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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息制度是“楚弓楚得”(1)

中国民营经济史纪事本末 作者:黄孟复


◆定息制度是“楚弓楚得”

为了适应私营企业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的新情况和进一步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需要,1956年2月8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24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在公私合营企业中推行定息办法的规定》,使定息制度得以确立。《规定》指出:定息,就是企业在公私合营时期,不论盈亏,依据息率,按季付给私股股东以股息。定息的息率为年息1厘到6厘。《规定》还指出,要根据国计民生的需要和各行业、企业的具体情况,在1%至6%息率幅度内,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可以定出不同的息率,也可以定出同一的息率。“同一地区的行业内部可以定出同一的息率,如果确有必要,也可以定出几个不同的息率。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认为对某些行业有规定全国统一的息率的需要和条件的时候,经过公私双方协商,可以提出方案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私合营企业定息的工作,应该分别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公私合营企业实行定息的时候,应该由公私双方在当地业务主管机关、工商行政机关的领导下,按行业进行协商”。对于个别公私合营企业,“如果情况特殊,息率需要高于6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核报国务院批准”。    

定息制度实行之后,许多方面的意见都认为在规定息率的时候,需要简单一些和放宽一些。陈云在1956年6月18日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明确表示:“在息率方面,我们认为可以不分工商、不分大小、不分盈余户亏损户、不分地区、不分行业,统一规定为年息五厘,即年息百分之五。个别需要提高息率的企业,仍然可以超过五厘。过去早已公私合营,但是采取按比例办法分配利润的企业,同新合营的企业一样定息五厘。过去早已公私合营,并且已经采取定息办法的企业,如果超过五厘,照旧支付,不予降低;如果不到五厘,提高到五厘。”。1956年7月,国务院对定息制度作了新的规定:全国公私合营的定息户,不分工商,不分大小,不分盈余与亏损,不分地区,不分行业,不分老合营新合营,统一规定为年息5厘,即年息5%。个别需要提高息率的,可以超过5厘。如果息率不到5厘,提高到5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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