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植物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具有生态性、多样性、遗传性和可再生性等特点,对维护生态平衡、促列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展经济具有重要作用。《中华列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指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护的野生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