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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统一、三结合、三分开

遵循规律办企业 作者:李荣融


三统一、三结合、三分开 

本文节选自2008年4月21日作者在中央党校《学习时报》发表的文章、2008年8月29日在江西省国有企业改革和国资监管会议上的讲话内容。

我在企业工作了十八年,对于原体制中存在的弊端深有体会。原来国有企业搞得不好的责任不在企业,在政府。政府管理国有企业的“衙门”太多,有人说是“五龙治水”,有人说是“九龙治水”,但还是没有治好。我在企业工作时,自己做过的两个项目跑了八年,当时有句话说“一个项目没有三双鞋跑不下来”,可就算是跑下来了,哪有一个项目八年之后还能适应市场?所以不少项目,投产之日就是亏损之时。后来我调到计委管投资,认识就更深了。政府管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失败了谁负责?没有人负责。

不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怎么能作出正确的决策呢?不承担决策的后果,怎么能有权力去决策?谁决策谁负责,决策就要承担责任,不承担责任就不要决策。所以,政企不分,权利、义务、责任相分离,这个体制非改不可。

党的十六大提出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针对长期制约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这些问题,明确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一系列重大原则,归纳起来就是:“三统一、三结合、三分开”。

“三统一”即: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国有企业改革的历史已经证明,权利、义务和责任相互分离,国有企业是搞不好的,光有权不负责不行。国务院明确国资委是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享有出资人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出资人的义务和责任。我们始终把责任放在突出位置,光讲权不讲责不行。过去出了那么多问题,有的触目惊心,但没人负责。所以,党的十六大规定得非常明确,就是要坚持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

“三结合”即: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十六大确定的“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把管资产放在最前面,也就是说,管资产必须管人、必须管事,管资产的人如果不管人、不管事,就不好管。这个顺序很清楚,先是管资产,其后才是管人和管事。这三者不结合,权利、义务和责任就不能统一。在组建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时,我们要牢牢把握这点。我的理解是,谁管资产,谁就管人、管事,责任很清楚。这就解决了原来“五龙治水”“九龙治水”的问题。

“三分开”即: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政企分开,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不直接管理国有企业;政资分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坚持政企分开。政企不分是阻碍国有企业走向市场、真正成为市场主体的一个根本原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按照市场经济要求,理顺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解决长期存在的政企不分问题。建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从机构设置上实现了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的分离,政府部门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责,对各类所有制性质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从而在体制上为实现政企分开提供了可靠保证。

坚持政资分开。2003年十六届二中全会上,家宝总理代表中央作了说明,第一次从政府层面把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出资人职能分开。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定条例》也规定,出资人不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履行社会公共管理的职能的部门不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前政府既是出资人又管公共事务,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也是一些部门和地方出现腐败的体制性原因。有的省交通厅长接二连三倒下,原因就在于政企不分,管资产、管投资、管规划、管经营、管招标还管监督,自己监督自己,这样的制度设计存在重大缺陷。所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非常明确地提出,要把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和出资人职能分开。

坚持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要严格限定以股东方式履行出资人职责,充分尊重企业法人财产权,充分尊重企业自主经营权,严格依法办事,决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政府就会更加重视社会公共管理。家宝总理说过,我们还存在“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问题,短就短在社会公共管理上。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我们既要抓经济促发展,又要加强社会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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