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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万的预收款合同如何签订?

胜算 作者:刘淼


有一家建筑企业,其主营业务是提供建筑材料、劳务以及咨询服务,有一般纳税人资格。2004年7月,该企业准备签一份合同,金额是800万元,按合同规定8月份就有一笔预收款300万元要进账。当时它的财务状况是账面上的进项税只有5万元。

该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这笔业务既涉及增值税项目,又有营业税项目,那么合同中关于这300万元预收账款的条款该如何签订?

在既有增值税又有营业税的企业当中,容易出现混合销售问题。我们可以以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计算:

假如签订的合同适用于缴纳增值税,应该缴纳增值税3000000/1 17×17%-50000=385897 44元;

假如签订的合同适用于缴纳营业税,应该缴纳3000000×3%=90000元。

两者相差385897 44-90000=295897 44元。从企业的角度考虑问题,在现有情况下,应该交纳营业税。

对于混合销售问题,一般来说有两个财务建议:

第一,把适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业务分两份合同签订。

如果在一份合同中,比如金额为800万元的合同当中,既有增值税项目,又有营业税项目,如果企业的财务人员不分开核算的情况下,那么就容易被税务部门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按照税法规定,这种情形适用的增值税率是17%。

如果把营业税项目和增值税项目分两份合同签订,比如800万元的交易金额当中,400万元适用增值税的业务签一份合同,400万元属于建筑业服务性业务,适用营业税,签另一份合同,那么税务部门就有可能不认定这是混合销售行为。

第二,从长远角度来看,要把适用营业税和增值税的项目分开,设立两家公司进行核算。

分开订立合同只能是权宜之计,在分开订立合同基础上进行的分别核算是经不起严格推敲的,税务部门仍有可能认定该公司存在混合销售行为。从长远角度考虑,就要把适用营业税和增值税的项目由两家公司分开经营,一家公司专门从事适用增值税项目的业务,比如建筑材料加工;另一家公司专门从事适用营业税的业务,比如说建筑工程服务、咨询服务,这样就从源头对业务进行了分割。

首先是合同分开,然后是公司分开。这时候税务部门就很难认为两家公司签的两份合同还算混合销售。

合同的签订不但需要从时间上进行统筹,而且要从形式和空间上做好规划。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应的商业契约,一旦签订,对于企业的运行便产生了约束效应,企业必须在合同所设定的框架和节奏下运作。

因此,签订合同时考虑不周往往有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应,会使企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来自各方面意料不到的困难。在这一点上未雨绸缪非常重要,预先通盘考虑了企业的产能、现金流、核算进度、纳税等一系列问题,这样的合同才能保证企业能够轻松自如地掌控、有条不紊地施行。

2 630000元注册的公司为什么要交35630元的房产和土地税?

北京艾利斯服务咨询中心于2004年初成立,注册资本金为30000元,经营用的房屋占用土地面积290平方米,年租金为28万元。第一季度末的时候,税务局通知该公司,当年其应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共计35630元。

公司老板一下就惊呆了,公司注册资本金才30000元,每年却要交纳35630元的房产和土地税,公司老板怎么也想不通。

经核算,该公司当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为:290平方米×7元/平方米=2030元;房屋的年租金为280000元,当年应缴纳的房产税为280000元×12%=33600元,两者合计35630元。

造成该问题的原因是公司老板对税法不熟悉,在租赁经营场所时,他忽视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缴纳问题。

原来,在该公司与房屋所有人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并没有写入关于房产土地税由哪一方来承担的条款。他习惯性地认为,自己作为承租方,不用负担相关税收,责任应该在出租方。

我国税法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产权所有人,对产权所有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是使用人纳税。可见,税法并没有规定必须由出租方交房产土地税这一条。

许多企业在签合同时都没有考虑将来的税收缴纳问题,因此,上述现象显得非常普遍。建议企业在签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事前考虑和处理税务等问题,做到账前消化。

(七)企业票据的消化

票据的开立是由合同决定的,合同对财务的影响有相当部分通过票据来产生。那么很显然,账前消化合同必然要求账前消化票据。

账前消化票据的重要性还体现在:票据制度是国家税务机关用来对企业进行管理的工具,票据方面的不规范意味着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甚至法律,可能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而企业如果不能在事前有效规划票据的管理,到事后往往别无他策,只好铤而走险,这样的教训数不胜数,很值得企业家们反思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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