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小传李希慧,男,湖北洪湖人,1957年4月生。1983年7月毕业于湖北财经学院(现中南财经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86年7月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1993年12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参与撰写《毒品犯罪研究》、《经济活动中罪与非罪的界限》、《刑种通论》等10多部专著、教材和大型法学工具书,发表刑法学术论文60余篇。法解释进行了详细的论述。然后具体研讨了属于论理解释方法的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反面解释、系统解释、沿革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8种解释方法。最后,笔者指出,运用刑法解释方法必须遵循以下规则:(1)文理解释为先规则。即对刑法规定进行解释时,首先要采用文理解释方法。(2)单一规则。即通过文理解释刑法规定含义已经明确,不存歧义时,就无需再运用论理解释方法。(3)综合规则。即在解释刑法规定时,既运用文理解释方法,又运用论理解释方法。(4)论理解释优势规则。即对刑法规定的同一用语进行解释时,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与论理解释的结论相冲突,应取论理解释之结论。第五章探讨了刑法立法解释的有关问题。其内容包括:刑法立法解释的定义;刑法立法解释的特征;刑法立法解释的形式,刑法立法解释的结构;刑法立法解释与刑法立法的区别;刑法立法解释的制定和公布;我国刑法立法解释的现状、成因和改进建言。第六章对刑法司法解释问题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探究。具体包括刑法司法解释的定义和特征;刑法司法解释与刑法立法解释的区别;刑法司法解释的分类;刑法司法解释文件的结构;刑法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刑法司法解释的制定和颁布;刑法司法解释的适用;刑法司法解释的反思与完善。其中尤其深入地探讨了刑法司法解释的定义、分类、结构、制定和颁布、适用,以及我国现有刑法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对策。关于刑法司法解释的定义,笔者对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的“广义说”、“中义说”和“狭义说”三种观点进行了评析,并结合我国法律关于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笔者所主张的刑法解释的一般定义,对刑法解释的定义作了新的表述。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的种类,笔者从七个不同的角度作了划分。关于刑法司法解释的结构,笔者认为,刑法司法解释的文件的构成要素及排列顺序是:文件的名称;制定机关和制定时间;文件编号;制定理由和目的;正文;时效;附件。在论述这些问题时,笔者对现有的刑法司法解释文件在结构上的一些不当做法提出了批评,如文件名称过多和不科学;文件编号的混乱等,并提出了操作性很强的替代方案。关于刑法司法解释的制定,笔者开列了十分详细的步骤;至于刑法司法解释的颁布,笔者则主张应一律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的适用,笔者分别就其实体问题和形式问题发表了见解。关于我国现有刑法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笔者列出了八条之多,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改进意义。第七章论述了刑法学理解释的有关问题。首先,笔者论述了刑法学理解释的定义、特征,以及它与刑法立法解释、刑法司法解释的区别等一般性问题。其次,着重阐述了刑法学理解释的作用,指出:刑法学理解释是全部刑法学的基础和核心;刑法学理解释对刑法司法具有重大的间接作用。最后阐述了我国刑法学理解释进一步繁荣的政策保证和必要条件,以及刑法学理解释的发展方向。笔者认为,刑法学理解释进一步繁荣的政策保证是学术自由;学理解释进一步繁荣的必要条件是学者勇于探索的精神;我国刑法学理解释的发展方向是:更具体、更深刻、更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