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新建(含改建、扩建、机组铭牌容量改变,下同)电厂接入广东电网的管理,维护电厂与电网平等互利的关系和双方合法的权益,适应建立电力市场的要求,保障电网安全,保证电源与电网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Q/CSG21504-2009《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电厂并网管理办法》,结合广东电网公司(简称省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电厂并网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新建电厂在上报核准前,必须与省公司或直属地级市供电局(简称市供电局)签订“并网意向协议书”,新建电厂核准后必须与省公司或市供电局签订“并网协议书”、新建电厂投产前必须与省公司或市供电局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所有接入广东电网的新建电厂含企业自备电厂适用于本办法,包括火电厂、水电厂、抽水蓄能电站、核电站及风力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电厂。所有并入广东电网的新建电厂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和能源政策,符合南方电网电力发展规划和广东省电力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