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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节:第一章 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与多渠道融资(4)

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作者:张朝元


6.相关法律制度缺位,正常的市场秩序难以建立

《中小企业促进法》虽然颁布实施了,但仍需要一系列配套法规政策条例来细化。目前我国既缺乏相关的信用法律制度,也未建立起全社会统一的企业与个人征信系统,还缺乏统一权威管理部门,导致相关政策缺乏有效协调和衔接,信用担保机构运行秩序混乱,支持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的法律制度缺乏。

法律法规不适应新形势需要,限制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如《借款合同条例》中排除了为数众多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借款主体资格;《担保法》中缺乏对担保机构法律地位的明确界定和相关利益的有效保护;风险投资的发展需要对《公司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等一系列法律进行修改。政策对民营中小企业的歧视,削弱了其内源资本积累和外源资本筹措能力:一是对民营资本准入的过多限制使中小企业难以进入基础性、利润稳定的行业,从而难以形成有效积累;二是中小企业的负担过重,以流转税为主的比例税率制度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十分不利;三是银行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对中小企业贷款不利;四是民间资本难以进入银行体系。

三、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思路

1. 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

针对大银行远离中小企业的现状,可适当下放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中小企业可以发放信用贷款,简化审贷手续,完善授信制度,扩大信贷比例,以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和银行的管理成本。国家开发银行作为国家政策性银行,应积极依托城市商业银行网络开展对中小企业的转贷款业务,并对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先试行再担保。各股份制商业银行要努力实现金融理念、金融产品和服务功能的创新。

2. 构建信用担保体系,解决中小企业担保难问题

强调多元化资金、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绩优者扶持,商业性担保和民间互助担保应作为必要补充。运用必要的政策支持,创造条件重点打造一批经营业绩突出、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担保机构,加快组建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抓紧制定担保机构风险控制和信用担保资金补偿、奖励机制政策,推动信用担保评估和行业自律制度,引导和规范信用担保行业发展。

一方面,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外部的中小企业征信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向银行等机构提供企业信用信息,表彰守信用的中小企业,树立信用典型,大力宣传和推广信用管理先进模式和经验;另一方面,积极开展企业内部的信用制度建设和普及工作,加强企业内部的合约管理、营销预警、商账催收、财会管理和雇前调查等,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开展信用和专业技能培训,培养信用调查分析、评价和监督等专业人才。通过建立企业信用档案、信用评级、企业信用制度等,不断提升企业自身的融资能力。

3.完善创新多层次资本市场

从国际国内的实践看,通过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是中小企业解决融资困境的另一条有效途径。虽然中小企业板开通以来,为部分中小企业筹资提供了可行的渠道,但是由于受到发行条件、政策和市场的约束,远远不能满足广大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近两年来,中小企业板的市值规模增长较慢,不利于形成多层次的投资者结构,限制了机构投资者的参与。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尽快推出创业板市场和三板市场,使企业技术创新、风险资本及资本市场形成良性互动的局面,是解决更多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有效途径。

四、中小企业多渠道融资分析

资金是企业生存的血液,也是企业持续发展的推动力。任何一个企业的创立、生存、发展、成熟,都要以投入、保持和再投入、再保持一定数量的资金为前提,融资过程贯穿在整个企业的运行和发展中。据有关资料统计显示,中国的中小企业平均寿命仅有2.9年,每年都有30%左右的中小企业关门倒闭,在企业倒闭的众多原因中,62%是由于融资问题得不到解决而引起的。如何使企业健康成长,解决融资是必须面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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