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政府的作用

4.2 关于控制

实用市场理论 作者:冯清著


  控制的本来含义是掌握、支配,使之不越出一定范围。在市场理论中的控制,指政府按照某种立法或原则,对市场的各个成分及其行为进行规范化的约束和管理,使得它们各自在允许的空间内自由活动,但不得扰乱整个秩序。

  在建立市场体系的过程中,政府的调控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方面,即以控为主,以调为辅。控制的主要手段是政府的直接干预和管理。

  ⑴对于企业注册的控制:控制的前提是放开与松绑,而且这种放开与松绑是长期的、受法律保障的,不是临时的、受政策支配的权宜之计。一旦这样的气候形成,形形色色的企业会如同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用不着政府组织,大家都会积极地筹集资金、添置设备、组织货源、联系渠道,正是八仙过海,各显其能。与此同时,各种类型的交易市场也会应运而生,为各种顾客提供优质的服务。没有命令,没有口号,所有人都是为了一个相同的目标:追求收入和利润。整个形势一派大好,形势大好的重要标志是全体国民的建设热情都被充分调动起来了。在这种大好形势的激励下,国家机关的部分公职人员和国营企业的部分职工也会蠢蠢欲动,要丢掉铁饭碗,自己另谋一番大事业。政府在这时应当审时度势,站在潮流的前面,因势利导,把企业的类型和数量纳入正确的市场轨道。基于这样的前提,政府对企业的控制,应当按照其他市场国家的经验,让现有企业按私人、合伙和有限公司这三个大类进行注册登记,在少数受限不能自由竞争的自然垄断行业,也要对有关企业规定经营范围,对各个类型的企业数量进行分析,尽量鼓励其他企业大量发展,来刺激竞争,来吸收就业。从而把企业的建制纳入到法制的轨道。

  ⑵对市场结构的控制:政府对竞争性市场结构内的企业,即大量的中、小型私人企业要采取鼓励和扶植的优惠政策,促进他们竞争。对垄断性市场结构内的企业,特别是许多原有的民用工业大、中型国营企业,要限期对他们改组和换血,注入新类型的投资的风险机制(这风险不仅是指股东有可能蚀本,更是指雇员有可能失业),使得他们能够加入其它市场结构,去竞争并自然生存。政府应当只允许一少部分公共事业及其行业的国营企业,留在这一结构内,并随着竞争的深入,将已经成熟的行业,排挤到竞争性的市场结构中去。对垄断竞争性市场结构内的企业,主要是从事金融、保险等行业的企业,除了通过资本社会化的方式来改善他们自身所有制的结构外,应当允许少数有经验、有资本的新企业来参加这一市场的竞争。在条件成熟时,可以有限度地向国外开放一些市场,以便增加竞争的因素。对寡头竞争性市场结构内的企业,政府要坚决打击任何有垄断性的兼并或合并倾向,鼓励其他中、小企业参加这一市场的竞争,鼓励国外同类企业与国内企业合资、合营,甚至独立投资经营,以便加剧这一市场的竞争。总之,政府对市场结构控制的目的在于鼓励竞争,反对垄断,反对企业依靠市场结构的优势搞不公平竞争,来牟取暴利。

  ⑶对政府管理权限的控制:这个政府的自我控制,对市场的建立和完善显得尤其重要。政府不能事必躬亲,搞集权管理。特别是中央政府,要善于自我摆脱,把权力分下去,但不能搞行政性分权。通过分散权力,把以往搞颠倒了的职能,颠倒过来,切实做到企业管生产,政府管社会。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都不能直接管理企业,即使是国有制企业也要采取国有民营的方式,让企业真正做到自主经营,争取自负盈亏。对于其他合法的私有、私营企业,政府的任何机构都不能以任何理由进行克扣和刁难,若有不法行为,企业可以对政府机构进行起诉并要求赔偿损失。在市场经济中,一般说来,政府不应插手企业生产和企业的经营,这个原则应当通过立法来保障。政府只能管社会,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公共设施、社会福利及教育等职业分工方面,应参照其他工业化国家的经验,争取做到分工明确,合作默契。对于以税收为主的财政收入,中央与地方应按照彼此各自的职责,合理分税。对于财政支出,中央与地方政府都应当加强计划和预算,按市场发展的要求,不断调整比例,最终实现合理地管理国家,科学地干预市场。

  ⑷对税收的控制:税收和利率是政府干预市场的两个主要的经济杠杆。在正常的市场秩序建立过程中,税收比利率在调节方面的作用显得更为重要。政府利用税收,可以达到引导投资,抑制贫富悬殊,建立社会保险体系等目的。没有健全、合理的税收制度,特别是没有个人所得税的存在,根本谈不上宏观调控的杠杆,因为连作用的支点都没有。政府控制税收,首先要规范税收。这其中包括两层意义:其一,政府要果断地改革现有的税收种类和税率。政府征税固然可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但这绝不是主要目的。政府管理事情越多,需要的钱自然越多,对别人的积极性的限制会越多,自己犯的错误必然也就越多。因此大政府、大财政、大税收并不是好事,吃力不讨好。政府不能赚钱,更不应当为赚钱而开辟税种,别出新裁。其实,向成功的国家学习征税和管理的经验,应当成为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在起飞的初始阶段所遵循的准则。如同一个人习字一样,总有临摹的阶段,功底打好了,才谈得上自由发挥,独创一格。因此政府应当组织班子,研究别人税收方面的设置道理及实践利弊,设立合理的税种和税率,砍掉一切不合理的税种和税率,为市场的发展,扫清障碍,为将来的飞跃,奠定基础。其二,政府要坚决地强化改革后的税收制度。税收是所有人都不情愿,但又无能为力的义务。税就是钱,是交给政府的钱。交给政府的钱越多,自己口袋里的钱就越少,与政府的矛盾也就越大。收税麻烦,交税更麻烦,需要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税收知识,并要填写许多表格,附加许多证明材料。为了避重就轻,减少麻烦和矛盾,许多国家的政府,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宁可采取一种明说或不明说的方法,把税收从个人或企业的所得中预先扣除掉。这样做的国家,一般工资制度与价格制度都是国家硬性规定的,税收与企业或个人的直接利益并不明显,尤其对于国营企业。税收最后成为政府对非国营企业进行利润分成的一种手段,抗税、逃税的事件屡屡发生。一个国家若想起飞,就必须改变以上不合理的状况。首先在建立个人所得税的基础上,加强每个有收入的国民的纳税意识,对此可以从预扣税开始。然后在改变国有企业成分的基础上,全面地推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统一适合市场发展的财务会计制度,使之国际化。同时以税收为题材,加强法制教育及法制监督,以法守税,依法收税,逐步养成每个公民和企业自觉纳税的良好习惯。税收是理顺市场秩序、建立合理的价格体制的一个先决条件,它不会自发产生,也不会自然合理,只能靠政府来控制。

  ⑸对失业人口的控制:对于要想建立市场体系的国家,一个最令人头痛的问题就是,将面临可观的失业。其实这个失业,一直以隐蔽方式存在于几乎所有的国营企业中,被叫做"隐蔽失业"或"在职失业"。据各种资料报导和分析,我国国营企业的人浮于事和机构臃肿,使得其人员超编,基本都在30-40%左右。这个传统的低工资、高就业,以证明其制度因没有失业而优越于别人的人为假象,造成了企业普遍的效率低下和开工不足,以及大量的在职怠工和"失业"。这种因行政原因造成并用行政方法可以控制的隐性失业,与隐性通货膨胀一起,在原有的经济体制内,并不会恶性发作,只不过时好时坏,就象一个人患了慢性病一样,不死不活,也始终不会有什么起色。然而一旦改变机制,这些隐性的毛病,就会立即并发,变为显性,不仅成为改革者们举棋难定的障碍,而且也会成为反对者们联合发难的借口。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这种从隐性转变为显性的失业,是由于资源配置不合理而造成的。要想纠正资源配置的错误,出现暂时的大量失业,是不可避免的,同时也是正常的"医疗反应"。政府作为这一"经济病体"的"家属",此时应当采取积极配合的态度,面对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要咬牙顶住,既不能阻止"医疗",也不可袖手旁观。值得推荐的做法是,政府将通过资产社会化或抽象财富具体化后,用从民间变卖而得到的资金,去兴建社会公共设施,以扩大有效需求,来吸收就业,控制失业。政府绝不应当故态复萌,用兴建国营企业的方法来安置职工,控制失业,给自己找麻烦。政府财政开支所负担的人员,即吃皇粮的,应当仅局限在各级政府的公职人员,以及由政府兴办的各类行业及事业的工作人员,如警察、教员、铁路职工、邮电职工等。从而打破所有制的界限,全面地推行合同雇佣制。在令人痛苦的社会失业中,迅速调整产业结构和政府机构,把人的个体机制、企业的群体机制和政府的官僚机制(任何政府都一样)统统地扭转到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轨道中。

  ⑹对黑市的控制:黑市指其收入不向政府纳税的市场。随着控制的松动,市场的发展,形形色色的黑市和地下工业也都会应运而生。这种黑市交易的特点,体现在交易人没有经过政府的合法注册,其交易收入也当然不向政府的税务部门申报。典型的黑市有私人的外汇交易,大街角落的经营各种商品的不法摊贩。其实,官商、官倒及政府各部门的本职以外的收入、任何公职人员工作以外的未报税的收入等都属于应管理或取缔的黑市交易。黑市属于不法交易,应当控制和取缔。但黑市从另一个方面也反映了社会制度上的缺陷和管理上的漏洞,比如市场单一、供应短缺、工资微薄、价格双轨以及行政干预过深过广等。对于发展中国家,由于政府对市场和整个经济的不适或过度的行政干预,在市场上出现了一种独特的"寻租"现象,这也是一种黑市行为。寻租的概念是Ao克鲁格最早提出来的。它主要指,当政府对某一正常的市场行为进行控制或许可管理时,能得到这一许可,或能影响到这一许可颁布的环节,都可以从政府的规制本身得到相当的收入。寻租表示寻租者得到许可后,并不直接利用该机会或条件,而把这一机会或条件待价而沽地转让和出租给那些真正需要的用户,从中牟取利润。这种"以权谋私"的行为,没有经过政府注册,也常常不向政府纳税,是一种地地道道的黑市行为。寻租增加成本,使得资源由于不能通过市场合理配置,造成浪费,同时会使权力变为金钱,造成官僚腐败,因此尤其值得控制。

  ⑺对履约的控制:市场的一切活动最后都是靠契约及合同来保证的。政府对履约的控制,主要体现在制定各种法律条款来规范这些契约和合同的拟定,并且通过法院监督各种民事合同及契约的履行,惩办违约行为。这也是政府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主要职责之一,离开了这一点,所谓维护市场秩序仅仅是一句空话。

  ⑻对社会保险的控制:政府对社会保险的管理和控制,也是现代化政府进行直接干预的重要职责之一。政府要对社会保险机构的设立、基金的使用、投保的条件、税收的优惠、保险人工作调动后保险金的结转等进行详细的规定。保险的主要内容有,医疗保险、退休保险、失业保险三大项。尤其退休保险应主要由政府成立专门的机构来管理,保险要做到社会化,有专门的基金,任何人都不得挪用。国有企业与私人企业都要对所属职工,向政府通过纳税来投保,而且个人的各种基本保费都要从起薪前扣除。把原有体系中只有一小部分人所享有的铁饭碗的"优越性",普及到所有国民。消除等级经济结构中人们留恋国有企业并要当正式职工的"保险意识",让所有人都在平等的基础上竞争和选择。这些伟大的目标,只能靠政府对社会保险的控制来实现。同时,正是这一点更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的原则。

  以上几点是政府在市场建立和形成过程中,应当集中精力主要控制的几个方面,目的在于为市场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发育条件和环境。当然还有许多发展中的问题也需要政府出面干预和控制,如反映在劳资关系(国家也可以是资方)、通货膨胀、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方面,问题会层出不穷。但大的问题把握住了,整个市场轮廓就会形成,小的问题就容易找到解决的办法。

  然而有些问题,政府却不能控制或不能全部控制,如价格、私人的投资倾向、企业的管理风格和消费者的消费嗜好等。这些都是属于政府根本管不着的,或者说不该管的事情。尤其是价格,政府除了负责它所经营的那部分公共事业,如水、电、煤气和公共交通等行业的基本价格的制定外,对于其他一切价格都应当采取完全放开的政策,否则,整个市场机制就会紊乱,经济效益就会降低,资源配置就会错位。

  自由的价格反映了资源的相对稀缺性。正如弗里德曼指出的那样,"价格在组织经济活动时,履行三种职能:首先是传递信息;其次是产生激励,使人们能够在使用现有资源时,以较少的成本取得最高的价值;最后,价格也决定收入的分配。"这也是西方现代经济理论学派主张自由市场,反对政府过多干预的各种理论的关键所在。政府对于有些问题在实际中,也还是可以干预的,只是并非采取行政性直接干预的控制方式,而是采取温和的、间接干预的调节方式。这种调节只有在市场建立和形成之后,各种机制和杠杆都配套存在的条件下,才能真正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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