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市场及其形成

3.4 市场建立过程中的条件与要求

实用市场理论 作者:冯清著


  市场的形成与培育,可以简称为建立市场,即建立一个处于正常状态的市场,建立一个宏观政策可以发挥作用的市场。在修辞上,建立与形成、培育有一些细微的差别。建立往往指人们按照主观构想或某种设计,人为地制造一些东西,使它成为存在。而形成与培育,往往侧重描述在一定的程序和条件下,让某种有生命力的东西自然发展。这种发展有外力的影响和作用,并分阶段。基于强调的需要,我们不妨忽略修辞学的差别,用"建立"来描述这一从无到有、从有到完善的过程。

  建立市场的先决条件在于,尊重供求定律这一客观规律的存在及主导作用,并承认在市场竞争中,适者生存,不适者淘汰的风险机制所产生的一切结果都是合理的。在这一前提下,政府代表国家,要尽力缩小它所保护不受竞争影响的企业或行业,严格限制自己对价格--这一供求定律中唯一重要的纽带的任何干预和控制。

  §3.4.1消费者观念上的转变

  首先,在价值观念上。市场经济要求与其相适应的价值观念,而这个价值观念的唯一衡量标准就是金钱。人们的社会地位紧紧地与收入水平联系在一起,只要有了高收入,不论你从事什么职业,都能受到社会的承认与尊重。不论你的能力自视多么出众或杰出,你的作品多么伟大,如果没有市场需求,在实际中都会变得没有价值。因此不论人们干什么,想什么,都很自然地与眼前或将来的实际收益联系在一起。人们变得都很实惠或世俗。

  其次,在消费观念上。市场为人们的消费提供各种机会和可能,消费的深度与广度反过来又促进了市场的发展与技术的进步。人们会很自然地摒弃抑制消费的各种传统观念,如号召性或道义上的勤俭、节约、艰苦朴素等。人们的消费方式(包括节约方式)主要取决于个人的嗜好,不论"能挣会花",还是"能挣不花",都不会受到社会普遍舆论的赞扬或反对。消费,基本上是个人的私事。

  再次,在隐私观念上。市场的原动力是私有财富不受侵犯,任何不违法的私有财产都不得剥夺,私人秘密不受干涉。因此保护隐私权,不仅是银行、法庭、税务部门及新闻等机构的责任,而且将成为社会道德标准的基本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不损害他人利益,任何隐私都受到保护和尊重。

  总之,消费者离开他在政府或企业从事的公务或私务之后,回到家里,他的市场职能就是一个普通的消费者。他的消费行为是自由的。当然这种自由的程度和范围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也受到社会上各种现有的道德观念的左右。这些观念有多少,完全取决于该消费者对它们的重视程度。可以肯定的是,这些观念远远超过以上列举的三种。比如,对于有些人购买彩票或证券的投机行为,在市场经济的道德观念范畴中,是很普通、很正常的私事。但在市场经济以外的道德观念和意识形态中,即使不受到批评,起码也不得到鼓励。我们讨论与市场相关联的几个主要的、影响消费者行为的观念,无非想说明,这些观念的转变,对于市场的建立有很大的影响,而绝对无意要陷入意识形态或道德观念是非争论的旋涡中。

  §3.4.2企业所有制形式上的转变

  市场竞争的原则是机会均等,终点可以有差距,但企业赛跑的起点应当相同。在中央计划经济的体制中由等级决定,国家优于集体,集体优于个体。由于所有制不同,企业的优越感不同,原材料、辅料的进货价格不同,集资方式不同,财会统计方法不同,以及其他等等不同,造成企业间的竞争不平等。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国有企业,不论从感情上,还是从政策上,理所当然地偏向国有企业。同是一个家庭的孩子,难免也有亲生、后生之分。这样无法公平竞争。即便是国有企业,由于人、财、物、产、供、销统统由国家计划部门和主管上级行政部门管着,企业没有起码的自主权(定价权、自由进出市场的访问权、用工选择权等),加上旱涝保收,使得国有企业纵然处于绝对优势的地位,也无法同别人竞争。在这样的环境下,政府作为国家的代表,身上的负担也很重,无形中背上了两个包袱,即对国有企业投资的包袱,以及对物价和国有亏损企业要进行补贴的包袱。这些都是由于对所有制问题的偏见,以及所有制形式有弱点而造成的。其实,都是从娘胎里出来的孩子,说一样的语言,持一样的护照,哪个天生就该享受好的待遇,哪个落难,母亲可以不管?!可惜所有制的差别,却把人无情地分成三六九等。

  英语中有句著名的谚语,每个人的事,也就是无人管的事(everybody's business is nobody's business)。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同样看到,每个人的财产,即无人管的财产(everybody's ownership is nobody's ownership)。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国有企业的产生,往往与时代潮流有关或出于政治的需要,如国家独立,没收国外资产或本国敌对势力的资产。或者基于意识形态的考虑,如受第二国际思潮的影响,要建立一种新型的社会制度。后者可以从西欧国家找到一些实例,特别是在社会民主党掌权期间,国有化的浪潮风起云涌,遗留了许多这样的企业。我们不能因为国有化企业亏损,而得出国有化企业没有必要的结论。一个国家的有些行业还非国营不可,如公共事业等,私有企业不愿经营,而且也经营不好。对于这些行业,即使贴钱,也必须由国家来经营管理。

  从建立市场的角度来看,企业,特别是处于垄断市场结构以外的,多数民用工业或服务业所属的企业,绝对不应当由政府直接经营管理。否则不利于市场竞争,政府在竞争的比赛中,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也很难胜任公平裁判的角色。因此要建立市场,就有必要对企业的所有制进行一定的转变和改革。

  对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国家,特别是对以按劳分配、计划经济及公有制为传统特征的社会主义国家来说,所有制的改革或转变,是一根十分敏感的中枢神经,对于某些人,连提都不容许。其实这样做,并不符合他们所要坚持的马克思主义。马克思所设想的未来社会,是一种公有制,并不是固有制。国有制是第二国际中某些代表人物对马克思公有制设想的一种简化或曲解,这些人物甚至被列宁斥为叛徒。按照唯物辩证法的逻辑,绝对真理并不单独存在,它与相对真理对立而存在,对立而统一,它寓于无数个相对真理的长河之中。按此逻辑推导,似乎可以认为,抽象的公有制并不存在,它与具体的私有制对立而存在,对立而统一,它寓于无数个具体的私有制的长河中,只是这种私有不能为少数人所有,这种私,要私得合理,私得普遍。当然这只是一种学术上的观点和解释。凡是能解释的理论观点,就没有统一的标准答案,否则用不着解释。至于一种理论是否正确,关键要接受实践的检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中国有句古话,且天下理无常是,事无常非,先之所弃后或用之,今之所用后或弃之,此用以不用无定是非也。

  我们讨论市场理论,是针对实际而非意识形态。对哲学、政治学,笔者承认自己是外行,缺乏深入的研究。但从实事求是的角度观察问题,欲要建立机制健全的市场,就必须对市场成分加以改造,使得企业具备风险机制,没有风险机制的企业作为"成分",市场本身就难以存在,自然也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竞争,某些竞争形式只是游戏而已。

  增加企业风险机制的有效途径,就是减少国家对企业(甚至包括其他财富)的实际所有权。这样做有几点好处:1)有利于公平竞争。由于无亲无疏,政府在竞争中比较超脱,可以主持公道。企业也可以放开手脚,大显身手。2)有利于政府甩掉包袱。由于不属于国有,政府不必对企业追加投资,也不必对企业破产承担任何责任。3)有利于政府增加财政收入。对于国有企业,采取资产社会化,或者对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采取抽象公有而又使产权明确化、具体化,不论名称如何,具体步骤都是将国有企业的产权通过股票市场转让给具有独立性的机构或个人。这样做国家可以得到很大一笔收入,用这笔收入,国家可以设立社会福利或保险基金,兴建许多公共设施,从而为整个国民经济按部就班地纳入轨道,创造了良好的技资环境。通常政府总是抱怨手里没钱,身上还背着很多包袱。其实,只要政府放下思想包袱,重构产权结构,就可摆脱不少困难。4)有利于民众增加兴趣和责任心。自己的财产,每个人都很在意,都会不断装饰,不断投资。民众手中有钱,若不吸引到投资方面,必然会跑到其他方面,或者赌博而产生堕落,或者抢购而制造通胀。国家把财产转让给民众或民众性机构,绝对不会使它化为乌有,既然未离开这块国土,只会使它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增值。

  为了防止少数人垄断企业,从而倒卖企业资产,从中渔利,造成社会失业,西方国家中有的企业明文规定,不论股东购买的股份有多少,其有效的注册和投票权,不能超过整个股份的1%或2%。当然还有许多别人在实践中被证明是有效的好方法,都不妨可以引为鉴戒。

  §3.4.3政府职能上的转变

  原有的指令性计划体制的最大毛病是职能颠倒,即国家管生产,企业管社会。正确的职能应当是,国家管社会,企业管生产。要想改变政府职能,使之成为市场成分中的一个积极因素,就必须在改变机构、加强立法和重新学习这三个方面下一定力气。

  改变机构,指政府按照其对社会应当承担的义务,去对口设立部门。各级政府要明确自己的职权范围,中央与地方都要大大地精简机构,把原有人员按专业特长重新分配到新设置的机构或企业中。政府的工作重点,应当逐步转移到公共事业、社会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使得政府管社会的职能,从机构上得到保证。原有的工业部门,应当逐步缩小。在过渡期间,它们的工作职能,除了负责组织对国家重点工程进行项目评估、预算安排、组织招标、监督生产,直到工程结束这一过程的各项工作外,另一个重要的职能就是,对国有资产进行留守管理、重新核定、计划转让、过帐出纳,直到整个国有企业的转轨完成。在整个过渡期间,原有的各工业部门,不容许利用手中负责国家重点项目的权力,对国有化企业单独照顾,破坏公平竞争,延缓企业机制的转变。

  加强立法,指政府为市场竞争颁布明确、稳定、公平的规则或规定,而且以法律的形式把它们确定下来。从这个意义上讲,立法主要是指建立一套完整的市场秩序。既然是市场秩序,其涉及面将包括与市场有关的各个成分及各个环节。如在生产环节中包括:企业生产要素中的劳动者、资本和土地,以及国家的自然资源,各个生产型交易市场,甚至包括商品本身。在消费环节中包括:商品、消费型交易市场以及消费者个人和国家。这些立法不外包括: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限制他们的不适行为,保护它们被合理地利用和开发,限制它们被滥用和浪费,总之是保护和限制这两个方面。这些立法是政府进行直接性宏观干预和管理的基础,其主要原则应当是,鼓励竞争、鼓励投资、反对垄断、反对损害消费者个人和国家的利益。另外维护合同及契约的履行,也是国家立法的一个重要原则。立法是议会部门的权力和创作,别人无权包揽。但政府的职能部门,可以帮助提出建议或提案。在各种立法通过之后,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责任是执行立法,即执法。加强立法的更深一层意思,指政府各部门要改变以往按批文办事的常规,逐步学会依法办事。

  重新学习,指政府各部门按照市场规律和秩序的原则,组织自己的工作人员学习经济理论和专业知识,以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从社会发展史的角度来看,一个配套的市场体制,是任何国家发展国民经济都不可回避的必然途径。不论人们是赞同,还是反对,它的到来都是必然的、不可逆转的。顺应这个潮流,领导这个潮流,会使国家少受动荡的磨难,在一种和平的环境及气氛下发展经济。市场会以它宽阔的胸怀,给所有人以表现的机会,使得每个人的经济活动能量都在市场上找到满足或得到平衡。因此政府的工作人员,要想对于各种市场特征都能有真知灼见的透彻了解,只有通过重新学习才能掌握。否则不是与市场的能量相冲突,就是被市场的能量所淘汰。

  建立一个配套的市场体系,需要一个总体配套的改革方案来指导。在市场机制上,配套指由供求定律所支配的价格机制与企业破产的风险机制相结合,这需要价格改革与所有制改革的方案相结合。在市场的存在形式上,配套指市场成分的转变与各种有形或无形的交易市场的形成相结合,这需要各市场成分的改革方案,如价格、财税、劳动工资制度、产权、产业政策、物资、金融、外贸、投资等改革方案相结合。在市场的宏观调控上,配套指政府的直接干预与间接干预相结合,这需要各种经济理论中有关政府干预的方案,特别是有关税收、利率等涉及到宏观干预杠杆的建立与调整的方案相结合。

  市场的建立,并不是人为地开辟几个交易场所,发布一些竞赛规则,就可以大功告成的。英国金融记者赛姆·勃列坦(Sam Britan)曾形象地写到,"出版一套规则,要求国营企业的经理们像竞争性私人企业中追求利润的企业家那样行事,却忽略经理们所面临的动力,就像在马背上涂条纹就想把马变成斑马一样。"不能否认,在市场体系中需要各种配套的交易市场,来实现资源配置以及商品流通。这些市场更应当在政府法规的指导下自然形成,而不见得都可能人为建立。对此我们在市场类型一节中,已经进行过探讨。准确地说,对于这些市场,应当用形成、培育来描述市场的建立。对于广义的市场概念,特别是对市场成分中的企业与政府这两个构成市场的重要因素来说,我们应当用转变或改造来描述这一大市场的建立。没有这些市场的配套形成和存在,整个市场秩序就会混乱,不仅"马"不会变成"斑马",而且失去了"马"的本来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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