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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所有,分级代表

遵循规律办企业 作者:李荣融


国家所有,分级代表 

本文节选自2004年2月24日作者在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会议上的讲话内容。

我国对国有资产长期实行的是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的体制。为充分调动各级政府有效管理国有资产的积极性,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党的十六大提出,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党中央、国务院的这一重大决策是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调整,也是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经济管理权限的一次重大调整。省、市(地)人民政府在依法享有更多的出资人权力的同时,也要承担更多的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这也将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步伐。

十六大提出分级代表、分级监管,确立了各级政府的出资人地位和身份,明确了各级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范围,管理、处置收益的权限以及出资人职责的具体内容,有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本级政府负责。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这种指导和监督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上级监管机构制定的国有资产监管的规章制度,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上级监管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相违背;二是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负有指导职能,对企业改制中出现的不规范做法可以进行检查和纠正;三是涉及国有资产监管的基础工作的管理制度必须统一,必须严格执行,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共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应尽快建立市(地)级国资监管机构。省政府的职责是监督指导。市(地)级国资监管机构,要由同级人民政府授权,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监管,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机构建立了,责任落实了,事就更好做了。市(地)级国资委还有一项重要职责就是要指导县级国有资产监管。

县级国有资产监管,探索性更强。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水平差别很大,各地的情况很不一样。企业国有资产量比较大的,可以按照国有资产体制改革的原则组建国资监管机构,企业国有资产量比较小的,不一定要建国资委,但要落实保值增值责任,可以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最好不要挂在经委或财政上,一定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应有独立责任,最重要的是要落实责任。上一级国资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管,负责考核,但上级不能无偿划拨、调用其资产。县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资产收益留在县里,投资回报的钱仍用在县里,但管理一定要纳入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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