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经济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民间资本市场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尤其在民营经济活跃的珠三角、长三角地区。温州银监局的统计资料表明,目前,温州民间资本现金流约为3 000亿元,居民储蓄约为1 000亿元。如此庞大的民间资本如果加以引导与合理利用,必将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起到积极的作用。2008年5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在从紧的货币政策下,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使民间借贷过程更加透明和程序化,为中小企业开辟一条方便并且快捷的融资渠道,为改善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助一臂之力。小额贷款公司,也将作为新型“正规军”,加入到金融市场主体序列。
(一)小额贷款公司概念与特征
1.小额贷款公司概念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依法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有限责任;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股东享有资产收益权、分配权和决策权。
2.小额贷款公司的特征
(1)贷款利率高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但低于民间贷款利率的平均水平。许多省、市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从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来看,其贷款利率根据不同客户的风险情况、资金状况、贷款期限、抵押品或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利率,以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本地区农村信用社利率水平综合确定。
(2)在贷款方式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规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方式上多采取信用贷款,也可采取担保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3)在贷款对象上,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4)在贷款期限上,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公平自愿协商确定。从2005年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在山西、四川、贵州、陕西、内蒙古五省(区) 开展的由民营资本经营的、“只贷不存”商业化小额信贷试点情况,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以三个月期和六个月期的短期贷款为主,短期贷款占70%以上。一年期以上(含一年期)贷款只占30%左右。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与运作
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及一些省、市出台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出资、治理结构以及资本制度等都有明确的要求。下面的六个方面是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与运行重点。
1.公司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少于50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需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商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行政区划是指小额贷款公司所在的县(市、区)行政区划的名称。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在设区的市辖区的,其行政区划应当由设区的市行政区划名称与市辖区名称连用。行业是指“小额贷款”。组织形式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如重庆渝中区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