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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节:第七章 民间借贷与小额贷款公司运作(3)

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作者:张朝元


三、利用民间借贷融资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随着民间借贷活动的日益活跃,由民间借贷引发的民事纠纷也越来越多。为了避免纠纷,在借贷前后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借贷前需了解的事项

1.借给什么人

民间借贷最忌见利忘“险”。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务必首先考虑对方的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选择那些有还款保证和来源且信誉良好的人。同时,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千万不能将款项借给从事非法经营或活动的人。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买卖毒品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仍出借款项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另外,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或向社会非法集资、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其借贷关系无效。这种“表面上很安全,其实风险很大”的借贷一定不要参与。

2.借多少

如果是利用借贷进行投资的,借款的数额要以借款者的信誉、所借款项的用途及其盈利前景来定。

3.期限多长

要通过权衡收益与风险来确定借款期限。若是该笔借款利率较高,且长期限对于借款收回的影响不是很大,就可将借款期限定得长一些;反之,则要选择短期限。

(二)借贷中需明确的事项

1.注意订立书面协议

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由于关系比较密切,出于信任或者碍于情面,民间借贷关系往往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确定,无任何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认,对方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即使诉至法院,出借人也会因无法举证而败诉。所以,借贷双方应该就借贷的金额、利息、期限、责任等内容签订书面借据或协议;必要时,还可以办理公证。书写借据时,要用稳定性能较好的碳素墨水,切忌用圆珠笔,以免时间长了字迹不清。

2.利率不能超过法定范围

法律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此限度的部分被称之为“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3.避免借贷关系无效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必须是出于自愿。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若无效借贷关系由出借人引起的,借入者只需返还本金;由借入人引起的,借入人除了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4.担保行为的规定

在借贷关系中,仅起介绍作用的人,是不承担保证责任的。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识表示的,才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借贷有保证人进行担保的,应在借款协议中明确并经保证人签字确认。

(三)出现争议应依法处理

由于民间借贷多属私人交易行为,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一旦产生争议或纠纷,一定要依法进行处理。

1.注意催讨

有句俗话叫“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还仍然存在着不讲信用的人,他们有的到期不还,有的借整还零等。因此,凡借出的款项已经超过双方约定期限,但仍未归还的,出借人就要考虑催讨,提醒借款人,催告其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

2.及时起诉

借贷双方任何一方权利受到侵害,被侵害者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算起的两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就会不予受理,出借人的债权就失去了法律保护。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新的诉讼时效就可以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这样,出借人不仅拥有了起诉权,而且可以继续拥有胜诉权,从而有利于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

自2007年以来,由于原材料上涨、新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使劳动力成本加大、银行紧缩信贷以及人民币升值等方面的因素,造成许多中小企业经营举步维艰,有的已经破产倒闭。根据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2008年8月披露的信息显示,2008年上半年,全国6.7万家规模以上中小企业倒闭。倒闭的企业中有很多是因融资遇到困难。这些企业都拥挤在银行贷款这条路上,而在中央银行几次加息、多次调高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紧缩贷款的政策下,使得企业的融资难度继续加大。虽然中小企业有各种债权和股权等融资方式,但由于这些企业规模比较小、成长性不高,对于诸如质押融资、私募股权融资、IPO上市发行等方式,他们只能“望梅止渴”,不能解决企业对资金的急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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