“团首”“监正”等“权威性”人物发挥作用,也具有“团众”公议(“凭团理剖”)这样的“社会性”特点(276页)。然而,虽然读者可以从各处议论推知所谓“情理结构”指的是租佃关系中为人们所认可、遵循的各项原则的集合,凌著却没有对此概念的内涵做出清晰界定,亦未深究此种原则体系在巴县以外的地区以何种方式构成,其与巴县的情形有何异同、背景为何。

故此,本文希望从三个方面拓展讨论,以资谈兴。

生活方式与生活逻辑

让我们先回到天回镇。

《死水微澜》开篇不久,罗五哥便向邓幺姑讲了件“最近的”烦心事。说的是一个粮户,“只因五斗谷子的小事,不服气”,一纸状子把他的佃户告到县里,县上把佃户丢在卡房里、几个月不过问,佃户的亲戚便托了同为袍哥的罗五哥疏通,好不容易托得各位师爷同意将那佃户先保释出来,不料被粮户听说了,再次告到县里——这次告的是罗五哥包揽讼事。这下惹得县官气起来,“本想结实锤他一个不逊的”,哪知那粮户在堂上忽地叫起来,说自己是教民,县官竟敢锁他、打他,非得请司铎大人来评评理不可……这下吓得县官软了。官司,自然是粮户赢了。虽然后来罗五哥的兄弟们查出来这粮户并非教民,县官也没问他咆哮公堂的罪过,反而还和朋友讲:“他既有胆量拿教民来轰我,安知他明天不当真去奉教?明天洋人当真走来,我这官还好做吗?”(《死水微澜》,38-39页)

类似的事情,在十九世纪后期的四川恐怕绝非仅有。即以巴县地区为例,虽然清代巴县在近年的研究中多以工、商业码头城市的形象登场,但这只是其面相之一,翻检《巴县档案》可以发现,因租谷、续约、押佃银等罗五哥(和当时许多地方官)嘴中的“小事”而导致的案件在当地并不少。“职员”(有职衔者)龚理和他的佃户钱氏母子之间的讼案(14-20页),便是一例。

而且,与罗五哥故事中的粮户自称教民不无异曲同工之妙的是,龚理在诉讼中同样利用了自己的身份——在得知被控之后,他向县衙提交的并非钱氏母子等普通人所提交的“诉状”,而是一纸“禀状”。正如凌著指出的,在龚理看来,他是作为下属的“职员”向上级(知县)“禀明真相”,而不是以与佃户对等的身份“应对诉讼”。也就是说,“诉”“禀”一字之差,反映的是时人关于身份与行为之间的对应关系(“分”)的认识。

“分”是当时的人遵循的生活逻辑之一。然而,除了在诉讼时基于不同的身份提交名称不同的文书,租、佃双方各自的“分”是否还包含其他内容?再者,为什么人们将某些事情视为某些人应尽的“分”?比如,从龚理和钱氏母子的讼案中可以看到,虽然提交的诉讼文书名称不同,但知县的受理行为并没有什么差异,而且,虽然知县没有给出明确的理由,却在审理案件后和在其他此类案件中一样,要求田主(龚理)基于“主客”之谊,在押佃金、田租、搬迁费用等方面对佃户(钱氏母子)做出让步,并要求佃户基于同一情谊,主动终结租佃关系(25-26页)。换句话说,在知县看来,提供经济补偿是田主的“分”,而佃户的“分”则是退出租佃关系并返还土地。

从凌著关于租佃关系形成过程中押佃与和田租各自所占比例的分析可以看出,上述生活逻辑的形成与当地的生活方式不无关系。凌著指出,十九世纪后期的《巴县档案》显示当地通常押佃金额较高而田租较低(即学界所谓“重押轻租”),认为这与当地靠近工、商业发达的重庆城,且水路交通便利,当地有相当数量的人希望通过出租自己的土地获得较多的现金,从而作为外出经商、务工的资本或者养家费用有关,与此同时,希望维持耕种这种传统生活方式的农民很难承担高额押佃金,因此当地同时存在押佃金额低而田租高(即“轻押重租”)的现象。在此基础上,凌著围绕市(押佃、田租的价格市场)、团(民间基层组织)、原则体系(情理结构)的互动关系展开了讨论(191-197页)。

应当说,这一推论颇为精彩,而且,从中可以看出凌著虽然是一本利用历史材料(司法档案)进行研究的社会学著作,但其研究侧重显然在于通过分析租佃经济结构来阐明租佃关系原则,而非解读清代租佃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然而,令人略感遗憾的是,凌著在提出上述推论后,没有进一步推进相关论证,并且将目光聚焦于地方“情理结构”的构建,以致或多或少地忽视了相近时期、地区存在的相似却有差异的事例。

“情理结构”与“天下公论”

关于巴县地区“情理结构”的形成的论述,是凌著的一个重要部分。其认为,除了地方官,“团”(团练)、“约”(乡约)等基层组织及其主事者也在十九世纪后期巴县地区的租佃纠纷解决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国家在基层实施的“教化治理”是这些主体与地方官的互动所构成的(329-330页)。

然而,一方面,“重押轻租”和“轻押重租”现象并非仅见于十九世纪的巴县地区。正如李德英所指出的,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成都平原同时存在上述两种租佃现象,而当地盛行的“押扣”习惯(押佃金计算利息)与十九世纪四十年代《巴县档案》中的类似现象并不相同(《国家法令与民间习惯:成都平原租佃制度新探》,80-81,117-118页)。这意味着,租佃习惯的形成是否可以仅用个人生活志向的不同(寻求冒险,抑或追求安定)来解释?进一步说,十九至二十世纪并见于川东、川西两地的“重押轻租”“轻押重租”现象的背后,究竟存在哪些影响因素?基于这些习惯形成的“分”(或者说,在当地普遍为人认可的“情理”认识),是否在外乡亦可通用?

另一方面,“团”“约”等组织既不是官府,没有衙门(或者说“公堂”),也不同于从事各类专门事务的“公所”“公局”(例如,两湖地区的米粮公所),很可能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这些基层组织的主事者在什么地方处理(调停)租佃纠纷呢?

从司法档案、报章文集等史料中可以注意到,虽然十九世纪后期的人们尚未发展到像二十世纪以后那样将“上茶馆”当作日课,但这一时期,在茶馆、烟馆等商业性公共场所中讨论包括征税、诉讼等“地方公事”在内的各种信息的事情的确在逐渐增多。当然,不同地区的社会习惯多有不同。比如,黄宗智根据华北农村调查的结果指出,二十世纪中叶,当地农民仍然习惯于以村庄作为自己社交的边界,他们对在赶集时进入茶馆等公共场所进行社交的事情并不热衷([美]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2000年版,232页)。然而,与其说社会习惯的形成和发展程度缘于自然气候、人群性格差异等因素,不如说和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与地方社会的移民比例的关系更为紧密。换句话说,在商品经济发展程度相对较高,而且基于血缘、身份形成的人际关系纽带相对松散的地方,基于商业性公共场所形成的社会交往空间通常更大。就凌著的讨论地域(巴县)而言,可以推测,当地的基层组织的主事者很可能就是在罗五哥摆谈“江湖”大事的茶馆那样的商业性公共场所中解决租佃纠纷的。

十九世纪中期,“公局”“公所”等机构在地方治理领域中日渐活跃。然而,这些机构的参与者通常拥有士绅身份,或者属于同业者。与此不同,商业性公共场所通常设于交通要道附近,且“三教九流”均可涉足。换句话说,在商业性公共场所讨论和尝试解决租佃纠纷,意味着即使参与者及纠纷解决活动的社会影响仅限于本地,也很难说仅反映本乡本土的“地方情理”或某一阶层、某一职业群体的意见。盖因此类商业性公共场所不仅是本地人的活动空间,也是地方社会通往外部世界的窗口。

在同一时期的其他国家与地区,也可以看到与上述传统中国的公共空间及“公论”(舆论)对包括审判在内的国家治理行为产生影响的现象。比如,在江户时代的日本,不时发生相关诉讼及舆论影响公共政策走向的事件([日]平川新:《紛争と世論:近世民衆の政治参加》,东京大学出版会1996年)。而哈贝马斯以欧洲的咖啡馆为代表事例提出的“公共领域”理论(bürgerliche ?ffentlichkeit)更是广为人知([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八章)。由此不难看出,传统中国的“情理”与“公论”反映的其实也是人如何在自我与他者之间建立联系并尝试对外部世界形成影响,而从这个角度来看,同样不能说“情理”只是“地方”的——它和“天下”息息相关。

而这也意味着,凌著以“情理结构”作为讨论核心之举本身即已显现出其与历史学、法学等学科的既有研究(比如,王笛等人关于公共空间的研究。又如,寺田浩明关于传统中国的“非规则-公论”型法的理论)之间存在关联与互动。然而,虽然凌著对包括龚理的“禀状”在内的数件《巴县档案》文书的解读均有通过发掘史料细节、勾勒生活场景之长,其关于巴县地区“情理结构”的构成层次的分析亦堪称清晰,却在对其标题所言的“中国传统”的考察上有失之不足之憾。

国家治理的建构与崩塌

或许正因其在“天下公论”的形成过程中举足轻重,所以在清朝这样的传统国家的统治者眼中,上述社会公共空间并不只是催生“谣诼”的窠臼,更是推动其进一步展开治理的信息来源。当时存在的访察制度(官员通过“访闻”所得线索侦查犯罪、矫正风俗,上级亦可据此弹劾下属)便是一个例子。

然而,这引发了另一个问题——来自不同地方的形形色色的“情理”,是怎样在个案层面达成某种基本一致的“天下公论”的?在传统国家中,地方与中央之间究竟是怎样一种关系?具体到清代的情形,地方官是否如后世俗语所说的那样,“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只对上负责并听从上级的统筹安排,而不必考虑其他同僚的治理活动?如果不是这样,包括中央和地方在内的传统国家治理格局又是怎样构建、运转和——如众所周知的那样,在二十世纪初期——崩塌的?

在传统治理中,交通网及其配套机构的作用不容忽视。正如读者在《死水微澜》中可以看到天回镇的热闹景象来自那始于秦汉时期的官道(古金牛道),而打伤邓幺姑的官兵隶属于清政府在各地水、陆交通线沿线派驻的绿营汛防,类似的现象也可见于清代巴县这个例子。从《巴县档案》中可以看到,当地在清代既是连接周边省份、州县乃至长江下游地区的重要枢纽,也是川东各州、县押解犯人前往成都等地的必经之路,各类商贸记录和犯人移交、起解文书都留存颇多。

而且,除了县城,巴县境内还存在包括凌著第七章讨论过的木洞镇在内的多个交通枢纽。仅以巴县邻县南川的盐业贸易为例,不论是十九世纪八十年代以前主要来自犍为、射洪两县盐厂的盐,还是那之后多自富顺盐厂而来的盐,其销往南川的路径均是在木洞镇由水运转为陆运(柳琅声等修、韦麟书等纂:《民国重修南川县志》卷四),为了转运中的便利,南川县的盐商也常常在木洞镇设立盐店,甚至参与银钱兑换等金融活动。从《巴县档案》等史料中可以看到,面对包括盐业贸易在内的各类经济活动引发的社会纠纷和治理风险,四川省的各级官员不仅会针对个案做出处理,还会在出台“章程”“案”等地方性变通规定的同时,尝试游说中央机构修正既有的制度框架(“例”)。从这个角度来看,可以说,水、陆通衢这一交通方面的特征不仅在巴县这一个“点”的国家治理和社会生活中至关重要,也具有对巴县周边乃至整个“天下”的“面”上的影响力。

在关于木洞镇或者说仁里九甲的讨论中,凌著分析了常驻当地的佐贰官(巡检)、民间组织、势要人物(团约、客长、宗族、士绅……)如何通过纠纷解决活动与“远”在长江对岸县城的正印官(知县)进行互动,并因而涉及了“地方”与“天下”的关系。从这一讨论中可以看出,凌著研究的真正焦点并不在于租佃关系或者说“租佃中的情理”,其“醉翁之意”所在之处其实是以清朝为代表的传统国家,如何通过情理、教化与暴力保障三者之间的共同作用实现治理。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因其研究时段与地域聚焦于同治年间的巴县,凌著仅讨论了传统国家如何在周边地区不稳定但当地相对和平的环境中建立更为强有力的治理结构并使其运转,并没有涉及同时期其他地区的情况以及这一治理结构日后在巴县地区发展与崩塌的情形。事实上,从十九世纪发生在全国各地的漕粮、差务等案件中可以看到,地方官僚与官绅之间的协作、对抗或者说博弈,既是支撑传统国家治理结构稳定运转的砥柱,也常常成为那块引发崩塌危机的多米诺骨牌。

在以往的研究中,此类崩塌经常被归因于地方社会中的各种“强人”——不论其身份是士绅,教民,还是袍哥——的力量,从凌著关于士绅在治理活动(尤其是促成“地方情理”这一点上)发挥的作用的论述中,也可以看到这一路径的影响。然而,正如我们在龚理的例子和邓幺姑后来的丈夫顾天成的例子中可以看到的那样,在应诉时强调“禀”和“诉”的差别与向往“官派”并最终作为本地团练的首领参加推翻清朝的保路运动一样,“强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依赖且牵制的,而这一关系建基于国家治理的政治性。随着治理(当时所谓“地方公事”)领域逐渐扩大,“强人”们参与治理的途径也从科举-官僚体系(在野则为有“功名”的士绅)发展至可以未经科举考试、仅通过捐纳或者由地方官选任等方式成为“职员”的状态。进而,随着非官僚的民间人物可以承担的治理活动的范围逐渐扩大,“天下”人们关于官、民之“分”的“公论”也开始发生变化。因此,与其说传统国家治理结构的崩塌缘于国家与“强人”之间合作的破裂,毋宁说肇因于十九世纪以来的时势变化导致传统国家不得不扩大治理领域,而这意味着民间力量渐渐进入更为广阔的政治领域并在国家治理结构中占据更重要的位置,进而引发社会普遍观念的变化。

行文至此,已经离凌著讨论的主题相去甚远,甚至可以说有“误读”之嫌。然而,必须要说明的是,上述联想无不来自凌著提出的问题。从这个角度来看,凌著提出的有趣线索给了读者诸多启发,是应当感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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