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税前扣除项目与不得扣除项目(3)

企业纳税明明白白: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作者:凌辉贤


(2)掌握工资薪金支出范围的关键:

①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凡按规定经劳动局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无期限合同工、有期限合同工及短期用工(包括返聘人员)”均视为“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员工必须按规定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定与企业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②企业支付给“返聘”人员的收入,视同“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③任职或雇佣有关的全部支出,包括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报酬。

④纳税人向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支付的借用人员工资,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类似业务支付劳动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费用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参照类似劳务合同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予以调整。

⑤企业支付给所有者及其家属的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应推定为股息分配。

【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新法解读

与旧的规定基本一致,以后需要注意的是超标准的三险一金是计入工资还是不予扣除。

◎旧法规定

(1)国税发[2000]第084号文件第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他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扣除。

(2)部分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交纳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以及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部扣除。非试点地区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继续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第44号)确定的标准,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出发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部扣除。

(3)国税函[2001]第918号文件规定: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在以后五年内均匀摊销。

案例16甲公司2008年度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发放了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合计为900万元,按照《工资扣除管理办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只能将800万元作为税前扣除。已计入相关费用科目,但超支的100万元工资额当年不得从税前扣除,本年度该纳税人纳税时应将100万元做为纳税调整增加额。

【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新法解读

商业保险不能扣除。

【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新法解读

增加了对于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利息支出,应当资本化为存货的成本,并依照规定扣除,即该存货之利息支出,应当于该存货出售或处置时,才可计入当期损益,作为税前扣除。与新准则趋同,只能是期间,之前和之后的借款费用都应该费用化。因此,企业应当谨慎处理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如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生产经营用流动资金贷款之用途。

◎旧法规定

原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企业借款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或者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原价。

案例17甲公司2008年1月1日从金融机构借款100万元用于建造固定资产,年终结算时支付利息8万元。甲公司2月1日投入资金60万元购买工程材料;2008年12月31日,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用40万元支付工程建造款,并于2008年12月31日交付生产车间使用。

(1)应于资本化的利息费用=60×10/100×(12-1)/12=5.5(万元)

(2)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8-5.5=2.5(万元)

借:在建工程——借款费用 55000

财务费用 25000

贷:长期借款 80000

【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新法解读

最后一句与金融企业没有关系,而且可扣除的利息支出还没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限制,很宽松,但此条与财税[2007]第80号文件有差异。利息支出增加了对于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利息支出,应当资本化为存货的成本,并依照规定扣除,即该等存货之利息支出,应当于该等存货出售或处置时,才可计入当期损益,作为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应当谨慎处理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如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生产经营用流动资金贷款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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