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对腐败官员的惩罚(13)

双重悖论:腐败如何影响中国的经济增长 作者:(美)魏德安


我们在前面研究过的几起案件都是这种情况:王宝森自杀之前就流传着很多关于北京市区土地转让的高级别腐败传言。“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的涉案范围广、严重程度深,比之前的“湛江特大走私案”犯罪性质更恶劣,这么大的一起案件很难逃避被调查的命运。被转移的上海养老金数额巨大,负有监管责任的浦发银行肯定也会注意到其中的端倪。这些案件表明,即便被逮捕的概率低,而且有些人因为政治关系能够暂时逃避惩罚,但如果一次又一次地出现腐败行为,最终肯定会引火烧身。

总的来看,界定中国政府的反腐工作效率高低的标准是比较抽象的。最关键的是中国政府的反腐工作一直在进行,这比那些超级腐败、沦为盗贼统治的国家强得多,因为在这些国家,政府要么纯粹出于政治考虑而绝不反腐,要么为了打击政敌而反腐,甚至会纵容自己“小集团”内的人公然掠夺和打劫。

裴敏欣批评中国反腐工作的观点在某种程度上来讲是正确的,毕竟中国政府没有成功地降低腐败的总体恶劣程度。事实上,其反腐工作还是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方面,几乎没有证据表明中国腐败态势在2000 年之后严重加剧,但也几乎没有任何迹象表明腐败态势在近几年来有大幅弱化。另一方面,虽然有证据表明腐败官员被逮捕的概率在近几年来已经下降,但同时还有证据表明即便过去被逮捕的概率偏低,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被逮捕的概率仍然很大。而且一旦被逮捕,惩罚措施是很严厉的,那些腐败行为恶劣的官员甚至会被判处死刑。

虽然20 世纪90 年代初出现了很多新的腐败机遇,而且腐败开始逐渐蔓延到了更高级别的官员群体中,但2000~2010 年这10 年间,总体腐败程度基本上是保持不变的。从理论层面来看,出现这种现象的部分原因在于,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化不仅催生了新的腐败条件,还逐渐消除了一些旧的腐败条件。比如,人们都知道,随着消费品生产率的提高以及配额供给制逐渐消失,人们不必再像20 世纪七八十年代那样为了获得一些消费品的配额而行贿,因此,与此相关的轻微腐败现象就逐渐消失了。此外,随着价格双轨制的逐步取消,官员利用计划内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价套利的腐败现象也随之消失了。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石油、汽车等物资的进口关税大幅降低,甚至有些商品的进口关税直接被取消了,导致与走私活动相关的腐败现象也大幅减少了。最近,中国规范了行政权力的行使方式,而且着力提高公开招标过程的透明性,这些措施也都有助于减少暗箱操作和相关腐败行为。

但我认为腐败态势从20 世纪90 年代中期开始趋于平稳,除了改革深化减少或铲除了部分腐败存在的根基之外,更主要的原因在于中国政府在反腐败问题上一直保持着高压态势。在某种程度上,改革、腐败与反腐败是协同并进的。改革催生了新的腐败机会,导致贿赂、挪用公款、贪污等案件大幅增加。面对腐败不断加剧的情况,政府担心会引起一发不可收拾的政治后果,便在改革的同时采取了一些反腐措施,其反腐能力在20 世纪80 年代不断加强,不仅拟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强化了纪委、监察以及司法等系统,使其负责反腐工作。中国政府在1982 年、1986 年和1989 年发起了引人瞩目的反腐运动。到了20 世纪90 年代,改革进一步深化,但也加剧了高级别、高风险的腐败,并促使这类腐败不断扩展到新的领域,中国政府也与时俱进地调整了反腐策略,不再“一把抓”,而是重点查处那些级别较高的腐败分子,包括县处级及以上级别的官员、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一直以来,中国政府都在着力提高机构工作能力。比如,近年来,中国建立了国家预防腐败局,并且注重打击贿赂过程中的需求方,即为了获得优越待遇而需要行贿的企业。此外,中国还颁布了新的法律,允许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起诉官员,打击官员利用虚假姓名开立银行账户、隐藏非法所得的行为。中国还加强了国家审计署的职能建设,提高其通过审计发现违法行为的能力,强化对政府等公共机构的审计力度。行政程序也进行了变革,削弱了官员行政的自主权,实行了更加规范的预算审批和审计程序,限制官员接触公共事务过程中的现金交易。中国还着力取消各类单位为存储非法所得而私设的“小金库”。中国在多所大学建立了反腐研究机构,一方面是为了加强学术界对腐败问题的研究,为反腐工作建言献策,另一方面是为了培训公务员,帮助政府部门更好地控制公共资金的分配与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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