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取士

明夷待访录 作者:清·黄宗羲


  取士上

  取士之弊,至今日制科而极矣。故毅宗尝患之也,为拔贡、保举、准贡、特授、积分、换授,思以得度外之士。乃拔贡之试,犹然经义也,考官不遣词臣,属之提学,既已轻于解试矣。

  保举之法,虽曰以名取人,不知今之所谓名者何凭也,势不得不杂以贿赂请讬。及其捧檄而至,吏部以一义一论试之,视解试为尤轻矣。准贡者用解试之副榜,特授者用会试之副榜。夫副榜,黜落之余也。其黜落者如此之重,将何以待中式者乎?积分不去赀郎,其源不能清也;换授以优宗室,其教可不豫乎!凡此六者,皆不离经义,欲得胜于科目之人,其法反不如科目之详,所以徒为纷乱而无益于时也。  唐进士试诗赋,明经试墨义。所谓墨义者,每经问义十道,五道全写疏,五道全写注。宋初试士,诗、赋、论各一首,策五道,帖《论语》十,帖对《春秋》或《礼记》墨义十条,其九经、五经、三礼、三传、学究等,设科虽异,其墨义同也。

  王安石改法,罢诗赋、帖经、墨义,中书撰大义式颁行,须通经有文采,乃为中格,不但如明经、墨义、粗解章句而已。然非创自安石也,唐柳冕即有“明《六经》之义,合先王之道者以为上等,其精于传注与下等”之议。权德舆驳曰:“注疏犹可以质验,不者有司率情上下其手,既失其末,又不得其本,则荡然矣。”

  其后宋祁、王珪累有“止问大义,不责记诵”之奏,而不果行,至安石始决之。  故时文者帖书、墨义之流也。今日之弊,在当时权德舆已尽之。向若因循不改,则转相模勒,日趋浮薄,人才终无振起之时。若罢经义,遂恐有弃经不学之士,而先王之道益视为迂阔无用之具。

  余谓当复墨义古法,使为经义者全写注疏、大全、汉宋诸儒之说,一一条具于前,而后申之以己意,亦不必墨守一先生之言。由前则空疏者绌,由后则愚蔽者绌,亦变浮薄之一术也。

  或曰:“以诵数精粗为中否,唐之所以贱明经也,宁复贵其所贱乎?”曰:“今日之时文,有非诵数时文所得者乎?同一诵数也,先儒之义学,其愈于饾饤之剿说亦可知矣。非谓守此足以得天下之士也,趋天下之士于平实,而通经学古之人出焉。昔之诗赋亦何足以得士!然必费考索,推声病,未有若时文,空疏不学之人皆可为之也。”

  取士下

  古之取士也宽,其用士也严;今之取士也严,其用士也宽。古者乡举里选,士之有贤能者,不患于不知。降而唐宋,其为科目不一,士不得与于此,尚可转而从事于彼,是其取之之宽也。“王制”论秀士,升之司徒曰选士:司徒论选士之秀者,升之学曰俊士:大乐正论造士之秀者,升之司马曰进士,司马论进士之贤者,以告于王而定其论。  论定然后官之,任官然后爵之,位定然后禄之。一人之身,未入仕之先凡经四转,已入仕之后凡经三转,总七转,始与之以禄。唐之士,及第者未便解褐,入仕吏部,又复试之。韩退之三试于吏部无成,则十年犹布衣也。宋虽登第入仕,然亦止是簿尉令录,榜首才得丞判,是其用之之严也。宽于耻则无枉才,严于用则少幸进。

  今也不然。其所以程士者,止有科举之一途,虽使古豪杰之士若屈原、司马迁、相如、董仲舒、杨雄之徒,舍是亦无由而进取之,不谓严乎哉!一日苟得,上之列于侍从,下亦置之郡县、即其黜落而为乡贡者,终身不复取解,授之以官,用之又何其宽也!严于取,则豪杰之老死丘壑者多矣;宽于用,此在位者多不得其人也。

  流俗之人,徒见夫二百年以来之功名气节,一二出于其中,遂以为科法已善,不必他求。不知科目之内,既聚此百千万人,不应功名气节之士独不得入,则是功名气节之士之得科目,非科目之能得功名气节之士也。假使士子探筹,第其长短而取之,行之数百年,则功名气节之士亦自有出于探筹之中者,宁可谓探筹为取士之善法耶?究竟功名气节人物,不及汉唐远甚,徒使庸妄之辈充塞天下。岂天下之不生才哉?则取之之法非也。

  吾故宽取士之法,有科举,有荐举,有太学,有任子,有郡邑佐,有辟召,有绝学,有上书,而用之之严附见焉。

  科举之法:其考校仿朱子议:第一场《易》、《诗》、《书》为一科,子午年试之;《三礼》兼《大戴》为一科,卯年试之;《三传》为一枓,酉年试之。试义各二道,诸经皆兼《四书》义一道。答义者先条举注疏及后儒之说,既备,然后以“愚按”结之。其不条众说,或条而不能备,竟入己意者,虽通亦不中格。有司有不依章句移文配接命题者,有丧礼服制忌讳不以为题者,皆坐罪。

  第二场周、程、张、朱、陆六子为一科,孙、吴武经为一科,荀、董、扬、文中为一科,管、韩、老、庄为一科,分年各试一论。

  第三场《左》、《国》、《三史》为一科,《三国》、《晋书》、《南北史》为一科,新、旧《唐书》、《五代史》为一科,《宋史》、有明《实录》为一科,分年试史论各二道。

  答者亦必摭事实而辨是非。若事实不详,或牵连他事而于本事反略者,皆不中格。

  第四场时务策三道。  凡博士弟子员遇以上四年仲秋,集于行省而试之,不限名数,以中格为度。考官聘名儒,不论布衣、在位,而以提学主之。明年会试,经、子、史科,亦依乡闱分年,礼部尚书知贡举。登第者听宰相鉴别,分置六部各衙门为吏,管领簿书。拔其尤者,仿古侍中之职在天子左右,三考满常调而后出官郡县。又拔其尤者为各部主事,落第者退为弟子员,仍取解试而后得入礼闱。

  荐举之法:每岁郡举一人,与于待诏之列。宰相以国家疑难之事问之,观其所对,令廷臣反覆诘难,如汉之贤良、文学以盐铁发策是也。能自理其说者,量才官之;或假之职事,观其所效而后官之。若庸下之材剿说欺人者,举主坐罪,其人报罢。若道德如吴与弼、陈献章,则不次待之,举主受上赏。

  太学之法:州县学每岁以弟子员之学成者,列其才能德艺以上之,不限名数,缺人则止。太学受而考之,其才能德艺与所上不应者,本生报罢。凡士子之在学者,积岁月累试,分为三等:上等则同登第者,宰相分之为侍中属吏;中等则不取解试,竟入礼闱;下等则罢归乡里。

  任子之法:六品以上,其子十有五年皆入州县学,补博士弟子员,若教之十五年而无成则出学。三品以上,其子十有五年皆入太学,若教之十五年而无成则出学。今也大夫之子与庶民之子同试,提学受其请讬,是使其始进不以正,不受其请讬,非所以优门第也。公卿之子不论其贤否而仕之,贤者则困于常调,不贤者而使之在民上,既有害于民,亦非所以爱之也。  郡县佐之法:郡县各设六曹,提学试弟子员之高等者分置之,如户曹管赋税出入,礼曹主祀事、乡饮酒、上下吉凶之礼,兵曹统民户所出之兵、城守、捕寇、工曹主郡邑之兴作,刑曹主刑狱,吏曹主各曹之迁除资俸也。满三考升贡太学,其才能尤着者,补六部各衙门属吏。凡廪生皆罢。

  辟召之法:宰相、六部、方镇及各省巡抚,皆得自辟其属吏,试以职事,如古之摄官。其能显着,然后上闻即真。绝学者,如历算、乐律、测望、占候、火器、水利之类是也。郡县上之于朝,政府考其果有发明,使之待诏。否则罢归。

  上书有二:一,国家有大事或大奸,朝廷之上不敢言而草野言之者,如唐刘蕡、宋陈亮是也,则当处以谏职。若为人嗾使,因而挠乱朝政者,如东汉牢修告捕党人之事,即应处斩。

  一,以所着书进览,或他人代进,详看其书足以传世者,则与登第者一体出身。若无所发明,篡集旧书,且是非谬乱者,如今日赵宦光《说文长笺》、刘振《识大编》之类,部帙虽繁,却其书而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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