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开规制是现代政府介入证券市场的一种特定方式。作为一种管制形态,它曾引起广泛的学术争鸣和政策分歧。20世纪末,伴随一系列管制失败的披露,它又在具有最发达的证券市场的国家乃至转型经济国家内,遭遇巨大的挑战。松弛管制或所谓"加强"管制的论调,虽然各自的立场遇然相异,但共同之处却是在不同层面上对公开规制的否定。在做出相应的立法选择与政策抉择之前,我们理应追问:证券公开规制等监管立法的制度理念是什么?其内蕴的制度条件是什么?选择公开规制的合理性何在,又如何加以实施?公开规制失效的原因何在,我们的制度环境与证券公开规制的理念存在怎样的联系或冲突?就此,本文借助经济学、社会学和法学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对上述问题展开了系统的探讨。全文除导论外,共由五章构成。第一章主要对证券公开规制的制度理念与实现机制做出了解析。公开规制的基本意蕴是确认人们在寻求、获取信息方面的自由和平等。在证券法律中则具体体现为一项证券监管制度,基本内容即为:赋予证券发行和交易中的特定当事人以信息披露义务,以助投资者进行判断。与其他监管制度不同,证券公开规制体现出对国家干预主义和经济自由主义的独特融合,即制度上的经济自由主义和政策上的国家干预主义。该理念的实现机制表现为通过强制公开信息、以维护市场主体的选择自由,进而确保自由竞争,这正好揭示了公开规制理念的不同层次:作为工具性理念的国家干预和作为目的性理念的市场自由。第二章追溯了证券公开规制及其内蕴理念的起源和发展历程,揭示了公开规制历史渊源的基本线索和发展条件。文章在勾画与公开规制存在内在联系的早期商事规范中之说明义务、商业登记与受托管理义务之后,依次描述了证券公开规制的三大发展阶段:一是公开规制在英国的确立,其标志是《1844年股份公司法》的通过,基本结构句括了发行注册、披露年度报告和反欺诈条款;二是公开规制在美国的全面发展,标志是《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颁布,其典型特质分别是"确立公开规制为证券立法的基本监管途径"、"构建从发行公开到继续公开、由证券发行人公开至交易中信息优势方公开的完整体系"、"确立高度权威而又具备专门技术的政府机构担负监管职责";三是公开规制在各国的广泛借鉴和国际间的协调发展。除了各国证券立法上普遍确立公开规制之外,另一个标志是《证券监管目标与原则》等国际文件将透明度和信息披露作为成员国证券监管的最低标准。就此,证券公开规制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进程可以归结为:由个别契约关系中的"说明义务":无论是保险合同或是财产的受托管理中产生的一种诚信义务,发展到"公司对于股东的信息披露义务",进而转化为"公司及有关主体向全社会投资者的信息公开",再发展至由专门的政府机关推动和执行的一套完整的公开规制体系,最后演化为各国证券监管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项基本制度。通过回顾和总结上述历史进程,文章提出了以下观点:(1)法律对契约自由的一定限制是确立披露义务的首要基础,但这时的披露仅是个别的、有限领域的。(2)立法由社会本位而非个人本位出发,是信息披露面向社会公众、全面公开的重要条件,此时接受公开信息的对象不再局限于公司既有的股东或债券持有人,披露的内容也不限于公司经营和财务信息,而涵盖特定的交易信息。(3)国家干预的强势而又有限度地介入,是公开规制最终形成的必备条件,它确保公开规制成为可以操作的社会游戏规则而非仅供人欣赏的摆设;同时,政府的过度干预不仅与公开规制的制度设计抵梧,并且难免成为窒碍市场发展、激发金融危机的隐蔽而重大的制度因素。第三章针对人们对证券公开规制的质疑和困惑,分别运用经济分析、法律分析和社会分析的方法,利用信息理论、信义理论和社会信任理论,全面剖析公开规制及其理念的理论根据,在此基础上,揭示其效率价值、公平价值和秩序价值,由此证成证券公开规制的正当性。首先,通过对信息不完全的市场缺陷及证券市场信息问题特殊性的剖析,文章指出,信息失灵作为市场内生的问题,无法完全通过市场自身加以克服,政府干预成为不可替代的一个选择,公开规制的基本属性正是克服证券市场信息失灵的管制制度。信息理论是对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的修正,而非彻底否定市场机制,因此它内蕴着对市场自由选择的尊重和坚持,由此也就奠定了国家干预和市场自由分别以工具性理念和目的性理念共存于公开规制的理论基础。所以,以信息理论为制度根据的证券公开规制,其蕴涵的效率价值就体现在政府通过信息披露监管介入市场、弥补信息不完全的市场缺陷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确保了市场的选择自由和竞争秩序。由此方才得以在克服市场失灵的同时力求避免政府失灵。进言之,证券市场有关发行和交易的选择自由(权利)仍然归属市场主体,政府除了实施公开规制之外并不握有证券发行和上市交易的"生杀大权",相应地,政府的判断失误、对管制资源的"寻租"问题都能得到最大程度的避免。所谓"制度上的自由主义和政策上的干预主义"的制度理念,其合理性恰在于此。其次,根据对信义理论的分析,证券市场投资契约(证券发行和一定条件下的证券交易)存在严重的权利失衡倾向,属于所谓"信义关系"的性质;公开规制正是作为矫正"信义关系"权利失衡的基本途径而得以确立。公开规制的公平价值由此体现为,通过赋予交易关系中的信息优势方以高于普通法律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以求确保在"专业理财"的效率与"委托人"的财产安全之间获得衡平。再次,根据对社会信任理论的分析,作为连接融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精神桥梁的信任秩序,受证券资产"虚拟性"的制约而极其脆弱;证券交易披上了"神秘的外衣",投资者犹如潜行在漫漫黑夜,几乎不能自保,最终导致公众回避市场投资与证券交易。扭转此等局面、重拾公众信任的首要途径,惟信息公开莫属。公开规制的秩序价值就表现为它有助于构建社会良性秩序。具体又通过增加市场透明度,消除公众恐惧、控制融资企业、抑制欺诈行为等功能的发挥,促进投资者的平等意识和参与激情,维系社会信任关系。第四章从制度理念的可行性角度,对证券公开规制的制度架构与具体规范进行了全面曲考察与论证。文章认为,证券公开规制的体系涵盖了三个组成部分:披露义务、保障信息公开的制度和政府的地位与职责。考虑到三个部分在制度规范上的交又规定,为了强调重点、避免重复,本文以披露义务基本规范的线索为思路,围绕"什么人应当承担披露义务"、"哪些信息应当披露以及如何披露"和"法律责任"等三个问题进行剖析。首先,关于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文章认为应当在区分披露义务主体与执行主体的基础上,赋予证券发行公司、董享和公司控制者、持股者与收购人以独立的披露义务。其中,证券发行公司作为最基本的义务主体,其披露义务贯穿证券发行流通活动的始终,这具体又分为发行公开与持续公开,前者以注册登记管理为必备要件;而公司的董事或控股股东承担独立披露义务是应对"所有与控制分离"、平衡利益冲突带来的挑战的有效对策。其次,关于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方式,文章认为应当遵循"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和"便捷性"等五项原则。受人们认知和判断差异的影响,信息披露与接受的活动都体现相当的主观成分,法律成熟国家的经验表现为赋予监管者有关监管细则的制定权限和法官以恰当的自由裁量权。再次,关于公开规制的法律责任,本文针对制度的现实要求而集中分析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虚假陈述的责任属性目前归于侵权责任,但以立法目的与规范特点考察,则宜定位于独立责任;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归为四类,即证券发行人和发起人、董事和经理、经销商及其董事、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专业人员;虚假陈述的请求权主体限于在虚假陈述出现后至被纠正前的期间内、在证券市场上"买"或"卖"过特定证券、当时并不知情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虚假陈述的构成要件也也括四个方面,但尚需要进一步明晰;虚假陈述的救济程序除了遵循普通诉讼的要求之外,应当发挥监管者的信息、技术和决策优势,透过"公益诉讼"的渠道,提高公开规制的制度功效。第五章在考察中国证券公开规制实践绩效的基础上,剖析制度失效的成因及其背后的制度冲突和障碍。首先,中国证券立法至少从外观上看"己具有一个典型的信息披露制度所要求的所有条件",但实践绩效却与制度设计相去甚远。信息披露已属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建设最薄弱的环节之一,这尤其表现在:信息披露违规现象普遍、披露的信息缺乏公信力、"造假"手法登峰造极、虚假陈述大案频频曝光、受虚假陈述侵害的投资者难以通过有效途径获致救济。其次,文章从市场主体自身规范性的角度,分析我国上市公司所存在的严重"内部人控制九问题对于公开规制功能的消解;同时,法律实施不力以至"罚不当过"也放纵了违规行为。在此基础上,文章进一步探究中国社会制度变迁的背景下证券监管所面临的制度障碍。在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中,当今中国社会正经历由计划经济迈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由传统社会转向现代社会的双重制度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内蕴着政府非理性价值偏好与制度变迁的目标之间、未经"一致性协商九的各个利益集团内部之间及其与政府之间的剧烈冲突,表象之一即为立法所强制推行的制度偏离预定目标。公开规制概莫能外。特别是由此形成的证券市场政府主导模式以"违背一致性同意原则》为要素,含摄着对市场主体自由意志的否定,与公开规制目的性理念的冲突在所难免。进而促成政府主导型证券制度对公开规制的压制,信息披露监管的市场基础由此削弱,制度失效因此产生。另一方面,传统社会的典型规范(观念、行为方式等)也在一定层面消解了公开原则的功效。论文的基本结论是:中国证券公开规制的体制基础不仅让人"造假,而且激发企业的"造假",公开规制的失效难以避免。而我国当前体制弊端的实质是扭曲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基本定位,与公开规制的制度理念发生直接冲突。因此,证券市场的制度建构乃至社会变迁的过程,绝非单纯的移植先进法律规范和执行法律的问题;就公开规制而言,法律规范及其预设目标的实现,除了立法和执法的自身建设之外,还必须根据制度内蕴的价值和理念要求,创造法律适用的制度环境,尤其包括政府行为方式与公众的社会观念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