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假如“洞穴奇案”在中国
洞穴杀人案——华朝本元三年于朝堂集议
观点一 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
大司寇韩鞅陈词
观点二 乱世的犯罪,责任主要在国家
太学生顾登龙陈词
观点三 法之意,在法内
少司寇于公杰陈词
观点四 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
议郎苏子昂陈词
观点五 反常案件应该用权道裁断
御史章介之陈词
观点六 爱有差等,人命可以排序
经博士孟舆陈词
观点七 孝行不能越出私门危及第三人
中执法张鸷陈词
观点八 臣才有忠孝冲突,子只有孝的义务
大夫董熹陈词
观点九 孝子扬父之美,不陷亲于不义
太傅孔礼陈词
观点十 仁义是比忠孝更基础的价值
太学祭酒朱九庠陈词
观点十一 孝子恻隐惨怛之心,不可以常理绳之
太师陆阳仁陈词
观点十二 法律必须衡量判决后的利弊
刑部尚书吕治平陈词
观点十三 充分的假设才能解明一个案件
太常卿公孙白驹陈词
观点十四 吃人的道德,是法文化的畸儿
太史庄耳陈词
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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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成自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