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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汉唐法制史研究》:求道者

《汉唐法制史研究》,[日]冨谷至著,周东平、薛夷风译,中华书局,2023年10月版,463页,88.00元

《汉唐法制史研究》,[日]冨谷至著,周东平、薛夷风译,中华书局,2023年10月版,463页,88.00元


京都大学名誉教授冨谷至的《汉唐法制史研究》一书,经周东平、薛夷风翻译并于近日由中华书局出版。该书由法典、刑罚与犯罪三部分组成,作者从长时段的研究视野出发,以礼与法、胡与汉的互动与融合为经纬,探寻汉唐法制演变的进程,揭示前近代中国法制度的特征,及古代法制与中世纪法制之区别。对中文版,作者是比较满意的,因此宣称:将中文版代替日文版作为正本,今后,包括日本的研究人员在内,参考时请引用该中文版。今拟从本书的撰写、史料的运用和存在的问题等三方面入手,略述读书心得,呈请学界哂正。

一、为己之学的结晶

作者对学习、研究之类本来就特别感兴趣,又因为不自负、不服输、“取法乎上”的观念,故能够长期毫无怨言地进行纯粹式的研究,成就为己之学。当然,这也与论题的选择息息相关,更是“恶战苦斗”之结果。

作者的关注点都是汉唐法制史研究的大问题。比如,法典部分讨论的问题有二:一是重新梳理秦汉律令之特征及在魏晋时代的变化,呈现中国古代律典之立法化及律典(刑罚法规)、令典(行政法规)分化的进程。二是尝试呈现汉律、唐律性质之变化,亦即,作为刑罚法规、刑事裁判准则的律(汉律)逐步接近经典,后受到经特别是礼经规定的影响,使得刑罚规范与伦理规范逐渐形成一体,实现从“裁判规范”到“行为规范”之转化。将此部分视为继中田薫之后讨论汉唐法典演变的经典之作,应该是没有异议的。

对于学术,作者不时与前辈时贤展开论辩,也不时勇于否定自我而提出新说。

比如,曹魏定“魏律十八篇”,但十八篇篇目为何,引发滋贺秀三与内田智雄的激烈交锋。滋贺说虽在学界占上风(不存在《囚律》),作者细读史料却发现:晋人定律时仍列出《囚律》,暗示着晋人定律时《囚律》是存在的——如果《囚律》在魏律制定时很快消亡,这里就不会含有《囚律》这一名称了。所以,在作者看来,“在现阶段的史料解读中,对《魏律》十八篇的确切内容不能获得决定性的解答”。

又如,作者很早就将腐刑视为反映刑(反映刑是指直接损坏行为人犯罪时使用的身体部位的刑罚[主要是针对宫刑或腐刑而言])。宫宅潔结合新见资料,并以经书为据,延续并进一步拓展此说,提出腐刑是最重要的肉刑之说。作者对此及己说提出反思:“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之说,不过是儒家礼世界对士大夫婚姻寄予的理想形态,早先并不存在类似的制裁习惯法,现实中也没有对违反礼规定交往的男女处以宫刑的案例,据此主张反映刑之说并不妥当;汉文帝废除肉刑时,宫刑作为死刑替代刑而保留下来(因为是一种绝对的终身刑),但它并非法定正刑,而是作为替代刑填补了死刑与五年劳役刑之间的差距。

一方面是学者间的反复切磋问难,一方面以今日之我而攻昔日之我,岂好辩哉?不过是为了更进一步接近事实而已,追求实事求是之心一览无余矣。

二、残缺美

中、日文书评不约而同地提到本书特点之一,就是将传世文献与出土简牍紧密结合。确实如此,但又不尽然:作者从始至终都坚守自己的底线,对所谓的“古董简”一概不加采用。“古董简”是指非经考古发掘而购买的资料,亦即当下学界普遍关注的“盗掘简”。

作者对非发掘品的态度,可以说是一以贯之的。

1959年,甘肃武威汉墓出土了“王杖十简”,内容是对年过七旬的老人给予优待。木简出土时呈散乱状态,编联顺序不可知,由此引发海内外学界的热烈讨论:只有确定十枚简的先后顺序,才能准确理解资料的内容与价值,争议持续长久而未有定论。1984年,《汉简研究文集》刊布了一组名为“王杖诏书令册”的资料,正面书写文字内容,背面有编号(相当于今天的页码),据此确定“王杖十简”的先后排序,相关争议看似要告一段落了。

出人意料的是,作者却以《王杖十简》为题,重思“王杖十简”的排序问题。并不是因为不知道“王杖诏书令册”的存在,而是对这份由二十六枚木简构成的简册的真实性存疑:一则,“制曰”“制诏”的书写方式有悖常规;二则,赋予高年“行驰道中”的特权不可思议;三则,无法解释大逆不道罪的量刑与谳的含义。最根本原因在于,这份简册并非考古发掘成果,而是由民众上交给政府的。在没有对疑问诚服说明前,无法将其当作真实材料使用。

不知道作者写作此篇时究竟是如何考虑的,但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正是文物盗掘、走私最疯狂之时,以至于张光直提出要对“文物盗掘走私宣战”。时过境迁,当下大行其道的不是别的,正是作者所谓的“古董简”。2014年,作者以“‘古董简’为何物”为题,正式表达对古董简的态度。明乎此,也就解答了本书在史料采择方面,为何对相关资料弃之不用的原因了。

也许会有人说,盗掘简内容重要,不采用这些资料,要么“将意味着固执地延续那些我们如今已知的亟待修正的传统观点”(柯马丁语),要么“(对早期中国研究者而言,)他们所得出的任何结论就会站不住脚”(罗泰语)。若与作者坚守的底线相比,这些问题其实是可以忽略的。冨谷氏清醒地发问:“从前极为少见的‘古董简’集中涌现,现在都看不到消失的势头,这是什么缘故呢?不知道大家是怎么考虑的?真是不可思议!”对于这段“大哉问”,借用李零的话来回答,“没有买卖,就没有盗墓。文物和动物,值得保护”!

不采用“古董简”作为史料,可能会带来这样那样问题,但并不重要。残缺美,能真真映现出作者所守持的良知!

三、未竟的名山事业

书中还存在着其他问题,无论如何是无法忽略的。

笔误。比如,多次称引的《秦汉刑罚制度研究》一书,本是作者的成名作,1998年由“同朋舍”出版。除个别地方无误外,多数误作“京都大学学术出版会”出版,中文版延续日文版之误。许是因此书为“东洋史研究丛刊”之一种,而丛刊又多由京都大学学术出版会出版,故如此乎?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商务印书馆版的《秦汉刑罚制度研究》,竟然在版权页也如此错误标注。又如,宫宅潔《汉令的起源及其编纂》一文,原发表于《中国史学》,书中误做《中国史研究》,中文版依旧延续日文版之误。

一些观点或可商榷。比如,作者或许认为“宦皇帝者=宦人”。按,不清楚此处的“宦人”是否指宦官,若如此,则有误。“宦皇帝者”这一群体,从阎步克的研究看,未必都与宦官相关;为宦及吏,是秦汉时人出仕的两种重要途径,而为宦者的身份也未必低贱。又如,作者将“著功令”理解为“不是指‘著写于功令之上——添加在功令上’,而是‘功令明确且众所周知’”,似有曲解之嫌。

依据新资料而推进。比如,作者认为“不存在可以称为魏科的这一特定的法律形式”。目前,与曹魏相关的有“甲子科”,与孙吴相关的有“辛丑科”,蜀汉有蜀科,则科这种法律载体在三国时代具有特殊的意义,似无疑义。又如,作者写汉唐的迁徙刑与流刑时,将各类文献所见资料几乎收罗殆尽;现在,张家山三三六号汉墓所见《迁律》,条文虽有限,却是认识迁刑的第一手资料,或可据此展开推进。

指明未来的研究方向。作者将犯罪区分为行为自体恶的“绝对性犯罪”(如杀人、盗窃等)与无特定被害人的“相对性犯罪”(如贿赂、复仇等)两种。“作为违法行为而被法律所规制的行为中,相对性的恶不能脱离伦理道德的基准进行考量……但规定于律中的犯罪在儒教的影响下,有些行为价值发生变化,有些行为却没有。中国的犯罪是在礼义(伦理道德)与违法行为的交错中展开的。”这是奠定中国古代法制特征的重要原因之一。

作者因此提倡:“以犯罪诸形态、违法行为的认定为主题来考察历史的确是行之有效的历史研究方法,并以‘犯罪法制史’——这既不是‘犯罪学’(criminology),也不是‘犯罪的历史’(history of crimes),而是思考怎样的行为会被认定为犯罪的研究——的重要性和进一步确定为目标。”只是在本书中,仅涉及贿赂罪、奸罪及复仇三个点,研究未臻完成。类似提法,作者在不同地方也屡屡提及,有心人自可赓续此领域之研究。

在出土文献出版应接不暇的当下,评判学术繁荣的重要表现之一,是所谓的“研究成果”丰硕。扪心自问,真正有价值的成果有多少?重复性的研究又有多少?与量化成果相比,本书或显得单薄,却是作者近二十年孜孜以求之结晶,更是汉唐法制史研究无法绕过的作品,值得精细研读。有朝一日,若确实能在作者关注的领域有所推进、看得更远,只是因为我们站在巨人的肩膀上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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