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卷四十

周礼注疏 作者:


●卷四十

《周礼注疏》
卷四十
辀人为辀。辀,车辕也。《诗》云:“五楘梁辀。”○辀,张留反,《方言》云:“楚卫之间,辕谓之辀。”楘,音木,本又作韏同。
  [疏]“辀人为辀”
  ○释曰:於三十工无辀人之官,但车事是难,故车官别主此职也。云“《诗》云五楘梁辀”者,《秦诗》。引之者,证辀是车辕之事,彼注云:“楘,历录也。梁辀,上句衡也。一辀五束,束有历录”是也。

  辀有三度,轴有三理。目下事。度,深浅之数。
  [疏]注“目下”至“之数”
  ○释曰:云“度深浅之数”者,“四尺七寸”之等是也。

  国马之辀深四尺有七寸,国马,谓种马、戎马、齐马、道马,高八尺。兵车、乘车轵崇三尺有三寸,加轸与辦七寸,又并此辀深,则衡高八尺七寸也。除马之高,则馀七寸,为衡颈之间也。郑司农云:“深四尺七寸,谓辕曲中。”○种,章勇反。齐,侧皆反。辦,音卜,旧方木反,又音仆。
  [疏]注“国马”至“曲中”
  ○释曰:知国马谓种、戎、齐、道者,《校人》马有六种,下文有田马、驽马,明此四者当国马也。《廲人》云“马八尺以上为龙”,故郑云“高八尺”。云“兵车、乘车轵崇三尺有三寸”者,上文云兵车轮崇六尺有六寸,轵崇三尺三寸,加轸与辦四尺是也。云“馀七寸,为衡颈之间也”者,按下文注,衡围一尺三寸五分寸之一,颈围九寸十五分寸之九。并尺三寸与九寸为二尺二寸。衡围五分寸之一,於十五分寸之九,当得十五分寸之三,并颈围十五分寸之九,为十五分寸之十二。围三径一,二十一寸径七寸。馀有一寸十五分寸之十二。一寸复分之为十五分,通前十五分寸之十二为二十七,径得十五分寸之九。此九分当为马颈低消之。先郑云“深四尺七寸,谓辕曲中”者,此据舆以上而言,故后郑从之也。

  田马之辀深四尺,田车轵崇三尺一寸半,并此辀深而七尺一寸半。今田马七尺,衡颈之间亦七寸,则轸与辦五寸半,则衡高七尺七寸。
  [疏]注“田车”至“七寸”
  ○释曰:郑以上文田车轮崇六尺有三寸,轵崇三尺一寸半,并此辀深四尺,为七尺一寸半,加轸与辦五寸半,总七尺七寸。驽马高七尺,则七寸亦衡颈之间消之也。知加轸与辦五寸半,不七寸者,亦约轵崇与兵车轵崇校寸半,明轸辦亦校寸半也。云“田马七尺”者,亦约《廲人》“马七尺曰騫”。以其兵车乘车驾国马,明田车騫马也。以此约之,明役车驾驽马也。

  驽马之辀深三尺有三寸。轮轵与轸辦大小之减率寸半也。则驽马之车,轵崇三尺,加轸与辦四寸,又并此辀深,则衡高六尺七寸也。今驽马六尺,除马之高,则衡颈之间亦七寸。○咸,本又作减,同洽斩反。率,音类,又音律,下同。
  [疏]注“轮轵”至“七寸”也
  ○释曰:郑以田车之轮,下於兵车、乘车,轵崇及轸辦皆校一寸半。则驽马是六尺之马,所驾之车又宜下,故知轮轵轸辦大小之减率,例一寸半,与田车减兵车、乘车同也。是以郑解驽之车,皆减田车一寸半也。若然,衡颈之间同七寸著,车虽有高下,至於衡颈,不得不同,故下云“小於度谓之无任”。衡颈用力是同,是以不得有粗细。

  轴有三理:一者以为媺也,无节目也。
  [疏]“轴有”至“媺也”
  ○释曰:上文虽辀与轴并列,辀有三度已言,轴有三理未说,故於此重起端序耳。云“一者以为美也”者,无节目是轴之美状也。

  二者以为久也,坚刃也。三者以为利也。滑密。軓前十尺,而策半之。谓辀轨以前之长也。策,御者之策也。十或作七。合七为弦,四尺七寸为钩,以求其股,股则短矣,“七”非也。郑司农云:“軓,谓式前也。书或作。”玄谓軓是。軓,法也。谓舆下三面之材,軓式之所尌,持车正也。○軓,刘音犯,注同。,音犯。尌,音树。
  [疏]注“谓辀”至“正也”
  ○释曰:云轨,谓车式。“式前十尺”,谓辕曲中。“而策半之”,半之策则五尺矣。言策者,策以御马,欲取策与辀长短相准合度之意也。云“十或作七,合七为弦,四尺七寸为钩,以求其股,股则短矣”者,七七四十九,四丈九尺。四四十六,丈六尺。七七四十九,又得四尺九寸。并之,二丈九寸。筭法以钩除弦,以二丈九寸除四丈九尺,仍有二丈八尺一寸在。然后以求其股,以二丈八尺一寸方之,为五尺之方,五五二十五,用二丈五尺为方五尺也。馀有三尺一寸,皆以方一寸乘之,得三百一十寸,方之,三百寸得广六寸,长五尺。中分之,裨前五尺之方,一厢得三寸,角头方三寸,三三而九。又用一寸之方九,馀有一寸之方一在。总得方五尺三寸馀方一寸。以此言之,则轨前惟有五尺三寸,不容马,故云“股则短矣,七非也”。云“书或作。玄谓軓是。軓,法也。谓舆下三面之材,輢式之所尌,持车正也”者,若然,经作“軓”字,不为“”。先郑以轨为式前,后郑从古书“”不从“軓”者,以为法。是定虽有《少仪》“祭轨”字,为车旁“凡”,舆此古书车旁“”字虽异,同是式前,若作“轨”则不可,轨谓辙广,毂末亦为轨,故《少仪》云“祭左右軓”。軓即毂末。《考工》“经涂九轨”,轨即辙广,是轨不定,故从也。

  凡任木:目车持任之材。
  [疏]注“目车持任之材”
  ○释曰:此与下经为目。“任木”,即下云“任正”以下是也。

  任正者,十分其辀之长,以其一为之围;衡任者,五分其长,以其一为之围。小於度,谓之无任。任正者,谓舆下三面材、持车正者也。辀,轨前十尺与隧四尺四寸,凡丈四尺四寸。则任正之围,尺四寸五分寸之二。衡任者,谓两轭之间也。兵车、乘车衡围一尺三寸五分寸之一。无任,言其不胜任。○隧,虽遂反。轭,於革反。胜,音升。
  [疏]“任正”至“无任”
  ○释曰:任正与衡任粗细不同者,各有所宜,故不同也。是以云“小於度,谓之无任”,无任,谓折坏不任用也。
  ○注“任正”至“胜任”
  ○释曰:名任正者,此木任力,车舆所取正。以其两輢之所树於此木,较,式,依於两軓,故曰任正也。云“三面材”者,此木下及两旁见面,其上面托著舆板,其面不见,故云三面材也。云“辀,轨前十尺与隧四尺四寸,凡丈四尺四寸”者,以其经云“辀”,则軓前与下总是辀,故郑通计之。一丈得一尺,四尺得四寸,四寸者一寸为五分,四寸为二十分,得二分,故云“任正之围尺四寸五分寸之二”。云“衡任者,谓两轭之间也”者,服马有二,一马有一轭。轭者,厄马领不得出。云两厄之间,则当辀颈之处,费力之所者也。云“兵车、乘车衡围一尺三寸五分寸之一”者,田车之衡,更无别文,亦应与兵车、乘车同。郑特言此二者,都无正文。且据尊者而言,其田车之衡任亦当同也。衡长六尺六寸,五尺得一尺,又以尺五寸得三寸,又以一寸者为五分,得一分,故云衡围一尺三寸五分寸之一也。

  五分其轸间,以其一为之轴围。轴围亦一尺三寸五分寸之一,与衡任相应。
  [疏]注“轴围”至“相应”
  ○释曰:上《舆人》云“轮崇、车广、衡长参如一”,则轸间即舆广舆衡长,俱六尺六寸。以六尺六寸五分取一,与衡任同,故轴围亦一尺三寸五分寸之一,与衡任相应也。

  十分其辀之长,以其一为之当兔之围。辀当伏兔者也,亦围尺四寸五分寸之二,与任正者相应。
  [疏]注“辀当”至“相应”
  ○释曰:“当兔”,谓舆下当横轴之处,亦通计辀之轨前及隧,总计一丈四尺四寸,十分取一,故辀之伏兔之处,粗细之围有一尺四寸五分寸之二,与相应也。

  参分其兔围,去一以为颈围。颈,前持衡者,围九寸十五分寸之九。
  [疏]注“颈前”至“之九”
  ○释曰:衡在辀颈之下,其颈於前向下持制衡鬲之辅,故云“颈前持衡辕”者也。云“围九寸十五分寸之九”者,以前当兔围有一尺四寸五分寸二,今以一尺二寸三分之,去四寸得八寸。又以一寸者分为十五分,二寸为三十分。又以五分寸二者为六分,并三十分为三十六分。三十分去十分,得二十分。六分者去二分,得四分。总得二十四分。以十五分为一寸,仍有九分在。添前八寸,总九寸十五分寸之九也。

  五分其颈围,去一以为踵围。踵,后承轸者也,围七寸七十五分寸之五十一。
  [疏]注“踵后”至“十一”
  ○释曰:辀后承轸之处,似人之足跗在后,名为踵,故名承轸处为踵也。还以上注九寸十五分寸之九计之,取五寸,去一寸得四寸,仍有四寸九分在。一寸为七十五分,四寸为三百分。又以十五分寸之九者转为四十五分。三百分,五分去一,去六十分,得二百四十分。四十五分者,五九四十五,为五分,分得九分,去一九,得三十六分。并前总二百七十六分。还以七十五分约寸,取二百二十五分,为三寸。添前四寸为七寸,馀有五十一。是以郑云“围七寸七十五分寸之五十一”也。

  凡揉辀,欲其孙而无弧深。孙,顺理也。杜子春云:“弧读为净而不汙之汙。”玄谓弧,木弓也。凡弓引之中参,中参,深之极也。揉辀之倨句,如二可也,如三则深,伤其力。○孙,音逊,注同。弧,音胡,杜音乌。汙,李音乌,一音纡。
  [疏]注“孙顺”至“其力”
  ○释曰:言“揉”者,以火揉,使曲也。“欲其孙”者,欲使顺理揉之。云“无弧深”者,无得如弓之深,弓之深大曲也。“玄谓弧,木弓也”者,见於三仓六弓皆是角反张者也。《易》云“弦木为弓”,是木弓也。云“凡弓引之中参,中参深之极也”者,弓之下制六尺,引之,引之三尺,是中参深之极也。云“如二可也”者,六尺引二尺,若然,九尺得三尺,则是弓一尺得三寸三分寸之一。辀轨以前十尺,国马之辀深四尺七寸,与二不相当者,通计一丈四尺四寸,并舆下数之,故得二也。二者,辀总长丈四尺四寸,且取丈二尺得四尺,馀二尺四寸,复得八寸,总为四尺八寸,是国马之辀犹不满二之数也。言二,举大而言。

  今夫大车之辕挚,其登又难。既克其登,其覆车也。必易此无故,唯辕直且无桡也。大车,牛车也。挚,輖也。登,上阪也。克,能也。○夫,音符。挚,竹二反。覆,芳服反。易,以豉反,下注“之易”、“喻易”同。輖,音周,一音吊,或竹二反。上,时掌反,下“登上”也。
  [疏]“今夫”至“桡也”
  ○释曰:攻木之工有七:轮人、舆人造四马车,自上以来所陈者是也。车人造大车、柏车、羊车,是驾牛车,自在下《车人》。今於此说大车者,但辀人造辀,主为四马车辕,因说驾牛者亦须曲桡之意,是以下文云“是故辀欲颀典”已下,还说四马之辕也,此一经说牛车辕不桡之意。
  ○注“大车”至“能也”
  ○释曰:知“大车,牛车也”者,《车人》“大车、柏车皆牛车”,又下文云“缢其牛”,故知牛车也。

  是故大车平地既节轩挚之任,及其登阤,不伏其辕,必缢其牛。此无故,唯辕直且无桡也。阤,阪也。故书“伏”作“偪”。杜子春云:“偪当作伏。”○缢,一臂反,刘於计反。偪,音逼。故登阤者,倍任者也,犹能以登。及其下阤也,不援其邸,必緧其牛后。此无故,唯辕直且无桡也。倍任,用力倍也。故书“緧”作“”。郑司农云:“读为緧,关东谓纣为緧。,鱼字。”○援,音袁。邸,丁礼反。緧,音秋。纟叟,音秋,与緧同。
  [疏]注“倍任”至“鱼字”
  ○释曰:云“故书緧作,先郑云读为緧,关东谓纣为緧”者,按《方言》本纣,自关而东,韩郑汝颍而东谓之为纟秋,或谓之为曲纶,自关而西为纣。云“,鱼字”者,破故书为也。字犹名也。既是鱼名,明不从故书也。

  是故辀欲颀典。颀典,坚刃貌。郑司农云:“颀读为恳,典读为殄。驷马之辕,率尺所一缚,恳典似谓此也。”○颀,苦很反。典,音殄,又敕殄反,注同。
  [疏]注“颀典”至“此也”
  ○释曰:此已下还说四马车辕也。先郑云“四马之辕,率一尺所一缚”者,此即《诗》“五楘梁辀”,一也。

  辀深则折,浅则负。揉之大深,伤其力,马倚之则折也。揉之浅,则马善负之。○倚,於绮反。
  [疏]注“揉之”至“负之”
  ○释曰:“揉之大深”,则如上弧深。云“马倚之则折也”者,马不倚深亦不折,故以马倚之乃折。云“揉之浅,则马善负之”者,辀直似在马背,负之相似,故善。“负之”本或作“若负”,皆合义,不须改也。

  辀注则利准,利准则久,和则安。故书“准”作“水”。郑司农云:“注则利水,谓辕脊上雨注,令水去利也。”玄谓利水重读,似非也。注则利,谓辀之揉者形如注星,则利也。准则久,谓辀之在舆下者平如准,则能久也。和则安,注与准者和,人乘之则安。○准,音水,又如字,下及注皆同。重,直用反,又直龙反。
  [疏]注“故书”至“则安”
  ○释曰:依后郑读,当云“辀注则利也,准则久也,和则安也”。利准不重读。先郑依故书准为水解之,后郑不从者,辀辕之上纵不为雨注,水无停处,故不从也。后郑云“辀之揉”者,形如注星,则利也者,此无正文,亦是后郑以意解之。辀之,谓形势似天上注星,车之利也。云准则久者,准,平也。亦水之类,故以准为平解之。云“辀之在舆下者,平如准”者,辀平,舆亦平,平则稳,故得长久也。云“和则安,注与准者和,人乘之则安”者,注谓辕曲中以前,准谓在舆下,前后曲直调和,则人乘之安稳。安知据人者,见下文云“终日驰聘,左不倦”,又云“终岁御,衣衽不敝”,是安据人可知也。

  辀欲弧而折,经而无绝。揉辀大深则折也。经,亦谓顺理也。
  [疏]注“揉辀”至“理也”
  ○释曰:云“辀欲弧而无折”者,按上文云“孙而无弧深”,此云“欲弧而无折”者,此欲得如弧,无使折,无使折,则不弧深,亦一也。此云“经而无绝”,即上文“欲其孙”,亦一也,故郑云“经亦谓顺理也”。

  进则与马谋,退则与人谋,言进退之易,与人马之意相应。马行主於进,人则有当退时。
  [疏]注“言进”至“退时”
  ○释曰:车是无情之物,人马则有情,有情乃有谋,今言车与人、马谋者,若下文“犹能一取”,皆是喻其利也。故郑云“言进退之易,与人马之意相应”。云“马行主於进,人则有当退时”者,马之进退,由人纵止,恐策及之,惟知其进,故云马行主於进;人则有当退时,去住自由,路远则倦,故当有退时。

  终日驰骋,左不楗,杜子春云:“楗读为蹇。左面不便,马苦蹇。辀谓善,则马不蹇也。”书楗或作券。玄谓券今倦字也。辀和则久驰骋,载在左者不罢倦。尊者在左。○楗,杜音蹇,郑音倦。便,婢面反。罢,音皮。
  [疏]注“杜子”至“在左”
  ○释曰:子春意,据军将乘车之法,将在中,故御者在左。楗为蹇涩解之。四马六辔,在御之手,而不在中央,而在於左,故云“左面不便,马苦蹇。辀调善,则马不蹇也”。云“书楗或作券。玄谓今倦字也”,以为寻常在国乘车之法,尊在左,御者中央,故取上文和安解之。言“辀和而久驰骋,载在左者不罢倦。尊者在左”者,《曲礼》云:“乘君之乘车,不敢旷左,左必式。”注云:“君存,恶空其位,是尊者在左也。”

  行数千里,马不契需,郑司农云:“契读为‘爰契我龟’之契,需读为‘畏需’之需。谓不伤蹄,不需道里。”○契,苦结反,注同。需,音须,又乃乱反。
  [疏]注“郑司”至“道里”
  ○释曰:云“先郑云契读为爰契我龟之契”者,《诗》之文也。“需读为畏需之需”,谓从《易·需卦》之需。

  终岁御,衣衽不敝,衽谓裳也。○衽,而甚反,又而鸩反。
  [疏]注“衽谓裳也”
  ○释曰:《礼记·深衣》“续衽钩边”者,据在旁属带处。至於《问丧》云“抭上衽”及《曲礼》云“苞屦抭衽不入公门”,此皆据深衣十二幅,要间之裳皆是衽,故此注云“衽谓裳也”。

  此唯辀之和也。和则安,是以然也。谓“进则与马谋”而下。
  [疏]注“和则”至“而下”
  ○释曰:总结上“进则与马谋”已下四经。四者皆由辀和。

  劝登马力,登,上也。辀和劝马用力。马力既竭,辀犹能一取焉。马止,辀尚能一前取道,喻易进。良辀环灂,自伏兔不至轨七寸,轨中有灂,谓之国辀。伏兔至軓,盖如式深。兵车、乘车式深尺四寸三分寸之二。灂不至軓七寸,则是半有灂也。辀有筋胶之被,用力均者则灂远。郑司农云:“灂读为灂酒之灂。环谓漆沂鄂如环。”○灂,子肖反,李音在学反。被,皮寄反。沂,鱼巾反。鄂,五各反。
  [疏]注“伏兔”至“如环”
  ○释曰:经云“自伏兔不至軓七寸”者,是从内向外之言。更云“軓中有灂”者,灂谓漆,则七寸外,軓内乃有灂。云“伏兔至軓,盖如式深”者,伏兔衔车轴,在舆下,短不至軓,軓即舆下三面材是也。无伏兔处去轨远近无文,以意斟酌,经云“自伏兔不至軓七寸”,明七寸之外,更有寸数,故郑云伏兔至軓盖如式深也。即引“兵车、乘车式深一尺四寸三分寸之二”为证,此数即上云“隧四寸三分一在外,以揉其式”是也。若然,自伏兔至軓亦一尺四寸三分寸之二,如是,辀辕之深入式下,半一尺四寸三分寸二,有七寸三分寸一。直言“半有灂”者,据七寸。不言三分寸之一,举全数而言也。言“用力均者则灂远”者,用力均,谓軓前十尺并入式下,曲直皆用力,则漆入式下七寸是灂远也。郑读灂酒之灂者,读从《士冠礼》“若不体,灂用酒”之灂也。云“环灂谓漆沂鄂如环”者,指谓漆之文理也。

  轸之方也,以象地也。盖之圜也,以象天也。轮辐三十,以象日月也。盖弓二十有八,以象星也。轮象日月者,以其运行也。日月三十日而合宿。
  [疏]“轸之”至“星也”
  ○释曰:此言总结上车及盖取象之意。云“轸之方也,以象地也”者,据舆方而言,不言舆言轸者,轸是舆之本,故举以言之。云“盖之圜也,以象天也”者,即上舆人所造者也。云“以象星”者,星则二十八宿,一面有七,角亢之等是也。若据日月合会於其处,则名宿,亦名辰,亦名次,亦名房也。若不据会宿,即指星体而言星也。
  ○注“轮象”至“合宿”
  ○释曰:云“轮象日月者,以其运行也。日月三十日而合宿”者,轮乃运行之物,至於日,则一日行一度,一年一周天。月行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一月一周天。又行一辰,遂及日而合宿,是日月亦是运行之物,故以轮象之也。

  龙旂九斿,以象大火也。交龙为旂,诸侯之所建也。大火,苍龙宿之心,其属有尾,尾九星。○斿,音留。宿,音秀,下同。
  [疏]注“交龙”至“九星”
  ○释曰:自此以下为上造车,车上皆建旌旂,故因说旌旗之义也。然此已下九斿、七斿、六斿、四斿之旌旗,皆谓天子自建,非谓臣下。知者,以此九七六四不与臣下命相当故也。若臣下,则皆依命数。然天子以十二为节,而今建九斿、七斿、六斿、四斿者,盖谓上得兼下也。云“交龙为旂,诸侯之所建也”者,皆《司常》文。此既非臣下所建,而郑引《司常》者,盖取彼交龙以释此旂,因言诸侯亦建旂,非谓此经论诸侯事。云“大火,苍龙宿之心”者,《书大传》云:“夏,大火中,可种黍菽,及春秋,火出。”皆此大火,一也。东方木色苍,东方七宿画为龙,故曰苍龙。日月季秋会於此,星则曰宿、角、亢、氐、房心、尾箕,次比言之,则曰心,故云大火,苍龙宿之心也。云“其属有尾,尾九星”者,是九斿所象也。言九斿若此,正谓天子龙旂,其上公亦九斿,若侯伯则七斿,子男则五斿,《大行人》所云者是也。

  鸟旟七斿,以象鹑火也。鸟隼为旟,州里之所建。鹑火,朱鸟宿之柳,其属有星,星七星。
  [疏]注“鸟隼”至“七星”
  ○释曰:云“鸟隼为旟,州里之所建”,《司常职》文。州长中大夫四命,里宰下士一命,皆不得建此七斿之旟。言州里建旟者,亦取彼成文以释旟,非谓州里得建七斿也。云“鹑火,朱鸟宿之柳,其属有星,星七星”者,南方七宿,画为鹑,画为鸟,火色朱,日月六月会于柳,故云宿之柳也。云“其属有星,星七星”者,《月令》云“旦七星中”是也。不指七星言柳,乃云其属有星者,当鹑火三星,柳为首,故先举其首,后言其属也。若然,上心与尾别辰,心非尾之首,亦举心后言其属尾者,心为大辰,虽非本辰,亦为其首也。

  熊旗六斿,以象伐也。熊虎为旗,师都之所建。伐属白虎宿,与参连体而六星。○象伐,如字,刘扶废反。参,色林反。
  [疏]注“熊虎”至“六星”
  ○释曰:云“熊虎为旗,师都之所建”者,亦《司常职》。云“伐属白虎宿,与参连体而六星”者,西方七宿,画为虎,金色白。孟夏日月会,则日宿参伐六星为上下,是连体也。师都,乡遂大夫也。乡大夫虽是六命,即得建六斿,遂大夫是中大夫四命,即不得建六斿。此亦谓天子所建也。

  龟蛇四斿,以象营室也。龟蛇为旐,县鄙之所建。营室,玄武宿,与东璧连体而四星。○东璧,音壁。
  [疏]注“龟蛇”至“四星”
  ○释曰:“龟蛇为旐,县鄙之所建”者,亦《司常职》文。县正虽是下大夫四命,鄙师上士三命,即不得建四斿,此亦谓天子自建也。云“营室,玄武宿”者,玄武,龟也。有甲能御捍,故曰武,水色玄。孟春日月会,故曰宿。云“与东壁连体而四星”者,营室是北方七宿,室在东,壁在西,西壁而言东壁者,据十月在南方,壁在东,故云东壁也。此星一名室壁,一名营室,一名水。《春秋》云“水昏正而栽”是也。一名定,“定之方中”是也。

  弧旌枉矢,以象弧也。《觐礼》曰“侯氏载龙旂,弧韣”,则旌旗之属皆有弧也。弧以张縿之幅,有衣谓之韣。又为设矢,象弧星有矢也。妖星有枉矢者,蛇行,有毛目,此云枉矢,盖画之。○韣,音独。縿,所衔反,本又作幓,同。为,于伪反。
  [疏]注“觐礼”至“画之”
  ○释曰:云“弧旌”者,弧,弓也。旌旗有弓,所以张縿幅,故曰弧旌也。云“枉矢”者,就旌旗张縿弓上,亦画枉矢於上。云“以象弧也”者,象天上弧星,弧星则矢星也。引《觐礼》“侯氏载弧韣”,而云“旌旗之属皆有弧”者,按《司常》云“全羽为旞、析羽为旌”,则无縿幅可张。而云“旌旗之属皆弧”者,此二者无弧。而云“之属”者,举众而言,谓若《司常》注云“九旗之帛皆用绛”,亦举众而言也。云“有衣谓之韣”者,韣,韬也。以衣韬其弓,谓之弓韬。《月令》“带以弓韣”是也。云“又为设矢,象弧星有矢也”者,天上弧星有枉矢,即引《孝经纬》“枉矢者,蛇行,有毛目,此云枉矢,盖画之”,知画之者,以其弓所以张幅,幅非弦不可著矢,以画於縿上也。按《孝经援神契》云:“枉矢所以射慝谋轻。”《考异邮》曰:“枉矢状如流星,蛇行,有毛目。”《天文志》曰:“枉矢类大流星,蛇行而苍黑,长数尺。”

  攻金之工,筑氏执下齐,冶氏执上齐,凫氏为声,?氏为量,段氏为閐器,桃氏为刃。多锡为下齐,大刃、削杀矢、鉴燧也。少锡为上齐,锺鼎、斧斤、戈戟也。声,锺、錿于之属。量,豆、区、鬴也。閐器,田器钱閐之属。刃,大刃刀剑之属。○齐,才细反,下及注皆同。段,丁乱反。削,如字,李音笑,下同。燧,音遂。錿,音淳。区,乌侯反。鬴,音辅。钱,子践反。
  [疏]“攻金”至“为刃”
  ○释曰:此经与下为目。云“筑氏执下齐,冶氏执上齐”者,据下文六等言之,四分已上为上齐,三分已下为下齐。筑氏为削,在二分中,上仍有三分大刃之等,亦是下齐。若然,筑氏於下齐三等之内,於此举中言之。“凫氏为声”,按凫氏为锺,此言声者,锺类非一,故言声以包之,故注云:“声、锺、錿于之属。”“桃氏为刃”,按下文桃氏为剑,此言刃,变言之者,亦是剑类非一,故注云:“刃,大刃刀剑之属也。”
  ○注“多锡”至“之属”
  ○释曰:云“多锡,为下齐”者,据下文“参分其金而锡居其一,谓之大刃之齐”。云“削杀矢”者,即下文云“五分其金而锡居二,谓之削杀矢之齐”是也。云“鉴燧也”者,即下文“金锡半,谓之鉴燧之齐”是也。云“少锡为上齐,锺鼎、斧斤、戈戟也”者,即下文“四分其金而锡居一,谓之戈戟之齐”,已上皆是上齐。若然,凫氏入上齐,桃氏入下齐。其?氏为量,段氏为閐器,亦当入上齐中。云“量,豆、区、鬴也”者,《左氏传》晏子云“齐旧四量,豆、区、釜、锺。四升为豆,四豆为区,各自其四以登於釜,釜十则锺”。云“閐器,田器钱閐之属”者,《诗》云:“痔乃钱閐。”注云:“钱銚钱鎒是也。”云“刃,大刃刀剑之属”者,桃氏为剑及刀,皆大刃也。

  金有六齐:目和金之品数。六分其金而锡居一,谓之锺鼎之齐。五分其金而锡居一,谓之斧斤之齐。四分其金而锡居一,谓之戈戟之齐。参分其金而锡居一,谓之大刃之齐。五分其金而锡居二,谓之削杀矢之齐。金锡半,谓之鉴燧之齐。鉴燧,取水火於日月之器也。鉴亦镜也。凡金多锡,则忍白且明也。○则忍,音刃。
  [疏]“金有”至“之齐”
  ○释曰:上文“筑氏执下齐,冶氏执上齐”,今於此文,戈戟之齐在四分其金而锡居一之中,则此已上六分其金与五分其金在上齐中,参分其金已下为下齐中可知。其斧斤在上齐,上齐中惟有冶氏造戈戟,则斧斤亦当冶氏为之矣。
  ○注“鉴燧”至“明也”
  ○释曰:云“取水火於日月之器也”者,《司恒氏》职文。云“凡金多锡,则刃白且明也”者,据大刃已下削杀矢等,鉴燧入且明之内。

  筑氏为削,长尺博寸,合六而成规。今之书刃。
  [疏]“筑氏”至“成规”
  ○释曰:郑云“今之书刃”者,汉时蔡伦造纸,蒙恬造笔,古者未有纸笔,则以削刻字。至汉虽有纸笔,仍有书刃,是古之遗法也。若然,则经削,反张为之,若弓之反张,以合九、合七、合五成规也。此书刀亦然。马氏诸家等,亦为偃曲却刃也。

  欲新而无穷,谓其利也。郑司农云:“常如新,无穷已。”敝尽而无恶。郑司农云:“谓锋锷俱尽,不偏索也。”玄谓刃也,脊也,其金如一,虽至敝尽,无瑕恶也。○锷,五各反。
  冶氏为杀矢,刃长寸,围寸,铤十之,重三垸。杀矢与戈戟异齐,而同其工,似补脱误在此也。杀矢,用诸田猎之矢也。铤读如“麦秀铤”之铤。郑司农云:“铤,箭足入稿中者也。垸,量名,读为丸。”○铤,徒顶反。垸,音丸。齐,才细反。,古老反。
  [疏]注“杀矢”至“为丸”
  ○释曰:云“杀矢与戈戟异齐,而同其工”者,按上文戟在上齐内,杀矢在下齐中,是异齐。今此同工,不可也。云“似补脱误在此也”者,按下矢人自造八矢、杀矢彼已有,此亦有,是彼脱漏,有人於彼补脱讫,更有人补于此,是误在此也。云“杀矢用诸田猎之矢也”者,《司弓矢职》文。先郑直云“垸,量名,读为丸”者,其垸是称两之名,非斛量之号。又读为丸,未知欲取何义,后郑引之在下者,以其垸之度量,其名未闻,无以破之,故引之在下也。

  戈广二寸,内倍之,胡三之,援四之。戈,今句孑戟也,或谓之鸡鸣,或谓之拥颈。内谓胡以内接柲者也,长四寸。胡六寸,援八寸。郑司农云:“援,直刃也。胡,其孑。”○句,古侯反,下“句兵”同。柲,音祕。
  [疏]“戈广”至“四之”
  ○释曰:“戈广二寸”者,据胡宽狭。云“内倍之”者,据胡下柄入处之长。“胡三之”,据胡之长。援四之,据最上刺刃之长也。
  ○注“戈今”至“其孑”
  ○释曰:据此上下文,戈与戟别,而郑云“戈,今句孑戟”,戈戟共为一者,据汉法而言。汉时见胡撗之句孑戟。云“或谓之鸡鸣”者,以其胡似鸡鸣故也。云“或谓之拥颈”者,以其胡曲,故谓之拥颈,有此数名也。云“内谓胡以内接柲”者,即柄也。

  已倨则不入,已句则不决,长内则折前,短内则不疾,戈,句兵也,主於胡也。已倨,谓胡微直而邪多也,以啄人,则不入。已句谓胡曲多也,以啄人,则创不决。胡之曲直锋,本必横,而取圜於磬折。前谓援也。内长则援短,援短则曲於磬折,曲於磬折则引之与胡并钩。内短则援长,援长则倨於磬折,倨於磬折则引之不疾。
  [疏]“已倨”至“不疾”
  ○释曰:此经论戈之所用主於胡,故此经言胡之四疾之事。
  ○注“戈句”至“不疾”
  ○释曰:云“戈,句兵也”者,下文《庐人》云“句兵欲无弹”,郑注云:“句兵,戈戟属。”是戈为句兵,以其有胡孑,故为句兵也。云“主於胡也”者,以胡为主,言此者,欲见此经戈不说援,专言胡之意也。此经“已”皆为大也。“已倨”,谓胡头大舒,故云“胡微直而邪多也”。“已句谓胡曲多”者,谓胡大横也。云“以啄人,则创不决”者,横则拥不削物,故创不决也。云“胡之曲直锋,本必横,而取圜於磬折”者,胡孑横捷,微邪向上,不倨不句,似磬之折杀也。云“前谓援也”者,以其援在上,故云前。云“内长则援短”者,按上文内倍之四寸,援曲之八寸,并有定数。若胡内长,则胡向上侵援,援无八寸,故云内长则援短,援短则曲於磬折。“曲於磬折”者,由胡向上近援,胡头低。胡头低,则胡曲於磬折也。胡既与援相近,故援共胡并钩,并钩则援折,故云折前也。云“内短则援长”者,胡内本四寸,今胡近下为之,胡下无四寸,故胡上援,则长逾八寸矣,故云内短则援长也。云“援长则倨於磬折”者,以其由胡近下安之,则头舒,头舒则倨於磬折也。以头舒,故引之不疾。

  是故倨句外博。博,广也。倨之外,胡之里也。句之外,胡之表也。广其本以除四病而便用也。俗谓之曼胡,似此。○便,婢面反。曼,莫干反。
  [疏]注“博广”至“似此”
  ○释曰:此经为除上四疾而生此文,故云“是故”,谓起上义也。云“倨之外,胡之里也”,“句之外,胡之表”者,倨谓胡上,句谓胡下,倨与句皆有外广,故云倨之外胡之里,谓胡下近本,增使广。句之外,胡之表,谓於胡上近本,增之使广。若然,则胡本上下俱宽,自然合於磬折,无上四疾而便用矣。云“俗谓之曼胡,似此”者,由胡外广而本宽,曼胡然,俗呼为曼胡,似此经所云者也。按庄公四年《左氏传》“楚武王荆尸,授师孑焉,以伐随”,注云:“孑,句孑。凡戟而无刃。秦晋之间谓之孑,或谓之鏶。吴扬之间谓之伐。东齐秦晋之间,其大者谓之曼胡,其曲者谓之句孑曼胡。”

  重三锊。郑司农云:“锊,量名也。读为刷。”玄谓许叔重《说文解字》云:“锊,钅爰也。”今东莱称或以大半两为钧,十钧为环,环重六两大半两。钅爰锊似同矣,则三锊为一斤四两。○锊,色劣反,又音劣,或音环。钅爰,户关反,又于眷反。称,尺证反。
  [疏]注“郑司”至“四两”
  ○释曰:先郑读“锊”为“刷”,取音同。后郑引许叔重《说文解字》云“锊,钅爰也”者,《尚书·吕刑》有“墨罚疑赦,其罚百钅爰,及大辟千钅爰”,许氏以此“锊”与《尚书》“钅爰”为一。云“今东莱称或以大半两为钧,十钧为环,环重六两大半两。钅爰锊似同矣”者,锊钅爰轻重无文,故王肃之徒皆以六两为钅爰,是以郑引许氏及东莱称为证也。云“大半两为钧”者,凡数言大者,皆二分之二为大,三分之一为少。以一两二十四铢,十六铢为大半两也。云“十钧为钅爰”者,钅爰则百六十铢,二十四铢为两,用百四十四铢为六两,馀十六铢为大半两,是铢有六两大半两也。云“钅爰锊似同矣”者,此从许君之说。

  戟广寸有半寸,内三之,胡四之,援五之,倨句中矩,与刺重三锊。戟,今三锋戟也。内长四寸半,胡长六寸,援长七寸半。三锋者,胡直中矩,言正方也。郑司农云:“刺谓援也。”玄谓刺者,著柲直前如鐏者也。戟胡横贯之,胡中矩,则援之外句磬折与?○中,丁仲反,注同。刺,七赐反,注同。著,直略反。鐏,祖闷反,刘祖闷反。折与,音馀。
  [疏]注“戟今”至“折与”
  ○释曰:郑知此戟三锋者,见此经言援、言胡、又言刺,又按上文戈广二寸,援及接秘长一尺二寸,胡长六寸,重三锊。此戟广寸半,援及接柲,亦长尺二寸,胡长六寸,狭於戈半寸,亦重三锊。明知刺与援别,为三锋矣。云“三锋者,胡直中矩,言正方也”者,经云“倨句中矩”,郑云“胡中矩”,则倨句不中矩,谓援为磬折,故为倨句也。先郑云“刺谓援也”,后郑不从者,经上言援及胡,下别言刺,明刺与援别,若不三锋,轻於戈,不得同重三锊也。“玄谓刺者,著柲直前如鐏者也”者,谓於援胡之横上中,使出者也。但长短无文,盖与胡同六寸,乃可充三锊之数也。云“戟横胡贯之”者,胡六寸,横贯三寸,直下三寸。云“胡中矩,则援之外句磬折与”者,援七寸半,亦以三寸为横,稍举之使不中矩,以四寸半者向上为磬折,磨折向外,故云外句。言“与”者,以经直言倨句中矩,郑以意分中矩於胡,似倨句,於援上为磬折,故云“与”以疑之也。若然,读经“倨句”上属。必知三锋胡向下者,三锋皆向上者无用。故《庐人》注“句兵,戈戟属”也。

  桃氏为剑,腊广二寸有半寸。腊谓两刃。○腊,力阖反,一音猎,李鲁颊反。
  [疏]注“腊谓两刃”
  ○释曰:此剑两刃与今同,短则与今异。言“两刃”者,两面各有刃也。

  两从半之。郑司农云:“谓剑脊两面杀趋锷。”
  [疏]注“郑司”至“趋锷”
  ○释曰:谓剑刃两面杀趋锷,锷即锋,两厢俱然,故云“两”也。

  以其腊广为之茎围,长倍之。郑司农云:“茎谓剑夹,人所握,钅覃以上也。”玄谓茎在夹中者,茎长五寸。○茎,户耕反。夹,古协反,又古洽反,下同。钅覃,戚音淫,徐、刘音寻,一音徒南反。
  [疏]注“郑司”至“五寸”
  ○释曰:二郑意剑夹是柄,茎又在夹中,即剑钅覃是也。倍上腊二寸半,故五寸也。

  中其茎,设其后。郑司农云:“谓穿之也。”玄谓从中以卻稍大之也。后大则於把易制。○把,刘音霸。戚,必雅反。易,以豉反。
  [疏]注“郑司”至“易制”
  ○释曰:先郑云“穿之”,谓穿剑夹,内茎於中,故云“中其茎”。后郑意,设训为大,故《易·系辞》云:“益长裕而不设。”郑注云:“设,大也。《周礼·考工》曰:‘中其茎,设其后。’”故云“从中以鄐稍大之,后大则於把易制”也。

  参分其腊广,去一以为首广,而围之。首围,其径一寸三分寸之二。
  [疏]注“首围”至“之二”
  ○释曰:此“首广”,谓剑把接刃处之径也。腊广二寸半,参分去一,二寸,以一寸为六分,二寸为十二分,半寸为三分,添十二为十五分。三分去一得十分,取六分为一寸,馀四分名为六分寸之四。六分寸之四即三分寸之二,故云“一寸三分寸二”也。而围之者,正谓圜之,故《庐人》皆以围为圜之也。

  身长五其茎长,重九锊,谓之上制,上士服之。身长四其茎长,重七锊,谓之中制,中士服之。身长三其茎长,重五锊,谓之下制,下士服之。上制长三尺,重三斤十二两。中制长二尺五寸,重二斤十四两三分两之二。下制长二尺,重二斤一两三分两之一。此今之匕首也。人各以其形貌大小带之。此士谓国勇力之士,能用五兵者也。《乐记》曰:“武王克商,玄冕搢笏,而虎贲之士说剑。”○裨,婢支反,刘音卑。笏,音忽。贲,音奔。说,吐活反,刘诗悦反。
  [疏]注“上制”至“说剑”
  ○释曰:知“上制长三尺”者,以其言“五其茎长”。上文长倍之,茎长五寸,五其茎长,二尺五寸,并茎五寸为三尺也。已下皆如此计之可知。“重三斤十二两”者,以其言九锊,锊别六两大半两,六九五十四为五十四两。九锊皆有大半两,锊别有十六铢,为百四十四铢。二十四铢为一两,总为六两,添前五十四为六十两。十六两为一斤,取四十八两为三斤,馀十二两,故云重三斤十二两。已外皆如此计之,亦可知也。云“此今之匕首也”者,汉时名此小剑为匕首也。云“人各以形貌大小带之”,解经上士、中士、下士,非谓三命为上士之属,宜以据形长者为上,次者为中,短者为下士。云“此士谓国勇力之士,能用五兵者也”者,此《司右》文。彼不言勇力之士用剑,而言勇力士者,以《乐记》说剑之事知之,故引之为证也。武王克商,在军皆韦弁。韦弁,兵服。克商还,皆裨冕,裨冕则五冕,各以尊卑服之,而助祭於明堂。“虎贲之士”,即勇力之士者也。

  凫氏为锺,两栾谓之铣,故书“栾”作“乐”,杜子春云:“当为栾,书亦或为栾。铣,锺口两角。”○栾,本又作鸾,力端反。铣,先典反。
  [疏]注“故书”至“两角”
  ○释曰:栾、铣一物,俱谓锺两角。古之乐器应律之锺,状如今之铃,不圜,故有两角也。

  铣间谓之于,于上谓之鼓,鼓上谓之钲,钲上谓之舞。此四名者,锺体也。郑司农云:“于,锺唇之上袪也。鼓,所击处。”○钲,音征。袪,丘书反,徐丘庶反。
  [疏]注“此四”至“击处”
  ○释曰:云此四名为锺体,对下角衡非锺体也。以于为袪者,以锺唇厚褰袪然,故谓之袪也。

  舞上谓之甬,甬上谓之衡。此二名者,锺柄。○甬,音勇。锺县谓之旋,旋虫谓之幹。旋属锺柄,所以县之也。郑司农云:“旋虫者,旋以虫为饰也。”玄谓今时旋有蹲熊、盘龙、辟邪。○旋,如字,李信犬反。蹲,音存。盘,畔干反。辟,必亦反。邪,似嗟反。
  [疏]注“旋属”至“辟邪”
  ○释曰:后郑举汉法,锺旋之上,以铜篆作蹲熊及盘龙、辟邪。辟邪亦兽名,古法亦当然也。

  锺带谓之篆,篆间谓之枚,枚谓之景。带所以介其名也。介在于鼓钲舞甬衡之间,凡四。郑司农云:“枚,锺乳也。”玄谓今时锺乳侠鼓与舞,每处有九,面三十六。○篆,直转反。
  [疏]注“带所”至“十六”
  ○释曰:云“带所以介其名也”者,介,间也。言四处,则中二,通上下畔为四处也。举汉法一带有九,古法亦当然。种有两面,面皆三十六也。

  于上之攠谓之隧。攠,所击之处攠弊也。隧在鼓中,窐而生光,有似夫隧。○攠,音摩,刘亡奇反,又莫贺反。隧,音遂。窐,刘乌车反,徐於蛙反,又於圭反。夫,音符。
  [疏]注“攠所”至“夫隧”
  ○释曰:有二名者,攠据所击之处靡弊,若《礼记》云“国家靡弊窐是也。隧者,据生光如言,故引《司垣氏》“夫隧”。彼隧若镜,亦生光。窐而生光者,本造锺之时即窐,於后生光。

  十分其铣,去二以为钲,以其钲为之铣间,去二分以为之鼓间。以其鼓间为之舞脩,去二分以为舞广。此言钲之径居铣径之八,而铣间与钲之径相应;鼓间又居铣径之六,与舞脩相应;舞脩,舞径也。舞上下促,以横为脩,从为广。舞广四分,今亦去径之二分以为之间,则舞间之方恒居铣之四也。舞间方四,则鼓间六亦其方也。鼓六,钲六,舞四,此锺口十者,其长十六也。锺之大数,以律为度,广长与圜径,假设之耳。其铸之,则各随锺之制为长短大小也。凡言间者,亦为从篆以介之,钲间亦当六。今时锺或无钲间。○从,子容反,下同。
  [疏]“十分”至“舞广”
  ○释曰:此锺从鼓钲舞三处,上下为十六,口径十而言,故郑云“此锺口寸者,其长十六”。云“锺之大数,以律为度,广长与圜径,假设之耳”者,按《周语》云:“景王将铸无射,问律於伶州鸠。对曰:律所以立均出度,古之神瞽,考中声而量量以制,度律均锺。”韦昭云:“均,平也。度律吕之长短,以平其锺、和其声也。”据此义,假令黄锺之律长九寸,以律计,身倍半为锺,倍九寸为尺八寸。又取半,得四寸半,通二尺二寸半,以为锺。馀律亦如是。其以律为广长与圜径也。此口径十,上下十六者,假设之,取其铸之形,则各随锺之制为长短大小者,此即度律均锺也。凡言间者,亦为从篆以介之,即所图者是也。云“钲间亦当六”,此经不言钲间,故郑言之,以其鼓间六,舞间四,钲间方六可知,经不言者,可知故也。今时或无钲间者,见此经无钲间故也。

  以其钲之长为之甬长。并衡数也。○数,色主反。
  [疏]注“并衡数也”
  ○释曰:知并衡数,以其衡不言其长,又以钲长六为甬长,大长不类,故并衡数也。

  以其甬长为之围,参分其围,去一以为衡围。衡居甬上,又小。
  [疏]注“衡居甬上又小”
  ○释曰:以自两栾已上至甬,皆下宽上狭,衡又在甬上,故宜小於甬一分,故三分去一为衡也。

  参分其甬长,二在上,一在下,以设其旋。令衡居一分,则参分,旋亦二在上,一在下。以旋当甬之中央,是其正。
  [疏]注“令衡”至“其正”
  ○释曰:上文惟以其钲之长为甬长,并衡数,则未知衡与甬长短之定,故云令衡居一分。假令三分,甬居二,衡居一,一则於甬中央,下有一分,上通衡有二分,故云“令衡居一分,则参分,旋亦二在上,一在下。以旋当甬之中央,是其正”。正,谓上有二分,下有一分也。

  薄厚之所震动,清浊之所由出,侈弇之所由兴,有说。说犹意也。故书“侈”作“移”。郑司农云:“当为侈。”○说,徐始锐反,注同。
  [疏]注“说犹”至“为侈”
  ○释曰:此锺薄厚之所震动,由锺体薄厚,出声震动有石有播也。云“浊之所由出”者,清浊据声,亦由锺之厚薄。云“侈弇之所由兴”者,由锺口侈弇所兴之声,亦有柞有郁。按《典同》,病锺有十等,此但言薄厚、侈弇者,《典同》具陈,於此略言其意。言有意者,即下云“已厚”、“已薄”,不得所之意是也。

  锺已厚则石,大厚则声不发。○大,音泰,刘他贺反,下同。
  [疏]注“大厚”至“不发”
  ○释曰:《典同》亦云厚声石。

  已薄则播,大薄则声散。
  [疏]注“大薄则声散”
  ○释曰:《典同》云“薄声甄”,郑云:“甄犹掉也。”与此声播亦一也。以声散则掉也。

  侈则柞,柞读为“咋咋然”之咋,声大外也。○柞,侧百反,注咋同。
  [疏]注“柞读”至“外也”
  ○释曰:《典同》注云:“侈则声迫筰,出去疾。”此声大外亦一也。

  弇则郁,声不舒扬。
  [疏]注“声不舒扬”
  ○释曰:《典同》注云:“声郁勃不出。”与此注“不舒扬”亦一也。

  长甬则震。锺掉则声不正。○掉,徒吊反。
  [疏]注“锺掉则声不正”
  ○释曰:《典同》云“薄声甄”,甄犹掉也。谓声掉者,据锺形薄则声掉,此不据锺体据甬长,县之不得所,则锺掉,故声不正也。

  是故大锺十分其鼓间,以其一为之厚。小锺十分其钲间,以其一为之厚。言若此,则不石、不播也。鼓钲之间同方六,而今宜异,又十分之一犹大厚,皆非也。若言鼓外钲外则近之,鼓外二,钲外一。○近,附近之近。
  [疏]注“言若”至“外一”
  ○释曰:云“鼓钲之间同方六”者,据上圜可知。言“今宜异”者,此锺有大小不同,明厚薄宜异,不得同取六也。云“又十分之一犹大厚,皆非也。若言鼓外钲外则近之”者,郑不敢正言,是故云近之。云“鼓外二,钲外一”者,据上所图,鼓外有铣间,乃铣外有二间,钲外唯一间,就外中十分之一为锺厚可也。

  锺大而短,则其声疾而短闻。浅则躁,躁易竭也。○闻,音问,下同。易,以豉反。
  [疏]“锺大”至“短闻”
  ○释曰:此二者,於乐器中,所系纵声舒而闻远,亦不可。是以《乐记》云“止如槁木”,不欲闻远之验也。故郑云深则安,安难息也。

  为遂,六分其厚,以其一为之深而圜之。厚,锺厚。深谓窐之也。其窐圜。故书“圜”或作“围”,杜子春云:“当为圜。”
  [疏]“为遂”至“圜之”
  ○释曰:此遂谓所击之处,初铸作之时,即已深而圜,以拟击也。

  ?氏为量,改煎金锡则不耗。消湅之精,不复减也。?,古文或作历。玄谓量当与锺鼎同齐。工异者,大器。○消湅,音练,下同。复,扶又反。咸,洽斩反,本亦作减。齐,才计反。
  [疏]注“消湅”至“大器”
  ○释曰:言“改煎金锡”者,如重煎,谓之改煎也。“不耗”,耗,减也。故郑云“消湅之精,不复减也”。“玄谓量当与锺鼎同齐。工异者,大器”者,按上文云“凫氏为磬,?氏为量”,六等之中,云“六分其金而锡居其一,谓之锺鼎之齐”,是上齐。中不言?氏为量在上齐中。郑以凫氏为锺,锺鼎在上齐之中,?氏为量,量是锺类,故知亦在上齐之中矣。故云量当与锺鼎同齐也。云“工异者”,凫氏为锺,不使岛氏兼造量,器大,虽同齐,使别工为之。

  不秏然后权之,权,谓称分之也。虽异法,用金必齐。○称,尺证反。
  [疏]注“权谓”至“必齐”
  ○释曰:云“称分之也”者,谓称金多少,分之以拟铸器也。云“虽异法,用金必齐”者,法谓模。假令为两个鬴,即为两个模,是异法。用金必齐者,器之用金多少,必须齐均也。

  权之然后准之,准,故书或作“水”,杜子春云:“当为水。金器有孔者,水入孔中,则当重也。”玄谓准击平正之,又当齐大小。
  [疏]注“准故”至“大小”
  ○释曰:子春从故书为“水”,谓以水齐器。后郑不从者,此金仍未铸器,何得已有器以盛水也。后郑以“准”为“平”。前经已称知轻重,然后更击锻金,令平正之,齐其金之大小也。

  准之然后量之。铸之於法中也。量读如量人之量。
  [疏]注“铸之”至“之量”
  ○释曰:此量,谓既准讫,量金汁以入模中铸作之时也。言“量读如量人之量”者,《夏官·量人》直以量地远近及物多少,此量是量金少多之事,故读从之也。

  量之以为鬴,深尺,内方尺而圜其外,其实一鬴;以其容为之名也。四升曰豆,四豆曰区,四区曰鬴。鬴,六斗四升也。鬴十则锺。方尺,积千寸。於今粟米法,少二升八寸一分升之二十二。其数必容鬴,此言大方耳。圜其外者,为之唇。
  [疏]注“以其”至“之唇”
  ○释曰:言“量之以为鬴”者,谓量金汁入模,以为六斗四升之鬴。云“深尺,内方尺”者,此据模之形状。云“圜其外”者,谓向下方尺者,鬴之形。向上谓之外。绕口圜之,又厚之以为唇。云“其实一鬴”,受六斗四升也。云“以其容为之名也”者,此量器受六斗四升曰釜,因名此器为鬴,故云以其容为之名也。云“四升曰豆”已下至“则锺”,《左氏传》昭三年,齐晏子辞。连引豆、区、釜、锺者,以其四者皆量器之名也。云“方尺,积千寸”者,云方尺者,上下及旁径为方尺,纵横皆十。破一寸一截,一截得方寸之方百,十截则得千寸也。又云“於今粟米法”者,筭术有筭粟为米之法,故云粟米法也。筭法,方一尺,深尺六寸二分,容一石。如前以纵横十截破之,一方有十六寸二分,容一升;百六十二寸,容一斗;千六百二十寸,容一石。今计六斗四升为釜,以百六十二寸受一斗,六斗各百为六百;六斗各六十,六六三十六,又用三百六十;六斗又各二寸,二六十二,又用十二寸。总用九百七十二寸,为六斗。於千寸之内,仍有二十八寸在。於六斗四升曰鬴,又少四升,未计入。今二十八寸,取十六寸二分为一升,添前为六斗一升,馀有十一寸八分。又取一升分为八十一分,以十六寸二分,一寸当五分,十寸当五十分,又有六寸,五六三十,又当三十分,添前为八十分,是十六寸当八十也。仍有十分寸之二当一分。都并十六寸二分,当八十一分。如是,十一寸八分於八十一分当五十九,更得八十一分升之二十二分,始得一升。添前为六斗二升,复得二升,乃满六斗四升为鬴也。

  其臋一寸,其实一豆;故书“臋”作“唇”,杜子春云:“当为臋。谓覆之其底深一寸也。”○臋,徒门反,徐、刘徒恩反。覆,方服反。
  [疏]“其臋”至“一豆”
  ○释曰:此谓鬴之底著地者,故子春云“覆之其底深一寸也。”

  其耳三寸,其实一升。耳在旁可举也。
  [疏]“其耳”至“一升”
  ○释曰:此鬴之耳在旁可举,谓人以手指举之处。云“实一升臋,亦谓覆之所受也。

  重一钧。重三十斤。
  [疏]注“重三十斤”
  ○释曰:此据《律历志》三十斤曰钧,百二十斤曰石。

  其声中黄锺之宫。应律之首。○中,丁仲反。应,应对之应。
  [疏]注“应律之首”
  ○释曰:十二辰各有律十二,律以黄锺为初九,故击鬴器之时,其声中黄锺之宫也。不直言中黄锺之声,而云之宫者,十二辰其变声辰各有五声,则子上有宫商角徵羽五声具。今之所中者,中其宫声,不中商角之等,故以宫言之也。

  概而不税。郑司农云:“令百姓得以量而不租税。”○概,古爱反。
  [疏]注“郑司”至“租税”
  ○释曰:按《郑志》,赵商问:“?氏为量,概而不税,《廛人职》有税何?”答曰:“官量不税。”若然,此官量镇在市司,所以勘当诸廛之量器以取平,非是寻常所用,故不税。彼廛人所税,在肆常用者也。

  其铭曰:“时文思索,允臻其极。铭刻之也。时,是也。允,信也。臻,至也。极,中也。言是文德之君,思求可以为民立法者,而作此量,信至於道之中。○索,所白反,求也。臻,则巾反。为,于伪反。
  [疏]“其铭”至“其极”
  ○释曰:自此至“维则”,是鬴器之上铭文。
  ○注“铭刻”至“之中”
  ○释曰:云“刻之”者,正谓在模上刻之,非谓在器乃刻。今之锺鼎为文亦尔。

  嘉量既成,以观四国。以观示四方,使放象之。○观,古乱反,示也,又如字,注同。放,方往反。永启厥后,兹器维则。”永,长也。厥,其也。兹,此也。又长启道其子孙,使法则此器长用之。○道,音导。凡铸金之状,故书“状”作“壮”,杜子春云:“当为状,谓铸金之形状。”
  [疏]“凡铸金之状”
  ○释曰:此文与下为目。自金与锡已下,?氏铸治所候烟气,以知生孰之节。

  金与锡,黑浊之气竭,黄白次之;黄白之气竭,青白次之;青白之气竭,青气次之,然后可铸也。消湅金锡精粗之候。
  段氏。阙。
  函人为甲,犀甲七属,兕甲六属,合甲五属。属读如灌注之注,谓上旅下旅札续之数也。革坚者札长。郑司农云:“合甲,削革里肉,但取其表,合以为甲。”○属,之树反,下及注同。合,如字,旧音閤,注同。
  [疏]注“属读”至“为甲”
  ○释曰:云“属读如灌注之注”者,义取注著之意也。云“上旅下旅札续之数也”者,谓上旅之中及下旅之中皆有札续。一叶为一札,上旅之中,续札七节、六节、五节,下旅之中亦有此节,故云札续之数也。云“坚者札长”者,则五属者,以其坚寿年多,即下经“三百年”者也。

  犀甲寿百年,兕甲寿二百年,合甲寿三百年。革坚者又支久。凡为甲,必先为容,服者之形容也。郑司农云:“容谓象式。”
  [疏]注“服者”至“象式”
  ○释曰:凡造衣甲,须称形大小长短而为之,故为人之形容乃制革也。

  然后制革。裁制札之广袤。
  [疏]注“裁制札之广袤”
  ○释曰:上旅七节、六节,节数已定,更观人之形容。长大则札长广,短小则札短狭,故云“裁制札之广袤”。广即据横而言,袤即据上下而说也。

  权其上旅与其下旅,而重若一,郑司农云:“上旅谓要以上,下旅谓要以下。”○要,於遥反,下同。
  [疏]“权其”至“若一”
  ○释曰:谓札叶为旅者,以札众多,故言旅,旅即众也。先郑云“上旅腰以上”,谓衣也,“下旅腰以下”,谓裳也。故《春秋传》曰“弃其甲裳者也”。

  以其长为之围。围谓札要广厚。
  [疏]注“围谓札要广厚”
  ○释曰:此据一札之上,先量上下之长,乃以长中央围之一匝,如此,则长短广狭相称也。

  凡甲锻不挚则不坚,已敝则桡。郑司农云:“锻,锻革也。挚谓质也。锻革大孰,则革敝无强,曲桡也。”玄谓挚之言致。○锻,丁乱反。挚,音至。大,音泰,刘菟饿反。致,直置反,下同。
  [疏]注“郑司”至“言致”
  ○释曰:先郑以“挚”为“质”,后郑不从者,质即革之别名,非生孰之称,故后郑为“致”,致谓孰之至极。

  凡察革之道,视其钻空,欲其惌也;郑司农云:“惌,小孔貌。惌读为‘宛彼北林’之宛。”○钻,作官反。空,音孔,又如字,下同。惌,於阮反,或云司农音郁。
  [疏]注“郑司”至“之宛”
  ○释曰:先郑云“惌,小孔貌”者,革恶则孔大,革善则孔小,验今亦然。读如“宛彼北林”之宛者,以音读之。

  视其里,欲其易也;无败薲也。○易,以豉反,下同。薲,音秽,本或作秽。视其朕,欲其直也;郑司农云:“朕谓革制。”○朕,直忍反。櫜之,欲其约也;郑司农云:“谓卷置櫜中也。《春秋传》曰:櫜甲而见子南。”○櫜,音羔,刘古道反。卷,眷勉反,下文同。
  [疏]“櫜之欲其约也”
  ○释曰:先郑引《春秋》者,按昭元年《左氏传》,郑公孙黑与子南争徐吾犯之妹,適子南氏,子晳怒,既而櫜甲而见子南,欲杀之。彼以衣里著甲谓之櫜,与此别,引之者,彼以衣藏甲为櫜,此亦以甲衣藏甲为櫜,藏甲为櫜相似,故引以为证也。

  举而视之,欲其丰也;丰,大。
  [疏]“举而”至“丰也”
  ○释曰:此文与上经相对举之,正谓於櫜中取而举之。衣之,欲其无齘也。郑司农云:“齘谓如齿齘。”○衣,於既反。齘,户界反。

  [疏]注“郑司”至“齿齘”
  ○释曰:人之齿齘前却不齐,札叶参差,与齿齘相似,故以齘为喻。

  视其钻空而惌,则革坚也;视其里而易,则材更也;视其朕而直,则制善也;櫜之而约,则周也;举之而丰,则明也;衣之无齘,则变也。周,密致也。明,有光燿。郑司农云:“更,善也。变,随人身便利。”○更,音庚。便,婢面反。
  [疏]“视其”至“变也”
  ○释曰:此文历序上文,於此总结之也。

  鲍人之事,鲍,故书或作“鞄”。郑司农云:“《苍颉篇》有鞄{蓉允}。”○鞄,匹学反,刘音朴。颉,户结反。{茓允},人兖反。
  [疏]“鲍人之事”
  ○释曰:此文与下经为总目。先郑取《苍颉篇》,从故书为“鞄字者,鲍乃从鱼,此官治皮,宜从革,故玄引先郑,於此取从革旁之义。

  望而视之,欲其荼白也;韦革,远视之,当如茅莠之色。○荼,音徒。莠,音酉,又音秀。
  [疏]“望而”至“白也”
  ○释曰:此官主革不主韦,韦目韦氏为之,郑云“韦革”者,夹句而言耳。荼即茅莠也。

  进而握之,欲其柔而滑也;谓亲手烦撋之。○撋,人专反,刘而垂反,或如询反。卷而抟之,欲其无迆也;郑司农云:“卷读为‘可卷而怀之’之卷,抟读为‘缚一如瑱’之缚。谓卷缚韦革也。迆读为‘既建而迆之’之迆。无迆,谓革不。○抟,直转反,或除面反,下同。缚,直转反。瑱,他见反,本或作颠,音同。,音亏,又许皮反。
  [疏]注“郑司”至“不”
  ○释曰:先郑云“可卷而怀之,《论语》文。云“抟读为‘缚一如瑱’之缚”者,按昭二十六年《左氏传》云“以币锦二两,缚一如瑱”。

  视其著,欲其浅也;郑司农云:“谓郭韦革之札入韦革,浅缘其边也。”玄谓韦革调善者铺著之,虽厚如薄然。○著,直略反,下“视其著”同。札,侧八反,刘侧列反。铺,普吴反,又音孚。著之,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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