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蛊 卦 (第十八)

东坡易传 作者:宋·苏东坡


  艮上

  巽下   “蛊”:元亨,利涉大川。先甲三日,後甲三日。

  《彖》曰:“蛊”,刚上而柔下,“巽”而止,“蛊”。“蛊,元亨”,而天下治也。“利涉大川”,往有事也。“先甲三日,後甲三日”,终则有始,天行也。

  器久不用而虫生之,谓之“蛊”。人久宴溺而疾生之,谓之“蛊”。天下久安无为而弊生之,谓之“蛊”。《易》曰“蛊”者,“事”也;夫“蛊”非事也,以天下为无事而不事事,则后将不胜事矣,此“蛊”之所以为“事”也。而昧者乃以“事”为“蛊”,则失之矣。器欲常用,体欲常劳,天下欲常事事,故曰“‘巽’而止,蛊”。夫下“巽”则莫逆,上止则无为,下莫逆而上无为,则上下大通,而天下治也。治生安,安生乐,乐生偷,而衰乱之萌起矣。“蛊”之灾,非一日之故也,必世而后见,故爻皆以父子言之,明父养其疾,至子而发也。人之情,无大患难则日入于偷,天下既已治矣,而犹以“涉川”为“事”,则畏其偷也。“蛊”之与“巽”,一也;上下相顺与下顺而上止,其为“偷”一也。而“巽”之所以不为“蛊”者,有九五以干之。而“蛊”无是也,故“蛊”之《象》曰:“先甲三日,后甲三日,终则有始”。而“巽”之九五曰:“无初有终,先庚三日,后庚三日,吉”。阳生于子,尽于已;阴生于午,尽于亥。阳为君子,君子为治;阴为小人,小人为乱。夫一日十二干相值,支五干六而后复,世未有不知者也。“先甲三日,后甲三日”,则世所谓“六甲”也;“先庚三日,后庚三日”,则世所谓“六庚”也。甲、庚之先、后,阴阳相反,故《易》取此以寄治乱之势也。“先甲三日”,子、戌、申也;申尽于巳,而阳盈矣。盈将生阴,治将生乱,故受之以后甲。“后甲三日”,午、辰、寅也,寅尽于亥,然后阴极而阳生。“蛊”无九五以干之,则其治乱皆极其自然之势,势穷而后变,故曰“终则有始,天行也”。夫“巽”则不然,初虽失之,后必有以起之,譬之于庚。“先庚三日”,午、辰、寅也;“后庚三日”,子、戌、申也。庚之所后,甲之所先也。故“先庚三日”尽于亥,“后庚三日”尽于巳,先阴而后阳,先乱而后治,故曰“无初有终”。又特曰“吉”。不言之于“巽”《彖》①,而言之于九五者,明此九五之功,非“巽”之功也。   「校注」   ①“巽”《彖》:《苏氏易传》作“其《彖》”,亦通。

  《象》曰:山下有风,“蛊”;君子以振民育德。

  鼓之、舞之,之谓“振”。“振民”,使不惰,“育德”,使不竭。   初六:干父之蛊,有子,考无咎;厉,终吉。   《象》曰:“干父之蛊”,意承考也。

  蛊之为灾,非一日之故也。及其微而干之初,其任也见。蛊之渐,子有改父之道,其始虽危,终必吉。故曰“有子,考无咎”。言无是子,则考有咎矣。孝爱之深者,其迹有若不顺,其迹不顺,其意顺也。

  九二:干母之蛊,不可贞。   《象》曰:“干母之蛊”,得中道也。

  阴之为性,安无事而恶有为,是以为“蛊”之深而干之尤难者,寄之母也。正之则伤爱,不正则伤义,以是为至难也,非九二其孰能任之?故责之二也。二以阳居阴,有刚之实,而无用刚之迹,可以免矣。

  九三:干父之蛊,小有悔,无大咎。   《象》曰:“干父之蛊”,终无咎也。

  九三之德,与二无以异也。特不知所以用之,二用之以阴,而三用之以阳,故“小有悔”而“无大咎”。   六四:裕父之蛊,往见吝。

  《象》曰:“裕父之蛊”,往未得也。

  六四之所居,与二无以异也,而无其德,斯益其疾而巳。“裕”,益也。

  六五:干父之蛊,用誉。   《象》曰:“干父用誉”,承以德也。   父有蛊而子干之,犹其有疾而砭药之也,岂其所乐哉?故初以获“厉”,三以获“悔”,六五以柔居中,虽有干蛊之志而无二阳之决,故反以是获“誉”。誉归于己,则疾归于父矣①,父之德惟不可承也,使其可承,则非“蛊”矣。“蛊”而承德,是以无“巽”九五“后庚”之“吉”也。

  「校注」

  ①疾归于父:《苏氏易传》作“蛊归于父”,亦通。

  上九:不事王侯,高尚其事。

  《象》曰:“不事王侯”,志可则也。   君子见“蛊”之渐,则“涉川”以救之。及其成,则“不事王侯”以远之。“蛊”之成也,良医不治,君子不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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