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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专题->辽金简史-> 第二节金朝的阶级关系与赋役制度

辽金简史 作者:李桂芝著


  第二节 金朝的阶级关系与赋役制度 在金朝统治下,做为统治民族的女真族,处于刚刚由部落联盟进入奴隶社会的历史阶段。而它所统治的大部分地区则是封建化程度很高的汉区和以畜牧业为主的牧区,因而金朝境内土地占有、生产关系、阶级关系也参差不齐。

   一 土地占有与阶级关系 (一)土地占有方式 金朝境内,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时期的土地占有方式不完全相同。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原有的生产关系特别是奴隶占有制又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

  女真人的占田制史载“生女真之俗,生子年长即异居”,但“兄弟虽析犹相聚种”。①这时的土地占有方式史无明文,或许是由部落按人口分配给各小家庭使用的。至太宗时,始有关于牛头地税的记载,世宗时更有了牛头地分配方式和分配数量的可靠记录。

  所谓牛头地,是以牛具、人口为依据分配的土地,它当是在土地国有的前提下实行的土地分配制度。天会三年(1125年),农业丰收,始以牛具数为依据征收田赋。世宗时,具体制定了牛头地的分配方式。这种分配方式,是与女真社会的奴隶制、猛安谋克的社会组织和女真大家族聚种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

  在大批女真人迁入中原之初,金朝仍以这种方式向屯田军户授田。初期之所以能够推行,是因为金朝掌握了大量可由国家支配的无主土地。随着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农民复业,荒闲官地减少,土地问题便逐渐突出。加之进入汉区的女真贵族凭借权势大量侵占民田,成为出租土地的地主,一般女真人户所得土地往往贫瘠,军、民之间和贫、富户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于是,世宗对土地分配不断作出新规定。大定二十一年(1181年),针对纳合参谋合、耨盌温敦长寿等及山西权要大量兼并土地的现象,规定“除牛头地外,仍各给十顷,余皆归入官”。但它没有解决军户的贫困问题,反而使侵占官地和霸占民田的行为合法化。二十二年,对授田的牛具数目又作出限制,规定:“每耒牛三头为一具,限民口二十五,受田四顷四亩有奇,岁输粟大约不过一石,官民占田无过四十具”。①《金史·食货志》所载牛头地数目的有关规定是在大定二十二年才确定下来的。

  牛头地最高限额的规定是当时客观情况和统治者主观愿望的产物,客观情况是女真“官豪之家多请占官地,转与他人种佃,规取课利”,以致民田被强占,军户分得的土地也多瘠薄。而世宗规定人口二十五算牛一具,则是鉴于女真贵族以租佃方式经营土地,不令奴婢耕种;为了规避物力,又多出卖奴婢的客观事实,为了维护奴隶制生产方式,以向奴隶授田的政策满足奴隶主对土地的需求,以求达到制止出卖奴隶的社会现象。但是,女真人封建化的进程是不可逆转的,这一规定不能不说是阻碍女真社会发展的保守的经济政策。

  牛头地的分配方式并不适宜于所有的女真军户,在一般军户占田数目不足和官地不敷分配的情况下,在对官豪牛头税地进行整顿的同时,对贫困军户也采取计口授田的方式。大定二十一年,世宗令宰执“委官阅实户数,计口授地,必令自耕,力不赡者方许佃于人”。二十七年,又检括官地,按每丁50亩分配给贫难无地者。章宗即位后,因平阳路地狭人稠,仍行计丁限田法,以每丁50亩为限。《金史·食货志·田制》又载:“凡官地,猛安谋克及贫民请射者,宽乡一丁百亩,狭乡十亩,中男半之。”可见,不论宽乡还是狭乡,猛安谋克所占土地原则上都应是官地。

  汉地民户的土地《金史·食货志》载:“民田业各从其便,卖质于人无禁,但令随地输租而已。”即承认辽、宋以来中原地区的土地私有制。

  土地占有方面,金朝与辽、宋不同之点只是在中原安排了大批女真屯田军户,军户分配的土地则禁止买卖。女真人中的奴隶占有制一度曾对中原的生产造成一定影响,但中原地区民户并没有因为女真人的迁入而改变其原来的生产关系和土地所有制。相反,在中原先进经济制度的影响下,迁入的女真人却加速了自身的封建化进程。

   (二)女真社会的封建化 建国之际的女真贵族虽然大量使用奴隶,但就其特点考察,仍是处于家长奴隶制阶段。这是因为金灭辽、宋后,很快进入了封建经济高度发展的汉族地区,奴隶制没有充分发展的环境。在中原封建经济的影响下,奴隶的反抗与逃亡是不可避免的,管理也更加困难。金朝推排物力时,奴隶是一项重要财产,为了减轻赋役负担,普通奴隶主出卖奴隶的现象相当普遍,以致金朝不断作出禁止出卖奴婢的决定。但是社会的发展不以某些统治者个人的意志为转移,女真人的奴隶制受到中原封建制的强烈冲击。

  南迁的女真人在地主制经济的影响下,部分地放弃了奴隶制剥削方式,改用租佃制方式经营分得的土地,贵族、官僚成为出租土地的地主兼奴隶主,普通女真屯田军户或者维持其自耕农身分,或者成为小土地出租者。

  女真奴隶的解放是从建国之际开始的,为了动员和团结全体女真人参加反辽斗争,在宁江州之役前,阿骨打得胜陀誓师时就明确作出了“有功者,奴婢部曲为良”①的许诺。此后,战争频繁,必有大量奴隶通过参战取得自由人身分。为了安抚降民,太宗时也曾解放部分女真奴隶。天会元年(1123年),“诏女直人,先有附于辽,今复虏获者,悉从其所欲居而复之。其奴婢部曲,昔虽逃背,今能复归者,并听为民”②。此后,猛安谋克中的女真奴隶也不断获得解放,《金史·食货志·户口》中说:“猛安谋克之奴婢免为良者,止隶本部为正户。”这种奴转良的正户在猛安谋克中当不在少数。

  世宗、章宗时期,奴隶解放作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被提上议事日程,虽然这时解放的主要是二税户,但却是此时真正从事农业劳动的奴隶,所以,他们的解放,应该看成奴隶被大批用于农业生产的状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金史》中记录较多的是二税户的解放。金朝的二税户承自辽朝,多属寺庙所有,地位比辽代更低。由于女真社会盛行奴隶制,寺庙僧人则依女真人畜奴之例,将二税户抑为奴隶。如锦州龙宫寺,辽帝曾拨与一批农户,令其输租于寺。至金,寺僧却将他们抑为奴隶。这些二税户不断向官府诉求为良,大定二年(1162年),世宗将持有证据者放免为良。龙宫寺的二税户也由御史中丞李宴代为申诉得免。但是,这次的放良不是全面解放奴隶,因而也极不彻底。

  章宗初年,放免二税户的问题再次被提出。章宗召宰执讨论,参知政事移剌履主张:“凡契丹奴婢今后所生者悉为良,见有者则不得典卖,如此则三十年后奴皆为良,而民且不病。”①这是一个较为彻底而又简便易行的方案,而章宗没有采纳。于是依然如世宗时的办法,有凭据者放免,取得平民身分;其主自言或因通检而知者,其税半输官,半输主,恢复到辽时的地位。这次通检,共放免二税户1700余户,13900余口。

  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奴隶的地位也有了一些改善,如大定十八年(1178年),“定杀异居周亲奴婢、同居卑幼,辄杀奴婢及妻无罪而辄殴杀者罪”②。奴隶任人宰割的悲惨处境有了某种程度的改善。

  《金史》中屡见“不令家人耕种”,“请禁奴婢服罗绮”,“禁奴婢服明金”和贵族奴婢占纲船、侵商旅、妄征钱债、侵渔细民等记载,甚至有的奴隶主指使奴婢逃亡,又亲自搜捕以领取抓获逃奴的赏钱。家人即指奴婢,主人不令奴婢农作,奴婢便从农业劳动转向了家内役使。有的甚至还可凭借主人的权势为非作歹。

  建国后,大批战争俘虏被抑为奴,但除了宋朝宗室、官僚及其子孙等仍然留居女真内地者外,大量俘奴当在日后以种种方式摆脱了奴隶制的桎梏,恢复了自由人身分,或者转为供贵族、官僚日常驱使的家奴。一般军户为规避物力钱负担,而自卖奴婢的现象当是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于是,进入中原的女真人就迈上了封建制发展阶段。

  为了适应女真社会的这种发展变化,政策、法令上也作了调整。泰和四年(1204年),“定屯田户自种及租佃法”①,承认猛安谋克中业已出现的出租土地的合法性。

  但是,大量占有奴隶和阻挠奴隶解放的势力,又正是以皇帝为代表的女真贵族,他们顽固地抵制奴隶解放潮流。由于牛头地是以牛具、人口为依据分配的,女真贵族冀以大量蓄奴获取国家分配的牛头地;为了使大量畜奴不受谴责且不承担物力负担,他们又反对把奴隶数目作为通检内容。世宗本人更直接指责放免奴婢的地方官“意欲以此邀福”②。因此,金朝的奴隶解放并不彻底,突出表现在女真官僚、贵族大量畜奴的现象并没有根本改变。

  同时,女真内地的上京及其以东地区,受封建经济的冲击较小,仍处于奴隶制发展阶段。有的发展水平甚至更低,直到金朝后期,黑龙江中下游地区依然处于以渔猎为生的阶段。

   (三)阶级关系 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平衡,造成了金朝境内不同地区、不同民族间阶级关系的差异。

  部分汉人在战争中被虏为奴婢、部曲,由原来具有独立身分的国家编民降为女真贵族的私属。但通过逃亡、赎买、放良等,多数人当会重新取得自由身分。因此,汉人中主要仍为地主和自耕农、佃农等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

  女真人中的阶级成分比较复杂。进入中原的女真官僚、贵族,一方面是占有大量奴隶的奴隶主,同时也是靠出租土地进行剥削的地主。迁入中原的一般军户的土地最晚在章宗时,已经有了己业和官地之分,如平阳路的军户,作为己业的土地,一丁可得十亩,其余部分则为官地。政府为奖励垦荒,也允许将所垦荒地作为私有土地,并规定“以第七等减半定税,七年始征”①。这样,通过分配和垦荒,为数不少的女真军户成了自耕农。

  留居内地的女真人发展进程较南迁者缓慢,仍处于家长奴隶制发展阶段,奴隶仍是农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但是,中原的封建制对他们也有一定影响。大定年间,上京路的女真奴隶主为了规避物力,多自卖奴婢,“致耕田者少,遂以贫乏”。②可见,上京地区的奴隶制仍有其存在的社会基础。为维护这一地区的奴隶制,金朝政府采取的办法是减轻牛头税税额。

  金代,契丹人社会发生了很大变化,契丹人的阶级关系也更为复杂。一部分契丹贵族受到女真统治者的重用,同女真贵族一样,既是地主,也是奴隶主。一般契丹人户被编入猛安谋克,随同南迁,则同于女真军户。大部分仍在原地的契丹人被编入猛安谋克,由契丹上层统领,从事游牧,隶属于西北、西南两路招讨司。

  耶律撒八起义后,契丹人的处境发生了变化,猛安、谋克曾一度废止,契丹人户被散置于女真猛安谋克治下。后虽恢复了契丹人的猛安谋克,但世宗对他们缺乏信任,又将部分契丹人迁往上京和乌古里石垒部,使之与当地女真人杂居共处,互通婚姻,以期逐渐同化。这一政策虽未获得预期效果,但也当有部分契丹人弃牧归农,并处于奴隶制管理之下。同时,仍有相当数量的契丹人留居原地从事牧业。于是,在契丹人中,就不但有从事牧业的牧主和牧民,而且有以租佃方式经营农业的地主和农民,还有在奴隶制经济下从事农业生产的奴隶主、农民和奴隶。

  不论是被抑为奴的汉人、契丹人和其他诸部族人,还是处于奴隶制发展阶段的女真人,除西北路、上京路外,在中原封建经济的影响下,都经历着一个或快或慢的奴隶解放和向封建制转化的过程。金朝境内的主要阶级仍然是地主与农民。

  此外,金朝统治初期,也出现了局部的封建经济向奴隶制经济倒退的事实。辽朝的寺院地主蜕化为奴隶主的现象,就是一典型事例。

   二 赋役制度 由于社会发展阶段和土地占有方式不同,金朝在女真故地和中原地区实行不同的赋役制度。

   (一)田赋 金朝的田赋分为牛头税和两税。

  牛头税是与牛头税地相适应的赋税,也称牛具税,这是对猛安谋克户所征的地税。牛头税之征始于太宗时期,天会三年(1125年),女真内地丰收,太宗下令:“今大有年,无储蓄则何以备饥馑,其令牛一具赋粟一石,每谋克为一廪贮之。”五年九月,又诏:“内地诸路,每耕牛一具赋粟五斗,以备歉岁。”①女真人的赋役,初无定制,根据需要临时征敛,即宋人所说“其赋无常,遇用多寡而征敛之”。天会年间,这种状况仍没有彻底改变,崔淮夫在《上两府札子》中说:“其金人北军,一家莳地不下数顷,既无赋税,春则借农以耕,夏则借人以耘,秋则借人以收。”②到世宗时,随着各项制度的完善,牛头税也渐成定制。终金之世,牛头税额最高不过一石,最低只取三斗。牛头税数额很轻,给官豪之家提供了转佃与人从中取利的机会,女真贵族乘机大肆兼并土地。世宗还用减轻牛头税额的办法解决女真人自卖奴婢、劳动力减少、军户贫困的问题,更助长了权势之家兼并土地的倾向。但是,官豪之家一方面大量侵占民田,一方面隐匿地数逃避纳赋,致使官地减少,军民矛盾加剧,普通军户得地不足,国家收入耗减。为了检查军民土地、财产的实际状况,以均定赋役负担,大定年间又多次进行验实物力的通检推排。

  《金史·食货志》载:“金制,官地输租,私田输税。租之制不传,大率分田之等为九而差次之,夏税亩取三合,秋税亩取五升,又纳秸一束,束十有五斤。夏税六月止八月,秋税十月止十二月,为初、中、末三限,州三百里外,纾其期一月。屯田户佃官地者,有司移猛安谋克督之。”“夏、秋税纳麦、粟、草三色,以各处所须之物不一,户部复令以诸所用物折纳。”如皇室所用诸物,治河所需柴草、木石等。

  遇有水旱灾害,酌情减免。开垦荒闲土地,缓征租赋。① (二)物力钱与通检推排 物力钱是官民的财产税,包括土地、奴隶、园林、牲畜、房屋、车马和现钱,金朝还根据物力定户等,作为科差的依据。《金史·食货志》载:“官田曰租,私田曰税。租税之外算其田园、屋舍、车马、牛羊、树艺之数,及其藏镪多寡,征钱曰物力。物力之征,上自公卿大夫,下逮民庶,无苟免者。近臣出使外国,归必增物力钱,以其受馈遗也。”

  通检推排即对官民财产、物力的全面检查评估,以此为依据确定户等,以户等高下征收物力钱。大定四年(1164年),世宗决定通检全国物力。下诏称:“粤自国初,有司常行大比,于今四十年矣。正隆时,兵役并兴,调发无度,富者今贫不能自存,版籍所无者今为富室而犹幸免。”①于是遣泰宁军节度使张弘信等13人,分路通检全国军民物力。同时,诸处土地也按肥瘠不同,分定等第,制定税法。

  十五年,距第一次推排已过十余年,贫富变易,赋调轻重又与财产状况不相符合,于是再派济南尹梁肃等26人分路推排。二十年,宰执对推排内容进行再三讨论,世宗决定检括奴隶、土地、牛具和浮财,分为上、中、下三等,核实贫富造籍,以为科差依据。二十二年,以同知大兴府完颜乌里也先推中都路,续遣户部主事按带等14人与外官共同分路推排。此后,二十六年、二十九年和章宗明昌、承安、泰和年间又曾多次通检推排。

  章宗即位初,对推排范围作了调整,规定国信副使,免增物力;农民积谷,免征物力;钱悭之郡,所纳物货可折粟帛;土地既已纳税,复征物力,是双重负担,遂减民地物力十分之二。

  通检推排的目的在于使负担均平,但执行者品德、能力不一,各地收效也不一致。大定四年(1164年),诸路通检官员往往以酷苛多得物力为功,甚至妄加民产业数倍,张弘信通检山东尤为酷暴,受到棣州防御使完颜永元的指责,故山东只有棣州赖永元主持,稍得其实。河北东路转运使梁肃通检东平、大名两路则颇为公允。

   (三)商税 金袭辽、宋之制,除对商旅征收商税外,也对一些货物的贸易实行控制,由国家制定专卖政策。

  专卖金朝对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盐、茶、酒、曲、醋、香、矾、丹、锡、铁等实行专卖与榷酤,禁止私制和民间交易。榷货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官府置榷货务和钞引库,负责印造、勘复和发卖给诸路香、茶、盐钞、引,金末为解决财政困窘,甚至议及榷油。

  金朝盐产丰富,国家在产盐地区设七盐司,管理各地盐场,诸盐户以盐纳税,所余需统一出售给盐司,诸盐司各有盐课定额。

  金朝的食盐专卖有钞引制、乾办制和官卖制三种办法。

  钞引制是由官府统一批发,商人在指定地点出售的食盐专卖制,海陵贞元初年户部尚书蔡松年参照宋制制定。政府置库印造钞、引,商人向政府交纳钱钞换取盐引,凭盐引到盐场领盐,取得出售食盐的公据,在指定范围出售,钞、引、公据缺一即为非法贩易。政府严禁私制和私自贩易。

  乾办制是辽朝在燕蓟地区实行的食盐专卖制。在钞引制制定前,一度曾为金朝袭用。钞引法实施后,在一些产盐区,由于私盐易得,巡辑困难,又曾恢复乾办制。所谓乾办,即按户口交纳盐钱后,允许盐户自行制盐,商人依法纳税后,自行贩卖。这是五代食盐钱和辽朝盐铁钱的遗制,是一种控制较松的专卖制,曾行于平、滦和太原等地。乾办虽非良法,但较之强行摊派的官卖制,毕竟控制较轻,同时也避免了私贩和百姓因使用私盐获罪。

  金朝食盐官卖现象并不多见,兴定三年(1219年),为解决财政困难,曾在陕西“设官鬻盐给官用”,是仅见的一例。

  盐课为金朝财政收入的大宗,大定间岁课662.6万余贯,明昌间增至1077万余贯。

  榷酤是对酒、曲的专卖。金因辽、宋旧法,官设专门机构管理。中都有部曲使司,诸京、州郡酒税达10万贯以上者设酒使司。大定间,中都都曲使司岁获36万余贯,西京酒使司5.3万余贯;承安元年分别为40.5万贯和10.7万贯。明昌、承安间,酒课日增,遂以数年岁课均定为额。

  食醋榷罢不常。大定初,国用不足,曾设官榷醋,至经济状况好转,旋罢。明昌间,议而复罢,承安三年(1198年),以军用浩大,再榷,岁入500贯以上者设都监,千贯以上者增设同监一员。

  金人饮茶之风亦盛。初期所需除南宋所贡外,则得自金、宋榷场,同时也多有私贩者。承安年间,因买宋茶“费国用而资敌”,决定设官自制,于淄、密、宁海、蔡州各置一坊制茶,命山东、河北四路转运司分付各司县发卖,商人可纳钱买引贩易。而金茶质量不佳,有司强行椿配,虽减价仍不能尽售,不得不罢造茶之坊。而官民对茶的需求不减,尚书省奏:“茶,饮食之余,非必用之物。比岁上下竞啜,农民尤甚,市井茶肆相属。商旅多以丝绢易茶,岁费不下百万。”①于是金朝制定食茶之制,禁止七品以下官和百姓饮茶,不许买卖私藏和互相赠送。为满足境内所需,决定以产量丰富的食盐和其他杂物与宋易茶,仍禁私贩。

  商税海陵迁都后,金朝始有征商税和关税。大定初年,或设官于津要征收商旅过税,或召民射买,同时制定了城郭出赁房屋之税。二十年(1180年),“定商税法,金银百分取一,诸物百分取三”。中都的都商税务司为全国最高税务机关,地方有场、务等税务机构。明昌元年(1190年),诸路使、司、院计有1616处,岁入不一。大定年间,中都税务司年收税16.4万余贯,承安元年岁入21.4万余贯。

  金银等矿冶,许民开采,以二十分之一为税。

   (四)杂税 金初,女真人没有固定的赋役与科差。世宗以政治手段治理国家,各项制度渐臻完备。定田赋、物力钱和榷货、商税,赋役制度逐渐确立。章宗初年,国家承平富庶,各项税额都曾一度减轻。承安以后,国势渐衰,费用浩繁,正税之外,又增加了各种名目的征敛。

  黄河夫钱也称河夫钱。金代,黄河水患频繁,治河所需诸物亦取自百姓。初,沿河所需诸柴、草、木、石等由两税额中折纳。后期,则在两税之外,另征黄河夫钱,与军需、铺马等一样成为金后期杂税的名目之一。

  军需钱女真人除牛头税外,无其他赋税负担,偶有征调则另给钱粮。天眷三年(1140年)决定,每年给辽东戍卒绸绢。正隆四年(1159年),河南、陕西统军司也发给官兵钱粮。南伐时,又发给衣物。大定三年(1163年)南伐,军士所需1000万贯,官府支给200万,余则取自军民诸户,此为军需钱之滥觞。十年,按物力多寡制定了军需钱数额,大抵计物力50贯者,当供一个兵士之费。

  承安年间,北方多事,军旅迭兴,费用增加,经费困窘,于是验诸路军民物力,征钱助军,以黄河夫钱为准,每纳黄河夫钱一贯者,征军需钱四贯。而诸路数目不一,西京、北京、辽东每贯征三贯,临潢、全州二处免征。初定一年为期,分三次送纳;继定以半年为期,分三次交纳。

  铺马钱金设驿站和急递铺,水路以船,陆路以牛、马。凡有运送官物等情,则役及近路民夫牛马,不应此役者则出钱以偿,此为铺马钱之源。大定二十三年(1183年),以近路三十里内者充铺役,免租税和铺马钱,其余诸路每年共出铺马钱6.4万余贯,用以偿役夫之费或和雇民夫。章宗后期,财政拮据,别立名目征税于民。泰和元年(1201年),许诸科征铺马、黄河夫、军需等钱,折纳银一半,愿纳钱钞亦可,仍以物力高下为等差。

  桑皮故纸钱宣宗南迁后,交钞贬值,钞法屡变,随出而随坏。以往,制钞所用桑皮故纸皆取于民间,至此,已甚难得。兴定元年(1217年),改为计所需之价征收钞币,名为“桑皮故纸钱”。

  金朝的杂税,除上述诸项外,还有输庸、司吏等琐细名目,其实都是物力钱的额外加征。

   (五)役法 金袭宋制,民户需供职役。城郭置坊正,乡置里正,协助官府催逼赋役,劝课农桑。村社置主首,猛安谋克置寨使,协助里正维护地方治安。

  女真、契丹、汉人都有兵役负担,一有战事,便下令签军。有按资产高下签发的家户军和按人丁多少签发的人丁军两种,是人民的一项沉重负担。

  此外,修路、建城、治河、运输、造战船等,都要百姓提供力役,海陵时,动辄役民夫几十万。

  金朝通过通检推排确定民户物力强弱,以为征收物力钱和征调力役的依据。但“凡叙使品官之家,并免杂役,验物力所当输者,只出雇钱”①。其他散官、司吏、译人、举人、学生等则免本身力役。至大定十三年(1173年),“民间科差,计所免已过半矣”,力役负担实则完全落在普通民户身上,为了保证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世宗时,多改力役为雇役,应役者可酌情减租税和其他杂税。

  

  ①《金史·世纪》、《金史·兵志》。

  ①《金史·食货志二》。

  ①《金史·太祖纪》。

  ②《金史·太宗纪》。

  ①《金史·食货志一》。

  ②《金史·世宗纪》。

  ①《金史·章宗纪》。

  ②参见《金史·食货志一》、《金史·刘玑传》。

  ①《金史·食货志二》。

  ②《金史·食货志一》。

  ①参见《金史·太宗纪》、《金史·食货志》,唯《食货志》五年作四年。

  ②《三朝北盟会编》卷130。

  ①《金史·食货志二·田制》载:“请射荒地者,以最下第五等减半定租,八年始征之。作己业者以第七等减半为税,七年始征之。自首冒佃比邻地者,输官租三分之二。佃黄河退滩者,次年纳租。”

  ①《金史·食货志一》。

  ①《金史·食货志四》。

  ①《金史·食货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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