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认识基金

4.基金是怎样运作的?

基金投资一点通 作者:林俊国 编


  基金运作中参与的主体通常包括:基金持有人(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服务机构,如基金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基金投资咨询公司、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服务机构。基金的运作流程如下。

  投资者资金汇集成基金→该基金委托投资专家→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基金管理人经过专业理财,将投资收益分配给投资者。

  基金主要的三方当事人分别为: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他们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的关系如下。

  (1)持有人和管理人的关系

  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的关系是通过信托关系而形成的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基金持有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基金管理人由专业投资专家组成。

  在契约型基金(我国的基金全部为契约型)中,基金管理人作为主要发起人之一与其他发起人一起,根据有关规定发起设立基金,即等同于获得了基金持有人所赋予的委托权,有权负责对所募集的资金进行具体的投资运用和有权委托基金托管人来保管基金资产。凭借此权利,基金管理人运用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投资管理经验,在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和原则进行投资决策,谋求基金资产的不断增值,从而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的收益。

  基金持有人通过购买基金受益凭证,接受基金合同的规定和安排,成为契约型基金的当事人,参加基金投资并将信托资金交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同时享有投资收益的分配权,是基金的受益人。

  因此,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关系。

  (2)持有人和托管人的关系

  基金持有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关系也是委托与受托的关系,基金发起人代表基金持有人把基金资产委托给基金托管人保管。对持有人而言,由于基金持有人比较分散,特别是公开募集基金,以持有人单个的力量无法有效保护资产的安全,通过基金托管人的介入,有利于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封闭式基金由发起人代表基金持有人委托托管人;开放式基金由管理人以设立人的身份代表持有人委托托管人。

  (3)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关系

  由于各国的法律法规和基金类型的不同,管理人与托管人的关系也有所差异。有些基金由托管人担任受托人角色,有的基金由管理人担任受托人的角色。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因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是平行受托关系,他们分别受基金持有人的委托,各自履行基金管理和基金托管的职责。在基金运行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形成一种相互监督的关系。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资产,但不实际持有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资产,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投资,并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交割,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是否合法合规,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对基金持有人负责,并在基金合同和基金章程的范围内相互监督。这种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有利于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运用的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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