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章 过去的丈夫与妻子(9)

婚姻史 作者:(加)伊丽莎白·阿伯特


(北美历史上并没有出现过一妻多夫的现象。一妻多夫的情况几乎总是出现——也许这是符合逻辑的后果——在恶劣的生存环境中,如土地无法养活日益增长的人口:如喜马拉雅山区的典型例子,与放弃做父亲相比,男性宁愿与其他人分享父亲的身份,从而形成有利于投入多产出少的劳动者生存下去的社会结构。)

除了摩门教徒以及逃跑的摩门教徒之外,北美的乌托邦公社,如1848年成立的奥奈达社区推行的是“混婚制”。理论上讲,社区的成员与另一位成员保持婚姻关系,但是鼓励每位成员之间互相“访问”——即发生性行为。如果想要孩子,首先要得到“优生学委员会”的许可,所以,为了避免女方怀孕,奥奈达男子会采取体外射精。到1879年,奥奈达人已经放弃了混婚习俗,支持一夫一妻制。1880年,超过70%的奥奈达人选择了传统的婚姻方式。

在北美洲和欧洲,一夫一妻制是唯一合法的婚姻形式,在遭到零星抵抗之后,一夫多妻制基本上已被废除。北美人结婚时,他们会选择唯一的伴侣。这一传统的基础是对血亲关系的约束,植根于所有社会定义合理婚姻、反对近亲通婚的原则。大部分发生在近亲之间的婚姻——如姐妹与兄弟、母与子、父与女——是被禁止的,但是允许甚至鼓励表兄妹或姐弟之间的婚姻。在古希腊和东方,表亲通婚是把因子女分别继承财产而散落的祖先产业再次集中的常用手段。例如,犹太教会法允许叔父与侄女结婚。在印度,亲戚之间通婚非常普遍,某些地区甚至今天还保持着这样的风俗。

近亲通婚是婚姻的禁忌,世系法则不仅定义了何谓血亲,还规定了人们可以和哪些人结婚,甚至应该和谁结婚。以寡妇与亡夫兄弟结婚为例,这条规则要求男人要和兄弟的遗孀成婚。古代希伯来人家族中,如果有男性成员死亡,该成员又没有男性继承人的话,死者的兄弟就要与其遗孀结婚;死者名义上是婚后生下的孩子的父亲,而孩子的亲生父亲则成为叔父。(死者的兄弟可以另行生育子女,以保证他的血系不致断绝。)

什么是合适的婚姻?这取决于不同社会对自身及其成员的看法。血统——父系与母系——的本质是如何规定的尤为重要(一些小型社会使用的是主要血统概念的变体:如夏威夷的双系血统,孩子既属于母系又属于父系;又如易洛魁族人,他们要么承继母系,要么承继父系)。氏族中的异族婚姻是没有血统关系的人的结合,通常是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求婚者都要送上彩礼。另一方面,同族婚姻是指同一社会阶层、信仰同一宗教或者同一种族的人内部的婚姻。同族婚姻的作用包括保护少数族群文化、防止少数族群文化被主流文化同化或者稀释等等。贵族与贵族结婚,农民和农民成亲;基督徒找基督徒,犹太人找犹太人;白人找白人,非白人找非白人。印度的种姓制度规定,人们只能与和自己同一种姓或社会地位类似的人结婚,婆罗门只能和婆罗门结婚,而达利特人(贱民)只能和达利特人结婚。

在北美,对欧洲传统的遵循有时会让位于处理紧急事件的权宜之计。加拿大的新法兰西地区以毛皮贸易为盛,不注重种族差别的地方官员会鼓励殖民者与本地人通婚,目的是为毛皮贸易提供便利并且确保殖民地忠于法国。与之相反的是,在北美的13个独立州以及后来建立的美利坚合众国,在种族主义者的煽动下,41个州通过法律,禁止白种人与非白人通婚,宣布白人与黑人的婚姻为非法,而且,为了“公平”起见,白人与印第安人、白人与亚裔结婚也是非法的。这样的法律一直实行了三个世纪,直到美国最高法院以违反宪法为由将其废除。这些法律是白人至上主义的体现,也是20世纪“白人纯化”概念的渊薮,它们将种族通婚视同犯罪。虽然种族在以同系为主的欧洲各国并不是什么问题,但是各种成规无形中缩小了人们择偶的范围。特权阶级的父母们在给孩子择偶时首要考虑的便是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的因素。贵族和皇室成员还要面对复杂的外交问题,例如通过子女的婚姻与外国建立同盟或者巩固外交关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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