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部分

重修台湾府志 作者:清·范咸


  董之弼:奉天人,监生。康熙三十四年任。

  毛凤伦:奉天人,监生。康熙三十九年任;四十三年,升江西吉安府同知。

  毛殿扬:广东博罗人,甲戌进士。康熙四十四年任;卒于官。

  李镛:正黄旗人,监生。康熙四十五年任。

  刘作楫:江西庐陵人,庚辰进士。康熙四十八年任。

  刘宗枢:正白旗人,监生。康熙五十一年任;以忧去。

  周锺瑄:贵州贵筑人,丙子举人。康熙五十三年任。

  朱夔:镶白旗人,监生。康熙五十八年任;六十年台变被议。

  孙鲁:河南阳武人,监生。康熙六十一年任;雍正四年,升本府。

  刘良璧:湖广衡阳人,甲辰进士。雍正五年任;八年,调补龙溪县。

  冯尽善:陕西陇西人,举人。雍正七年任。

  姚孔针:江南桐城人,附贡。雍正十年任。

  陆鹤:浙江海盐人,丁酉举人。雍正十一年任;以忧去。

  戴大冕:江南上元人,监生。乾隆元年任;三年,升淡水同知。

  何衢:四川广元人,庚子举人。乾隆四年任。

  严暻:浙江乌程人,庚戌进士。乾隆六年任。

  林菼:广西永福人,丁酉举人。乾隆十年四月任;罢职去。

  周缉敬:广东新会人,己酉举人。乾隆十年十二月任。

  诸罗县县丞

  胡光祖:山西洪洞人,监生。雍正十年任。

  周天福:顺天大兴人,监生。雍正十三年任。

  刘洵:陕西高陵人,生员。乾隆三年任。

  姚国兴:奉天正蓝旗人,副榜。乾隆七年任。

  贾赐桓:陕西洛川人,附生。乾隆十年三月任。

  诸罗县典史

  杨辅业:陕西富平人,吏员。康熙二十三年任;二十七年,升江南和州吏目。

  朱应龙:直隶新乐人,吏员。康熙二十八年任;三十一年,升刑部司狱。

  严时泰:浙江钱塘人,吏员。康熙三十二年任。

  蒋复新:江南顈州人,吏员。康熙三十六年任。

  杨永祚:陕西华州人,吏员。康熙四十年任。

  田诏尹:陕西人。康熙四十二年任;升广东五斗口巡检。

  何栋:直隶安州人,吏员。康熙四十七年任。

  杨云龙:顺天大兴人,吏员。康熙五十三年任;五十六年,升江南靖海马驮巡检。

  张青远:顺天宛平人。

  赵大章:顺天大兴人,吏员。康熙六十一年任。

  方文焕:直隶武清人,吏员。雍正八年任。

  屠玢:直隶通州人,攒典。雍正十一年任。

  陈上达:顺天宛平人,内阁供事。乾隆三年任。

  倪景济:浙江会稽人,吏员。乾隆七年二月任。

  李凤鸣:江南长洲人,捐纳。乾隆十年七月任。

  佳里兴巡检

  孙寅:山东禹城人,吏员。康熙二十三年任;二十七年,升山西潞安府照磨。

  周彦:浙江钱塘人,吏员。康熙二十八年任;三十二年,升湖广安陆府照磨。

  陈治国:河南禹州人,吏员。康熙三十二年任。

  郑惟哲:直隶盐山人,吏员。康熙三十七年任。

  张弘宗:浙江会稽人,吏员。康熙四十一年任;升江南松江府照磨。

  马起羲:直隶人,吏员。康熙四十八年任。

  刘廷元:陕西兰州卫人,吏员。康熙五十一年任。

  陈祚桢:顺天大兴人,内阁供事。康熙五十五年任。

  翁起贵:保定左所人,吏员。康熙六十年任。

  吴宪:浙江钱塘人,吏员。雍正四年任;七年离任。

  钱得位:浙江山阴人,典吏。雍正七年任;十年离任。

  马良焕:山东蓬莱人,典吏。雍正十年任。

  朱衣客:顺天大兴人,吏员。乾隆元年任。

  王尚速:顺天大兴人,吏员。乾隆三年任。

  鲍一元:顺天大兴人,吏员。乾隆五年十一月任。

  范大章:顺天大兴人,吏员。乾隆八年十月任。

  诸罗县儒学教谕

  陈志友:长乐人,岁贡。康熙二十六年任;秩满,升云南蒙自县知县。

  谢汝霖:长乐人,己酉举人。康熙三十年任;升陕西延川县知县。

  林弼:莆田人,壬子拔贡。康熙三十四年任。

  施士岳:晋江人,岁贡。康熙三十九年任;以忧去。

  丁必捷:平和人,岁贡。康熙四十一年任;升国子监学录。

  孙襄:晋江人,岁贡。康熙四十五年任;卒于官。

  陈声:长泰人,丁卯举人。康熙四十九年任;升广东平和县知县。

  陈文海:永安人,岁贡。康熙五十三年任。

  施松龄:古田人,壬午举人。卒于官。

  蔡芳:晋江人,己卯举人。康熙六十年任;雍正二年,升陕西清涧县知县。

  黄献:侯官人,戊子举人。雍正三年任;七年,升江南娄县知县。

  李倪昱:晋江人,庚子举人。雍正七年任;十年,升浙江上海县知县。

  李元善:安溪人,辛卯举人。雍正十年任;秩满,升四川德阳县知县。

  蓝国佐:漳浦人,辛卯举人。雍正十三年任;乾隆三年,升山东禹城县知县。

  陈振甲:浦城人,癸卯拔贡教习。乾隆三年任。

  陈光绪:泰宁人,庚子举人。乾隆六年任;卒于官。

  林达:福清人,乙卯举人。乾隆九年九月任。

  〔诸罗县儒学〕训导

  江誉:漳浦人,岁贡。雍正十二年任。

  李时升:莆田人,岁贡。乾隆元年任;卒于官。

  李嘉仕:建阳人,岁贡。乾隆二年任。

  锺紫帏:武平人,岁贡。乾隆五年任。

  陈绳:闽县人,廪生。乾隆九年三月任。

  彰化县知县

  谈经正:湖广远安人,庚午举人。雍正二年任;三年离任。

  张缟:正黄旗人,荫生。雍正四年任;六年离任。

  汤启声:江南江都人,丙子举人。雍正六年任;七年离任。

  张与朱:山东高唐人,癸巳举人。雍正七年任;八年离任。

  路以周:山东招远人,辛卯举人。雍正八年任。

  张弘章:江南丹徒人,监生。雍正九年摄县事。

  陈同善:陕西三原人,丁酉举人。雍正九年任;秩满,升福宁府通判。

  秦士望:江南宿州人,己酉拔贡。雍正十二年任。

  刘埥:河南许州人,庚子副榜。乾隆二年任。

  许廷璠:广西临桂人,辛卯举人。乾隆五年任。

  费应豫;湖广巴陵人,己酉选拔教习。乾隆六年任。

  陆广霖:江南武进人,己未进士。乾隆九年四月任。

  彰化县典史

  李成林:顺天大兴人,宗人府供事。雍正二年任,八年离任。

  王起龙:顺天宛平人,工部书吏。雍正八年任。

  邢继周:河南淇县人,吏员。雍正十一年任。

  张维周:顺天大兴人,吏员。乾隆二年任。

  唐云汉:浙江山阴人,捐纳。乾隆五年任。

  王兆基:顺天大兴人,刑部书吏。乾隆九年三月任。

  鹿子港巡检

  王洪仁:直隶沧州人,内务府供事。雍正十年任。

  沈钊:直隶东安人,吏员。乾隆元年任。

  鲁弘经:顺天宛平人,吏员。乾隆五年任。

  沈佳瑞:浙江余姚人,吏员。乾隆八年七月任。

  猫雾拺巡检

  杭国荣:顺天大兴人,吏员。雍正十年任。

  吴文龙:湖广麻城人,吏员。雍正十三年任。

  吴宜厚:山西人,吏员。乾隆三年任。

  耿允谦:山西绛州人,翰林院供事。乾隆五年任。

  陈晋琇:山西绛州人,翰林院供事。乾隆八年十一月任。

  竹堑巡检

  董正学:顺天大兴人,内阁供事。雍正十年任。

  王心棠:顺天大兴人,吏员。乾隆元年任。

  胡卓:顺天宛平人,吏员。乾隆二年任。

  徐垣:浙江分水人,监生。乾隆六年任;卒于官。

  章日照:顺天大兴人,吏员。乾隆七年十二月任。

  八里坌巡检

  鲁浩:顺天宛平人,吏员。雍正十年任。

  张锦:顺天大兴人,吏员。乾隆元年任。

  潘绍显:顺天大兴人,吏员。乾隆元年任。

  杭可畏:顺天大兴人,吏员。乾隆五年任。

  虞文桂:奉天承德人,吏员。乾隆九年十二月任。

  彰化县儒学教谕

  陈霞翥:福清人,戊子举人。雍正三年任;七年,升山东临淄县知县。

  陈芳濂:宁德人,辛卯举人。雍正七年任;九年,升山东朝城县知县。

  林炯:莆田人,癸巳举人。雍正十年任。

  萨学天:侯官人,辛卯举人。雍正十三年任。

  邹熊:清流人,癸卯举人。乾隆三年任。

  范正国:上杭人,庚子举人。乾隆六年任。

  蓝孙璇:古田人,己酉举人。乾隆八年三月任。

  董天工:崇安人,癸卯拔贡。乾隆十一年六月任。

  〔彰化县儒学〕训导

  陈梯:建宁人,廪贡。雍正十年任。

  康岳:龙溪人,廪贡。乾隆元年任。

  胡檀生:永定人,廪贡。乾隆六年任。

  朱韶武:顺昌人,贡生。乾隆十年二月任。

  列传

  姚启圣,号忧庵;浙江绍兴人。康熙癸卯,以汉军籍登乡荐第一。初任香山知县,以诖误去。甲寅耿逆作乱,朝廷知其有干济才,起为台州郡佐。寻擢温处道。十五年,随和硕康亲王入闽,为福建布政使。时海氛未靖,启圣每自备衣粮募壮勇,有澄清海外之志。尝曰:『国家声教无外,今逆藩虽已削平,而以台湾一弹丸廑宵旰忧,使沿海居民不遑宁处,罪将谁归会』?总督郎廷相罢去,以启圣代之。于是得为所欲为,而平台之计决矣。

  十八年,移驻漳州。漳与台迩,间谍可施;乃大开招来馆,使随征参议道黄性震董其事。贼降者,无真伪皆纳之;高宴华轩,焜煌于道。令福州同知苏良嗣督造战船,委随征同知林升督粮运。既数月,贼稍有降者,即厚赐与,宠以礼貌,使闻者心动。先是,伪将军朱天贵来归,启圣知其勇,且熟海道、谙贼形势,特疏请朱天贵参军事。至则引入帐中,相与卧起;器用供帐,侈于自奉。天贵感激,竭诚致命,得其死力。遂增置火炮、军器,买上游米石,以图大举。会苏良嗣战船亦报竣,乃夜驰三百里至闽安镇之五虎门,亲自配舟,调遣精炼水师。随又赴漳,使兴化知府卞永誉、泉州知府张仲举往说贼降。而伪行人傅为霖虽约为内应,实心持两端。及为霖见杀,乃作急遽状,从数骑招摇城市;见大屋辄扃之,榜其门曰「某镇公馆」、「某将军行台」,各盛陈供具。得贼侦,则佯曰:『若非某将军人乎?归语而主,某日之期不可爽』。予酒食,遣之归。得他侦,亦如之。海上喧传,自相猜忌,继踵纳款;郑氏心腹,皆人人自危矣。

  十九年二月癸未,乘贼懈,遣兵攻破陈洲、马洲、观音山、石码等十九寨。甲申,复遣随征游击张定国、都司张玺等引兵直抵海澄城下,招伪总兵苏侃为内应,攻拔之,降其众二千二百六十七人,遂复海澄。是夜,遣随征知县黄金从等乘潮分渡,直入海门等处,降其伪统领郑元堂、伪都督黄瑞、伪将军陈珍、伪总兵张雄、伪将军张治等水陆兵一万二千八百八十一人。丁亥,遂复金门、厦门;贼势穷蹙,退保澎湖。

  二十年,启圣自以北人乘舟终非素习,军中不可无帅;具疏上请天子,以内大臣伯施琅为水师提督。既至,与之筹兵料敌,经画方略,于二十二年六月乙酉从平海进兵。癸巳,克澎湖。七月丙申,郑克塽率众归诚,海外悉平。

  启圣制闽数载,前后议剿台湾,独握胜算;一切文移、条教悉出己手,虽溽暑盛寒不倦。每有议论指授,英气激发,义形于色。遇有功将弁及降将,皆开诚奖励,捐金宴犒无少吝。惜推功让能,劳谦不伐。其定谋推毂,亦一时之能臣也。

  陈璸,号眉川;海康人。康熙甲戌进士。

  初为古田令,调知台湾县;清操绝俗,慈惠利民。暇即引诸生考课,以立品敦伦为先。夜躬自巡行,询父老疾苦。闻读书纺绩,则重予奖赏;有群饮高歌者,严戒谕之。念商艘水丁重困穷黎,详请豁免。岁祲,设法赈贷,发仓平粜。旱则日食脱粟饭,去盖步祷,甘霖立至。会水涨溃堤,势逼仓廒,躬自负土石;士民无不争先趋役。

  寻行取铨曹。后由四川督学调台厦道,兼理学政。民闻其再至也,扶老携幼,欢呼载道如望岁焉。璸镇以廉静,两科、岁试土,矢公矢慎,作育人材;士风丕振。凡官庄岁入,悉以归公,秋毫不染。始建万寿宫中殿,奉龙亭,以肃朝贺。捐俸修郡邑文庙大成殿、棂星门、泮池,建启圣祠、明伦堂、朱子祠、文昌阁,规制宏敞。设立十六斋,教士子;置学田,以资师生膏火。诸凡创建,亲董其事,终日不倦。廉明正直,茹水洁清,善政善教见诸实行。

  旋擢湖广偏沅巡抚,调抚本省。一老苍头幞被自随,单骑之任。一切章奏、檄移,尽出己手。起居止一厅事,昧爽治政,夜分乃罢。草具蔬粝,日噉老姜少许。五十六年奉命巡海,自赍行粮,屏绝供亿。凡所经营学宫、祠庙及桥梁、道路、坝闸之类,次第

  毕举。

  以劳,卒于官。当属纩,一绨袍、覆以布衾而已。属员入视,莫不感涕;民有相向哭于途者。特赐帑金归葬,赠礼部尚书,谥「清端」。至今邑治左有去思碑,颜曰「尚书亭」。诞日,台人犹张灯鼓乐以祝,为海疆治行第一。崇祀名宦,又塑像于文昌阁,以志不朽。

  蒋毓英,字集公;奉天锦州人。由官生,知泉州府。康熙二十二年,台湾归命,督、抚会疏交荐,调台湾。始至,见井里萧条,哀鸿未复;躬历郊原,披荆斩棘,经界三县封域,相土定赋,罢不急之役;安抚土番、招集流亡、咨询疾苦,进父老子弟,教以孝弟之义。振兴文教,捐俸创立义学,延师课督。

  任满,迁湖广盐驿道、士民重茧诣大中丞告留。会江右观察使缺,特降旨调补。百姓立碑纪绩,于所建书院塑像祀之。

  沈朝聘,辽东人。初任晋江县,迁四川茂州知州。康熙二十三年,以才能移知台湾县。为人方平廉介,不可干以私。初抵任,不费民间供应;催科抚字,调剂得宜。治奸吏、莠民,法不少贷。以忧去,民醵金资其行,立碑志遗爱马。

  季麒光,无锡人;康熙丙辰进士。二十三年,知诸罗县事。时县治初设,人未向学。麒光至,首课儒童,拔尤者而礼之;亲为辨难,士被其容光者,如坐春风。博涉群书,为诗文清丽整赡,工临池。在任踰年,首创「台湾郡志」,综其山川、风物、户口、土田、阨塞;未及终编,以忧去。三十五年,副使高拱干因其稿纂成之。

  张■〈王尹〉,山西崞县人;岁贡生。康熙二十九年,知诸罗县事。性恬淡,寡言笑。尝知漳浦,去之日,士民抱马足,不得行。及再知诸罗,见邑治新造,多旷土,招徕垦辟,抚绥有方,流民归者如市。三十一年蝗,■〈王尹〉日巡行阡陌间,忧形于色,竭诚祭禳,虽灾不为害。莅诸四年,未尝轻笞一人、慢辱一士。其在位也,无赫赫名;去后,尝令人思。迁河南彰德郡丞,邑人肖其像于郡治竹溪寺。

  靳治扬,镶黄旗人。由笔帖式,历漳州知府。康熙三十四年,知台湾府。抵任,荡涤草窃,招抚土番;捐赀修文庙,详免崩陷田课。尤雅意作人,番童有未知礼义者,立社学延师教之。台人请祀名宦。

  李中素,字鹄山;楚黄之西陵人。以湘乡教谕卓异,擢知闽县。催科不扰,治行着闻。膺荐,调台湾。善听断,遇有冤狱,必竭力申救;至顽梗不驯者,一绳以法,不少贷。尝摄郡学篆,教诸生,谆谆以孝弟为先。长于诗歌,旁及字画,自成一家。以勤职卒于官,台人思之。

  卫台揆,号南村;山西曲沃人。由荫生,知漳州。康熙四十年,以廉能,调知台湾府。每月延诸生分席讲艺,亲定甲乙;建义学,置田三十七甲以资膏火,多士奋兴。四十四年岁饥,详请蠲免本年租课。性廉静,不事烦苛,三年之内民安衽席。秩满,升广东盐法道;以病乞归。

  王敏政,字九经;正黄旗人。由监察御史,外转兴泉道。康熙四十三年,移节台湾。仁厚不苛,事悉就理。尤加惠番民,凡通事、社商有脧削者,严禁之;番车之有滥派者,惩创之。遇岁荒歉,申请赈恤,民赖生全。秩满,升广东雷琼道。寻以病卒,民建祠祀之。

  孙元衡,字湘南;江南桐城人。由贡生,知四川汉州知州。康熙四十二年,迁台湾府同知。性温厚,于物无忤;而秉志刚正,不屈权势。诸不便民者,悉除之。会岁旱,令商船悉运米,多者重其赏;否则有罚。于是南北艘云集,台人得饱而歌。数摄诸县篆,署府符,所在有善政。秩满,迁东昌知府。在台湾所作诗,有「赤嵌集」;深为王新城所赏。

  王仕俊,镶红旗监生。康熙四十三年,知台湾县事。前任陈清端公倡修文庙甫兴工,被命内召;仕俊一至,即捐俸踵成之。复建立义学,延师课士。至听断精明,每多平反。有吴姓者,仇家诬以命案;仕俊讯多疑窦,反复详谳,辨其冤。旧令李中素卒于任,因浥烂仓谷,羁留家属赔补;事逾十载,仕俊恻然代为补苴,旅榇始得归。莅任四年,劳心抚字,清厘夙弊,日不遑给;竟以病卒于官。

  周元文,字洛书;正黄旗人。康熙四十六年,由延平府调知台湾。方正廉洁,佥壬畏若神明。置义学田,以赡寒士。岁荒,详免租课十之三。一切措注,悉本实心。台民至今,犹思其德。

  洪一栋,字石臣;应山人。康熙四十八年,由监生同知台湾府。革除水口积弊,以利商人;豁除逃亡丁赋。值荒旱,多方设法运米,以活饥者。台民感念不置。

  觉罗满保,号凫山;满洲人,康熙甲戌进士。五十年,巡抚福建;饬纪陈纲,综烦治剧,有干济才。未几,总制闽浙。五十二年,奉命巡海,复游塞、置烟墩,相度机宜,绸缪孔固。

  六十年,台匪朱一贵作乱,满保密疏告变;谓抚臣吕犹龙曰:『厦门为控制全台咽喉,当亲往以安人心,为恢复计;绥辑会城,拨济粮饷,请以相属』。五月庚午,由省城疾趋泉州;值澍雨连绵,乘竹兜,从数骑,行泥淖中,人莫知其为制府也。至厦门,严申军令,市肆晏然。已而舟师云集,乃酿酒誓众,声言分路进剿;密授诸将锦囊,戒以开洋后启视,则令其合攻鹿耳门,盖欲散贼党以分其势也。贼果分兵拒战,旬日恢复府治,南、北二路以次讨平捷闻。随调遣能吏安辑流亡,慰抚各庄社民番,台湾遂定。

  后以疾,卒于官。

  陈大辇,江夏人,字子京;康熙丙戌进士。初知粤西永定州。迁福建盐运分司,厘剔鹾政;奉委清丈闽田,平允得民。

  岁辛丑,台匪作乱,大辇督造平底小艘飞渡台港,多所裨助。寻擢分巡台厦道,至则安辑流亡、抚绥部落,生番归化者接踵。会余孽跳梁未靖,大辇悉捕获正法,台民始获衽席之安。校士公慎,拔取单寒。重修海东书院,立课士规程,悉心作养;所得士;登贤书选拔者若干人。雍正二年,以疾卒于官。

  黄叔璥,字玉圃;顺天大兴人,己丑进士。康熙六十一年,初设巡察台湾御史;公首膺是命。既至,安集哀鸿,措置时务,多得当。所著有「赤嵌笔谈」、「番俗六考」,采摭最富;后之修郡志者,率取资焉。

  王作梅,河南河内人;己丑进士。雍正二年,任海防同知。时厦门有商艘往来澎岛,与台湾小船偷运接盘米谷,名曰「短摆」。作梅廉知,急捕之;并得官弁交通状,竟举发治其罪。自是,接盘之风遂息。提标哨船二十余艘络绎来台贸易,号为自备哨;凡出入海口,不由查验。作梅详请禁革。其它客头勾引偷渡,久成锢弊;作梅密擒首恶詹望、黄老二人痛惩之,积习为改。其勇于有为如此。至于律己爱民,台之士民至今犹传颂不衰云。

  夏之芳,字荔园,号筠庄;江南高邮州人。登癸卯恩科进士,充内廷教习。以御试第一入史馆,寻转谏垣。

  雍正六年,巡视台湾,兼理学政。至则以澄叙官方、振兴文教为己任。主岁、科两试,公慎明敏,栽培士类悉本至诚。按巡南、北二路,鸡犬不惊,民番咸悦。生平廉介,苞苴永杜。而接物复乐易冲和,绝少崖岸,尤为僚属所敬服。着有「海天玉尺」二编,至今学者宗之。

  林天木,字荔山;广东潮洲人。性冲和慎默,不苟言笑,动履以宋名儒为范。生平作字必楷正;虽属稿,未尝为行草书。康熙庚子,举乡荐第二。雍正癸卯,登进士;以需次知县引见,擢部主事,寻迁兵科掌印给事中。

  雍正十一年,巡察台湾,兼理学政。主岁、科两试,取士以品行为先。生童卷帙殊繁,手自评阅;迨发案,士服其公。素不能恚,即僮仆有过,不闻斥詈声;接僚属,端严中有和气,人多敬爱之。秩满,寻丁祖母忧,哀毁逾礼。以疾卒于家。

  觉罗柏修,镶红旗人;以御史奉命巡台。雍正十年,北路大甲西社番肆逆,趋赴军营,筹划饷运。事平,以一等军功议叙。还京,晋内阁学士兼礼部侍郎。

  杨二酉,字学山;太原人。癸丑进士,入翰林。旋以御史巡台,奏建海东书院以造士。南门内秀峰塔,亦其所规画也。

  张湄,字鹭洲;钱塘人,癸丑进士。由词垣改御史,巡台湾。严稽冒籍,校士公明。所著有「珊枝集」、「瀛壖百咏」,行于时。

卷四

  赋役(一)

  土田租赋

  「禹贡」三壤、「周官」九赋,凡以民生攸系而国储出焉。台属闽之海东郡,昔患土满、今患人满,地不加辟、赋不加增,所入恒至不敷。军需岁靡帑金十数万,取之内郡。此台民生计无日不上廑宸虑也。夫纳总、纳秸,不责于要荒;而一易、再易,酌轻于硗瘠:古治尚矣。我皇上仁恩优渥,加意怀柔,履亩区方,爰照轻则,以定章程;更严经界,以御强暴。杂税既酌其平,养廉独处其厚。海外臣民,胥安衽席;抑何幸欤!志赋役。

  土田

  租赋

  土田

  台地田园,十分曰一甲。每甲东西南北四至各二十五戈,每戈长一丈二尺五寸。其坵段之方圆、曲直、宽狭不等,则计尺寸折算。雍正九年定:凡七年以后,新垦田园援照同安下沙则例,比甲为亩。每甲折内地弓步,计一十一亩。

  台湾府

  旧额田园,实在共一万八千四百五十三甲八分六厘零;田七千五百三十四甲五分七厘零(内上则二千六百七十八甲八分零、中则一千九百零一甲九分九厘五毫零、下则二千九百五十三甲七分七厘零),园一万零九百一十九甲二分八厘零(内上则二千五百六十五甲四分零、中则三千三百四十七甲二分九厘零、下则五千零六甲五分九厘零)。

  国朝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十三年止,增垦田园共三万四千四百零八甲六分一厘零。连前通府合计,旧额、新垦田园,共五万二千八百六十二甲四分七厘零;田一万四千七百七十四甲零一厘零(上则二千九百五十二甲八分八厘、中则二千二百九十八甲九分四厘零、下则九千五百二十二甲一分九厘零),园三万八千零八十八甲四分五厘零(上则三千一百四十一甲一分三厘零、中则四千零七十二甲四分六厘、下则三万零八百七十四甲八分六厘零)。

  乾隆五年起、至九年止,增垦田园二千八百五十甲零一分八厘三毫零;田八百四十甲九分四厘六毫零(下则),园二千零九甲二分三厘七毫零(下则)。

  康熙三十七年,豁免水灾崩陷田园一百六十甲四分二厘零;田中则九分、下则一甲,园上则二甲四分二厘零、中则一十六甲八分、下则一百三十七甲三分。

  康熙六十一年,禁革生番地界新垦下则园二十一甲。

  雍正五年,豁免水冲沙压田园三百二十二甲七分七厘零;田上则四十一甲六分九厘零、中则一十九甲一分三厘零、下则一百零九甲六分九厘零,园上则二十七甲零一厘零、中则三十八甲六分六厘零、下则八十六甲五分五厘四毫零。

  雍正八年,豁免水冲崩陷田园五十五甲三分九厘零;田上则四分三厘,中则一甲六分一厘零、下则二十一甲五分三厘零,园上则一甲八分六厘零、中则二甲三厘零、下则二十七甲九分零。

  乾隆二年,豁免水冲沙压田园一千七百八十五甲四分七厘零;田上则一十四甲五分三厘零、中则二十五甲二分六厘零、下则四百六十二甲零三厘零,园上则七甲六分、中则一十一甲八分、下则一千二百六十四甲二分三厘零。

  乾隆九年,豁免崩陷田园二百八十九甲六分一厘零;田四十二甲一分一厘零(上则八甲零七厘、中则一十五甲七分三厘、下则一十八甲六分一厘零),园二百四十七甲一分零(上则五甲三分一厘、中则一十八甲四分二厘零、下则二百二十三甲四分六厘零)。

  通府合计,实在田园共五万三千一百八十四甲九分六厘零;田一万四千八百七十四甲八分一厘零(上则二千八百八十八甲一分四厘七毫、中则二千二百三十六甲二分九厘七毫、下则九千七百五十甲零二分五厘七毫),园三万八千三百一十甲零一分五厘零(上则三千一百零二甲六分一厘五毫八丝四忽九微、中则四千零三甲一分五厘四毫二丝六忽二微、下则三万一千二百三十四甲三分八厘)。

  又,澎湖地种三百八十石零一斗零三合零。

  台湾县

  旧额田园,实在共八千五百六十一甲八分二厘零;田三千八百八十五甲六分四厘零(内上则八百五十七甲二分一厘零、中则七百八十七甲五分九厘零、下则二千二百四十甲八分三厘零),园四千六百七十六甲一分七厘零(内上则二百零五甲三分五厘零、中则一千三百六十七甲八分二厘零、下则三千一百零二甲九分九厘零)。

  国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共四百一十八甲二分一厘零;田三百三十八甲六分六厘零(内上则一百零一甲五分四厘零、中则一百二十二甲三分六厘、下则一百一十四甲七分六厘零),园七十九甲五分四厘零(内上则一十九甲六分三厘、中则二十五甲三分,下则三十四甲六分一厘零)。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一十六甲二分八厘零;田一十五甲三分五厘零(内上则三分五厘零、中则二甲五分一厘零、下则一十二甲四分八厘零),园一百零一甲零三厘零(内上则一甲五分零、中则一十四甲九分零、下则八十四甲六分二厘零)。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共三百三十二甲零四厘零;田三十七甲零三厘零(内中则三甲零八厘零、下则三十三甲九分五厘零),园二百九十五甲零一厘零(内上则三甲七分二厘零、中则三十六甲四分八厘、下则二百五十四甲八分一厘零)。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共九十六甲九分三厘零;田二十六甲九分四厘零(内上则一分五厘、中则二甲四分、下则二十四甲三分九厘零),园六十九甲九分九厘(内中则一十三甲五分五厘零、下则五十六甲四分三厘零)。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一十一甲八分三厘零;田一十二甲二分八厘零(内中则六分三厘零、下则一十一甲六分五厘零),园一百九十九甲五分五厘零(内上则七分、中则一十六甲五分七厘零、下则一百八十二甲二分七厘零)。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共八十七甲八分三厘零;田五甲六分一厘零(内上则五分一厘、中则八分四厘零、下则四甲二分五厘零),园八十二甲二分一厘零(内上则三甲八分、中则一十甲零九分一厘零、下则六十七甲五分零)。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九十甲一分三厘零;田五甲二分五厘零(内中则二分四厘零、下则五甲一厘零),园一百八十四甲八分七厘零(内中则四甲四分一厘、下则一百八十甲四分六厘零)。又各里自实新垦田园,共三百零三甲三分四厘零;田一十甲五分(俱下则),园二百九十二甲八分四厘零(内中则二十五甲八分五厘零、下则二百六十六甲九分八厘零)。

  康熙三十二年,新垦田园共二十六甲三分零;田一甲二分五厘(俱下则),园二十五甲零五厘零(俱下则)。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三十三甲七分一厘;田九甲九分二厘(俱下则),园二十三甲七分九厘(俱下则)。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田园共一百零四甲一分六厘零;田八甲九分三厘(俱下则),园九十五甲二分三厘零(内中则二分、下则九十五甲零三厘零)。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共一十一甲一分四厘;田三分(下则),园一十甲八分四厘(俱下则)。

  康熙四十年,新垦田园共九甲九分六厘;田三分(下则),园九甲七分六厘(俱下则)。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田园共一十三甲七分;田二分(下则),园一十三甲五分(内中则二甲、下则一十一甲五分)。

  康熙四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七甲六分;田一甲七分(俱下则),园五甲九分(俱下则)。

  康熙四十六年,新垦下则园三甲五分五厘。

  康熙四十七年,新垦下则园二十八甲八分零。

  康熙四十八年,新垦下则园一甲一分三厘。

  康熙五十一年,新垦下则园一甲五分。

  雍正三年,诸邑拨归本邑管辖下则园七甲。

  雍正六年,新垦田园共一百零六甲三分一厘零;田一百甲零七分五厘零(俱下则),园五甲五分六厘零(俱下则)。

  雍正七年,里民报垦田园共六十四甲二分八厘零;田三甲八分(俱下则),园六十甲四分八厘零(俱下则)。

  雍正八年,里民报垦田园共四十七甲六分三厘零;田二十八甲三分五厘零(俱下则),园一十九甲二分八厘零(俱下则)。

  雍正九年,凤邑拨归本邑管辖田园共七百八十四甲七分六厘零;田一百六十六甲四分八厘零(内上则五十三甲八分零、中则三十二甲六分零、下则八十甲零七厘零),园六百一十五甲八分三厘零(内上则六十甲零六分四厘零、中则六十四甲六分三厘零、下则四百九十甲零五分五厘零)。又新垦下则园二甲四分四厘零。

  雍正九年,诸邑拨归本邑管辖田园共一千二百四十二甲四分五厘零;田二百七十二甲零七厘零(内中则二百五十六甲一分五厘零、下则一十五甲九分二厘零),园九百七十甲三分七厘零(内上则三百零四甲二分三厘零、中则九十甲零七分九厘零、下则五百六十四甲五分八厘零)。又新垦下则园八甲七分六厘零。

  雍正十一年,新垦下则田二甲七分五厘零。

  雍正十二年,续垦下则园七甲三分。

  乾隆五年,升科下则田园五十甲八分零;田一十九甲二分九厘零,园三十一甲五分一厘零。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乾隆五年止,新垦并拨归田园共四千三百一十一甲五分一厘零;田一千零六十七甲五分七厘零(内上则一百五十六甲二分六厘零、中则四百二十甲零八分四厘零、下则四百九十甲零四分七厘零),园三千二百四十三甲八分三厘零(内上则三百九十四甲一分四厘零、中则三百零五甲六分二厘零、下则二千五百四十四甲零七厘零)。连前共计,旧额、新垦田园一万二千八百七十三甲四分三厘零;田四千九百五十三甲三分一厘零(内上则一千零一十三甲五分八厘零、中则一千二百零八甲四分三厘零、下则二千七百三十一甲三分零),园七千九百二十甲零一分零(内上则五百九十九甲五分九厘零、中则一千六百七十三甲四分五厘零、下则五千六百四十七甲零六厘零)。

  雍正五年,豁免水冲沙压田园三百二十二甲七分七厘零。

  雍正八年,豁免崩陷田园五十五甲三分九厘零。

  雍正九年,拨归凤邑管辖田园七十八甲三分一厘零。

  乾隆二年,豁免崩陷田园一百二十一甲八分二厘零。

  乾隆九年,豁免崩陷田园九十一甲四分五厘。

  以上共豁免并拨归,共上、中、下则田园六百六十九甲七分五厘零;田三百零七甲七分九厘零(内上则六十三甲零二厘零、中则五十二甲八分三厘零、下则一百九十一甲九分二厘零),园三百六十一甲九分五厘零(内上则四十一甲七分九厘零、中则六十三甲三分七厘零、下则二百五十六甲七分八厘零)。

  通县合计,除豁免、拨归外,实在田园共一万二千二百零三甲六分七厘零;田四千六百四十三甲五分九厘零(内上则九百五十甲零五分四厘零、中则一千一百五十五甲五分九厘零、下则二千五百三十七甲四分九厘零),园七千三百六十一甲九分五厘零(内上则五百五十七甲八分一厘零、中则一千六百零三甲二分一厘零、下则五千二百甲零八分七厘零)。

  旧有澎湖地种一百五十九石三斗五升七合八勺,雍正五年拨归澎湖通判管辖。

  凤山县

  旧额田园,实在共五千零四十八甲六分零;田二千六百七十八甲四分九厘零(内上则一千八百零四甲三分八厘零、中则一百八十七甲二分二厘零、下则六百八十六甲八分八厘零),园二千三百六十九甲七分一厘零(内上则七百三十八甲五分一厘零、中则二百二十九甲二分一厘零、下则一千四百零一甲九分八厘零)。

  国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共五百二十五甲五分六厘零;田二百六十六甲五分六厘零(内上则八十三甲九分七厘、中则九十甲零五分二厘、下则九十二甲零七厘零),园二百五十九甲零(内上则九十一甲一分六厘、中则七十六甲五分、下则九十一甲三分四厘零)。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七十甲八分九厘零;田三十九甲六分(内上则九甲二分、中则七甲三分、下则二十三甲一分),园一百三十一甲二分九厘零(内上则四十甲零九分一厘、中则二十九甲二分、下则六十一甲一分八厘零)。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共一百八十六甲八分八厘零;田八十五甲零六厘七毫零(内上则一十三甲、中则三十八甲六分、下则三十三甲四分六厘七毫零),园一百零一甲八分一厘零(内上则五甲、中则一十六甲、下则八十甲零八分一厘零)。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七十七甲八分二厘零;田三十三甲九分五厘(俱下则),园二百四十三甲八分七厘零(内中则五甲、下则二百三十八甲八分七厘零)。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共四百六十三甲三分三厘;田一百三十六甲三分(俱下则),园三百二十七甲零三厘(内中则一甲、下则三百二十六甲零厘)。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共一百零四甲零四厘;田八甲(俱下则),园九十六甲零四厘(俱下则)。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九十五甲六分五厘;田一十六甲四分九厘(俱下则),园一百七十九甲一分六厘(俱下则)。又新垦田园共二百五十甲三分三厘零;田六十二甲七分三厘零(俱下则),园一百八十七甲五分九厘零(俱下则)。

  康熙三十二年,新垦田园共二十六甲四分五厘;田四分(下则),园二十六甲零五厘(俱下则)。

  康熙三十三年,新垦田园共四十一甲二分二厘;田七甲四分二厘(俱下则),园三十三甲八分(俱下则)。

  康熙三十四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一十甲九分三厘零;田五甲二分(俱下则),园一百零五甲七分三厘零(俱下则)。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二百八十五甲八分七厘零;田二十三甲六分五厘(俱下则),园二百六十二甲二分二厘零(俱下则)。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五十三甲五分;田七十九甲二分(俱下则),园七十四甲三分零(俱下则)。

  康熙三十七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二十六甲一分九厘;田七分三厘(下则),园一百二十五甲四分六厘(俱下则)。

  康熙三十八年,新垦田园共四百一十二甲一分一厘零;田一十九甲八分二厘零(俱下则),园三百九十二甲二分八厘零(俱下则)。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七十甲四分九厘零;田二甲六分四厘(俱下则),园二百六十七甲八分五厘零(俱下则)。

  康熙四十年,新垦下则园六十甲零五分二厘。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下则园一十二甲三分。

  康熙四十三年,新垦下则园六甲五分。

  康熙六十一年,新垦下则园一十四甲八分八厘。又新垦下则园七十六甲四分。

  雍正元年,新垦下则旱园六甲八分零。

  雍正五年,新垦下则旱园二十三甲一分六厘零。

  雍正六年,新垦田园九百九十六甲一分四厘零;田六甲八分四厘零(俱下则),园九百八十九甲三分零(俱下则)。

  雍正七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七甲六分五厘零;田四甲零三厘零(俱下则),园二百三甲六分一厘零(俱下则)。

  雍正八年,新垦田园共一千五百四十六甲五分八厘;零田二百二十四甲五分四厘零(俱下则),园一千三百二十二甲四厘零(俱下则)。又新垦下则园三十甲七分六厘零,又新垦下则园一十四甲六分,又新垦下则园三十一甲三分二厘。

  雍正九年,台湾县拨归凤邑新、旧垦田园七十八甲三分一厘零;田二十三甲三分一厘零(内中则三甲六分六厘零、下则一十九甲六分四厘零),园四十三甲七分九厘零(俱下则)。新垦下则园一十一甲二分。

  雍正十年,新垦下则园三甲三分。

  雍正十二年,新垦田园三十甲三分七厘;田一十三甲五分(俱下则),园一十六甲八分七厘(俱下则)。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十二年止,新垦并收台邑田园共六千七百四十甲九分一厘零;田共一千六十甲零(上则一百六甲一分七厘、中则一百四十四甲一分二厘零、下则八百九甲七分一厘零),园共五千六百八十甲九分一厘零(上则一百三十七甲七厘、中则一百二十七甲七分、下则五千四百一十六甲一分四厘零)连前通计,共田园一万一千七百八十九甲五分二厘零。

  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旧额、新垦田园七百八十四甲七分六厘零(旧额上则田五十三甲八分零、中则田三十二甲六分零、下则田八十甲七厘零、上则园六十甲六分四厘零、中则园六十四甲六分三厘零、下则园四百九十甲五分五厘零,新垦下则园二甲四分四厘零)。

  乾隆三年,豁免崩陷田园六十甲四分七厘零(上则田一甲七分、中则田一甲三分、下则田二甲四分五厘、中则园七分、下则园五十四甲三分二厘零)。

  乾隆五年,新垦下则田五甲六分。

  乾隆九年,新垦下则园一十甲零四分二厘。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一万零九百六十甲零四分零;田共三千五百七十二甲一分六厘零(内上则一千八百五十五甲五厘零、中则二百九十七甲四分四厘零、下则一千四百一十九甲六分六厘零),园共七千三百八十八甲一分三厘零(上则八百一十五甲三分二厘零、中则二百九十一甲五分七厘零、下则六千二百八十一甲二分二厘零)。

  诸罗县

  旧额田园四千八百四十三甲八分二厘零;田九百七十甲四分三厘零(内上则一十七甲二分零、中则九百二十七甲一分七厘零、下则二十六甲五厘零),园三千八百七十三甲三分八厘零(内上则一千六百二十一甲五分二厘零、中则一千七百五十甲二分四厘零、下则五百零一甲六分一厘零)。

  国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共一千六百二十四甲四分三厘零;田二百甲六分零(内上则六十五甲三分四厘零、中则七十三甲五分六厘、下则六十一甲七分零),园一千四百二十甲零八分二厘零(内上则三百七十甲零六分七厘、中则三百零四甲三分八厘零、下则七百四十五甲七分六厘零)。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九十三甲九分七厘;田二十甲四分八厘(内中则一十二甲零一厘、下则八甲四分七厘),园二百七十三甲四分九厘(内上则二十一甲八分三厘、中则六十二甲一分三厘、下则一百八十九甲五分三厘)。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五十七甲三分九厘零;田四十九甲八分七厘零(内中则四甲八分四厘零、下则四十五甲零三厘),园二百零七甲五分二厘零(内上则一十甲二分、中则六甲一分五厘、下则一百九十一甲一分七厘零)O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共三百一十一甲六分九厘零;田六十九甲四分(内中则二十六甲、下则十三甲四分),园二百四十二甲二分九厘零(内中则九甲六分零、下则二百三十二甲六分八厘零)。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九十三甲九分四厘;田九甲二分(内中则六甲二分、下则三甲),园二百八十四甲七分四厘(内上则一甲二分、中则一十一甲、下则二百七十二甲六分四厘)。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九十六甲六分八厘零;田三甲一分八厘(内中则一甲八分、下则一甲三分八厘),园一百九十三甲五分零(内上则二甲五分、中则五甲五分、下则一百八十五甲五分零)。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共四百一十六甲七分五厘零;田四甲八分(俱下则),园四百一十一甲九分五厘零(内上则一甲、中则五甲五分、下则四百零五甲四分五厘零)。各里新垦园五百二十五甲五分九厘零(俱下则)。

  康熙三十二年,新垦园一百四甲六分八厘零(俱下则)。

  康熙三十三年,新垦园一十一甲六分三厘(俱下则)。

  康熙三十四年,新垦田园共一十五甲七分五厘;田一甲六分(俱下则),园一十四甲一分五厘(俱下则)。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一十六甲五分二厘;田五甲三分(俱下则),园一百一十一甲二分二厘(俱下则)。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下则园一百八十三甲九分一厘。

  康熙三十七年,新垦下则园一百八十七甲。

  康熙三十八年,新垦田园共三百二十五甲五分零;田五分四厘(俱下则),园三百二十四甲九分六厘零(俱下则)。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共四百一十八甲四分五厘零;田二分五厘(下则),园四百一十八甲二分零(俱下则)。

  康熙四十年,新垦园三百三十一甲五分九厘(内上则二甲、中则三甲、下则三百二十六甲五分九厘)。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园七十六甲五分五厘(内中则四十甲、下则三十六甲五分五厘)。

  康熙四十二年,新垦下则园二十二甲九分五厘。

  康熙四十三年,新垦下则园一十三甲五分四厘。

  康熙四十四年,新垦下则园四十一甲五分。

  康熙四十五年,新垦下则园四十九甲八分五厘。

  康熙四十六年,新垦下则园四十九甲四分二厘。

  康熙四十七年,新垦下则园三十二甲九分。

  康熙四十八年,新垦下则园五十八甲五分。

  康熙四十九年,新垦下则园一十九甲七分二厘。

  康熙五十一年,新垦下则园一十九甲三分。

  康熙五十二年,新垦下则园九十三甲一分九厘零。

  康熙五十三年,新垦田园共三十一甲三分;田三甲五分(俱下则),园二十七甲八分(俱下则)。

  康熙五十四年,新垦下则园一十二甲五分。

  康熙五十五年,新垦下则园一百零二甲六分二厘。

  康熙五十六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二十九甲二分三厘;田四十二甲九分(俱下则),园八十六甲三分三厘(俱下则)。

  康熙五十七年,新垦下则园四甲五分五厘。

  康熙五十八年,新垦下则园二十八甲四分。

  雍正元年,新垦下则园二十甲。

  雍正二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五十六甲四分一厘零;田六十二甲零八厘(俱下则),园九十四甲三分二厘零(俱下则)。

  雍正五年,新垦下则园一百零六甲八分三厘。

  雍正六年,新垦下则园九百四十五甲五分六厘零。又新垦下则园三千一百五十一甲一分九厘零。又新垦下则园八百五十五甲八分。

  雍正七年,新垦下则田七甲七分。又新垦下则田五百五十一甲九分九厘零。

  雍正八年,新垦下则园六十七甲四分一厘零。

  雍正九年,新垦下则园一十甲二分。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九年止,新垦田园共一万二千二百七十一甲零五分二厘零;田共一千零三十三甲三分八厘零(内上则六十三甲三分四厘零、中则一百二十四甲四分一厘零、下则八百四十三甲六分三厘零),园共一万一千二百三十八甲一分三厘零(内上则四百零九甲三分、中则四百四十七甲二分七厘零、下则一万零三百八十一甲五分六厘零)。通县合计,旧额、新垦田园共一万七千一百一十五甲三分四厘零;田共二千零三甲八分二厘零(内上则八十二甲五分五厘零、中则一千零五十一甲五分八厘零、下则八百六十九甲六分八厘零),园共一万五千一百一十一甲五分二厘零(内上则二千零三十甲八分二厘零、中则二千一百九十七甲五分二厘零、下则一万八百八十三甲一分七厘零)。

  康熙三十七年,水灾崩陷田园一百六十甲四分二厘零;田一甲九分(内中则九分、下则一甲),园一百五十八甲五分二厘零(内上则二甲四分二厘五毫、中则一十六甲八分、下则一百三十七甲三分)。

  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管辖旧额下则园一百四十甲零一分五厘零、新垦上中下则园二百五十一甲五分四厘零,康熙六十一年禁垦生番地界下则园二十一甲,实拨归园三百七十甲六分九厘零(内上则二甲九分七厘、中则一十甲五分四厘、下则三百五十七甲一分八厘零)。

  雍正三年,拨归台邑管辖下则园七甲。

  雍正九年,拨归台邑管辖田园一千二百四十二甲四分五厘零;田二百七十二甲零七厘零(内中则二百五十六甲一分五厘零、下则一十五甲九分二厘零),园九百七十甲零三分七厘零(内上则三百零四甲二分三厘零、中则九十甲七分九厘零、下则五百六十六甲五分八厘零)。又新垦下则园八甲七分六厘零。

  乾隆二年,豁除水冲崩陷田园二百零四甲八分三厘;田九十甲六分七厘(内中则一十一甲二分七厘、下则七十九甲四分),园一百一十四甲一分六厘(俱下则)。

  以上拨归并豁免田园共二千六甲四分零;田三百六十四甲六分四厘零(内中则二百六十八甲三分二厘零、下则九十六甲三分二厘零),园一千六百二十甲七分五厘零(内上则三百零九甲六分二厘零、中则一百一十八甲一分三厘零、下则一千一百六十四甲二分三厘零)。新垦下则园二十八甲七分六厘零。

  乾隆六年,新垦下则园五甲五分九厘零。

  乾隆九年,新垦下则园一百二十二甲零三厘零。

  乾隆九年,豁免崩陷田园一百九十八甲一分六厘零;田一甲八分九厘零(下则),园一百九十六甲二分七厘零(内中则六甲八分五厘零、下则一百八十九甲四分一厘零)。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一万五千零三十八甲四分七厘零;田一千六百三十七甲二分八厘零(内上则八十二甲五分五厘零、中则七百八十三甲二分五厘零、下则七百七十一甲四分七厘零),园一万三千四百零一甲二分零(内上则一千七百二十一甲一分九厘零、中则二千零七十二甲六分三厘零、下则九千六百零七甲三分八厘零)。

  彰化县

  旧额下则园一百四十甲零(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新垦上中下则园二百五十一甲五分四厘零(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康熙六十一年禁垦生番地界下则园二十一甲。以上实拨归旧额、新垦园共三百七十甲零六分九厘零(内上则二甲九分七厘、中则一十甲零五分四厘、下则三百五十七甲一分八厘零)。

  雍正六年,报垦田园共一万零二百八十三甲三分三厘零;田二千三百七十四甲三分一厘零(俱下则),园七千九百零九甲零九毫零(俱下则)。

  雍正七年,报垦田园共二千五百一十九甲一分零;田一千七百九十四甲三分一厘零,园七百二十四甲七分八厘零。

  雍正九年,报垦田园共五十八甲一分八厘零;田五甲三分二厘零(俱下则),园五十二甲八分六厘零(俱下则)。

  雍正九年,报垦田八甲九分七厘零。

  雍正十年,报垦田三甲四分(下则)。

  雍正十一年,报垦田一百六十三甲三分六厘(下则)。

  雍正十二年,报垦田一百四十一甲四分五厘(下则)。

  以上自雍正元年起、至十二年止,新垦田园共一万三千一百七十七甲七分九厘零。连前拨归新垦田园共一万三千五百四十八甲四分九厘零。

  雍正九年,大甲溪以北拨归淡防厅管辖旧额、新垦田园共四百八十五甲四分二厘零;田一百四十九甲二分九厘(俱下则),园三百三十六甲一分三厘零(俱下则)。

  雍正九年,豁免水冲沙压旧额、新垦田园共一千三百九十八甲三分四厘零;田三百五十五甲八分六厘零(俱下则),园一千零四十二甲四分七厘零(俱下则)。

  乾隆五年,新升下则田三百七十六甲二分零。

  乾隆七年,新升下则园二百一十五甲六分三厘零。

  乾隆八年,新升下则园一百六十七甲一分。

  乾隆九年,新升下则园三百五十六甲三分六厘零。又新升下则田园二百五十甲零三分零;下则田一百五十三甲五分四厘零,下则园九十六甲七分六厘零。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一万三千零三十甲零三分一厘零;田四千五百一十五甲七分二厘零,园八千五百一十四甲五分九厘零(内上则二甲九分七厘、中则一十甲零五分四厘、下则八千五百零一甲零八厘零)。

  淡水厅

  旧额田园共四百八十五甲四分二厘零(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管辖);田一百四十九甲二分九厘(俱下则),园二百八十三甲零一厘零(俱下则)。

  雍正九年,报垦田园共一十四甲七分;田一十三甲四分(俱下则),园一甲三分(俱下则)。

  雍正十三年,报垦下则田五十五甲。

  乾隆五年,新升下则园三十二甲八分。又新升下则田三百一十甲九分二厘。

  乾隆九年,新升下则园九百二十甲零一分。

  通淡水合计,实在田园共一千八百一十八甲九分四厘零;田五百二十八甲六分一厘(俱下则),园一千二百九十甲零三分三厘零(俱下则)。

  澎湖厅

  旧额地种一百五十九石二斗五升七合零(雍正五年台湾县拨归管辖)。

  雍正六年,报垦地种二十七石五斗八升六合零。

  雍正七年,报垦地种一十一石三斗五升。

  乾隆二年,报垦地种三十五石九斗八升。

  乾隆四年,报垦地种一十四石四斗六升。

  乾隆九年,新升地种一百三十一石四斗六升(折亩共九百八十二亩七分三厘零)。

  以上雍正六年起、至乾隆九年止,共新垦地种二百二十石零八斗四升六合零。通澎湖合计,实在地种三百八十石零一斗零三合零。

  租赋

  台、凤、诸、彰四县及淡水厅征粟,惟澎湖厅地种征银。旧额,通台赋役规则:上则田每甲征粟八石八斗,园每甲征粟五石;中则田每甲征粟七石四斗,园每甲征粟四石;下则田每甲征粟五石五斗,园每甲征粟二石四斗。乾隆九年,奉上谕:『台湾七年以后升垦田园,钦奉皇考谕旨:「照同安则例升科」;后经部议:以同安科则过轻,应将台地新垦之田园按照台湾旧额输纳。朕念台民远隔海洋,应加薄赋之恩,以昭优恤。除从前开垦田园照依旧额毋庸减则外,其雍正七年以后报垦之地,仍遵雍正九年奉旨之案办理。其已照同安下则征收者,亦不必再议加赋。至嗣后垦辟田园,令地方官确勘肥瘠,酌量实在科则,照同安则例分别上、中、下定额征收,俾台民输纳宽舒,以昭朕加意边方之至意』。

  上则田:照同安民米例,每亩征银八分五厘三毫四丝,另征秋米六合九抄五撮。以一米、二谷折算。

  中则田:照同安盐米例,每亩征银六分五厘八毫八丝四忽,另征秋米三合八抄七撮。以一米、二谷折算。

  下则田:照同安官米例,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不征秋米。

  上则园:照中田盐米例,每亩征银六分五厘八毫八丝四忽,另征秋米三合八抄七撮。以一米、二谷折算。

  中则园:照下田官米例,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不征秋米。

  下则园:照同安盐米不征盐折例,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不征秋米。

  台湾府

  旧额田园,实征粟共九万二千一百二十七石九斗八升七合零。

  国朝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十三年新垦田园,起科粟八万零七十五石九斗六升九合零。

  乾隆五年升科田园,实征粟一百四十三石六斗八升零。又新升田征粟一千一百七十四石八斗五升一合零。

  乾隆六年新升园,征粟九石六斗一升零。

  乾隆七年新升园,征粟三百七十石零一斗六升三合零。

  乾隆八年新升园,征粟二百八十六石八斗四升五合零。

  乾隆九年新升田园,征粟二千五百零六石五斗九升七合零。

  连前旧额,共征粟一十七万六千六百九十五石七斗一升三合零。

  康熙三十七年,豁免崩陷田园无征粟四百二十五石七斗九升五合。

  康熙六十一年,开除禁革生番地界新垦园粟五十石四斗。

  雍正五年,豁免水冲沙压田园无征粟一千六百零九石三斗九升八合零。

  雍正八年,豁免崩陷田园无征粟二百一十八石六斗六升二合零。

  乾隆三年,豁免崩陷田园无征粟三千九百二十四石三斗六升八合零。

  乾隆九年,豁免崩陷田园无征粟九百二十六石三斗六升二合零。

  以上共豁免粟七千一百五十四石九斗八升六合零。

  通府合计实在田园,共征粟一十万零五千一百五十四石七斗二升七合零。

  又澎湖地亩,实征银一百五十九两六钱一分。

  又番社实征糯米七石六斗六升六合零(原额征糯米二十三石。乾隆二年,豁免一十五石三斗三升三合零)。

  台湾县

  旧额田园,实征粟三万九千六百四十一石五斗五升七合零。

  国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五年起科粟二千七百一十二石六斗九升零。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六年起科征粟三百六十石六斗三升六合零。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八年起科粟九百八十五石六斗三升七合零。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九年起科粟三百四十二石八斗九升九合零。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年起科粟五百七十六石零四升八合零。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一年起科粟二百五十八石八斗一升九合零。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四百八十石一斗四升三合零。又报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八百零一石九斗三升五合零。

  康熙三十二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三年起科粟六十七石零一合零。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六年起科粟一百一十一石六斗五升六合。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七年起科粟一百七十七石九斗九升一合零。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年起科粟二十七石六斗六升六合。

  康熙四十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一年起科粟二十四石五斗二升四合。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二年起科粟三十六石七斗。

  康熙四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六年起科粟二十三石五斗一升。

  康熙四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七年起科粟八石五斗二升。

  康熙四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八年起科粟六十九石一斗四升三合零。

  康熙四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九年起科粟二石七斗一升二合。

  康熙五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五十二年起科粟三石六斗。

  雍正三年诸罗县拨归本县管辖下则园七甲,粟一十六石八斗。

  雍正六年报垦田园,应于七年起科粟一百八十六石七斗二升七合零。

  雍正七年报垦田园,应于本年起科粟一百一十石五斗一升一合零。

  雍正八年新垦田园,应于本年起科粟八十二石九斗六升三合零。

  雍正九年凤邑拨归本邑管辖田园,该征粟二千八百九十八石四斗六升零。

  雍正九年诸邑拨归本邑管辖田园,该征粟五千二百四十二石三斗三升四合零。

  雍正十一年报垦田,应于十年升科粟四石八斗四升七合零。

  雍正十二年报垦园,应于十三年起科粟一十二石五斗三升一合零。

  雍正十三年报垦田园,应于乾隆九年起科粟八十八石零二升五合零。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十三年止,新垦并收凤、诸二县田园,起科共征粟一万五千八百一十五石零三升六合零。连前通计,共征粟五万五千四百五十六石五斗九升四合零。

  雍正五年,豁免崩陷田园无征粟一千六百九石三斗九升八合零。

  雍正八年,豁免崩陷田园无征粟二百一十八石六斗六升二合零。

  雍正九年,拨归凤邑管辖田园该征粟二百五十九石五斗二升三合零。

  乾隆三年,豁免崩陷田园无征粟五百四十一石四斗八升三合零。

  乾隆九年,豁免崩陷田园无征粟四百三十三石九斗二升八合。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征本色粟五万二千三百九十三石五斗八升二合零。

  旧有澎湖地种一百五十九石二斗五升七合零,征银六十六两八钱八分八厘。雍正五年,拨归澎通判管辖。

  凤山县

  旧额田园,实征粟二万九千零一十八石一斗二升二合零。

  国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五年起科粟二千八百九十六石一斗九升九合零。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六年起科粟七百三十石零二斗三升一合零。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八年起科粟八百六十七石零六升八合零。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九年起科粟七百八十石零一升七合零。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年起科粟一千五百三十六石一斗二升二合。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一年起科粟二百七十四石四斗九升六合。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五百二十石六斗七升九合。

  康熙三十二年报垦田园,于本年起科粟七百九十五石二斗八升六合零。又报垦田园,应于三十三年起科粟六十四石七斗二升。

  康熙三十三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四年起科粟一百二十一石九斗三升。

  康熙三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五年起科粟二百八十二石三斗五升七合零。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六年起科粟七百五十九石四斗零九合零。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七年起科粟六百一十三石九斗二升零。

  康熙三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八年起科粟三百零五石一斗一升九合。

  康熙三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九年起科粟一千零五十石五斗二升八合零。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年起科粟六百五十七石三斗八升零。

  康熙四十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一年起科粟一百四十五石二斗四升八合。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二年起科粟二十九石五斗二升。

  康熙四十三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四年起科粟一十五石六斗。

  康熙六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六十一年起科粟三十五石七斗一升二合。

  康熙六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雍正元年起科粟一百八十三石三斗六升。

  雍正元年新垦旱园,应于雍正十年起科粟一十六石三斗二升一合零。

  雍正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乾隆元年起科粟三十九石七斗七升二合零。

  雍正六年新垦田园,应于雍正七年起科粟一千七百一十石二斗七升五合零。

  雍正七年报垦田园,应于雍正七年起科粟三百五十七石九斗三升一合零。

  雍正八年新垦田园,应于雍正九年起科粟二千六百六十四石二斗八升零。又报垦田园,应于雍正八年起科粟五十二石八斗一升五合零。又新垦田园,应于雍正八年起科粟二十五石六升二合零。

  雍正九年台湾县拨归新旧田园,征粟二百五十九石五斗三升三合零。

  雍正十年升科园,于雍正八年起科粟五十三石七斗六升四合零。又新垦园,于本年起科粟五石六斗六升四合零。

  雍正十二年报垦田园,应于十三年起科粟五十二石六斗九升八合零。

  乾隆五年升科田,应征粟九石八斗四升七合零。

  乾隆九年升科园,应征粟一十七石八斗八升七合零。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乾隆九年止,新垦报升及收台邑拨交田园,起科征粟共一万七千九百三十石零七斗六升一合零。连前通计,共征粟四万六千九百四十八石八斗八升五合零。

  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新旧垦田园减征粟二千八百九十八石四斗六升零。

  乾隆二年,豁免崩陷田园减征粟一百七十一石二斗四合二合零。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征本色粟四万三千八百七十九石一斗八升三合零。

  诸罗县

  旧额田额,共征粟二万三千四百六十八石三斗零七合零。

  国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五年起科粟六千三百一十九石四斗九升二合零。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六年起科粟九百四十八石一合。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八年起科粟八百一十七石九斗一升一合零。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九年起科粟一千二十七石九斗七升三合零。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年起科粟七百六十六石二斗一升六合。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一年起科粟五百石六斗一升四合零。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一千零二十六石四斗九升六合零。

  康熙三十二年报垦田园,于本年起科粟一千二百六十一石四斗三升二合零。

  康熙三十二年新垦园,应于三十三年起科粟二百五十一石二斗三升三合零。

  康熙三十三年新垦园,应于三十四年起科粟二十七石九斗一升二合。

  康熙三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五年起科粟四十二石七斗六升。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六年起科粟二百九十六石七升八合。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园,应于三十七年起科粟四百四十一石三斗八升四合。

  康熙三十七年新垦园,应于三十八年起科粟四百四十八石八斗。

  康熙三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九年起科粟七百八十二石八斗八升三合零。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年起科粟一千零五石六升二合零。

  康熙四十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一年起科粟八百零五石八斗一升六合。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二年起科粟二百四十七石七斗二升。

  康熙四十二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三年起科粟五十五石零八升。

  康熙四十三年新垦园,应于四十四年起科粟三十二石四斗九升六合。

  康熙四十四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五年起科粟九十九石六斗。

  康熙四十五年新垦园,应于四十六年起科粟一百一十九石六斗四升。

  康熙四十六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七年起科粟一百一十八石六斗零八合。

  康熙四十七年新垦园,应于四十八年起科粟七十八石九斗六升。

  康熙四十八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九年起科粟一百四十石四斗。

  康熙四十九年新垦园,应于五十年起科粟四十七石三斗二升八合。

  康熙五十一年新垦园,应于五十二年起科粟四十六石三斗二升。

  康熙五十二年新垦园,应于五十三年起科粟二百二十三石六斗七升零。

  康熙五十三年新垦田园,应于五十四年起科粟八十五石九斗七升。

  康熙五十四年新垦园,应于五十五年起科粟三十石。

  康熙五十五年新垦园,应于五十六年起科粟二百四十六石二斗八升八合。

  康熙五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五十七年起科粟四百四十三石一斗四升二合。

  康熙五十七年新垦园,应于五十八年起科粟一十石零九斗二升。

  康熙五十八年新垦园,应于五十九年起科粟六十八石一斗六升。

  雍正二年报垦田园,于本年起科粟五百六十七石八斗五升一合零。

  雍正五年报垦园,于七年起科粟一百八十三石三斗八升五合零。

  雍正六年报垦园,于雍正七年起科粟一千六百二十三石一斗七升三合零。又报垦园,于雍正九年起科粟五千三百九十四石三斗二升七合零。

  雍正七年起科田,征粟一十三石五斗四升零。又雍正七年起科田园,粟五千零八十九石七斗六升零五合零。

  雍正八年报垦园,应于十年起科粟一百一十五石七斗二升六合零。

  雍正九年报垦园,应于十年起科粟一十七石五斗零九合零。

  乾隆六年升科园,应征粟九石六斗一升零。

  乾隆九年升科园,应征粟二百零九石四斗九升三合零。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乾隆九年止,新垦起科粟三万二千零八十八石七斗五升二合零。连前旧额,通共粟五万五千五百五十七石零五升七合零。

  康熙三十七年,豁免崩陷田园粟四百二十五石七斗九升五合。

  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旧额粟三百三十六石三斗六升六合零,新垦园粟五百二十九石八斗八升九合零;又拨归台邑额粟一十六石八斗。

  雍正九年,拨归台邑额粟五千二百四十二石三斗三升四合零。

  乾隆三年,豁免崩陷田园粟七百九十四石零八升二合。

  乾隆九年,豁免崩陷田园粟四百九十二石四斗三升四合零。

  以上拨归并豁免,共粟七千八百三十七石七斗零。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征本色粟四万七千七百一十九石三斗五升七合零。

  彰化县

  旧额园,征粟三百三十六石三斗六升六合零(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新垦园,征粟五百七十七石八斗八升九合零(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以上拨归新、旧垦园实征粟九百一十四石二斗五升五合零。

  雍正六年新垦田园,于七年起科粟一万七千七百五十石零四斗九升三合零。

  雍正七年新垦田园,于七年起科粟四千三百九十九石四斗四升二合零。

  雍正九年新垦田园,于九年起科粟一百石零八升七合零。

  雍正九年新垦田,于乾隆元年起科粟一十五石七斗八升八合零。

  雍正十年新垦田,于乾隆二年起科粟五石九斗七升八合零。

  雍正十一年新垦田,于乾隆三年起科粟二百八十七石二斗六升四合零。

  雍正十二年新垦田,于乾隆四年起科粟二百四十八石七斗三升五合零。

  乾隆五年升科园,征粟八十七石三斗七升五合零;又升科田,征粟六百六十一石五斗五升三合零。

  乾隆六年升科园,征粟三百七十石一斗六升三合零。

  乾隆八年升科园,征粟二百八十六石八斗四升五合零。

  乾隆九年升科园,征粟六百一十一石七斗三升七合零。又报垦下则田园,征粟四百三十六石一斗一升零。

  以上自雍正六年起、至乾隆九年止,新垦田园起科粟二万五千二百六十一石五斗七升二合零。连前截归新垦田园通计,共征粟二万六千一百七十五石八斗二升七合零。

  雍正九年,拨归淡防厅管辖新、旧垦田园粟八百七十五石八斗三升零。

  乾隆二年,豁免水冲沙压新、旧垦田园粟二千四百一十七石五斗六升零。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征本色粟二万二千八百八十二石四斗三升七合零。又,水沙连社征糯米七石六斗六升六合零。

  淡水厅

  旧额园,征粟三十三石八斗四升六合零(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管辖);新垦园,征粟八百四十一石九斗八升三合(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管辖)。以上拨归新、旧垦田园,共额征粟八百七十五石八斗三升零。

  雍正九年新垦田园,于九年起科粟二十五石七斗九升五合零。

  雍正十三年新垦田,于十三年起科粟九十六石七斗一升五合零。

  乾隆五年升科园,征粟五十六石三斗四合零;又升科田,征粟五百零三石四斗五升零。

  乾隆九年升科园,征粟一千五百七十九石四斗五升二合零。

  以上自雍正九年起、至乾隆九年止,新垦田园起科粟二千二百六十一石七斗一升八合零。通淡水合计旧额、新垦,共征本色粟三千一百三十七石五斗四升八合零。

  澎湖厅

  旧额地种,征银六十六两八钱八分八厘零(雍正五年台湾县拨归管辖)。

  雍正六年新报垦地种,征银一十一两五钱八分六厘零。

  雍正七年新垦地种,征银四两七钱六分七厘。

  乾隆二年新垦地种,征银一十五两一钱一分一厘零。

  乾隆九年新垦地种,征银六两零四分八厘。

  乾隆九年新垦地种,征银五十五两二钱一分零。

  通澎湖合计旧额、新垦,共征银一百五十九两六钱一分。

  附考

  台湾田赋,与中土异者三:中土止有田,而台湾兼有园(有陂塘贮水者为田、旱种者为园);中土俱纳米,而台湾止纳谷;中土有改折,而台湾止纳本色。盖自红夷至台,就中土遗民令之耕田输租;以受种十亩之地名为一甲,分别上、中、下则征粟。其陂塘堤圳修筑之费、耕牛、农具、耔种,皆红夷资给。故名曰「王田」;亦犹中土之人受田耕种而纳租于田主之义,非民自世其业而按亩输税也。及郑氏攻取其地,向之王田皆为「官田」;耕田之人,皆为官佃。输租之法,一如其旧;即「伪册」所谓官佃田园也。郑氏宗党及文武伪官与士庶之有力者招佃耕垦,自收其租而纳课于官,名曰「私田」;即「伪册」所谓文武官田也。其法,亦分上、中、下则。所用官斗,较中土仓斛每斗仅八升。且土性浮须,三年后则力薄收少,人多弃其旧业,另耕他地。故三年一丈量,蠲其所弃而增其新垦,以为定法。其余镇营之兵,就所驻之地自耕自给,名曰「营盘」。及归命后,官私田园悉为民业,酌减旧额按则匀征。既以伪产归之于民而复减其额,以便输将,诚圣朝宽大之恩也(「诸罗杂识」)。

  内地之田论亩,二百四十弓为一亩,六尺为一弓。台郡之田论甲,每甲东西南北各二十五戈,每戈长一丈二尺五寸。计一甲,约内地十一亩三分一厘零。内地上则田一亩,各县输法不一,约征折色自五、六分至一钱一、二分而止。一甲为地十一亩三分零,不过征至一两三钱零。今上则征八石八斗,即谷最贱每石三钱,已至二两六钱四分零;况又有贵于此者。而民不以为病,地力有余,上者无忧不足、中者绝长补短,犹可借漏卮以支应。若履亩勘丈,便难仍旧贯矣(「赤嵌笔谈」)。

  雍正九年,定自七年开垦及自首升科者,改照同安则例,化一甲为十一亩三分零(田甲戈数另载田园),计亩征银,仍代纳以粟。上田每亩征银八分五厘三毫四丝(以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米六合九抄五撮(一米纳二粟),合计每甲输粟二石七斗四升有奇;中田每亩征银六分五厘八毫八丝四忽、米三合八抄七撮,合计每甲输粟二石八升有奇;下田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不征秋米),合计每甲输粟一石七斗五升有奇;上园照中田,中园照下田;下园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合计每甲输粟一石七斗一升有奇,照下田少差。新则较轻旧则不啻数倍,统计岁征正供额粟一十六万九千二百六十六石九斗九升零(例系十月开征)。每粟一石征耗粟一斗,折纳银五分。其正供额粟,支给全台十五营兵米四万四千八百五十一石八斗,折粟八万九千七百三十石六斗。又例运福、兴、泉、漳四府平粜额粟并兵眷金、厦兵米一十六万六千五百石,又例运督标兵米折粟一万五千五百七十石。计台郡征收粟数不敷起运,每年将运粜四府粟价发台分给四县籴补足额。其耗粟所折之银与人丁、饷税、官庄各耗羡暨并封戥头,皆解充各衙门养廉及津贴船工公费。以上六项银粟,惟综核现在之数,并统计两厅四县之额。至或多或寡,各属之因地制宜有定规焉(「台湾志略」)。

  拨运督标兵米:台湾县年拨运粟五千一百九十石、凤山县年拨运粟五千一百九十石、诸罗县年拨运粟五千一百九十石:以上共运督标兵米粟一万五千五百七十石。每石原给脚费银一钱二分八厘,今核减一分二厘。

  拨运金、厦兵米:台湾县年运粟七千九百八十四石三斗二升、凤山县年运粟七千九百八十四石三斗二升、诸罗县年运粟七千九百八十四石三斗二升:以上共运金、厦兵米粟二万三千九百五十二石九斗六升。每石给海船脚费银八分。其凤、诸、彰三邑南北各港运粟至郡城,每石给小船户脚费三分;于大船脚费八分内扣给小船一分三厘三毫,又于存县采买盈余内给一分六厘六毫零。

  拨运班兵眷米:台湾县年运谷四千九百零九石八升、凤山县年运谷六千一百五十三石一斗一升、诸罗县年运谷七千七百八十三石九斗一升、彰化县年运谷三千四百一十三石九斗:以上共运班兵眷米谷二万二千二百六十石。脚费与运金、厦兵米同。

  拨运福、兴、泉、漳四府平粜米:台湾县原运粟二万四千三百八十六石六斗七升零,今改运一万四千一百零六石二升零;凤山县原运粟三万二千一百三十四石二斗一升零,今改运一万八千七百零六石五斗一升零;诸罗县原运粟四万一千五百二十八石五斗五升零,今改运二万四千二百四十二石零五升零;彰化县原运粟二万二千二百三十七石六斗,今改运一万三千二百三十二石四斗四升零:以上四县原运四府平粜粟一十二万二百八十七石零,嗣于乾隆六年奏准改运七万二百八十七石零。每石原发价银四钱,乾隆九年奏准每石加增银五分。

卷五

  赋役(二)

  户口盐课水饷陆饷

  户口

  盐课

  水饷

  陆饷

  户口

  康熙二十三年题准:台湾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五十二年恩诏:以五十年丁册定为常额,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乾隆元年,上谕:『朕爱养元元,凡内地百姓与海外番民皆一视同仁,轻征薄赋,使之各得其所。闻福建台湾丁银一项,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再加火耗,则至五钱有零矣。查内地每丁征银一钱至二钱、三钱不等,而台湾加倍有余,民间未免竭蹶。着将台湾四县丁银,悉照内地之例酌中减则,每丁征银二钱,以纾民力。从乾隆元年为始,永着为例』。二年,上谕:『闻台地番黎大小计九十六社。有每年输纳之项,名曰「番饷」,按丁征收,有多至二两、一两有余及五、六钱不等者。朕思民番皆吾赤子,原无歧视,所输番饷即百姓之丁银也;着照民丁之例。每丁征银二钱,其余悉行裁减。该督、抚可转饬地方官出示晓谕,实力奉行,务令番民均沾实惠。又闻澎粮厅、淡防厅均有额编人丁,每丁征银四钱有零,从前未曾裁减;亦着照台湾四县之例行』。

  台湾府

  旧额:户一万二千七百二十七、口一万六千八百二十,征银八千零六两三钱二分。又八社土番口三千五百九十二(在凤山县属)。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口六百三十(户仍前)。

  康熙三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三百二十三。

  康熙四十年编审,新增口二百九十九。

  康熙四十五年编审,新增口四百九十。

  康熙五十年编审,新增口二百六十五(以上户俱仍前)。

  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至五十年,共新增民丁二千零七,共征银九百五十五两三钱三分二厘。通府合计新、旧户一万二千七百二十七、口一万八千八百二十七,共征银八千九百六十一两六钱五分二厘。乾隆元年,奉旨减则(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三千七百六十五两四钱。

  又八社番丁三千五百九十二口:教册公廨番丁九十七(每丁征米一石,共征米九十七石),壮番一千三百九十五丁(每丁征米一石七斗,共征米二千三百七十一石五斗),少壮番二百五十六丁(每丁征米一石三斗,共征米三百三十二石八斗),壮番妇一千八百四十四口(每口征米一石,共征米一千八百四十四石):以上八社番丁口,共征米四千六百四十五石三斗,折粟九千二百九十石六斗。

  雍正四年,定豁免番妇一千八百四十四口;其番丁一千七百四十八口,旧征粟五千六百零二石六斗,将每石改征折价银三钱六分,共征银二千一十六两九钱三分六厘。

  乾隆二年,奉旨番丁照民丁例(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三百四十九两六钱。又番社大小八十九社(每社征银不算),共征银七千八百零八两零二分七厘零。

  雍正十年,豁免大肚社饷银一百六十八两,实征社饷银七千六百四十两二分七厘八毫。

  乾隆二年,额征社饷改照民丁例,番社大小八十九社计番丁五千零九十,共征银一千零一十八两。又土番四社,共征社饷银一百七十九两二钱二分二厘零。生番归化共六十一社,共折征鹿皮价银八十三两二钱八分;乾隆二年,减征鹿皮价银五十三两零四分,实征鹿皮一百四十四张(每张折征银二钱四分)共折征银三十两二钱四分。

  台湾县

  旧额:户七千八百四十六、口八千五百七十九。又澎湖口五百四十二。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口四百四十一(户仍前)。

  康熙三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一百八十。

  康熙四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三十九。

  康熙四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三百零二。

  康熙五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零三。

  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共新增民丁一千一百六十五(户仍前)。新、旧合计,户七千八百四十六、口一万二百九十。

  雍正五年,拨归澎湖通判管辖民丁六百七十二。

  雍正九年,凤山县拨归本县管辖户八百九十七、口八百九十七;又诸罗县拨归本县管辖民丁三百四十二。又本县拨归凤山县管辖户一百一十九、口一百一十九。

  乾隆二年,诸罗县拨归本县管辖民丁一百二十七。

  通县实在共计,户八千六百二十四、口一万零八百六十五(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二年编审,共增出滋生人丁三百八十五,不加赋)。

  凤山县

  旧额:户二千四百四十五、口三千四百九十六。又八社土番,口三千五百九十二;男丁一千七百四十八、妇女一千八百四十四。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一十八(户仍前)。

  康熙三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九十八。

  康熙四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一十九。

  康熙四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一百二十三。

  康熙五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二十四。

  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共新增民丁五百八十二(户仍前)。新旧合计,户二千四百四十五、口四千零七十八。

  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户八百九十七、口八百九十七;又台湾县拨归本县管辖户一百一十九、口一百一十九。

  通县实在共计,户一千六百六十七、口三千三百(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二年编审,共增出滋生人丁三百四十一,不加赋)。

  诸罗县

  旧额:户二千四百三十六、口四千一百九十九。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口七十一(户仍前)。

  康熙三十五年编审,新增口四十五。

  康熙四十年编审,新增口四十一。

  康熙四十五年编审,新增口六十五。

  康熙五十年编审,新增口三十八。

  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共新增民丁二百六十(户仍前)。新、旧合计,户二千四百三十六、口四千四百五十九。

  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管辖人丁三十五。

  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人丁三百四十二。

  乾隆二年,拨归台湾县管辖人丁一百二十七。

  通县实在,户二千四百三十六、口三千九百五十五(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二年编审,增出滋生人丁三百零七,不加赋)。

  彰化县

  口三十五,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

  雍正九年,拨归淡防厅管辖口一十一。

  通县实在,口二十四(雍正五年至乾隆二年编审,共增出滋生人丁一百二十五,不加赋)。

  淡水厅

  口一十一,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管辖(雍正十年至乾隆二年编审,共增出滋生人丁一十四,不加赋)。

  澎湖厅

  口六百七十二,雍正五年台湾县拨归管辖(雍正六年至乾隆二年编审,共增出滋生人丁一百二十八,不加赋)。

  台湾县

  旧额:民丁八千五百七十九(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四千零八十三两六钱零四厘。澎湖旧额:民丁五百四十六,共征银二百五十九两八钱九分六厘。

  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编审,新增民丁共一千一百六十五,共征银五百五十四两五钱四分(内澎湖新增民丁一百二十六)。

  雍正九年,凤山县拨归本县管辖民丁八百九十七,共征银四百二十六两九钱七分二厘;又诸罗县拨归本县管辖民丁三百四十二,共征银一百六十二两七钱九分二厘。

  雍正五年,拨归澎湖管辖民丁六百七十二,共减征银三百一十九两八钱七分二厘;又拨归凤山县管辖民丁一百一十九,共减征银五十六两六钱四分四厘。

  乾隆元年改则(每丁征银二钱),实征银二千一百四十七两六钱。

  乾隆二年,诸罗县拨归本县管辖民丁一百二十七,共征银二十五两四钱。实在民丁万零八百六十五,共征银二千一百七十三两。

  雍正三年,诸罗县拨归本县管辖大杰巅番社年征饷银一百九十两五钱一分二厘;乾隆二年,改征番丁一百二十,照民丁例,共征银二十四两。

  雍正九年,诸罗县拨归本县管辖卓猴番社年征饷银六十三两;乾隆二年,改征番丁七十,照民丁例,共征银一十四两。又,新港番社年征饷银三百九十五两四钱五分六厘;乾隆二年改征番丁一百七十五,共征银三十五两。

  凤山县

  旧额:民丁三千四百九十六(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一千六百六十四两零九分六厘。

  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编审,新增人丁共五百八十二,共征银二百七十七两零三分二厘。

  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民丁八百九十七,共减征银四百二十六两九钱七分二厘;台湾县拨归本县管辖民丁一百一十九,共征银五十六两六钱四分四厘。实在民丁三千三百,乾隆元年改则(每丁征银二钱),实征银六百六十两。

  下淡水八社番丁,旧额年征粟石折征银二千零一十六两九钱三分六厘。

  乾隆二年,额征社饷改照民丁例,八社番丁共计一千七百四十八,共征银三百四十九两六钱(下淡水社番丁二百九十二,力力社番丁一百六十,茄藤社番丁二百八十,放■〈纟索〉社番丁二百八十六,上淡水社番丁二百三十七,阿猴社番丁一百六十一,搭楼社番丁二百三十四,大泽机社番丁九十八)。土番社四社,共征银一百七十九两二钱二分二厘四毫(加六堂社征银四十九两三钱九分二厘,琅峤社征银五十一两一钱五分六厘,琉球社征银九两八钱七分八厘零,卑南觅社征银六十八两七钱九分六厘)。归化生番十社,共输鹿皮五十张,折征银一十二两(山猪毛社、八丝力社、加蚌社、加无朗社、礁磱其难社、加少山社、北叶安社、山里留社、施汝腊社、锡干社)。

  雍正二年,归化生番一十八社,共输鹿皮九十张,折征银二十一两六钱(加走山社、施率腊社、拜律社、礁网曷氏社、毛丝丝社、七脚亭社、柯律社、加无朗社、加笼雅社、加泵社、陈阿修社、务期逸社、礁磱加物社、陈阿难社、益难社、加者惹也社、勃朗锡干社、望仔立社)。

  雍正三年,归化生番一十九社,共输鹿皮九十五张,折征银二十二两八钱(猫仔社、绍猫厘社、猪朥束社、合兰社、上哆啰快社、蚊率社、猴洞社、龟朥律社、猫笼逸社、猫里毒社、滑思滑社、加锥来社、施那隔社、新蛲牡丹社、下哆啰快社、德社、栗留社。尚有二社,前志失载)。

  乾隆二年,定每社实征鹿皮二张。通计生番四十七社,共征鹿皮九十四张(每张折征银二钱四分)实共征银二十二两五钱六分。

  诸罗县

  旧额:民丁四千一百九十九(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一千九百九十八两七钱二分四厘。

  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新增民丁二百六十,共征银一百二十三两七钱六分。

  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民丁三十五,共减征银一十六两六钱六分。又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民丁三百四十二,共减征银一百六十二两七钱九分二厘。

  乾隆元年改则(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八百一十六两四钱。

  乾隆二年,拨归台湾县民丁一百二十七,共减征银二十五两四钱。实在民丁三千九百五十五,共征银七百九十一两。

  旧额:土番社三十四社(每社征银不等),共征银七千五百七十三两一钱六分三厘(诸罗山社征银六十五两二钱六分八厘,哆咯啰社征银三百一十三两九钱九分二厘,大武垄社并附噍吧哖、木冈、芋匏、内优等四社合征银九百一十四两八钱一分零,麻豆社征银一百七十二两八钱七分二厘,目加溜社并附新社仔二社合征银一百一十三两二钱四分八厘零,萧垄社征银四百五十二两二钱八分九厘零,新港社并附卓猴社合征银四百五十八两四钱五分六厘,大杰巅社征银一百九十两零五钱一分二厘,阿里山社并附踏枋、鹿楮、唣啰婆、卢麻产、干仔务等五社并三十四年新附崇爻、芝舞兰、芝密、猫丹、筠椰椰、多难、水辇、薄薄、竹脚宣等九社共十四社合征银一百五十五两二钱三分二厘,奇冷岸社征银一十二两九钱零,大圭佛社征银一十七两九钱八分二厘零,他里雾社征银五十两零八钱三厘零,猴闷社征银四十九两三钱九分二厘,柴里斗六社征银三百五十二两八钱,西螺社征银二百零四两六钱二分四厘,东螺社并附眉里二社合征银三百七十两零四钱四分,南社征银八百零六两五钱零,二林社征银四百二十五两一钱二分四厘,大突社征银一百零五两八钱四分,猫儿干社征银二百四十六两九钱九分,大武郡、牛相触、二重坡社征银一百六十五两四钱六分三厘零,南北投社并附猫罗社合征银五百零一两三钱二分八厘零,马芝遴社征银二百一十五两九钱一分三厘零,半线大肚社并附柴坑仔、水里二社合征银三百三十一两四钱四分二厘,阿束社征银七十两零九钱一分二厘零,猫雾拺社征银二十九两六钱三分五厘零,沙辘、牛骂社征银二十三两二钱八分四厘零,蓬山社并附大甲东、大甲西、宛里、房里、南日、双寮、猫盂、吞霄等八社合征银一百三十四两四钱一分六厘零、新港仔并附后垄社、猫社、嘉志阁、中港仔等四社合征银九十八两七钱八分四厘,竹堑社征银三百七十八两,南嵌社并附坑仔、龟仑、霄里等三社合征银九十八两七钱八分四厘,淡水社并附北投、麻少翁、武劳湾、大浪泵、摆接、鸡柔等六社合征银二十二两五钱七分九厘零,鸡笼社并附金包里等二社合征银二十二两五钱七分九厘零)。

  康熙三十二年,新附土番六小社,共征银九十八两五钱(内木武郡赤嘴社征银三十九两,水沙连思麻母社征银一十二两,麻咄目靠社征银一十二两,挽麟倒咯社征银一十一两五钱,杵里蝉蛮蛮社征银一十二两,干那雾社征银一十二两)。

  康熙五十四年,新附土番五小社,共征鹿皮五十张,折征银一十二两(内岸里社、扫拺社、乌牛难社、阿里史社、朴仔篱社)。

  雍正二年,新归化生番本禄等四社,年纳鹿皮折饷银四两八钱。

  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管辖东螺等二十二社饷银三千六百五十两一钱七分二厘(东螺、西螺、大突、马芝遴、南北投、猫罗、二林、猫儿干、阿束、大武郡、牛骂、沙辘、猫雾拺、水里、水沙连、蓬山、后垄、大肚、南社、竹堑、淡水、蛤仔难)。

  雍正三年,拨归台湾县管辖大杰巅一社,减征银一百九十两五钱一分二厘。

  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新港、卓猴二社,减征银四百五十八两四钱五分六厘。

  实在番社一十四社,共额征饷银三千五百二十五两六钱八分七厘八毫。

  乾隆二年额征社饷改照民丁例,十社番丁共计一千零八十二,共征银二百一十六两四钱(内目加溜湾社番丁一百一十七,萧垄社番丁一百二十三,麻豆社番丁一百一十六,大武垄社并附噍吧哖、木冈、芋匏、内优等社番丁一百九十三,哆咯啰社番丁七十,诸罗山社番丁六十二,打猫社番丁六十二,他里雾社番丁五十九,柴里社番丁一百零八,阿里山社并附踏枋、大圭佛、干仔雾、卢麻产、猫丹、奇冷岸、鹿楮、唣啰婆、崇爻、芝舞兰、芝密、薄薄、竹仔宣、筠椰椰、多难、水辇等社番丁一百七十二)。

  乾隆二年,本禄等四社改征本色鹿皮八张(每张变价该银二钱四分),共银一两九钱二分。

  彰化县

  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本县管辖人丁三十五(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一十六两六钱六分。雍正九年,拨归淡防厅管辖人丁一十一,共减征银五两二钱三分六厘。实在人丁二十四,共征银一十一两四钱二分四厘。乾隆元年改则(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四两八钱。

  又诸罗县拨归管辖土番大社二十二社(内附小社五十一社),额征银三千六百五十两一钱七分二厘。雍正九年,拨归淡防厅管辖土番大社五社(内附小社二十四社),减征银一千二百五十八两一钱三分六厘。实额征土番大社一十七社(内附小社二十七社),额征银二千三百九十二两零三分六厘。

  雍正十年,豁免大肚社饷银一百六十八两,实征饷银二千二百二十四两零三分六厘。

  乾隆二年改则,额征社饷改照民丁例(每丁征银二钱),实在土番社一十七社(内附小社二十七社),共番丁二千三百一十八(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四百六十三两六钱(内西螺社番丁一百零一,东螺社番丁一百零二,眉里社番丁九十七,大突社番丁九十一,马芝遴社番丁一百零四,南北投社并附猫罗社番丁共一百七十三,二林社番丁八十四,猫儿干社番丁九十四,阿束社番丁一百零七,大武郡社番丁九十七,感恩社番丁四十六,迁善社番丁五十五,半线社并附柴坑仔社番丁共一百一十四,猫雾拺社番丁四十五,大肚社并附水里社番丁共一百一十八,南社番丁二百零二,水沙连社并附决里社、毛卒社、射仔社、大基猫丹社、木叩社、木武郡社、子黑社、佛仔希社、倒咯社、恋恋社、田仔社、猫难社、田头社、恩顺社、挽兰社、蛤里难社、外挽兰社、外猫里眉社、内猫里眉社、平了万社、斗截社、致雾社、哆啰郎社、福骨社番丁共六百八十八)。又诸罗县拨归生番归化岸里等番社大小共五社,输纳鹿皮价银一十二两。

  雍正四年,新收生番归化巴荖远等四社,输纳鹿皮价银七两二钱。雍正十二年,新收生番归化沙里兴等一社,输纳鹿皮价银二两四钱。雍正九年,拨归淡防厅管辖生番归化麻箸旧社,折纳鹿皮价银三两六钱八分。实征生番归化番社大小共九社,折纳鹿皮价银一十七两九钱二分。

  乾隆元年,减征鹿皮价银一十三两六钱;实在生番归化大小番社共九社,定以年输鹿皮一十八张(每张价银二钱四分)共银四两三钱二分(岸里社并附扫拺社、乌牛栏社、阿里史社、朴仔篱等社共输鹿皮一十张价银二两四钱,巴荖远社并附狮头、狮尾等社共输鹿皮六张价银一两四钱四分,沙里兴社输鹿皮二张价银四钱八分)。

  淡水厅

  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管辖人丁一十一(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五两二钱三分六厘。

  乾隆元年改则(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二两二钱。

  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管辖土番大社五社(内附小社二十四社),额征银一千二百五十八两一钱三分六厘。

  乾隆二年,社饷改照民丁例(每丁征银二钱),实征土番大社五社(内附小社二十四社),共番丁一千三百二十五(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二百六十五两(内蓬山社并附大甲东、宛里、南日、猫盂、德化、房里、双寮、吞霄等社番丁共三百五十,后垄社并附新港仔、猫里、嘉志阁、中港等社番丁共三百零七,竹堑社番丁八十九,淡水社并附南嵌、龟仑、南北投、大浪泵、摆接、霄里、坑仔、武劳湾、鸡柔山、鸡笼、金包里等社番丁共五百七十九。蛤仔难社并附哆啰满社原征饷银三十两,该社淡水通事于四、五月间南风盛发,率各社番买置货物舟载往社内贸易,年认输饷银三十两。今奉文减免征丁)。又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管辖生番归化麻箸旧社折纳鹿皮价银三两六钱八分。

  乾隆二年,减征鹿皮价银二两七钱二分,实征生番归化番社定以年输鹿皮四张(每张价银二钱四分),共征银九钱六分(内麻箸社输纳鹿皮二张变价银四钱八分,旧社输纳鹿皮二张价银四钱八分)。新收生番归化各番社,输纳鹿、獐皮各一张变价银四钱八分。

  澎湖厅

  雍正五年,台湾县拨归管辖人丁六百七十二(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三百一十九两八钱七分二厘。

  乾隆元年改则(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一百三十四两四钱。

  盐课

  台湾府

  盐埕二千七百四十四格,共征银二千四百三十六两一钱四分三厘零(诸罗、彰化、淡水、澎湖均无盐埕)。

  台湾县

  盐埕一千四百二十二格(每格大小不等,计算一千五百四十三丈一尺五寸;每丈征银四钱九分),共征银七百五十六两一钱四分三厘零。埕有二:其一在洲南场、一在洲北场。

  凤山县

  盐埕一千三百二十三格,共征银一千六百八十两。埕有二:其一在濑北场、一在濑南场。

  附考

  台地自入版图之后,盐皆归于民晒民卖。其盐埕饷银,由台、凤两邑分征批解。缘民晒民卖,价每不平;雍正四年四月内,归府管理。其盐场分设四处:洲南、洲北二场,坐落台邑武定里;濑南一场,坐落凤邑大竹桥庄;濑北一场,原坐落凤邑新昌里,今割归台邑管辖。四场晒丁计三百三十五名;洲南场设巡丁八名、洲北场设巡丁十名、濑南场设巡丁四名、濑北场设巡丁六名,昼夜巡逻。每场设管事一人,派家丁一人,寻司稽查,以防透漏。夏、秋恒多雨水,盐埕泥泞不能晒盐;惟春、冬二季天气晴爽,方可收晒。四场盐埕,共二千七百四十四格。每埕所出之盐,尽数用制斛盘量收仓,每月照数给价晒丁收领。洲南、洲北、濑北三场,每交盐一石,给定价番广银一钱二分;濑南一场所出之盐粒碎色黑,逊于他场,每交盐一石,给定价番广银一钱。计四场收入仓盐,每年约九万、十万、十一万石不等。府治内设盐馆一处,听各县贩户庄民赴馆缴课领单。每盐一石,定课价番广银三钱、脚费银三分,执单赴场支盐各处运卖。每年约销八、九万石不等。所卖盐银,除每月支发盐本及各场、馆办事人役工食外,余悉存贮府库,按月造册申报(「台湾志略」)。

  台、凤两邑,原额征盐埕饷银二千四百三十六两一钱四分零,岁支公费银一千四百八十九两二钱八分,如数归款,俱实折纹库,同余银候文划兑兵饷。至各县贩户庄民运卖盐斤,水载以船、陆载以车,视路程远近以定价值。既绝私煎、私贩之弊,复无忽低、忽昂之患;裕课便民,诚胥善焉(同上)。

  各省盐或煎、或晒,台地止于海岸晒盐。南社冬日海岸水浸,浮沙凝而为盐;扫取食之,不须煎晒。所产不多,渍物易坏。崇爻山有咸水泉,番编竹为镬,内外涂以泥,取其水煎之成盐(「赤嵌笔谈」)。

  水饷

  台湾府

  采捕并渡船:共征银一千三百五十三两二钱八分五厘零(旧额:七百七十六只,计载梁头一万六千六百七十六担七十五斤,每担征银七分七厘,共征银一千二百八十四两一钱一分。雍正六年,报升梁头银一十四两五钱八分六厘。雍正七年,报升梁头银五十四两五钱八分九厘)。

  尖艚并杉板船:共四百九十九只,共征银二百二十三两零二分(尖艚三十二只,每只征银八钱四分;杉板并尖艚四百六十七只,每只征银四钱二分)。

  港潭:二十四所(每所征银不等),共征银一千二百六十四两五钱九分五厘二毫。

  塭:六口(每口征银不等),共征银一百一十六两五钱。

  罟、罾、■〈罒上令下〉、縺、蚝、■〈纟衮〉等项:共一百二十九张、条(每张、条征银不等),共征银六百二十六两二钱八分。雍正六年,续报罟、缯尾溢升科银三钱三分三厘六毫。乾隆五年,续报新升小罾共五张(每张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四两二钱。乾隆五年,续报新升大网二张(每张征银三两五钱),共征银七两。乾隆八年,新升大网一张,征银三两五钱。

  网、箔、沪等项:共一百三十八张、口半(每张、口征银不等),共征银一百九十两零五钱四分。

  采捕乌鱼:给旗九十四枝(每枝征银一两零五分),共征银九十八两七钱。

  以上通共征银三千八百八十七两九钱五分三厘八毫。

  台湾县

  采捕小船:二百八十九只,计载梁头七千六百七十六担(每担征银七分七厘),共征银五百九十一两零五分二厘。雍正七年,报升梁头饷银五十四两五钱八分九厘。

  旧有尖艚船五只每只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四两一钱;于雍正五年拨归澎湖通判管辖。杉板头船九十七只(每只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四十两零七钱四分;于雍正五年拨归澎湖通判管辖。

  港潭:六所,共征银四百二十五两六钱二分四厘(旧有大鲲身港一所,雍正九年拨归凤山县管辖)。

  风柜门塭一口,征银七两零五分六厘。喜树仔小塭一口,征银一两(雍正九年,凤山县拨归管辖)。盐埕小塭一口,征银五钱(雍正九年,凤山县拨归管辖)。雍正十三年,报升风柜门塭饷银七两九钱四分四厘。

  罟:六张(每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共征银七十两五钱六分。

  罾:三张(每张征银四两二钱),共征银一十二两六钱。小罾九张(每张征银二两二钱),共征银一十九两八钱(雍正九年,凤山县拨归管辖)。

  ■〈罒上令下〉:三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一十七两六钱四分。

  縺:九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五十二两九钱二分。

  蚝:九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五十二两九钱二分。

  旧有澎湖大网一十六张(每张征银三两五钱),共征银五十六两;箔网二张(每张征银一两二钱六分),共征银二两五钱二分;大沪二口(每口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一两六钱八分;小沪二十口(每口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八两四钱。雍正五年,拨归澎湖通判管辖。

  以上通共征银一千三百一十四两二钱零五厘。

  凤山县

  安平镇渡船:三十四只,计载梁头九百八十九担(每担征银七分七厘),共征银七十六两一钱五分三厘。

  采捕小船:二百五十六只,计载梁头五千零三十八担,共征银三百八十七两九钱二分六厘。雍正六年,报升梁头银一十四两五钱八分六厘零。

  港潭:四所(竹沪、打鼓、蛲港、万丹),共征银二百一十两九钱七分四厘零。(旧尚有港塭一所,征银七两零五分六厘;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

  石螺潭一口,征银一十二两。鲲身港一所,征银二百二十两(雍正九年,台湾县拨归管辖)。

  旧有喜树仔盐埕塭二口,征银一两五钱;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

  罟:一十一张(每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共征银一百二十九两三钱六分。

  罾:二张(每张征银四两二钱),共征银八两四钱。(旧有小缯九张,征银一十九两八钱;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又,罟罾尾溢升科银三钱三分三厘六毫(雍正六年续报)。

  ■〈罒上令下〉:一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

  縺:一十一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六十四两六钱八分。

  蚝:八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四十七两零四分。

  箔:二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

  采捕乌鱼旗:九十四枝(每枝征银一两零五分),共征银九十八两七钱。

  以上通共征银一千二百八十七两七钱九分三厘。

  诸罗县

  采捕大小鱼船:一百九十五只,共载梁头二千九百四十三担七十五斤(每担征银七分七厘),共征银二百二十六两六钱六分九厘。

  鱼塭:二只,共征银一百两。

  新港并目加溜湾一所,征银二十七两一钱六分五厘六毫。直如弄西港仔含西港一所,征银九十七两三钱七分二厘八毫。茄藤头港一所,征银一百六十九两三钱四分四厘。南鲲身港一所,征银三十五两二钱八分。猴树并礁巴屿潭、蚝嗌港、笨港一所,征银二十二两二钱九分六厘四毫(旧有海丰等四港,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管辖)。

  罾:二张(每张征银四两二钱),共征银八两四钱。

  縺:五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二十九两四钱。

  罟:一张,征银五两八钱八分(旧有罟一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管辖)。

  ■〈纟衮〉:二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

  蚝:八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四十七两零四分。

  以上通共征银七百八十两零七厘八毫。

  彰化县

  小■〈舟古〉船:二只,共征银二两三钱一分。

  旧额港四所,共征银三十八两七钱三分八厘(海丰港一所,征银二十四两八钱四分;鹿仔港一所,征银一十二两四钱九分八厘;三林港一所,征银一两;港仔尾一所,征银四钱。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新升港三所,共征银五两八钱(水里港一所,征银三两;番仔桥港一所,征银一两四钱;大突沟港一所,征银一两四钱。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

  罟:一张,征银五两八钱八分。

  旧有罟一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雍正七年,拨归淡水厅管辖。

  以上通共征银五十二两七钱二分八厘。

  淡水厅

  罟:一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管辖)。

  澎湖厅

  尖艚船:三十四只(每只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二十八两五钱六分(旧额五只,雍正五年台湾县拨归管辖。六年,增二十七只;八年,增二只)。杉板船:四百六十三只(每只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一百九十四两四钱六分(原额九十七只,共征银四十两零七钱四分。雍正五年,台湾县拨归管辖。六年,新增二百零七只,共征银八十六两九钱四分;七年,新增一百二十一只,共征银五十两八钱二分。八年,新增一十五只,共征银六两三钱;十年,报升三只,共征银一两二钱六分;雍正十三年,报升一十二只,共征银五两零四分;乾隆四年,报升八只,共征银三两三钱六分)。

  大网:二十六张(每张征银三两五钱),共征银九十一两(雍正五年,台湾县拨归大网一十六张,征银五十六两;七年,报升大网四张,征银一十四两;十三年,报升大网一张,征银三两五钱;乾隆四年,报升二张,征银七两;五年,报升二张,征银七两;八年,报升一张,征银三两五钱)。小网:三十六张(每张征银一两七钱五分),共征银六十三两(原额二十五张,征银四十三两七钱五分。雍正十三年,报升六张,征银一十两五钱;乾隆四年,报升五张,征银八两七钱五分)。

  箔网:二张(每张征银一两二钱六分),共征银二两五钱二分。小箔网:一张,征银六钱三分。

  大沪:三口(每口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一两六钱八分。小沪:七十二口半(每口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三十两零四钱五分(原额二十口,征银八两四钱。雍正六年,报升三十四口,征银一十四两二钱八分;八年,报升半口,征银二钱一分;十三年,报升一十八口,征银七两五钱六分)。

  小罾:三十四张(每张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二十八两五钱六分(原额一十张,征银八两四钱。雍正七年,报升六张,征银五两零四分;八年,报升二张,征银一两六钱八分;十年,报升二张,征银一两六钱八分;十三年,报升八张,征银六两七钱二分;乾隆四年,报升一张,征银八钱四分;五年,报升五张,征银四两二钱)。

  以上通共征银四百四十两零八钱六分。

  附考

  乾隆二年,上谕:『朕查闽省澎湖,地系海中孤岛,并无田地可耕。附岛居民,咸置小艇捕鱼,以餬其口。昔年提臣施琅倚势霸占,立为独行,每年得规礼一千二百两。及许良彬到任后,遂将此项奏请归公,以为提督衙门公事之用;每年交纳,率以为常。行家任意苛求,渔人多受剥削,颇为沿海穷民之苦累。着总督郝玉鳞宣朕谕旨,永行禁革。其现在捕鱼船只,饬令该地方官照例编号,稽查办理。此项陋规既经裁除,若水师提督衙门有公用必不可少之处,着郝玉麟将他项银两酌拨数百金补之』。

  捕鱼处所,有蚝、潭、港、塭之分。蚝者,指海坪产蚝之处而言;驾小船用铁钯于水底取之。潭者,平埔开窝,积水甚深,鱼虾多蓄其中。港者,海水支流之处。塭者,就海坪筑岸纳水蓄鱼而名(「台湾志略」)。

  捕鱼器具,有罟、罾、縺、藏、■〈罒上令下〉、箔之目。网有大小,而用法各别。每罟一张,驾船二只先放海底,后用四、五十人两头牵挽,围拢海边,得鱼最多。罾有车罾、举罾、摇罾等属:车罾永挂海坪,岸搭高寮;下罾时,渔人在寮上将罾索用车牵起,有鱼则捕之。举罾止用一人,于港、潭、沿海皆可采捕。摇罾必需五、六人驾龙艚船,带小穵仔船,捕鱼外海。縺于冬、春二时,在外海捕涂魠等大鱼用之。藏则专于隆冬以捕乌鱼,故又名「讨乌」。■〈罒上令下〉者,网上有荡,能浮水面;下系网袋无数,每袋各挂铅坠沉入水底。鱼入袋中,辄蔽不能出。大■〈罒上令下〉置诸外海,小■〈罒上令下〉置诸内港。箔者,乘潮将满,插在海坪,杂罗水族;水汐则取之,无一遗者(同上)。

  澎湖有大网,口阔尾尖,即北地之畬也。每口用大杉木二枝坚竖港口长流之所,名曰网桁。以网挂于桁上,凡有鱼虾之属尽藏其中;潮退举起,解网尾出之(同上)。

  沪用石块围筑海坪之中,水满,鱼藏其内;水汐,则捕之(同上)。

  乌鱼旗罟者,结网长百余丈、广丈余;驾船载出,常数十人,曰牵罟(「赤嵌笔谈」)。

  罾者,树大竹棚于水涯,高二丈许,曰水棚;置罾以渔。縺小于罟,■〈罒上令下〉又小于縺;网长可数十丈,广五、六尺,曰牵縺、曰牵■〈罒上令下〉(同上)。

  蚝,蛎房也;即以为取之之名。用竹二,长丈余,各贯铁于末如剪刀;于海水浅处钩致蛎房(同上)。

  ■〈纟衮〉,垂饵以钩鱼也。大绳长数十丈,系一头于岸,浮舟出海;每尺许拴数钩,大小不一,绳尽则返棹而收,曰放■〈纟衮〉(同上)。

  乌鱼于冬至前后盛出,由诸邑鹿子港先出,次及安平镇大港,后至琅峤海脚,于石罅处放子,仍回北路。或云自黄河来。冬至前所捕之鱼,名曰正头乌;则肥。冬至后所捕之鱼,名曰倒头乌;则瘦。渔人有自厦门澎湖伺其来时,赴台采捕(同上)。

  大小沪箔者,削竹片为之;绳缚如帘,高七、八尺,长数十丈。就海坪处所竖木杙,趁潮水未满,缚箔于木杙上,留一箔门,约宽四、五尺;潮涨时,鱼随水入,以网截塞箔门,潮退鱼不得出,采取之。沪者,于海坪潮涨所及处,周围筑土岸高一、二尺,留缺为门;两旁竖木柱,挂小网柱上,截塞岸门。潮涨淹没沪岸,鱼蛤随涨入沪;潮退,水由沪门出,鱼蛤为网所阻。宽者为大沪,狭者为小沪(同上)。

  凤山杂饷,给乌鱼旗九十四枝。旗用白布一幅,刊刷「乌鱼旗」字样,填写渔户姓名,县印钤盖;插于船头,带网采捕(同上)。

  船制大小,咸资水利,名目各异。一曰澎仔船:平底单桅,今多双桅者;可装谷四、五百石至七、八百石。一曰杉板头船:亦有插双桅者;可装三、四百石至六七百石。一曰一封书船:双桅,■〈木盛〉盖平铺,前后无舱;可装二、三百石。一曰头尾密船:单桅,无舱,中有拱篷;可装百余石至二百石。皆往来南北各港贸易所乘。一曰大■〈舟古〉仔船:单桅、拱篷,即大镇渡船(从府治渡往安平为大镇渡);可装百余石,亦或驾驶内港拨载。一曰小■〈舟古〉仔船:在嵌脚渡人、载货登岸。一曰渔船:即龙艚船;亦镇渡船之类。一曰穵仔船:每船止容三人;往各港采捕。一曰当家船(俗讹为蛋家船):渔人眷属悉住其中,无登岸结庐者;盖浮家也。皆往来各港采捕并鹿耳门、安平镇生理(「台湾志略」)。

  贌社者,招捕鹿之人;贌港者,招捕鱼之人。俱沿山海盖草为寮,时去时来,时多时少。虽为赋税所从出,实亦奸宄所由滋(「赤嵌笔谈」)。

  陆饷

  台湾府

  街市瓦、草店厝:共五千三百五十间(每间征银不等),共征银一千四百六十六两六钱九分五厘零。

  牛磨:五十首(每首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二百八十两。雍正八年,报升牛磨月饷五十七两二钱零四厘。

  蔗车:三百四十九张半(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一千九百五十七两二钱。乾隆二年,豁免蔗车一张,减征银五两六钱;九年,豁免蔗车一张八分零,减征银一十两一钱零。实征蔗车三百四十六张,共征银一千九百四十一两五钱零。

  番檨槟榔:共四十四宅(每宅征银不等),共征银一百三十六两。

  瓦窖:五座,共征银一十二两五钱。

  菜园:三所,共征银三两。

  新升当税:银五十两。

  以上通共征银三千九百四十六两八钱九分九厘。

  台湾县

  街市瓦厝:二千六百九十四间(每间征银三钱零三厘八毫),共征银八百一十八两四钱三分七厘零。草厝:一千七百七十八间(每间征银二钱一分七厘),共征银三百八十五两八钱二分六厘。雍正九年,凤山县拨归本县管辖土墼埕瓦厝五十二间(每间征银三钱零三厘八毫),共征银一十五两七钱九分七厘零;又草厝七十二间(每间征银二钱一分七厘),共征银一十五两六钱二分四厘;又安平镇瓦厝一百六十六间(每间征银一钱六分九厘三丝三忽),共征银二十八两零五分九厘零;又草厝二十九间(每间征银八分四厘五毫一丝六忽),共征银二两四钱五分零。

  牛磨:饷银二百二十五两二钱零四厘(牛磨旧额二十首,每首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一百六十八两。雍正八年,报升牛磨盈溢银五十七两二钱零四厘)。

  蔗车:四十九张(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二百七十四两四钱(原额四十五张,共征银二百五十二两。雍正八年,报升蔗车三张半,征银一十九两六钱;雍正九年,凤山县拨归蔗车二张半,征银一十四两。又拨归凤山县蔗车一张,减征银五两六钱。乾隆二年,豁免蔗车一张,减征银五两六钱)。

  番檨:〔一十九〕宅,征税银七十两(雍正七年报升)。

  当税:银五十两(乾隆四年,报升五两;五年,报升一十两;六年,报升五两;八年,报升一十两;十年,报升二十两)。

  以上通共征银一千八百八十五两七钱九分七厘。

  凤山县

  蔗车:八十四张半(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四百七十三两二钱(原额蔗车九张,征银五十两零四钱。康熙三十二年,新升二十张,征银一百一十二两;雍正六年,新征二十九张半,征银一百六十五两二钱;七年,新升六张半,征银三十六两四钱;八年,新升一张,征银五两六钱;九年,台湾县拨归本县管辖一张,征银五两六钱;十三年,新升六张,征银三十三两六钱;乾隆三年,新升八张,征银四十四两八钱;八年,新升六张半,征银三十六两四钱。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二张半,减征银一十四两;乾隆九年,豁免半张,减征银二两八钱)。

  番檨:一宅,征税银六两。

  以上通共征银四百七十九两二钱。

  诸罗县

  笨港市厝:五百九十九间(每间征银不等),共征银二百两零五钱。

  蔗车:一百五十四张六分九厘零(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八百六十六两三钱零(旧额蔗车二十五张,征银一百四十两。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管辖四张,减征银二十二两四钱;又新升一百三十五张,共征银七百五十六两。乾隆九年,豁免一张三分零,减征银七两二钱零)。

  槟榔:二十四宅,共征银六十两。

  瓦■〈石屚〉窑:五座,共征银一十二两五钱。

  菜园:二所,共征银三两。

  旧有牛磨一首,征银五两六钱;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管辖。

  以上通共征银一千一百四十二两三钱。

  彰化县

  蔗车:五十七张半(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三百二十二两(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四张,征银二十二两四钱;新升二十八张半,征银一百五十九两六钱。乾隆七年,新升九张半,征银五十三两二钱;九年,新升一十五张半,征银八十六两八钱)。

  牛磨:一十九首(每首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一百零六两四钱(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一首,征银五两六钱;新升一十八首,征银一百两零八钱)。

  以上通共征银四百二十八两四钱。

  淡水厅

  牛磨:一首,征银五两六钱(乾隆九年新升)。

  廍饷:一张,征银五两六钱(乾隆九年新升)。

  以上通共征银一十一两二钱。

  附考

  台邑额载厝饷、磨饷二项,俱始于伪郑。志载:瓦厝、草厝共征银一千二百四两零。数十年来,有片瓦寸草俱无、子姓零落及孤寡不能自存者,亦必按册拘追;而大井头一带行店碁布,终岁不出分文。雍正元年五月,所司查验府治房店,将破坏瓦厝、草厝悉为开除。凡得大瓦厝七千零七十四间、小瓦厝一千七百零三间;小者每间折半科算,共七千九百二十五间半。额饷匀摊,每间一钱五分一厘九毫有奇。每户给以饷单;如倒坏无存者,许执单缴验注销,另查新屋顶补。磨三十首,共额征银一百六十八两;除磨坏人亡者无从追比,现征十九首,官年赔解十一首。即十九首内,实在开市者不及十首,余皆牛磨倒坏。按册问赋,与厝饷等。而近年新开磨户,悉投营弁;以开则完银,不开即止。今各户给以照单,按月照数匀征,将前项变为活饷,可以足额(「赤嵌笔谈」)。

卷六

  赋役(三)

  存留经费养廉官庄

  存留经费

  养廉

  官庄

  存留经费

  台湾府

  正杂饷税、盐课,额征银共一万五千七百四十六两一钱七分六厘零。内除盐埕税银二千四百三十六两一钱四分三厘零归盐道衙门奏销外,又充兵饷银四千五百三十四两四钱零七厘,实存支应银八千七百七十五两六钱二分六厘(支给款目详见各县)。

  台湾县

  正杂饷税,共额银六千一百九十六两五钱四分七厘零。除盐埕税银七百五十六两一钱四分三厘零归入盐道衙门奏销外,实额银五千四百四十两零四钱零四厘零。内解充兵饷银二千八百七十三两八钱三分五厘零,实支应银二千五百六十六两五钱六分九厘零。又就解充兵饷银内协济淡防厅、彰化县不敷俸工银共八百八十八两五钱二分五厘零,实存解充兵饷银一千九百八十五两三钱一分零。支给款目:

  分巡台湾道:俸银六十二两零四分四厘(旧闰年加银五两一钱七分零,今裁)。门子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轿、伞、扇夫七名,共银四十二两(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年匀给银一两四钱),实给银四十三两四钱;铺兵二名,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

  本府知府:俸银六十二两四分四厘(闰年加银五两一钱七分零,今裁)。门子二名,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轿、伞、扇夫七名,共银四十二两(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年匀给银一两四钱),实给银四十三两四钱;步快一十六名,共银九十六两(闰年加银八两,年匀给银三两二钱),实给银九十九两二钱;禁卒一十二名,共银七十二两(闰年加银六两,年匀给银二两四钱),实给银七十四两四钱(旧有灯夫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今裁)。

  本府同知:俸银四十二两五钱五分六厘(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四分六厘零,今裁)。门子二名,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轿、伞、扇夫七名,共银四十二两(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年匀给银一两四钱),实给银四十三两四钱;步快八名,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旧有灯夫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今裁)。

  本府经历:俸银二十四两二钱二厘(闰年加银二两零一分六厘零,今裁)。门子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皂隶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

  本府儒学:教授俸银四十五两、训导俸银四十两,共银八十五两(旧教授与训导同食一俸;乾隆元年,定各员照品级给与全俸)。廪生二十名(每名连闰廪粮银二两八钱九分三厘零),共给银五十七两八钱六分六厘零。膳夫二名(每名工食连闰银六两六钱六分六厘零),共给银一十三两三钱三分三厘零。

  本县知县:俸银二十七两四钱九分(闰年加银二两二钱九分零,今裁),薪凑俸银一十七两五钱一分(闰年加银一两四钱五分九厘零,今裁)。门子二名,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皂隶一十六名,共银九十六两(闰年加银八两,年匀给银三两二钱),实给银九十九两二钱;轿、伞、扇夫七名,共银四十二两(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年匀给银一两四钱),实给银四十二两四钱;马快八名,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禁卒八名,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库子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斗级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旧有灯夫四名,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民壮五十名,实给银三百一十两。今俱裁)。本县铺司兵共一十二名(每名工食银七两二钱、火把银一两五钱三分六厘零),共银一百零四两八钱三分九厘零(闰年加银八两七钱三分六厘零,年匀给银三两四钱九分四厘零),实给银一百零八两三钱三分三厘零。

  本县县丞:俸银二十四两三钱二厘(闰年加银二两零二分五厘零,今裁),薪凑俸银一十五两六钱九分八厘(闰年加银一两三钱零八厘零,今裁)。门子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皂隶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马夫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民壮八名(每名工食银一十二两),共银九十六两。

  本县儒学:教谕俸银四十两、训导俸银四十两,共银八十两(旧止三十一两五钱二分,教谕与训导同食一俸。乾隆元年,定各员照品级给与全俸)。斋夫三名,共银一十八两(闰年加银一两五钱,年匀给银六钱),实给银一十八两六钱。廪生一十名(每年连闰廪粮银二两八钱三厘零),共给银二十八两九钱三分三厘零。膳夫二名(每名工食连闰银六两六钱六分六厘零),共给银一十三两三钱三分三厘零;门斗三名,共银一十八两(闰年加银一两五钱,年匀给银六钱),共给银一十八两六钱。

  本县典吏: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一两六钱二分六厘,今裁),薪凑俸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今裁)。门子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皂隶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马夫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民壮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

  新港巡检: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六钱二分六厘零,今裁),薪凑俸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今裁)。皂隶二名,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一两七钱六分六厘零),共银三十一两八钱(闰年加银二两六钱五分,年匀给银一两零六分),实给银三十二两八钱六分。铺司兵四名(工食、火把),共银二十七两三钱六分(闰年加银二两二钱八分,年匀给银九钱一分二厘),实给银二十八两二钱七分二厘(旧隶诸罗县,雍正九年改)。

  两察院:吏役春季工食银六十八两二钱(书吏六名、门子四名、承差四名、旗牌二名、听事二名、健步八名、皂隶八名、军牢十六名,每名每季给银一两三钱六分四厘)。

  本府进表合用绫袱纸张:年额银三两。

  府学圣庙香灯:年额银二两五钱二分;县学圣庙香灯:年额银二两五钱二分。春、秋二祭府县学崇圣祠、文庙、山川、社稷、邑厉等坛祠:年额银二百三十二两;一年三次致祭关帝祭品:银二十四两。

  乡饮:二次,年额银一十五两零三分。

  习仪、拜贺、救护香烛:年额银六钱;祈晴、祷雨、谢神香烛:年额银三两。

  修理府县学文庙、城隍、社稷等坛祠:年额银四十两。

  新中举人花币旗匾:年额银一两三钱三分三厘零;会试举人盘费:年额银三十两;进士花币旗匾:年额银二两;府学岁贡生旗匾:年额银二两五钱;县学岁贡生旗匾:年额银一两二钱五分。

  存恤孤贫夏、冬衣布(本县属孤贫六十三名口,每名年给银一两五钱八分七厘零);实给银一百两;孤贫六十三名口(旧每名月给银二钱三分零,乾隆二年定每名日给银一分),实给银二百二十六两八钱(小建每口扣存银一分,逢闰加给开销)。

  囚犯口粮:银三十两。

  凤山县

  正杂饷税,共额银四千六百三十七两零七分六厘。内除盐埕饷银一千六百八十两归入盐道衙门奏销外,又除解充兵饷银九百九十六两六钱六分八厘零,实存支应银一千九百六十两零四钱八厘零。支给款目:

  分巡台湾道:薪凑俸银四十二两九钱五分六厘(闰年加银三两五钱七分九厘零,今裁)。皂隶一十二名,共银七十二两(闰年加银六两,年匀给银二两四钱),实给银七十四两四钱;快手一十二名,共银七十二两(闰年加银六两,年匀给银二两四钱),实给银七十四两四钱;听事吏二名,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

  本府知府:薪凑俸银四十二两九钱五分六厘(闰年加银三两五钱七分九厘零,今裁)。库子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

  本府经历:民壮八名,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

  府学:斋夫二名,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

  本县知县:俸银二十七两四钱九分(闰年加银二两二钱九分零,今裁),薪凑俸银一十七两五钱一分(闰年加银一两四钱五分九厘零,今裁)。门子二名,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皂隶一十六名,共银九十六两(闰年加银八两,年匀给银三两二钱),实给银九十九两二钱;轿、伞、扇夫七名,共银四十二两(闺年加银三两五钱,年匀给银一两四钱),实给银四十三两四钱;马快八名,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禁卒八名,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库子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斗级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旧有灯夫四名,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民壮五十名,实给银三百一十两。今俱裁)。铺司兵共二十八名(每名工食银六两、火把银八钱四分),共银一百九十一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一十五两九钱六分,年匀给银六两三钱八分四厘),实给银一百九十七两九钱四厘。

  本县县丞:俸薪银四十两。民壮八名,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门子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皂隶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马夫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

  本县典史: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一两六钱二分六厘,今裁),薪凑俸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今裁)。门子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皂隶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马夫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民壮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

  本县儒学:教谕俸银四十两、训导俸银四十两,共银八十两(旧止三十一两五钱二分,教谕与训导同食一俸。乾隆元年定,各员照品级给与全俸)。斋夫三名,共银一十八两(闰年加银一两五银,年匀给银六钱),实给银一十八两六钱。廪生一十名(每名连闰廪粮银三两八钱九分三厘零),共给银二十八两九钱三分三厘零。膳夫二名(每名工食连闰银六两六钱六分六厘零),共给银一十三两三钱三分三厘零;门斗三名,共银一十八两(闰年加银一两五钱,年匀给银六钱),实给银一十八两六钱。

  下淡水巡检司: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一两六钱二分六厘零,今裁),薪凑俸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今裁)。皂隶二名,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银一两七钱六分六厘零);共银三十一两八钱(闰年加银二两六钱五分,年匀给银一两零六分),实给银三十二两八钱六分。

  两察院:吏役夏季工食银六十八两二钱。

  本府进表合用绫袱纸张:年额银二两五钱二分八厘零。

  本县圣庙香灯:年额银二两五钱二分;春、秋二季崇圣祠、文庙、山川、社稷、邑厉等坛:年额银一百四十八两;一年三次致祭关帝祭品:银一十八两。

  乡饮:二次,年额银六两。

  习仪、拜贺、救护:年额银六钱;祈晴、祷雨、谢神香烛:年额银一两二钱。

  修理文庙、城隍、社稷、无祀等坛祠:年额银一十两三钱五分七厘。

  新中举人花币旗匾:年额银一两三钱三分三厘零;会试举人盘费:年额银三十两;进士花币旗匾:年额银二两;本县学岁贡旗匾:年额银一两二钱五分。

  存恤孤贫夏、冬衣布:年额银九十五两二钱三分八厘;孤贫六十名口(旧系每名月给银三钱三分零,乾隆三年定每名日给银一分),实给银二百一十六两(小建每口扣存银一分,逢闰加给开销)。

  囚犯口粮:银二十两。

  诸罗县

  正杂饷税,共额银二千九百三十二两二钱一分八厘零。除解府充饷银八百零三两五钱五分一厘零,实存支应银二千一百二十八两六钱六分七厘零。支给款目:

  本府同知:薪凑俸银三十七两四钱四分四厘(闰年加银三两一钱二分零,今裁)。皂隶一十二名,共银七十二两(闰年加银六两,年匀给银二两四钱),实给银七十四两四钱。

  本府皂隶:一十六名,共银九十六两(闰年加银八两,年匀给银三两二钱)实给银九十九两二钱;本府马快:一十名,共银六十两(闰年加银五两,年匀给银二两),实给银六十二两;本府斗级:六名,共银三十六两(闰年加银三两,年匀给银一两二钱),实给银三十七两二钱。

  本府经历:薪凑俸银一十五两七钱九分八厘(闰年加银一两三钱一分六厘零,今裁)。马夫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

  本府儒学:门斗三名,共银一十八两(闰年加银一两五钱,年匀给银六钱),实给银一十八两六钱。

  澎湖通判:民壮二十名,共银一百二十两(闰年加银十两,年匀给银四两),实给银一百二十四两。

  本县知县:俸银二十七两四钱九分(闰年加银二两三钱三分六厘,今裁),薪凑俸银一十七两五钱一分(闰年加银一两四钱五分九厘零,今裁)。门子二名,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皂隶一十六名,共银九十六两(闰年加银八两,年匀给银三两二钱),实给银九十九两二钱;轿、伞、扇夫七名,共银四十二两(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年匀给银一两四钱),实给银四十三两四钱;马快八名,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禁卒八名,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库子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斗级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旧有灯夫四名,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民壮五十名,实给银三百一十两。今俱裁)。铺司兵共四十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火把银八钱四分),共银二百八十七两二钱八分(闰年加银二十三两九钱四分,年闰给银九两五钱七分六厘),实给银二百九十六两八钱五分六厘。

  本县县丞:俸薪银四十两。门子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皂隶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马夫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民壮八名,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

  本县典史: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一两六钱二分六厘,今裁),薪凑俸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今裁)。门子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皂隶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马夫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民壮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

  本县巡检: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一两六钱二分六厘,今裁),薪凑俸银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今裁)。皂隶二名,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银一两七钱六分六厘零),共银三十一两八钱(闰年加银二两六钱五分,年匀给银一两零六分),实给银三十二两八钱六分。

  本县儒学:教谕俸银四十两、训导俸银四十两,共银八十两(旧止三十一两五钱二分,教谕与训导同食一俸。乾隆元年定,各员照品级给与全俸)。斋夫三名,共银一十八两(闰年加银一两五钱,年匀给银六钱),实给银一十八两六钱。廪生一十名(每名连闰廪粮银二两八钱九分三厘零),共给银二十八两九钱三分三厘零。膳夫二名(每名工食连闰银六两六钱六分六厘零),共给银一十三两三钱三分三厘零;门斗三名,共银一十八两(闰年加银一两五钱,年匀给银六钱),实给银一十八两六钱。

  两察院:吏役秋季工食银六十八两二钱。

  本府进表合用绫袱纸张:年额银二两五钱二分八厘零。

  本县圣庙香灯:年额银二两五钱二分;春秋二祭崇圣祠、文庙、山川、社稷、邑厉等坛祠:年额银一百四十八两。一年三次致祭关帝祭品:银一十八两。

  乡饮:二次,年额银六两。

  习仪、拜贺、救护:年额银六钱;祈晴、祷雨、谢神香烛:年额银一两二钱。

  修理文庙、城隍、社稷、无祀等坛祠:年额银一十一两三钱五分七厘。

  新中举人花币旗匾:年额银一两三钱三分三厘零;会试举人盘费:年额银三十两;进士花币旗匾:年额银二两;本县学岁贡生旗匾:年额银一两二钱五分。

  存恤孤贫夏、冬衣布:年额银七十三两零一分五厘零;孤贫四十六名口(旧系每名月给银二钱三分零,乾隆二年定每名日给银一分),实给银一百六十五两六钱(小建每名扣存银一分,逢闰加给开销)。

  囚犯口粮:银二十两。

  彰化县

  正杂饷税,共额银九百五十三两八钱四分八厘,不敷支应;台湾县起运钱粮项下,移解银四百八十两三钱二分五厘零协济支给。二共支应银一千四百三十四两一钱七分三厘零。支给款目:

  本县知县:俸银二十七两四钱九分(闰年加银二两二钱九分零,今裁),薪凑俸银一十七两五钱一分(闰年加银一两四钱五分九厘零,今裁)。门子二名,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皂隶一十六名,共银九十六两(闰年加银八两,年匀给银三两二钱),实给银九十九两二钱;轿、伞、扇夫七名,共银四十二两(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年匀给银一两四钱),实给银四十三两四钱;马快八名,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禁卒八名,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库子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斗级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旧有民壮五十名,实给银三百一十两;今裁);铺司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银六两、火把银八两四钱),共银一百二十三两一钱二分(闰年加银一十两零二钱六分,年匀给银四两一钱零),实给银一百二十七两二钱二分四厘。

  本县儒学:教谕俸银四十两、训导俸银四十两,共银八十两。斋夫三名,共银一十八两(闰年加银一两五钱,年匀给银六钱),实给银一十八两六钱。廪生一十名(每名连闰廪粮银二两八钱九分三厘零),共银二十八两九钱三分三厘零。膳夫二名(每名工食连闰银六两六钱六分六厘零),共给银一十三两三钱三分三厘零;门斗三名,共银一十八两(闰年加银一两五钱,年闰给银六钱),实给银一十八两六钱。

  本县典史: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一两六钱二分一厘,今裁),薪凑俸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今裁)。门子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皂隶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马夫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民壮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

  鹿子港巡检: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一两六钱二分二厘零,今裁),薪凑俸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今裁)。皂隶二名,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银一两七钱六分六厘零),共银三十一两八钱(闰年加银二两六钱五分,年匀给银一两零六分),实给银三十二两八钱六分。

  猫雾拺巡检: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一两六钱二分二厘零,今裁),薪凑俸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今裁)。皂隶二名,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银一两七钱六分六厘零),共银三十一两八钱(闰年加银二两六钱五分,年匀给银一两零六分),实给银三十二两八钱六分。

  两察院:吏役冬季工食银六十八两二钱。

  本府进表合用绫袱纸张:年额银二两五钱二分八厘零。

  本县圣庙香灯:年额银二两五钱二分;春秋二祭崇圣祠、文庙、山川、社稷、邑厉等坛祠:年额银一百四十八两;一年三次致祭关帝祭品:银一十八两。

  乡饮:二次,年额银六两。

  习仪、拜贺、救护:年额银六钱;祈晴、祷雨、谢神香烛:年额银一两二钱。

  修理文庙、城隍、社稷、无祀等坛祠:年额银一十一两三钱五分七厘。

  新中举人花币旗匾:年额银一两三钱三分三厘零;会试举人盘费:年额银三十两;进士花币旗匾:年额银二两;本县学岁贡生旗匾:年额银一两二钱五分。

  存恤孤贫夏、冬衣布:年额银七十三两零一分五厘零;孤贫四十六名口(旧系每名月给银二钱二分零,乾隆三年定每名日给银一分),实给银一百六十五两六钱(小建每名扣存银一分,逢闰加给开销)。

  囚犯口粮:银二十两。

  淡水厅

  正杂饷税,额银二百九十一两六钱,不敷支应;就台湾县起运钱粮项下,移解银四百零八两二钱协济支给。二共支应银六百九十九两八钱。支给款目:

  本同知:俸银四十二两五钱五分六厘,薪凑俸银三十七两四钱四分四厘。门子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匀闰银二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皂隶十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匀闰银二钱),实给银七十四两四钱;轿、伞、扇夫七名,共银四十二两(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年匀给银一两四钱),实给银四十三两四钱;步快八名,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禁卒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铺司兵三十名(每名工食银六两、火把银八钱四分),共银二百零五两二钱(闰年加银一十七两一钱,年匀给银六两八钱四分),实给银二百一十二两零四分(旧隶彰化县,今改)。

  竹堑巡检: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薪凑俸银一十二两。皂隶二名,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银一两七钱六分六厘零),共银三十一两八钱(闰年加银二两六钱五分,年匀给银一两零六分),实给银三十二两八钱六分;民壮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

  八里坌巡检: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薪凑俸银一十二两。皂隶二名,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银一两七钱六分六厘零),共银三十一两八钱(闰年加银二两六钱五分,年匀给银一两零六分),实给银三十二两八钱六分;民壮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

  澎湖厅

  地种正杂饷税,共额银七百三十四两八钱七分八厘零。除解充兵饷银四百七十七两零七分八厘零,实存支应银二百五十七两八钱。支给款目:

  通判:俸薪共银六十两。门子二名,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皂隶一十二名,共银七十二两(闰年加银六两,年匀给银二两四钱),实给银七十四两四钱;轿、伞、扇夫七名,共银四十二两(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年匀给银一两四钱),实给银四十三两四钱;步快八名,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

  一年三次致祭关帝祭品:银一十八两。

  养廉

  巡视两察院:每年养廉银二千四百两(初给银一千六百两;雍正九年定,增给银八百两。台湾县解银四百两、又代彰化县解银三百两,凤山县解银四百两、又代彰化县解两一百两,诸罗县解银四百两,府征盐价项下解银八百两)。

  分巡台湾道:每年养廉银一千六百两(台湾县解银四百两,凤山县解银四百两,诸罗县解银八百两)。

  台湾镇挂印总兵官:每年养廉银七百两(台湾县解银一百两、又代彰邑解银一百两,凤山县解银二百两,诸罗县解银二百两,彰化县解银一百两)。

  台湾府:每年养廉银一千六百两(台湾县解银二百两、又代彰邑解银一百两,凤山县解银四百两、又代彰邑解银一百两,诸罗县解银八百两)。

  台防厅:每年养廉银五百两(凤山县解银二百两,诸罗县解银三百两)。

  淡防厅:每年养廉银五百两(本厅额征耗羡支给银一百九十八两一钱零八厘零,彰化县解银三百一两八钱九分一厘零)。

  澎粮厅:每年养廉银五百两(本厅额征耗羡支给银八十七两五钱二分二厘零,彰化县解银四百一十二两四钱七分七厘零)。

  台湾县:每年养廉银一千两(在本县征收耗羡银内支给)。

  凤山县:每年养廉银八百两(在本县征收耗羡银内支给)。

  诸罗县:每年养廉银八百两(在本县征收耗羡银内支给)。

  彰化县:每年养廉银八百两(在本县征收耗羡银内支给)。

  台湾府经历:每年养廉银四十两(初给养廉二十两;乾隆八年定,台湾县耗羡项下支给银二十两,府征盐价项下支给银二十两)。

  台湾县县丞:每年养廉银四十两。

  台湾县新港司巡检:每年养廉银四十两。

  台湾县典史:每年养廉银四十两(以上,并与府经历支给同)。

  凤山县县丞:每年养廉银四十两(初给二十两;乾隆八年定,本县征收耗羡项下支给银二十两,府征盐价项下支给银二十两)。

  凤山县下淡水巡检:每年养廉银四十两。

  凤山县典史:每年养廉银四十两(以上,并与县丞支给同)。

  诸罗县县丞:每年养廉银四十两(该县征收耗羡银内支给银二十两,府征盐价项下支给银二十两)。

  诸罗县佳里兴巡检:每年养廉银四十两。

  诸罗县典史:每年养廉银四十两(以上,并同前支给)。

  淡防厅辖竹堑巡检:每年养廉银四十两(诸罗县耗羡项下支给银二十两,府征盐价项下支给银二十两)。

  淡防厅辖八里坌巡检:每年养廉银四十两(支给并同前)。

  彰化县鹿子港巡检:每年养廉银四十两(本县征收耗羡项下支给银二十两,府征盐价项下支给银二十两)。

  彰化县猫雾拺巡检:每年养廉银四十两。

  彰化县典史:每年养廉银四十两(支给并同前)。

  官庄

  台湾府

  官庄一百二十五所,年征青白糖、租粟、芝麻、糖廍、蔗车、牛磨、鱼塭等项,共两三万零七百三十九两九钱六分六厘零。

  雍正七年,报升糖、粟共征银一百九十七两七钱七分。

  雍正八年,豁免崩陷无征白糖银二十四两六钱。

  雍正十年,豁免崩陷园地无征银一百八十七两五钱九分九厘零。

  乾隆二年,豁免水冲无征糖银四两七钱五分二厘零。

  乾隆九年,豁免崩陷田园无征银一百五十二两五钱四分一厘零。

  通府合计,实征官庄糖、粟、芝麻、糖廍、蔗车、牛磨、鱼塭共银三万零五百六十八两二钱四分二厘零。

  台湾县

  官庄八所,年征白糖、糖廍、蔗车、租粟,共征银一千二百零九两七钱六分九厘零。

  雍正二年,诸罗拨归本邑管辖蔗车银二两八钱。

  雍正九年,凤山拨归本邑管辖白糖、糖廍、园租共银五百一十八两七钱八分六厘零;又豁免崩陷园地无征银一百六十一两二钱三分九厘零。又诸罗拨归本邑管辖白糖、租粟、蔗车共银二百四十两零二分八厘零。

  雍正九年,拨归凤邑管辖白糖、糖廍共银三百一十九两二钱。

  乾隆二年,豁免水冲无征糖银四两七钱五分二厘零。

  通县合计,实征官庄糖、粟、糖廍、蔗车共银一千四百八十六两一钱九分二厘零。

  凤山县

  官庄五十二所,年征青白糖、租粟、蔗车、糖廍,共征银九千九百二十五两八钱零。

  雍正七年,报升糖、粟共征银一百九十七两七钱七分。

  雍正九年,台湾县拨归本县管辖官庄白糖、糖廍共征银三百一十九两二钱;又本县拨归台湾官庄白糖、糖廍并匀征前金庄租粟共银五百一十八两七钱八分六厘零。

  雍正十年,豁免减征白糖银二十六两三钱六分零。

  雍正十一年,豁免崩陷无征银二十四两六钱。

  乾隆九年,豁免崩陷田园无征银一百五十二两五钱四分二厘零。

  通县合计,实征官庄糖、粟、糖廍、蔗车共银九千七百二十两零四钱八分二厘零。

  诸罗县

  官庄六十五所,年征租粟、青白糖、芝麻、糖廍、蔗车、牛磨、鱼塭等项,共征银一万九千六百零四两三钱九分六厘零。

  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官庄三所租粟、白糖银四百七十三两三钱六分六厘;又拨归台湾县管辖蔗车银二两八钱。

  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蔗车、租粟、白糖银共二百四十两零二分八厘零。

  通县合计,实征官庄糖、粟、芝麻、糖廍、蔗车、牛磨、鱼塭,共银一万八千八百八十八两二钱零一厘五毫三忽。

  彰化县

  官庄三所,归民征输白糖、租粟、糖廍,共银四百七十三两三钱六分六厘。

卷七

  典礼

  庆贺接诏迎春耕耤祭社稷救护乡饮酒乡约祠祀

  国家车书同轨,礼乐昭明,祀事备矣。我皇上建中立极,震迭加以怀柔,岛屿亦河岳之余也。夫礼以定民志,合道德风俗之同,而敬寓焉,非徒肃观瞻也;祀以事神致福,有崇德报功之义,而诚感焉,非徒荐馨香也。敬共执事,其可忽诸?志典礼。

  庆贺

  接诏

  迎春

  耕耤

  祭社稷

  救护

  乡饮酒

  乡约

  祠祀

  庆贺

  旧遇行庆贺礼,皆在郡学明伦堂。康熙五十年,台厦道陈璸始择地于永康里,建万寿亭;前立午门,旁列朝房,亭后为祝圣殿。五十六年,台厦道梁文科重修;环以墙,东西辟门曰敷文、振武。六十年■〈风贝〉风,圯。雍正元年重建;后置僧舍,奉香灯。有香灯田五十甲,在彰化赤涂崎庄,年收租粟一百石;康熙五十五年,诸罗令周钟瑄置。又园二十五甲,在诸罗西港仔,年纳廍饷半张,本前总镇欧阳凯官庄;雍正五年,巡道吴昌祚同总兵官林亮移置僧舍。

  凡遇万寿圣节、元旦、冬至,文武各官于前一日斋沐,率所属赴明伦堂习仪。至期,四鼓穿朝服,齐到万寿亭。文武分东西班,行三跪九叩礼;同知为纠仪官。至若万寿圣节前后三日,文武各官俱穿朝服,五鼓到万寿亭坐班。至期,行庆贺礼。

  进表仪注:万寿圣节、元旦、冬至,每于二月前涓吉拜进贺表。前一日,本官结彩于门,合属皆斋沐。本日清晨,设龙亭于大堂正中,设仪仗于露台上(东西),设鼓乐于露台(南东、西北向),设表案于龙亭前,设香案于表案前。鼓初严,率属具朝服。次严,礼生引班首诣香案前涤印;用印讫,以表置于案。鼓三严,各官入班。司班唱:『班齐』;司礼唱:『跪,叩首,……(行三跪九叩礼);兴、平身,乐止』。司礼引班首升自东阶,诣香案前;唱:『跪』,传唱:『众官皆跪』。执事者以表跪授班首,捧置彩亭中;即于露台下跪送,由海船赍送至福建总督衙门附进。

  表笺式(历年加上徽号并一应庆贺表笺,俱由内阁临期撰拟;不备载)

  皇上万寿、元旦、冬至表式

  福建某衙门某官某等诚欢诚忭,稽首顿首上言:伏以德统干元,首正六龙之位;建用皇极,宏开五福之先。恭惟皇帝陛下,率育苍生,诞膺景命。抚时出政,八风顺而嘉谷蕃昌;受箓敷猷,万国宁而俊民乐育。太平有象,历服无疆。臣等恭遇熙朝,欣逢圣诞(或正旦、长至);身羁职业,心恋阙廷。伏愿玉烛长调,庆雍熙于九牧;金瓯永固,登仁寿于万年。臣等无任瞻天仰圣,踊跃欢忭之至!谨奉表称贺以闻。

  接诏

  总督遣官赍送诏书,舟进鹿耳门,随传报各文武官员具龙亭、彩舆、仪仗、鼓乐出西关外接官亭迎接。捧诏书置龙亭中,南向,文武官员具朝服,北向跪迎,鼓乐前导。至明伦堂,文武各官分东西序立。赍送官东立、西向。礼生唱:『排班』;乐作,行三跪九叩礼。赍送官捧诏授展读官跪受,诣开读案前宣读,众官跪听。读毕,展读官捧诏授赍送官捧置龙亭中。众官行三跪九叩礼,毕,皆退。将诏交知府分送各县衙门,宣读颁布。

  迎春

  有司预期塑造春牛并芒神于东郊外春牛亭。立春前一日,府、厅、县率属俱穿蟒袍补服,至春牛亭。通赞导至拜位,唱:『就位(各官俱就拜位)。上香,鞠躬、拜,兴;拜,兴』。初献爵、再献爵、三献爵,读祝文。读毕,通赞又赞两拜。礼毕,簪花(各官俱簪花)。上席,酒三巡。属官先行、长官次之,春牛随后;迎至府、厅、县头门外,土牛南向、芒神西向。

  鞭春仪注:本日清晨,备牲醴、果品,府、厅、县率属俱朝服。通赞导至拜位,唱:『就位,鞠躬、拜,兴;拜,兴』。初献爵、再献爵、三献爵,读祝文。读毕,通赞又赞两拜,兴。导至土牛前,各官执彩仗排立两旁。通赞赞:『长官击鼓』(凡三击);遂擂鼓(鼓手自擂)。赞:『鞭春』,各官击牛者三;揖,平身。通赞导至芒神前;揖,平身。礼毕。

  土牛式

  土牛胎骨用桑拓木,身高四尺(按四时)、长三尺六寸(按三百六十日);头至尾长八尺(按八节)、尾长一尺二寸(按十二时)。鞭用柳枝,长二尺四寸(按二十四气)。牛色以本年为法:头、角、耳用本年天干,身用本年地支,蹄、尾、肚用纳音(天干甲、乙属木,色青;地支亥、子属水,色黑;纳音,如甲子年立春纳音属金,用白色。余仿此)。笼头、拗、索,以立春日日干为笼头色,拗用桑柘木;索孟日用麻(谓寅、申、巳、亥日)、仲日用苎(谓子、午、卯、酉日)、季日用丝(谓辰、戌、丑、未日)。造牛以冬至节后辰日,于岁德方取水土(甲年东方甲位、乙年西方庚位、丙年南方丙位、丁年北方壬位、戊年东南方戊位、己年东方甲位、庚年西方庚位、辛年南方丙位、壬年北方壬位、癸年东南方戊位)。

  芒神式

  芒神服色用立春日支辰受克为衣色,克衣为系腰色(如立春子日属水,衣取土克水,用黄色;系腰取木克土,用青色。余日仿此)。头髻用立春日纳音为法(金日平梳两髻,在耳前;木日平梳两髻,在耳后;水日平梳两髻,右髻在耳后、左髻在耳前;火日平梳两髻,右髻在耳前、左髻在耳后;土日平梳两髻,在顶直上),罨耳用立春时为法(从卯至戌八时,罨耳用手提,阳时左手提、阴时右手提;从亥至寅四时,罨耳或揭、或掩,寅时揭从左边、亥时揭从右边,子、丑二时全戴。盖寅、亥时为通气,故揭一边;子、丑时为严凝,故全戴),鞋、裤、行缠以立春纳音为法(逢金、木系行缠、鞋、裤,金行缠左阙,悬在腰左;木行缠右阙,系在腰右。水日俱全。火日俱无。土日着裤,无行缠、鞋子)。老、少以立春年为法(寅、申、巳、亥,老;子、午、卯、酉,壮;辰、戌、丑、未,幼。身高三尺六寸,按一年三百六十日)。

  耕耤(照雍正五年颁行)

  耤田坛位:京师先农坛高四尺二寸、宽五丈。台湾坛制,高二尺一寸、宽二丈五尺。先农牌位高二尺四寸、宽六寸;座高五寸、宽九寸五分。红牌金字,填写「先农之神」。坛后正房三间,配房各一间。正房中间供奉先农神牌,东间收贮祭器、农具,西间收贮耤田米谷。配房东间置办祭品,西间令看守农民居住。坛庙耤田之外,周围筑土为墙,开门南向。

  耕耤日期:每年十月初一日,礼部颁时宪书,预择日期奏闻,行文各省督、抚转饬所属同日一体遵行。前期,致斋二日。

  祭品:帛一(青色)、羊一、豕一、铏一、簠一、簋一、笾一、豆四。

  器具:农具赤色,牛黑色,耔种箱青色。所盛耔种,照本省土宜。择勤谨农夫二名,免其差役、给以日粮,令看守坛宇、灌溉耤田,敬谨收贮所收米粟,以供各该处祭祀之粢盛。

  仪注:祭日,巡台满汉御史、总镇、巡道、知府率所属俱穿朝服到坛。通赞生导诣盥洗所,盥手毕,通赞唱:『执事者各司其事。主祭官就位(就拜位),陪祭官各就位。瘗毛血』。迎神,通赞生导主祭官升坛就位(就神位前),唱:『上香』;又上三块香。通赞唱:『跪,……(行三叩礼)兴,复位』(复拜位)。安神,行三跪九叩礼,兴;进帛、进爵。行初献礼,通赞唱:『诣酒尊所』;主祭官诣酒尊所。通赞唱:『司尊者举幂酌酒,诣先农神位前,就位,跪』。通赞唱:『陪祭官皆跪。献帛、献爵,叩首;兴,诣读祝位,跪。读祝文(读毕);三叩首,……兴,复位』。行亚献礼,通赞唱:『诣酒尊所』;主祭官诣酒尊所。通赞唱:『司尊者举幂酌酒,诣先农神位前,就位,跪』。通赞唱:『陪祭官皆跪。献爵,叩首;兴,复位』。行终献礼,仪同亚献。彻馔、送神,行三跪九叩礼,兴。读祝者捧祝、司帛者捧帛;通赞生导诣燎所,焚祝、帛,复位。礼毕。午时行耕耤礼,知府秉耒、佐贰执青箱、知县播种外,州、县正印官秉耒、佐贰执青箱,播种。耕时,耆老一人牵牛、农夫二人扶犁,九推九返。农夫终亩耕毕,各官率属暨耆老农夫望阙谢恩,行三跪九叩礼。

  祭社稷

  凡府、州、县,皆有社稷坛。春、秋二祭,俱用仲月上戊日。主祭官前三日斋戒,将祭之前一日省牲、治祭物、洁笾豆,扫除坛上下及设幕次中门(是夕献官以下就幕次宿)。本日,献官以下俱夙兴。执事者陈设,其坛坐南、向北;设社位于稷之东、设稷位于社之西。每位羊一(用匣盛贮,未启盖。居左,在笾之北)、豕一(用匣盛贮,未启盖。居右,在豆之北);笾四,盛枣、栗、形盐、薧鱼(居左,在羊之南);豆四,盛韭菹、醓醢、〔菁菹〕、鹿醢(居右,在豕之南);簠二,盛黍、稷(居笾之左);簋二,盛稻、粱(居豆之右);铏一,盛和羹(居中左,笾、豆之南);帛一(黑色,长一丈八尺;用筐装贮。未上)。别设一小案(阁祝版、香炉,居坛正中)。献官具祭服,执事者捧祝版,至幕次佥名(佥毕,捧置案上)。执事者取毛血盘,置神位前牲案下;实酒于尊,加幂(在坛下东北)。置水于盆,加帨(在坛下西北)。焚香,燃烛明炬。通赞唱:『执事者各就位,陪祭官各就位,献官就位』。引赞引献官就拜位。通赞唱:『瘗毛血』,执事者以毛血瘗于坎(在西北隅),启牲匣盖。通赞唱:『迎神。跪,叩首、叩首、叩首;兴,平身』。献官以下俱一跪三叩;兴,平身。又唱:『奠帛,行初献礼』。司帛者捧帛、司爵者捧爵,各立以俟。引赞赞:『诣盥洗所』。献官诣盥洗所。执事酌水进巾,献官盥手。赞:『诣酒尊所』。献官诣门尊所。司尊者举幂酌酒,注酒于爵。赞:『诣社神位前』。献官升自左阶,至神位前。赞:『奠帛』。捧帛者自右进于献官,献官受而举之;仍自左授于执爵者,奠于神位前。赞:『俯伏;兴,平身』。献官俯伏;兴,平身。赞:『诣稷神位前』……(仪同前)。赞:『诣读祝位』。献官诣读祝位。赞:『跪』。献官跪。赞:『众官皆跪』。赞:『读祝』。读祝者取祝跪读于献官之左。读毕,通赞唱:『俯伏;兴,平身』。献官以下俱平身。唱:『复位』。引赞引献官降自右阶,复原位。通赞唱:『行亚献礼』。……仪同初献;但不奠帛、不读祝。通赞唱:『行终献礼』。……仪同亚献。通赞唱:『饮福、受胙』。执事者设饮福位(在坛中稍北),执事者先于社位前割取羊左脚置于盘,及于酒尊所酌酒于爵,同立于饮福位之右以俟。引赞引献官诣饮福位;赞:『跪』。献官跪。赞:『饮福酒』。一人自右跪进爵于献官,献官饮毕,一人自左受。赞:『受胙』。一人自右跪进胙于献官,献官受讫,一人自左跪接,捧由中门以退。赞:『俯伏;兴,平身』。献官俯伏;兴,平身。通赞唱:『复位』。献官降自右阶,复位。唱:『跪;叩首、叩首、叩首;兴,平身』。献官以下,俱一跪三叩;兴,平身。通赞唱:『彻馔』。执事者各诣社位前,稍移动笾、豆。通赞唱:『送神』。唱:『跪』;叩首、叩首、叩首;兴,平身』。献官以下俱一跪三叩;兴,平身。通赞唱:『读祝者捧祝、进帛者捧帛,各诣瘗所』。献官、陪祭官离位,分东西班立,俟捧祝、帛者由中道而过。通赞唱:『望瘗』。引赞赞:『诣望瘗位』。引献官至望瘗位。执事者以帛焚于坎中;焚毕,以土实坎。通赞唱:『礼毕』(祭风云、雷雨、山川、城隍坛仪注同)。

  雍正十年覆准:各直省府、州、县、卫、所,其社稷坛暨风云、雷雨、山川、城隍坛俱依定例修建如式,一体遵行,以崇报享。乾隆三年议准:直省府、州、县社稷、风云、雷雨、山川等坛每逢祭祀日,省会之地,督、抚、将军、都统、副都统率领司道文武等官,各按品级,照例文员列东班、武职列西班行礼;布政司系地方正印官,仍令主祭。其府、州、县地方,如有提镇、道员,亦令各按品级,分东西两班行礼;府、州、县系地方正印官,仍令主祭。祭祀前期,仍令主祭之员于教职内派出监礼官二员,佐贰杂职内派出监视官一员、监宰官一员,令其虔诚执事。

  陈设祭物图见下:

  陈设祭物图

  救护

  凡日、月薄蚀,钦天监推算分秒及圆复时刻,颁行到省转行各府、县行救护礼。护日前期,结彩于大堂及仪门。设香案于露台上,设金、鼓于仪门内两旁,设乐人于露台下,设各官拜位于露台上下,俱向日,传集僧道。至期,阴阳官报日初食,各官具朝服;通赞唱:『排班』;班齐,唱:『跪;叩』。乐作,各官行三跪九叩礼;毕,乐止。班首官上香;毕,通赞唱:『跪』。各官俱跪。班首官击鼓三声,众鼓齐鸣。再上香,乐作,各官俱暂起立。阴阳官报食甚(食及所推分秒),各官仍排班;乐作,行三跪九叩礼如前仪。阴阳官报复圆,鼓声止。通赞唱:『跪;叩』。乐作,各官又行三跪九叩礼;乐止,礼毕(月食救护仪同)。

  乡饮酒

  顺治初,令京府及直省府、州、县每岁举行乡饮酒礼。设宾、僎、介、主酒席,于存留钱粮内支办。

  仪注:京府及直省府、州、县每岁正月十五日、十月初一日,于儒学行乡饮酒礼。前一日,执事者于儒学之讲堂,依图陈设坐次;司正率执事习礼。至日黎明,执事者宰牲具馔。主席及僚属、司正先诣学,遣人速宾、馔以下。比至,执事者先报曰:『宾至』;主席率僚属出迎于庠门之外以入。主居东、宾居西,三让三揖而后升堂,东西相向立。赞两拜,宾坐。执事又报曰:『僎至』;主席又率僚属出迎,揖让、升堂、拜坐如前仪。宾、僎、介至,既就位;执事者唱:『司正扬觯』;执事者引司正由西阶升,诣堂中,北向立。执事者唱:『宾、僎以下皆立』。唱:『揖』;司正揖,宾、僎以下皆揖。执事者以觯酌酒授司正,司正举酒曰:『恭维朝廷,率由旧章,敦崇礼教;举行乡饮,非为饮食。凡我长幼,各相劝勉;为臣尽忠,为子尽孝;长幼有序,兄友弟恭;内睦宗族,外和乡里。无或废坠,以忝所生』。读毕,执事者唱:『司正饮酒』;饮毕,以觯授执事。执事者唱:『揖』;司正揖,宾、僎以下皆揖。司正复位,宾、僎以下皆坐。唱:『读律令』;执事者举律令案于堂之中,引礼引读律令者诣案前,北向立。唱:『宾、僎以下皆立』。行揖礼如前。读毕,复位。执事者唱:『供馔案』;执事者举馔案至宾前,次僎、次介、次主,三宾以下各以次举讫。执事者唱:『献』;宾、主起席北面立,执事者斟酒以授主,主受爵诣宾前,置于席,稍退。赞两拜;宾答拜讫,执事者又斟酒以授主,主受爵诣僎前,置于席,交拜如前仪。毕,主退复位。执事者唱:『宾酬酒』;宾起、僎从之,执事者斟酒授宾,宾受爵诣主前,置于席,稍退。赞两拜,宾、僎、主交拜讫,各就位坐,执事者分左右立。介、三宾、众宾以下以次斟酒于席讫,执事者唱:『饮酒』。或三行、或五行,供汤。又唱:『斟酒、饮酒、供汤』。三品毕,执事者唱:『彻馔』。候彻饮案讫,唱:『宾、僎以下皆行礼』;僎、主、僚属居东,宾、介、三宾、众宾居西,赞两拜讫。唱:『送宾』;以次下堂,分东西行,仍三揖,出庠门而退。

  凡乡饮酒礼,高年有德者坐席居上,余以次序齿而列。其有违犯科条者,不许干良善之席;违者,罪以违制。敢有喧哗失礼者,扬觯者以礼责之。主:府知府、州知州、县知县,如无正印官,佐贰官代;位于东南。大宾:以致仕官为之,位于西北。僎、宾:择乡里年高有德之人,位于东北。介:以次长,位于西南。三宾:以宾之次者为之,位于宾、主、介、僎之后。除宾、僎外,众宾序齿列坐,其僚属则序爵。司正以教职为之,主扬觯以罚。赞礼者,以老成生员为之。

  乡饮酒方位图见下:

  乡饮酒方位图

  乡约

  顺治九年,颁行「六谕」卧碑文于直隶各省。十六年,议准令直省府、州、县皆举行乡约,责成乡约人等于每月朔望日聚集公所宣讲。

  康熙九年,颁上谕十六条:一、敦孝弟以重人伦;一、笃宗族以昭雍睦;一、和乡党以息争讼;一、重农桑以足衣食;一、尚节俭以惜财用;一、隆学校以端士习;一、黜异端以崇正学;一、讲法律以儆愚顽;一、明礼让以厚风俗;一、务本业以定民志;一、训子弟以禁非为;一、息诬告以全善良;一、诫匿逃以免株连;一、完钱粮以省催科;一、联保甲以弭盗贼;一、解仇忿以重身命。康熙二十五年,覆准上谕十六条,令直省督、抚转行提、镇等官晓谕各该营伍将弁兵丁并颁发土司各官,通行讲读。

  雍正元年,钦定「圣谕广训」十六章(共计万言),刊刻颁行府、州、县乡村,令生童诵读;每月朔望,地方官聚集公所逐条宣讲。

  乾隆五年十月二十九日,内阁奉上谕:『士为四民之首,而太学者教化所先,四方于是观型焉。比者,聚生徒而教育之,董以师儒,举古人之成法规条,亦既详备矣。独是科名声利之习深入人心,积重难返。士子所为汲汲皇皇者,惟是之求,而未尝有志于圣贤之道。不知国家以经义取士,使多士由圣贤之言、体圣贤之心,正欲使之为圣贤之徒;而岂沾沾焉文艺之末哉?朱子同安县谕学者云:「学以为己。今之世,父所以诏其子、兄所以勉其弟、师所以教其弟子、弟子之所以学,舍科举之业则无为也。使古人之学止于如此,则凡可以得志于科举,斯已尔。所以孜孜焉爱日不倦以至乎死而后已者,果何为而然哉?今之士惟不知此,以为苟足以应有司之求矣,则无事乎汲汲为也。是以至于惰游而不知返,终身不能有志于学。而君子以为非士之罪也,使教素明于上而学素讲于下,则士者固将有以用其力,而岂有不勉之患哉?诸君苟能致思于科举之外,而知古人之所以为学,则将有欲罢不能者矣」。观朱子言此,洵古今通患。夫「为己」二字,乃入圣之门。知为己,则所读之书,一一有益于身心,而日用事物之间,存养省察,闇然自修;世俗之纷华靡丽无足动念,何患词章、声誉之能夺志哉!况即为科举,亦无碍于圣贤之学。朱子云:「非是科举累人,人累科举。若高见远识之士读圣贤之书,据吾所见为文以应之,得失置之度外,虽日日应举亦不累也。居今之世,虽孔子复生,也不免应举;然岂能累孔子耶』?朱子此言,即是科举中为己之学。诚能为己,则四书、五经皆圣贤之精蕴。体而行之,为圣贤而有余。不能为己,则虽举经义治事而督课之,亦糟粕陈言,无裨实用,浮伪与时文等耳。故学者莫要于辨志:志于为己者,贤肾之徒也;志于科名者,世俗之陋也。国家养育人材,将用以致君泽民、治国平天下;而囿于积习,不能奋然求至于圣贤,岂不谬哉?朕膺君、师之任,有厚望于诸生。适读朱子书,见其言切中士习流弊,故亲切为诸生言之,俾司教者知所以教而为学者知所以学』。乾隆十年,议准将乾隆五年钦颁太学训饬士子文通行颁发直省学宫,令教官于朔望一体宣讲,永远遵行。

  祠祀

  台湾府

  社稷坛:在永康里。

  风云、雷雨、山川坛:在永康里。

  先农坛:在长兴里。雍正五年建。前有耤田四亩九分。

  郡厉坛:在郡城小北门外。

  --以上各祭仪〔注〕,详载前;惟祭厉坛仪注,见后。台湾县附郭,不别为坛。

  文庙:在郡城宁南坊(规制详「学校」)。

  崇圣祠:在文成殿后。

  名宦祠:在学宫门外左侧。

  乡贤祠:在学宫门外右侧。

  朱文公祠:在郡学左侧。康熙五十一年,台厦道陈璸建。春、秋有司致祭。

  施将军祠:在宁南坊。郡人以其入台不戮一人,且奏请「留台勿弃」,民免迁徙,建祠以报功德。康熙五十九年地震,圯(今未建)。

  吴将军祠:在东安坊。平台有功德于民,建祠以报。中有楼,曰「仰止」。

  城隍庙:在郡署之右。凡府、县官新任入境,先谒城隍,然后到任;朔、望俱行香。春、秋无专祭,与风云、雷雨、山川并坛而祀。祀毕,神主置于庙。凡祈祷水旱,必先牒告于庙而后祷于坛。

  关帝庙:一在镇北方。伪时建;康熙二十九年,台厦道王效宗修。后殿为三代祠。五十五年,台厦道陈璸重修。五十六年,里人鸩众就原址重建。明宁靖王书扁额,曰「古今一人」。雍正五年,奉旨春、秋祀以太牢;仍追封三代,祠在后殿。又一在西定坊港口、一在土墼埕、一在安平镇、一在道署左侧、一在许厝甲、一在保舍甲、一在长兴里、一在新丰里、一在保大东里。

  天后庙:一在西定坊,即宁靖王故居;康熙二十三年,靖海将军施琅改建为庙(有碑记)。雍正四年,御赐扁曰「神昭海表」。乾隆二年,敕封「护国庇民、妙灵昭应、弘仁普济、福佑群生天后庙」。有香灯园二十一甲,在安定里,年得租粟一百二十五石;诸邑令季麒光置,交庙僧掌收。一在水仔尾、一在西郭外海边砻米街、一在船厂、一在砖仔桥、一在鹿耳门、一在安平镇渡口。

  龙王庙:在宁南坊。康熙五十五年,台厦道梁文科建;乾隆四年,知府刘良璧修。

  田祖庙:一在镇北坊。康熙五十五年,台厦道梁文科建(有记,载「艺文」)。一在广储西里、一在保大西里。

  文昌阁:在朱文公祠后。台厦道陈璸建。高出祠宇,窗棂四辟(有记,载「艺文」)。乾隆五年,提学杨二酉再塑像于小南门楼。

  魁星堂:在道署左侧。台厦道吴昌祚建。乾隆五年,提学杨二酉再塑像于大南门楼。

  风神庙:在西关外接官亭后。乾隆四年,巡道鄂善倡建。

  火神庙:在小南门外法华寺内。凤山知县宋永清建。

  台湾县

  文庙:在东安坊(有碑记,载「艺文」。规制详「学校」)。

  崇圣祠:在大成殿后。

  名宦祠:在学宫内。

  乡贤祠:在学宫内。

  城隍庙:在镇北坊。知县张宏建(有碑记,载「艺文」)。

  忠义孝悌祠:在学宫内左侧。雍正元年,奉旨建。祀总兵官欧阳凯、副将许云、游击孙文元、游崇功、守备胡忠义、千总蒋子龙、林文煌、赵奇奉、把总林彦、李茂吉、石琳、千总林文煌之弟林文甲。以上十二人,俱康熙六十年台变殉难。有司春、秋致祭。

  烈女节妇祠:在镇北坊。雍正元年,奉旨建。祀烈女纪氏险娘、节妇余氏预娘、节妇袁氏、孝行张氏、节妇赵氏、节妇郭氏、孝行林氏、节妇陈氏、烈女黄器娘。以上俱奉旨旌表,有司春、秋致祭。另有贞节坊二座:一在禾寮港街;伪时为谢灿妻郑宜娘建。一在十字街;康熙六十年,为陈越琪妻黄器娘建。

  凤山县

  社稷坛:在兴隆庄县治北门。

  风云、雷雨、山川坛:在县治北门。

  先农坛:在县治东门外。

  邑厉坛:在兴隆庄(列「祀典」)。又一在淡水港东。伪时安置罪人所,鬼频为厉;康熙五十八年,知县李丕煜令淡水司巡检王国兴建祠祀之,以后不复为厉。岁时,俱乡人祀。

  文庙:在兴隆庄北门外。

  崇圣祠:在大成殿后。康熙四十三年,知县宋永清建。

  名宦祠:在学宫。

  乡贤祠(未建)。

  城隍庙:在县治北门外。

  关帝庙:在县治东门内。一在半屏山大湾、一在大竹桥。

  天后庙;在县治北门内龟山之顶。一在兴隆庄左营;康熙二十二年奉旨建。

  八蜡祠:在兴隆庄龟山之阴。康熙四十五年蝗炎,知县宋永清建祠祷祝。

  忠义孝悌祠:在学宫左。雍正元年,奉旨建。祀守备马定国、千总陈元、把总林富、领旗王奇生;俱康熙六十年殉难。有司春、秋致祭。

  烈女节妇祠:在县治北门。祀阮氏荫娘、郑氏月娘、黄氏叶娘。康熙四十八年,知县宋永清建坊;雍正元年,奉旨建祠。春、秋致祭。

  诸罗县

  社稷坛:在县治东南隅。

  风云、雷雨、山川坛:在县治东南隅。

  先农坛:在县治东南隅。

  邑厉坛:在县治北隅。

  文庙:在县治西隅(有碑记,载「艺文志」)。

  崇圣祠:在大成殿后。

  名宦祠、乡贤祠(俱未建)。

  城隍庙:在县署左。

  关帝庙:在县署东北隅。后殿为三代祠。康熙五十二年,参将翁国桢建;五十四年,参将阮蔡文、守备游崇功成之。一在善化里目加溜湾。

  天后庙:在县署左。康熙五十六年,知县周锺瑄募众建。又一在外九庄笨港街;三十九年居民同建。一在盐水港;五十五年居民同建。

  忠义孝悌祠:在学宫内。雍正元年,奉旨建。祀参将罗万仓、革职把总江光达;俱康熙六十年台变殉难。有司春、秋致祭。

  烈女节妇祠:在学舍傍。祀罗万仓妾蒋氏;系台变殉难,奉旨建。有司致祭。

  彰化县

  社稷坛:在县治东郊。

  风云、雷雨、山川坛:在县治东郊。

  先农坛:在县治东郊。

  邑厉坛:在县治北门外。

  文庙:在县治东北隅。

  崇圣祠:在大成殿后。

  名宦祠、乡贤祠(并未建)。

  城隍庙:在县治东门内。

  关帝庙:在县治南门内。后殿为三代祠。

  天后庙:在北门内。

  忠义孝悌祠、烈女节妇祠(俱未建)。

  淡水厅

  关帝庙:在竹堑城东门内。

  天后庙:在竹堑城北门外。乾隆七年,同知庄年、守备陈士挺建。

  澎湖厅

  天后庙:在妈祖澳。康熙二十二年,水师提督施琅克澎湖,入庙见神像面有汗,衣袍俱湿;知为神助。事闻,特遣礼部郎中雅虎致祭,祭文镌额悬于堂。各澳皆有庙。

  将军庙:在将军澳(神无考)。

  关帝庙:在妈祖宫西侧。

  祭关帝仪注:岁凡三祭。五月十三日,前殿用帛一、牛一、羊一、豕一、果品五盘;后殿不用牛,余如前殿。其春、秋二祭,前殿用帛一、牛一、羊一、豕一、笾十、豆十;后殿帛各一、羊各一、豕各一、笾各八、豆各八。祭日,引赞引承祭官进左旁门,赞:『诣盥洗所』;盥手帨巾。毕,通赞唱:『执事者各司其事』。引赞赞:『就位』;引承祭官就位。通赞唱:『迎神』。司香者捧香盒立香炉左;引赞引承祭官诣香炉前。司香者跪;引赞赞:『上香』;承祭官将炷香接举,插炉内。又上块香三次。毕,引赞赞:『复位』;承祭官复位。引赞赞:『跪……(承祭官行三跪九叩礼);兴,平身』。通赞唱:『奠帛,行初献礼』。捧帛、执爵者将帛、爵捧举,各就神位前。引赞赞:『奠帛』;奠帛官跪献。毕,行一跪三叩礼,退。赞:『献爵』;献爵官文献。毕,退。赞:『诣读祝位』;读祝者至祝案前行一跪三叩礼,将祝文捧起,立承祭官之左。引赞赞:『跪』;承祭官及读祝者俱跪。赞:『读祝』。读祝毕,捧至神位前,安盛帛盒内;行一跪三叩礼,退。引赞赞:『叩,……(承祭官行一跪三叩礼);兴,平身』。通赞唱:『行亚献礼』。……(仪同初献,但不奠帛、不读祝)。通赞唱:『行终献礼』。……(仪同亚献)。通赞唱:『彻馔』;执事者诣神位前,将笾、豆等各少举。通赞唱:『送神』;引赞赞:『跪,……(承祭官行三跪九叩礼);兴,平身』。通赞唱:『读祝者捧祝、进帛者捧帛、司馔者捧馔,恭诣燎位』;引赞引承祭官退至西边立,俟捧祝、帛过毕,复位。引赞赞:『诣望燎位』;引承祭官至燎炉前。赞:『焚祝、帛』;赞:『礼毕』。引承祭官退。后殿仪注:祭日,引赞引承祭官进中门,赞:『诣盥洗所』;盥手帨巾。毕,通赞唱:『执事者各司其事』。引赞赞:『就位』;引承祭官就位。通赞唱:『迎神』;司香者捧香盒,立香炉左。引赞引承祭官诣光昭公香炉前,司香者跪;引赞赞:『上香』;承祭官将炷香接举,插炉内。又上块香三次。毕,引赞引承祭官诣裕昌公香炉前,同前上香。毕,引赞引承祭官诣成忠公香炉前,同前上香。毕,引赞赞:『复位』;承祭官复位。引赞赞:『跪,……(承祭官行二跪六叩礼);兴,平身』。通赞唱:『奠帛,行初献礼』;捧帛、执爵者将帛、爵捧举,各就神位前。引赞赞:『奠帛』;赞:『献爵』……(仪俱同前殿)。先光昭、次裕昌、次成忠各献毕,赞:『读祝』;诣读祝位(在光昭公前);……(仪同前殿)。通赞唱:『行亚献礼』。……(仪同初献,但不奠帛、不读祝)。通赞唱:『行终献礼』。……(仪同亚献)。通赞唱:『彻馔』(仪同前殿)。通赞唱:『送神』;引赞赞:『跪,……(承祭官行二跪六叩礼);兴,平身』(余悉同前殿)。

  祭龙神仪注:祭日,清晨各官齐集庙侧。鼓三严,引赞引承祭官进中门。赞:『诣盥洗所』。盥毕,通赞唱:『执事者各司其事』。引赞赞:『就位』;引承祭官就位。通赞唱:『迎神』;司香者捧香盒,立香炉左。引赞引承祭官诣香炉前,司香者跪。引赞赞:『上香』;承祭官将炷香接举,插炉内。又上块香三次。毕,引赞赞:『复位』;承祭官复位。引赞赞:『跪,……(承祭官行二跪六叩礼);兴,平身』。通赞唱:『奠帛,行初献礼』。捧帛、执爵者将帛、爵捧举,就神位前。引赞赞:『奠帛」;……。赞:『献爵』;……。赞:『读祝』;读祝毕。赞『行亚献礼』。……。赞:『行终献礼』。……。赞:『彻馔』(俱仪同前殿)。通赞唱:『送神』;引赞赞:『跪,……(承祭官行二跪六叩礼);兴,平身』。引赞赞:『诣望燎位』;引承祭官至燎炉前。赞:『焚帛』;焚毕,赞:『复位。礼毕』。

  祭厉坛仪注:每岁凡三祭:春祭清明日、秋祭七月十五日、冬祭十月初一日。每祭用羊三、豕三、饭米三石、香烛酒纸随用。先期三日,主祭官斋沐更衣(用常服),备香烛、酒果牒告本处城隍。通赞唱:『行一跪三叩礼。……兴,平身』。诣神位前跪,进爵、献爵、奠爵,俯伏;兴,平身,复位。又行一跪三叩礼;兴,平身。焚告文,礼毕。本日设城隍位于坛上,祭物羊一、豕一;设无祀鬼神坛于坛下左右(书曰「本府境内无祀鬼神),祭物羊二、豕二,盛置于器,同羹饭等铺设各鬼神位前。陈设毕,通赞唱:『执事者各就位,陪祭官各就位,主祭官就位』。赞:『行一跪三叩礼。……兴,平身』。主祭官诣神位前跪,三献酒,俯伏;兴,平身,复位。读祭文;读毕,又行一跪三叩礼,焚祭文并纸钱,礼毕。

  祭旗纛仪注:每岁霜降前一日,镇标暨城守及三营将士盛装铠仗,迎请旗纛到教场,张幕札营。至霜降日,五鼓,以帛一(白色)、羊一、豕一,行三献礼。礼毕,放炮扬威,撤幕束装整伍回营,归纛于庙。各营皆然。

卷八

  学校

  学宫书院社学土番社学学田

  自三代以来,化民成俗,莫不以学为先。我国家菁莪造士,声教覃敷;薄海人文,蒸蒸蔚起。台虽外岛,作育数十年,沐浴涵濡,骎骎乎海东邹鲁矣。廷议谓重洋之险,士子远涉维艰,圣恩特增解额;并允学臣所请,建立书院。恩波浩荡与声教同流,岛屿文明因之日盛。而且番社有学,文身者亦习弦歌。岂特在野之俊秀有德、有造巳哉!志学校。

  学宫

  书院

  社学

  土番社学

  学田

  学宫

  台湾府儒学:在宁南坊。中为大成殿,东西两庑;前为戟门、又前为棂星门、泮池;后为崇圣祠。祠左右,建十二斋。东庑下,为斋宿房;西庑下,为藏器库、庖湢所。左为名宦祠,右为乡贤祠。祠外为礼门、义路,又外为大成坊、泮宫坊。明伦堂在殿之左,两傍斋舍为诸生肄业所。学廨在明伦堂后。康熙二十四年,巡道周昌、知府蒋毓英因郑氏旧址创建。三十九年,巡道王之麟初建明伦堂。五十一年,巡道陈璸重修;创立斋舍,又于学宫之左建朱子祠、文昌阁(详碑记)。乾隆十年,台湾道摄府事庄年重修。

  入学定额:康熙二十五年,总督王新命、巡抚张仲举题准:岁进文、武童各二十名,科进文童二十名、廪膳二十名,增广如之。岁贡以廪生食饩浅深为先后,一年贡一人。雍正元年,特恩广额一次,加进七名。乾隆元年,特恩广额一次,名数如前。雍正五年,总督高其倬题准:台地文风渐盛,嗣后岁、科两试,饬令该地方官查明现在台地之人有田、有屋入籍既定者,取具里邻结状,方准考试。乾隆五年,巡视台湾御史兼提督学政杨二酉奏准:粤民流寓在台年久入籍者,台属四邑均有户册可稽;缘系隔省流寓,恐占闽童地步,是以攻击维严。现在粤童堪以应试者计七百余名,准其另编为新字号应试。其取进额数照小学例,四邑通校,共取进八名,附入府学。嗣后有续出应试者,总以八名为额。俟岁、科数次之后,取进人数渐多,再将应设廪、增并出贡之处,题请定议。至乡试,不便附入台字号,应暂附闽省生员内乡试;俟数满百名,再行题请另编字号,取中一名。乾隆八年,巡视台湾兼理学政熊学鹏奏准:台郡孤悬海外,乡试额中举人二名。其录送科举,许于定例二百名之外,酌量宽余录送;亦不得将文理荒疏之人,普收送考。

  台湾县儒学:在东安坊。中为大成殿,东西两庑;前为泮池,后为崇圣祠。祠左为名宦祠,右为乡贤祠。明伦堂在右,后为学廨。康熙三十三年,知县王兆升修。四十二年,知县陈璸重修;创建明伦堂。五十四年,巡道陈璸重建崇圣祠,两旁创斋舍。五十九年,署县同知王礼重修;知县俞兆岳、教谕郑长济开浚泮池。雍正元年,知县周锺瑄重加修葺。十二年,贡生陈应魁倡修,并建土地祠及棂星门、礼门、义路。

  入学定额:康熙二十五年,题定岁进文、武童各十二名,科进文童十二名、廪膳十名,增广如之;岁贡二年贡一人。雍正元年,特恩广额一次,加进五名。乾隆元年,特恩广额一次,名数如前。

  台湾府、县儒学(续编)

  乾隆十四年,巡台杨开鼎从廪生侯世辉等之呈请捐修,札商制抚抚军潘思榘据札入奏,得邀恩旨:于工竣时,核其捐数之多寡,议叙奖赏;遂彻底兴造,焕然改观。府学东北一带地界,向为居民侵占者俱清出,移拓墙基三尺七寸;墙外仍余四尺五寸,为往来通巷。五王祠基移后一丈六尺,文昌阁易木柱为石。明伦堂后之教谕学舍移后一丈六尺,训导学舍移建于文昌阁后。官厅前增卷廊三楹,棂星门前增建石坊。自大成殿至大成坊地径,尽易石板。其它一切规制,皆仍旧址而增损之。计费金一万两。县学,大成殿基增高八寸,东西两庑退后三尺许。五王祠前增设屏以蔽内外,明伦堂前增建三楹,训导学舍移建于五王祠后。自大成殿至礼门地径,尽易石板。其它一切规制,皆仍旧址而增损之。计费金二千七百两。两学祭器铸以铜而备其数,乐器仿成式而更新之。维时巡台书昌、杨开鼎、台道金溶为之鼓舞作兴,以襄盛举(始末详巡台杨开鼎两碑记)。

  乾隆十四年九月捐修学宫公呈云:为请修泽宫,仰祈垂鉴以光俎豆事。窃惟文庙崇奉先圣之所,云汉为章;奋扬后学之区,菁莪是育。文风丕盛,学宫端赖锺祥;忠孝挺生,泮水以之生色:故乐观其巍峨,而不敢听其倾圮者也。台僻海外,入我版图。郡邑旧有学宫,规制本属粗略。兼以年湮日久,祗得罅漏之补苴;迩者兔穴乌巢,愁见庙貌之废坠。祠阁斋库,风飘而欹斜;殿庑门垣,雨浸而朽败。且羽钥干戚,莫耀春、秋之二时;其樽俎豆笾,或缺初、终之三献。泽虽流于頖辟,难睹式玉而式金;日固丽乎宫墙,空言如天而如地。恭逢皇上尊师重道、稽古右文,悬木铎于寰中,欣承化雨;振钟镛于海外,咸沐休风。辟书院之宏规,泽敷多士;广乡闱之文运,额中二名。特命輶轩,宣扬德教;不屏樗栎,普被甄陶。当兹雨旸时若,四境有秋;幸荷天地生成,万世永赖。凡此沐浴于圣明之教养,奚敢自辜于庠序之栽培。目击先圣弗妥其灵,将令后学难安其意。欣值大宗师学严三惑,共瞻北斗之高;清凛四知,咸依泰山之重。乘骢马而扬斾耀日,冠獬豸而捧简生风。辖兵且以治民,闾阎永奠;监官兼以抡秀,桃李维新。马获顾则称良,置牝牡、骊黄而相赏;丹在炉以点化,何铅铁、砂汞之不灵。志切明伦,望上阶而惆怅;典隆禋祀,见瓦缶而旁皇。是上体圣天子崇文之深衷,不廑薄海外作人之至意也。辉等议众共举,鸠青衿于数十之中;集腋以成,糜白金约八千上下。度材制器,须凭巨手之经营;改旧谋新,仍藉实心之筹运。其庭、其楹、其正,次第程工;捄之、度之、筑之,后先庀事。辉煌金碧,影出重霄;灿烂丹青,光浮天汉。考箫韶于美善,恍开玉振金声;求法物于几筵,不减鸡彝龙勺。车服礼器,焕乎映奎璧之光;宗庙百官,灿然壮宫墙之色。诚巨观于海外,开景运于天东。则岂非前人之所心许、后贤之所计得也哉。合情呈请宗师大老爷慧眼婆心,垂鉴恩准;益施作养之则,更隆造就之方。斯文幸甚,通台幸甚。切呈。

  余于乾隆己巳夏,奉命巡台。慨然于府、县学之日就倾圯,乐器、祭器简陋巳甚,有志新之而绌于力。廪生侯世辉等呈请输金,遂商制抚入奏;兴工于十四年十月、告竣于十六年四月,计糜金万二余缗,而庙貌改观、礼器略备,诚盛举也。生等于工竣时,请余详叙始末,增入郡乘,虑久之舛失难稽也。予因郡乘之修不数年,未便率尔摭拾;而又不得不记载以昭定制而严法守,爰撮其概于学校编之末,以俟后之修志者之采择云。

  钦命巡视台湾兼提督学政河南道监察御史杨开鼎谨记于乾隆十五年十一月上浣。

  凤山县儒学:在县治北门外。中为大成殿,东西两庑;前为戟门,又前为棂星门;后为崇圣祠。康熙二十三年,知县杨芳声始建。四十三年,知县宋永清重建;五十八年,知县李丕煜重修。乾隆二年,本学拔贡生寿宁教谕施世榜倡修。庙前有天然泮池,荷花芬馥,香闻数里。凤山拱峙、屏山插耳,龟山、蛇山绕护;形家以为人文胜地。

  入学定额:康熙二十五年题定:岁进文、武童各十二名,科进文童十二名、廪膳十名,增广如之;岁贡二年贡一人。雍正元年,特恩广额一次,加进五名;乾隆元年,特恩广额一次,名数如前。

  诸罗县儒学:在县治西门内。中为大成殿,东西两庑;前为戟门,又前为棂星门;后为崇圣祠。康熙四十五年,署县同知孙元衡建大成殿、棂星门;四十七年,署县宋永清建崇圣祠及东西两庑;五十四年,知县周锺瑄增修东西庑,始建戟门、明伦堂、名宦、乡贤、文昌三祠。雍正八年,知县刘良璧、冯尽善、教谕李倪昱重修。

  入学定额:康熙二十五年题定:岁进文、武童各十二名,科进文童十二名、廪膳十名,增广如之;岁贡二年贡一人。雍正元年,特恩广额一次,加进名;乾隆元年,特恩广额一次,名数如前。

  彰化县儒学:在县治东北。中为大成殿,东西两庑;崇圣祠、棂星门、明伦堂俱如制;学廨在明伦堂后。

  入学定额:雍正元年议准;岁进文、武童各八名,科进文童八名。雍正十三年题准:设廪、增各十名,俟十年后出贡;嗣后四年贡一人。乾隆元年,特恩广额一次,加进三名。

  文庙祭仪

  祭期:春、秋二祭,月用仲、日用上丁(月用仲,取时之正也;日用丁,取文明之象也)。

  斋戒:祭前三日,献官、陪祭官及执事者皆沐浴更衣,散斋;二日,各宿别室,致斋;一日,同宿斋所。散斋,仍理庶务,惟不饮酒、不茹荤(谓葱、韭、葫、薤、蒜)、不吊丧、不问疾、不听乐、不行刑、不判署刑杀文字、不与秽恶事;致斋,惟理祭事。

  省牲:祭前一日,执事者设香案于牲房外,献官常服。赞者唱:『诣省牲所』;唱:『省牲』(牛、羊、豕、鹿、兔。省之谓,看牲数有无齐足、肌体有无肥腯、毛色有无纯正)。省毕,唱:『省牲毕』;乃退。

  宰牲:凡宰牲,必取血以告杀、取毛以告纯,以盆盛毛血少许入置神位下。

  视祭器(祭器,康熙五十四年台厦道陈璸捐置。雍正七年,知府倪象恺修;乾隆六年,巡道刘良璧重修):牲匣(以木为之,所以盛牲者。底盖朱髹,各高六寸、长三尺三寸、广二尺二寸。两傍钉铜环四、两端二)、豋(范金为之,所以荐太羹者)、爵(范金为之,所以荐和羹者)、笾(以竹为之,所以荐枣、栗、菱、芡、榛、脯、盐、鱼、饼、糗者)、豆(以木为之,所以荐菹醢、胓析、豚胉者)、簠(范金为之,所以盛黍者)、簋(范金为之,所以盛稷者)、篚(编竹为之,朱髹;所以盛帛者)、爵(范金及磁为之,所以受酒者)、尊、勺、幂巾(尊所以盛酒者、勺所以酌酒者、幂巾所以幂酒者)、盥洗尊、盆、勺帨(尊用磁、盆铜锡随用)、案(祝案一,高一尺二寸、广二尺三寸、长三尺,朱髹;置正殿中,以阁祝版。尊案一,高二尺七寸、广一尺五寸、长五尺,案面剜孔三,下盛以木版,朱髹;置丹墀,以阁酒尊。爵、帛案一,尺四寸;与酒尊同置丹墀,以阁爵、帛)、香案、香炉、香盒、牲盘、祝版(以梓楸木或柏木为之,高八寸、广一尺二寸;别作一架阁之。用白纸,书文贴版上。祭毕,揭焚之;藏版与架再用)、烛龙(即「满堂红」;俱用铜铁线结龟网,不用糊纸及纱绢,其底裹以铁叶,皆防焚灼之虞)。

  治祭物:大羹(「周礼」:注『煮肉汁不和』)、和羹(「周礼」注:『肉汁加以五味』)、黍(结穗如稻,散垂而不毛;高而似芦者非)、稷(「礼」谓『明粢』;乃粢之不糯者)、稻(今水田所种粳米)、粱(似粟而大,有青、黄、白三种。以上四品,俱拣择圆好,滚汤泡涝成饭)、形盐(「周礼」:『盐人掌形盐、散盐』。注谓:『形盐,刻为虎形之类』)、薧鱼(「周礼」:『■〈鱼攵〉人为鱻薧』。注谓:『鱻,生鱼;薧,干鱼』。今制:用鲜鱼薄腌干之;临用,温水洗酒浸片时)、枣、栗、榛(俱陆果)、菱、芡(俱水果。菱,即今菱角;芡,即今鸡头。以上水、陆诸果,皆拣择洁净圆好者)、韭菹(「周礼」『七菹』,谓腌菜为之菹。今制:截去本末,取中三寸;淡用)、醓醢(醢,肉酱也;菱,醢之多汁者。今制:皆细切猫膂肉,拌油、盐、葱、椒、莳、萝、茴香为之)、菁菹(菁,蔓菁菜头,似萝葡,色微青。今制:用汤瀹过作长段,淡用)、鹿脯(「周礼」:『腊人掌干肉』。脯,即肉之干者。今制:切鹿肉作块,酒腌、炙干用之)、鹿醢(切鹿肉作小块,用油、盐、葱、椒、莳、萝、茴香拌匀为醢)、兔醢(制法同上)、芹菹(芹,水菜也;如治菁菹法)、笋(干笋。今制法:煮熟拣净,切作长段用)、鱼醢(如造鹿醢法)、白饼(用小麦面造)、黑饼(用荞麦面造。以上俱用沙糖为馅,印作圜饼子)、糗饵(用粳米捣粉、栀子水浸之,蒸熟;印作饼子)、粉糍(用糯米捣粉蒸熟,杵成糍,为大方块;待冷,切作小块用)、■〈拖,飠代扌〉食(用糯米饭以和羊膏及蜜同熬)、糁食(用白粳米饭,细切牛、羊、豕肉同熬)、帛(官制:每段各长一丈八尺,旁织「礼神制帛」四字。「礼」谓『量帛』;谓量度其短长为之制也)。

  献官员数:正献官(专祀中位及四配位)、分献官(分祀东、西哲位及两庑位)。先期二日,将各献官员数及各执事人数书名榜挂(各献官亲自署名)。

  执事人数:监宰(凡牛、羊、豕为正牲,鹿、兔为脯醢。宰杀之时,务使洁净其毛血。先存少许,以告于神。其余及肠胃,皆以净桶盛之;置诸库房,以俟埋瘗)、盐洗(凡锅釜、罍爵、边豆之属与夫一应器皿,俱监临洗涤洁净)、监造膳羞(为饼、■〈飠臭〉及制造脯醢之属)、收发祭器(凡祭器一发一收,皆检视明白,不可遗漏)、提调幂次、通赞、引赞、司罍爵香烛、司爵、司帛、读祝、饮福受胙执事(捧酒一、捧胙一。胙肉先令宰夫割取之)。

  陈设:正殿:制帛一端(白色)、白磁爵三、牛一、豕一、羊一、豋一、铏二、簠二、簋二、笾十、豆十、酒尊一、香、烛。四配(每位一案):制帛一端(白色)、白磁爵三、豕一、羊一、铏一、簠二、簋二、笾八、豆八、酒尊一、香、烛(每位同)。东哲:制帛一端(白色)、白磁爵各一、豕一、铏各一、簠各一、簋各一、笾各四、豆各四、豕首一、香、烛。西哲:与东哲同。东庑:制帛一端(白色)、铜爵各一、豕三、每案簠一、簋一、笾四、豆四、香、烛。西庑:与东庑同。崇圣祠(五案):制帛五端(白色)、白磁爵各三、羊各一、豕各一、铏各一、簠各二、簋各二、笾各八、豆各八、酒各一尊、香、烛。四配(每位一案):制帛二端(白色)、豕首一、铜爵各三、簠一、簋一、笾四、豆四、豕肉一方、香、烛。东庑:制帛二端(白色)、铜爵各三、簠一、簋一、笾四、豆四、豕肉一方、香、烛。西庑:与东庑同。设酒尊所、盥洗所于丹墀之东南(尊实酒施幂、盥置水施帨,各有司之者),设埋瘗所于庙之西北。丹墀东西及露台上,各设炬;两庑长廊,各设灯。

  崇圣祠致祭仪注:凡祭文庙,先必祭崇圣祠。夜四鼓,众官毕集祠中。鼓一通,陈设备具;鼓二通,庭燎毕举;鼓三通,引赞各引献官至。通赞唱:『执事者各司其事』。唱:『分献官就位』;唱:『正献官就位』。唱:『瘗毛血』;执事捧毛血出,正祀由中门、配祀由侧门。通赞唱:『迎神』;引赞赞:『跪,叩首……(献官行三跪九叩礼);兴,平身』。通赞唱:『捧帛』;捧帛者正祀由中门入、配祀由侧门入,诣各神位之左。通赞唱:『奠帛,行初献礼』。引赞赞:『诣盥洗所』;献官盥手。毕,通赞唱:『诣酒尊所,司尊者举幂酌酒』;执事者注酒于爵;捧爵者在正献官前行,正祀由中门入、配祀由侧门入,诣各神位前。引赞导献官进殿左门,赞:『诣肇圣王神位前』;赞:『跪。……(献官行一跪一叩头礼);兴,平身』。唱:『奠帛』;献官接帛拱举立献毕,执事者跪接帛,进于神前案上。司爵者进爵于献官,引赞赞:『献爵』;献官接爵拱举立献毕,执事者跪接帛,进于神前案上。引赞赞:『跪。……(献官行一跪一叩头礼);兴,平身』。引赞赞:『诣裕圣王神位前』;赞『跪。……』(如前仪)。引赞赞:『诣诒圣王神位前』;赞『跪。……』(如前仪)。引赞赞:『诣昌圣王神位前』;赞『跪。……』(如前仪)。引赞赞:『诣启圣王神位前』;赞:『跪。……』(如前仪)。引赞赞:『诣读祝位』;献官至香案前。引赞唱:『跪』;通赞唱:『众官皆跪』;唱:『读祝文』。读祝者取祝版跪读。祝曰:『维乾隆某年岁次某干支,二(八)月某干支朔,越某日某干支;某官、某名敢昭告于肇圣王、裕圣王、诒圣王、昌圣王、启圣王孔氏之神曰:惟王积厚流光,诞生至圣;五代褒封,千秋鼎盛。今兹仲春(秋),谨以牲帛、醴粢、庶品,式陈明荐;以先贤颜氏、先贤曾氏、先贤孔氏、先贤孟孙氏配。尚飨』。读毕,捧祝版跪安案上帛盒内。通赞唱:『叩首……(献官行三叩礼);兴,平身』。引赞赞:『诣东配先贤颜氏神位前』;赞:『跪』。赞:『奠帛』;赞:『献爵,叩首;兴,平身』(如仪)。引赞赞:『诣西配先贤曾氏神位前』;赞:『跪。……』(如仪)。引赞赞:『诣东配先贤孔氏神位前』;赞:『跪。』(如仪)。引赞赞:『诣西配先贤孟孙氏神位前』;赞:『跪。』(如仪)。引赞赞:『复位』;引献官从西角门出,至原位朝上立。通赞唱:『行分献礼』。引赞引分献官至盥洗所,盥洗毕,引赞赞:『诣先儒周氏神位前』;赞:『跪』;赞:『奠帛』;赞:『献爵,叩首;兴,平身』(如仪)。

  引赞赞:『诣先儒张氏神位前』;赞:『跪』(如仪)。引赞赞:『诣先儒程氏神位前』;赞:『跪』(如仪)。引赞赞:『诣先儒朱氏神位前』;赞:『跪』(如仪)。引赞赞:『诣先儒蔡氏神位前』;赞:『跪』(如仪)。引赞赞:『复位』;引分献官从西角门出,至原位朝上立。通赞唱:『行亚献礼』。引赞引献官从东角门入,不用诣盥洗所。引赞赞:『诣酒尊所,司尊者举幂酌酒』。先诣肇圣王、次裕圣王、次诒圣王、次昌圣王、次启圣王、次配位(仪同初献,但不奠帛、不读祝),复位。通赞唱:『行终献礼』。……(仪同亚献)。通赞唱:『饮福、受胙』。引赞赞:『诣饮福、受胙位』(位在读祝所);进福酒者捧酌、进胙者捧盘,立于读祝案之东;又二执事,立于案之西。引赞赞:『跪;饮福酒』。东执事捧福酒,跪进于献官;西执事跪接爵,置于案上。引赞赞:『受胙』。东执事取羊肩置盘上,跪进于献官;献官受胙讫,西执事跪接,由中门捧出。引赞赞:『叩首;兴,平身,复位』。通赞唱:『跪;叩首……(献官行三跪九叩礼,众官皆同);兴,平身』。通赞唱:『彻馔』;执事者各于神案前,品物略移动。通赞唱:『送神』;引赞赞:『跪;叩首……(献官行三跪九叩礼);兴,平身』。通赞唱:『读祝者捧祝、司帛者捧帛,诣瘗所』;执事捧帛、捧祝,正祀由中门出、配祀由边门出。通赞唱:『诣望瘗位』;引赞引献官各诣望瘗位。赞:『望瘗』;赞:『焚祝、帛』。引赞赞:『复位。礼毕』。

  文庙致祭仪注(乐谱、舞谱,闽省「通志」已详载,不复列):崇圣祠祭毕,文庙中鼓初严,殿上、两庑诸执事者各燃烛焚香,丹墀及露台上皆明炬;各官俱朝服。鼓再严,歌生、乐舞生各序立丹墀两边。鼓三严,各执事者荐羹及启牲匣盖,以汤浇牲体,使气上升。各引赞引各献官至戟门下,北面立。通赞唱:『乐舞生各就位』。乐生随司麾者入殿内,各就所执乐位;舞生各随司节者上露台,分东西班立,司节者就西立。通赞唱:『执事者各司其事』。司罍洗者各执罍洗、司瘗毛血者俟瘗毛血,凡有司者各司其事。通赞唱:『陪祭官各就位』;各照官衔、品级就拜位(康熙四十九年,诏天下武员把总以上皆得入庙陪祭);『分献官各就位,正献官就位』。随引赞就拜位。通赞唱:『瘗毛血』。执事者捧毛血,正祀由中门、四配东西哲由左右门出、两庑随之,瘗于坎。通赞唱:『迎神』。麾生举麾,唱:『乐奏咸平之章』。乐作,舞生执钥(未舞)。通赞唱:『跪;叩首……(正献、分献、陪祭官俱行三跪九叩礼);兴,平身』。麾毛偃麾,擽敔止乐。通赞唱:『捧帛』。执事者捧帛盘,正祀由中门进、配哲由左门进,两庑分东西进,诣各神位之左,鞠躬旁立。通赞唱:『行初献礼』。引赞二人导正献官行。通赞赞:『诣盥洗所』。献官盥手。毕,通赞赞:『诣酒尊所,司尊者举幂酌酒』。执事者注酒于爵,捧爵者在献官前行,正祀由中门入、余由左门入,诣各神位前,鞠躬旁立。引赞赞:『诣至圣先师孔子神位前』;献官随引赞由左偏门入,至神位前朝上立。麾生举麾,唱:『乐奏宁平之章』。击柷作乐,舞生按节而舞。引赞赞:『跪。……』。随作乐、随行礼。引赞赞:『奠帛』。捧帛者西跪进帛,献官拱举,执事者接置神案上。引赞赞:『献爵』。司爵者西跪进爵,献官拱举,执事者接置神案上。引赞赞:『叩首;兴,平身』。赞:『诣读祝位』。献官至香案前。引赞唱:『跪』。通赞唱:『众官皆跪』;唱:『读祝文』。读祝者取祝版跪读。祝曰:『维乾隆某年,岁次某干支,二(八)月某干支朔,越某日某干支。正献官某、分献官某敢昭告于至圣先师孔子之神曰:维师道冠古今,德配天地;删述六经,垂宪万世。今兹仲春(秋),谨以牲帛、醴粢,祗奉旧章,式陈明荐;以复圣颜子、宗圣曾子、述圣子思子、亚圣孟子配。尚飨』。读毕,麾生举麾,乐续作(初读祝时,麾生偃麾,乐暂止;至是,接奏未终之曲),读祝者将祝版复置神案上。通赞唱:『叩首……(献官行三叩礼);兴,平身』。引赞唱:『诣复圣颜子神位前』。赞:『跪』;赞:『奠帛』;赞:『献爵』(俱如正祀仪)。引赞唱:『叩首;兴,平身』。赞:『诣宗圣曾子神位前』。赞:『跪』(如前仪)。引赞赞:『诣述圣子思子神位前』。赞:『跪』(如前仪)。通赞唱:『行分献礼』。另引赞各引分献官,十二哲、两庑俱如正祀仪。引赞赞:『诣亚圣孟子神位前』。赞:『跪』(如前仪)。引赞赞:『复位』。麾生偃麾,擽敔止乐。引赞引献官及分献官由西角门出,复于原位朝上立。通赞唱:『行亚献礼』(俱如前仪,惟不盥洗、不奠帛、不读祝文)。麾生举麾,唱:『乐奏和平之章』。击柷作乐,舞生按节而舞。献毕,唱:『复位』。麾生偃麾(如前仪)。通赞唱:『饮福、受胙』。引赞赞:『跪;饮福酒』。东执事进爵,献官饮讫,西执事接置神案上。引赞赞:『受胙』。东执事进胙,献官受讫,西执事接胙由中门出。引赞赞:『叩首;兴,平身,复位』。通赞唱:『跪;叩首……(正献、分献、陪祭各官俱行三跪九叩礼);兴,平身』。通赞唱:『彻馔』。麾生举麾,唱:『乐奏咸平之章』。乐作、舞止。『彻讫』。将神案上品物略移动。通赞唱:『送神』。麾生举麾,唱:『乐奏咸平之章』。乐作、舞止。引赞赞:『跪;叩首……(正献、分献、陪祭各官俱行三跪九叩礼);兴,平身』。麾生偃麾(如前仪)。通赞唱:『读祝者捧祝、司帛者捧帛,各诣瘗所』。正祝由中门、左右配哲由左右门、两庑各随班,俱诣瘗所。通赞唱:『诣望瘗位』。各献官诣瘗位。麾生举麾,唱:『乐奏咸平之章』。有乐、无舞(乐章同送神)。通赞唱:『望瘗』;唱:『焚祝、帛』;唱:『复位』。麾生偃麾,乐止。通赞、引赞同唱:『礼毕』。各官俱退。

  文庙祭毕,乃祭朱文公祠,帛一、羊一、豕一、簠一、簋一、笾四、豆四。次祭名宦祠、次祭乡贤祠,品物俱同(台「乡贤」尚缺)。朱文公祠主祭官,台湾府知府或委员。其盥、瘗、奠献,俱如仪;迎神、送神,俱一跪三叩(乾隆十年议准:每逢朔望,直省文武大员于文庙行香后,即亲诣崇圣祠行礼。或有事,则委教官代)。

  文庙神主位次:正殿:至圣先师孔子神位,正中南向。四配:复圣颜子、述圣子思子,在殿内东傍,西向;宗圣曾子、亚圣孟子,在殿内西傍,东向。十二哲:先贤闵子(名损)、先贤冉子(名雍)、先贤端木子(名赐)、先贤仲子(名由)、先贤卜子(名商)、先贤有子(名若。乾隆三年,自东庑升),在殿内次东,西向;先贤冉子(名耕)、先贤宰子(名予)、先贤冉子(名求)、先贤言子(名偃)、先肾颛孙子(名师)、先贤朱子(名熹。康熙五十一年自西庑升),在殿内次西,东向。东庑:先贤蘧瑗、先贤澹台灭明、先贤原宪、先贤南宫适、先贤商瞿、先贤漆雕开、先贤司马耕、先贤梁鳣、先贤冉孺、先贤伯虔、先贤冉季、先贤漆雕徒父、先贤漆雕哆、先贤公西赤、先贤任不齐、先贤公良孺、先贤公肩定、先贤邾鄡、先贤罕父黑、先贤荣旗、先贤左人郢、先贤郑国、先贤原亢、先贤廉洁、先贤叔仲会、先贤公西舆如、先贤邽巽、先贤陈亢、先贤琴张、先贤步叔乘、先贤秦非、先贤颜哙、先贤颜何、先贤县亶、先贤乐正克、先贤万章、先贤周敦颐、先贤程颢、先贤邵雍、先儒谷梁赤、先儒伏胜、先儒后会、先儒董仲舒、先儒杜子春、先儒范宁、先儒韩愈、先儒范仲淹、先儒胡瑗、先儒杨时、先儒罗从彦、先儒李侗、先儒张栻、先儒黄干、先儒真德秀、先儒何基、先儒赵复、先儒吴澄、先儒许谦、先儒王守仁、先儒薛瑄、先儒罗钦顺、先儒陆陇其(东庑共六十二位)。西庑:先贤林放、先贤宓不齐、先贤公冶长、先贤公哲哀、先贤高柴、先贤樊须、先贤商泽、先贤巫马施、先贤颜辛、先贤曹恤、先贤公孙龙、先贤秦商、先贤颜高、先贤壤驷赤、先贤石作蜀、先贤公夏首、先贤后处、先贤奚容蒧、先贤颜祖、先贤句井疆、先贤秦祖、先贤县成、先贤公祖句兹、先贤燕伋、先贤乐欬、先贤狄黑、先贤孔忠、先贤公西蒧、先贤颜之仆、先贤施之常、先贤申枨、先贤左邱明、先贤秦冉、先贤牧皮、先贤公都子、先贤公孙丑、先贤张载、先贤程颐、先儒公羊高、先儒孔安国、先儒毛苌、先儒高堂生、先儒郑康成、先儒诸葛亮、先儒王通、先儒司马光、先儒欧阳修、先儒胡安国、先儒尹焞、先儒吕祖谦、先儒蔡沈、先儒陆九渊、先儒陈淳、先儒魏了翁、先儒王柏、先儒许衡、先儒金履祥、先儒陈澔、先儒陈献章、先儒胡居仁、先儒蔡清(西庑共六十一位)。

  崇圣祠神主位次:正殿:肇圣王木金父公、裕圣王祈父公、诒圣王防叔公、昌圣王伯夏公、启圣王叔梁公。东配:先贤颜无繇、先贤孔伯鱼、先儒周辅成、先儒程珦。西配:先贤曾晰、先贤孟孙激公宜、先儒朱松、先儒张迪、先儒蔡元定。

  书院

  海东书院:在府学西。康熙五十九年,巡道梁文瑄建;后为岁、科考棚。乾隆四年,督学单德谟奏请别建考院。五年,督学杨二酉奏准照直省书院例,以府学教授为师,选诸生肄业其中。贡生施士安捐田一千亩充膏火。题额曰「海天云汉」(有记载「艺文)。

  台湾道刘良璧海东书院学规

  书院之设,原以兴贤育才。台地僻处海表,数十年来沐我圣天子涵濡教养之恩,人文蔚起,不殊内地。今提学杨公奏请特立书院,延请师儒,端为生童肄业;俾成人有德,小子有造。所有规条如左,愿诸生遵守勿违。

  一、明大义。圣贤立教,不外纲常;而「君臣」之义,为达道之首,所以扶持宇宙为尤重。台地僻处海表,自收入版图以来,秀者习诗书、朴者勤稼穑。而读书之士知尊君亲上,则能谨守法度、体国奉公,醇儒名臣由此以出。虽田夫野老,有所观感兴起;海外顽梗之风,何至复萌?

  一、端学则。程、董二先生云:『凡学于此者,必严朔望之仪、谨晨昏之令,居处必恭、步立必正、视听必端、言语必谨、容貌必庄、衣冠必整;饮食必节、出入必省;读书必专一、写字必楷敬;几案必整齐、堂室必洁净;相呼必以齿、接见必有定;修业有余功、游艺有适性;使人庄以恕,而必专所听』。此白鹿书院教条与鳌峰书院学规并刊,工夫最为切近。

  一、务实学。古之大儒,明体达用、成己成物,皆由为诸生时明于内重外轻,养成深厚、凝重气质;故出可以为国家效力宣猷,入亦不失为端方正直之士。家塾党庠术序,胥由此道也。诸生取法乎上,毋徒以帖括为工。

  一、崇经史。「六经」为学问根源,士不通经,则不明理;而史以记事,历代兴衰、治乱之迹,与夫贤佞、忠奸,善可为法、恶可为戒者,罔不备载。学者肆力于经史,则有实用;而时文之根柢,亦胥在焉。舍经史而不务,虽诵时文千百篇,不足济事。

  一、正文体。自明以帖括取士,成、弘为上,隆、万次之,启、祯又次之。我朝文运昌明,名公巨篇,汗牛充栋;或兼收博采、或独宗一家,虽各随风气为转移,而理必程、朱,法则先正,不能易也。夫不仰泰山,误止狙猊之高;不穷典谟,妄夸诸子之陋。诸生取法宜正,立言无陂。

  一、慎交游。读书之士,敬业乐群,原以讲究诗书,切磋有益;故君子以文会友、以友辅仁。若少年聚会,不以道义相规而以媟亵相从,德何以进、业何以修?稂莠嘉禾,不可不察。诸生洗心涤虑,毋蹈前习。

  崇文书院(即府义学):在东安坊。康熙四十三年,知府卫台揆建。置田在诸罗县芦竹角海丰仑,年收租粟为学中膏火。乾隆十年,台湾道摄府事庄年重修。

  白沙书院(即彰化县义学):在学宫右。乾隆十年,摄彰化县淡水同知曾曰瑛建。

  社学

  台湾县社学:在东安坊二;康熙二十二年,知府蒋毓英建。在镇北坊一;康熙二十八年,巡道王效宗建。

  凤山县社学:在土墼埕。康熙二十八年,知府蒋毓英建。

  诸罗县社学:一在县内红毛井、一在新化里、一在善化里、一在开化里、一在安定里、一在打猫后庄、一在斗六门庄。以上七所,康熙四十八年,知县刘作揖奉巡抚张伯行命建。

  彰化县社学:在半线庄。

  土番社学

  雍正十二年,巡道张嗣昌建议:各置社师一人,以教番童;令各县学训导按季考察。

  台湾县土番社学:一在新港社口、一在新港社内、一在隙仔口、一在卓猴社、一在大杰巅社。

  凤山县土番学社:一在力力社、一在茄藤社、一在放■〈纟索〉社、一在阿猴社、一在上淡水社、一在下淡水社、一在搭楼社、一在武洛社。

  诸罗县土番社学:一在打猫后庄、一在斗六门庄、一在目加溜湾〔社〕、一在萧垄社、一在麻豆社、一在诸罗山社、一在打猫社、一在哆啰嘓社、一在大武垄头社、一在大武垄二社、一在他里雾社。

  彰化县土番社学:一在半线社、一在马芝遴社、一在东螺社、一在西螺社、一在猫儿干社、一在大肚社、一在大突社、一在二林社、一在眉里社、一在大武郡社、一在南社、一在阿束社、一在感恩社、一在南北投社、一在柴坑仔社、一在岸里社、一在猫罗社。

  淡水厅土番社学:一在淡水社、一在南崁社、一在竹堑社、一在后垄社、一在蓬山社、一在大甲东社。

  学田

  台湾府学田:一在凤山县■〈鱼逮〉港庄:一百五十八甲一分六厘七毫。除管事辛劳田十五甲、甲头田五甲、本庄土地祠香灯田二甲、给赏孤老田二甲,实田一百三十四甲一分六厘七毫。年输正供一十九石九斗二升,折实粟二十四石道斗;实收租粟七百八十一石道斗。一在台湾县二赞行:七甲七分一厘八丝五忽。年输正供谷三十八石五斗二升九合七勺三撮,学租粟四十四石道斗。一在凤山县荆蓁林:四甲二分。年输正供粟一十八石八斗,学租二十四石道斗。康熙四十九年,巡道陈璸置。乾隆三年,定每年拨给台湾县学粟八十石,余为文庙、各祠香灯、祭祀以及月课、修葺诸费。

  海东书院田:在彰化县大武郡保社北庄内二抱竹庄。水田九十一甲七分三厘,折一千零九亩九厘零。每年除完正供粟一百六十石六斗六升六合八勺五抄外,实收租粟五百七十三石二斗二升三合五抄,充为书院膏火。贡生施士安置。

  台湾府义学田:在诸罗县芦竹角海丰仑。三十七甲一分四厘四毫。每甲纳租粟八石道斗,年共收粟二百九十七石一斗五升二合。除纳正供并运载船脚工费粟一百一十五石五斗六升,实存粟一百八十一石五斗九升二合道斗,以为师生膏火之资。康熙四十五年,知府卫台揆置。

  台湾县学田:在永康里嵌顶。下则园一片,年输正供外,存粟二十一石有奇。

  凤山县学田:一在赤山庄:下则园十甲。康熙三十六年,教谕黄赐英置。一在硫磺水土番园:中则园九十甲六分零。康熙四十八年,知县宋永清置。一在兴隆庄:下则园四甲三分。康熙四十八年,知县宋永清置。

  诸罗县学田:在目加溜湾。康熙四十五年,摄县同知孙元衡拨置洲园四十甲为义学膏火。后被水冲陷;乾隆五年,知县何衢清出,止存园六甲六分七厘五毫二丝,充为文庙香火。

  彰化县学田:在猫雾拺保上脚(土名凹饼庄)。计田五十一甲六分二厘,每甲年征租粟六石,共粟三百九石七斗二升。照官庄折银,每石折番银三钱六分,共银一百一十一两四钱九分九厘二毫。内除折纳正供耗羡、车载等费共四十四两七钱七分七厘二毫外,余银六十六两七钱二分二厘为义学师生东修、膏火之费。雍正六年,知县汤启声置。

卷九

  武备(一)

  营制营署恤赏

  国家升平百年,德威遐播,武备不因修文而废;凡以固疆圉、辑民人,薄海内外有备无患矣。台湾为东南数省藩篱,规制尤为严密。既更班以分戍,而操练弥勤、赏赉更渥;水陆戎行屯云集鹢,义勇间奋起于乡闾、舟楫并精严于规画。其所以讲习于无事之时、防维于太平之日者,制称盛焉;岂曰山海敉宁,武备可以或弛耶?志武备。

  营制 

  营署 

  恤赏 

  营制

  台湾镇标中、左、右三营:挂印总兵官一员(雍正十一年,议准照山西、陕西沿边之例,为挂印总兵;给方印,驻札台湾府城。康熙六十年,兵部议移台镇驻澎湖,台湾请改设副将;巡台御史黄叔璥奏准,仍如旧制)。中营中军游击一员(驻防台湾府中路口)、守备一员、千总二员、把总四员,步战守兵九百一十名(内地按班拨戍);左营游击一员(驻防台湾府北路口)、守备一员、千总二员(内一员,雍正十一年添设)、把总四员(内一员,雍正十一年添设),步战、守兵九百三十名(内地按班拨戍);右营游击一员(驻防台湾府南路口)、守备一员、千总二员、把总四员,步战、守兵九百三十名(内地按班拨戍)。

  台湾城守营左、右二军(雍正十一年添设):参将一员(驻防台湾府城)。左军守备一员(驻防冈山汛,兼辖山头、山腰、山尾、狗匀昆、南安店等塘)、千总一员(与驻台把总递年轮防罗汉门,兼辖猴洞口汛)、把总二员(一员与千总递年轮防罗汉门,兼辖猴洞口汛;一员驻防冈山汛,兼辖山头、山腰、山毛、狗匀昆、南安店等塘),步战、守兵五百名(内地按班拨戍。内以一百八十名,分防冈山汛及山头、山腰、山尾、狗匀昆、南安店等塘;以八十名,分防罗汉门及猴洞口汛;以五十名,拨防康篷林汛大湖、半路竹等塘;以五十名,拨防盐水埔汛港冈、角带围、濑口、涂墼埕等塘);右军守备一员(驻防下加冬汛,兼辖哆啰嘓汛乌山头、八桨溪、急水溪、铁线桥等塘)、千总一员(驻防府治)、把总二员(一员驻防下加冬汛,兼辖哆啰嘓汛乌山头、八桨溪、急水溪、铁线桥等塘;一员分防佳里兴汛及茅港尾、水堀头、茇仔林等塘),步战、守兵五百名(内地埯班拨戍。内以一百三十三名分防下加冬汛及哆啰嘓汛乌山头、八桨溪、急水溪、铁线桥等塘;以二十七名拨防佳里兴汛及茅港尾、水堀头、茇仔林等塘;以五十名,分防加溜湾及溪边、木栅、柴头港、水仔尾等塘;以五十名,拨防大穆降汛茑松、小桥等塘,以五十名,拨防旧社汛大湾、嵌下等塘)。

  南路营:参将一员(驻防凤山)、都司一员(雍正十一年添设。分防下淡水,驻札山猪毛口,堵截生番兼防阿里港等汛)、守备一员(驻札凤弹,分防下埤头等汛)、千总三员(内一员,雍正十一年添设。一员驻防凤山县,一员分防新园等汛,一员分汛防守游巡南路地方)、把总六员(内二员,雍正十一年添设。一员驻防凤山县;一员驻札凤弹,分防下埤头汛;一员驻札山猪毛口,堵截生番兼防阿里港等汛;一员防守万丹等汛,二员分汛防守游巡南路地方),步战、守兵一千五百名(内地按班拨戍。原一千名,雍正十一年添五百名。内以五百名,驻防凤山县汛;以二百五十名,驻札凤弹,分防下埤头等汛;以三百名,分防下淡水驻札山猪毛口,堵截生番兼防阿里港等汛;以一百五十名,分防新园等汛;以五十名,防守万丹等汛;以二百五十名,分汛防守游巡南路地方)。

  北路协标中、左、右三营(原止一营,雍正十一年分设):副将一员(原系参将,雍正十一年改设。驻札彰化县)、中军都司一员(驻扎彰化县)、左营守备一员(驻札诸罗县)、右营守备一员(驻札竹堑)、千总六员(内四员,雍正十一年添设。一员驻札猫雾拺汛,一员分防南北投汛,一员分防斗六门等汛,一员分防笨港汛,一员驻札竹堑,一员分守后垄)、把总十二员(内八员,雍正十一年添设。三员驻札彰化县治;一员分防蓬山等汛,兼游巡牛骂、沙辘、大肚等处;二员驻札诸罗县治,一员分防石榴班汛,一员分防盐水港,二员驻札竹堑,一员分防中港,一员分防南嵌、淡水等处),步战、守兵二千四百名(内地按班拨戍。原止一千一百二十名,雍正十一年添一千二百八十名。以五百四十名,驻札彰化县治;以一百六十五名,驻札猫雾拺汛;以八十五名,分防南北投汛;以一百名,分防蓬山等汛,兼游巡牛骂、沙辘、大肚等处;以四百七十名,驻扎诸罗县治;以一百名,分防斗六门等汛;以三十名,分守石榴班汛;以一百五十名,分防笨港汛;以六十名,分防盐水港;以五百名,驻札淡水厅治;以五十名,分防中港;以一百名,分防后垄;以五十名,分防南嵌、淡水等汛)。

  淡水营:都司一员(驻防淡水港)、千总一员(驻防淡水港)、把总二员(内一员,雍正十一年添设。一员分防炮台汛,兼辖港北、小鸡笼等塘;一员分防大鸡笼城,兼辖大鸡笼港、金包里塘),步战、守兵共五百名(内地按班拨戍。内以二百九十名,驻防淡水港;以五十名,分防炮台汛,兼辖港北、小鸡笼等塘;以一百六十名,分防大鸡笼城,兼辖大鸡笼港、金包里塘)。战般六只(淡水港四只;大鸡笼城二只;波一、波二、波三、波四、定七、定八)。

  安平水师协标中、左、右三营:副将一员(驻札安平镇汛)。中营游击一员(分巡鹿耳门外中路洋面)、守备一员(轮防内海鹿耳门汛)、千总二员(内一员分防内海安平镇汛;一员分防外海蚊港汛,兼辖外海北门屿、马沙沟、青鲲身等汛)、把总四员(内一员分防内海安平镇汛;一员轮防内海安平鹿耳门汛,一员分防内海盐水港汛;一员分防外海大港汛,兼辖外海鲲身头、蛲港等汛),步战、守兵八百五十名(内地按班拨戍。以四十名,随防安平镇;以八十五名,分防内海安平镇汛;以一百五十名,轮防内海鹿耳门汛;以一百二十名,分防内海盐水港汛;以九十五名,分防外海蚊港汛,兼辖外海北门屿、马沙沟、青鲲身等汛;以六十名,分防外海大港汛,兼辖外海鲲身头、蛲港等汛;以九十名,拨随副将出洋总巡;以一百六十名,分巡鹿耳门外中路洋面;以五十名,贴防北路营半线汛)。战船一十九只(内海安平镇汛七只,鹿耳门汛三只,外海蚊港汛二只,大港汛一只,拨随副将出洋总巡二只,分巡鹿耳门外中路洋面四只;平一、平二、平三、平四、平五、平六、平七、平八、平九、平十、平十一、平十二、平十三平十四、平十五、平十六、平十七、平十八、波七)。炮架八座(鹿耳门汛)、炮台七座(外海蚊港汛四座、大港汛三座)、烟墩十一座(外海蚊港汛六座、大港汛五座);左营游击一员(驻防安平镇汛)、守备一员(分防内海笨港汛)、千总二员(内一员,雍正十一年添设。一员驻防安平镇汛;一员分防内海安平镇汛,兼辖内海水域海口)、把总四员(内一员,十一年添设。一员分防内海笨港汛,一员分防内海三林港汛;一员分防内海鹿子港汛,兼辖鹿子港炮台),步战、守兵八百名(内地按班拨戍。内以一百名,驻防安平镇汛;以七十名,随防安平镇城;以一百三十名,分防内海安平镇汛,兼辖内海水域海口;以一百三十名,分防内海笨港汛;以十名,拨防内海猴树港汛并海丰港炮台;以五十名,分防内海三林港,兼辖三林港炮台;以九十名,分防内海鹿子港汛,兼辖鹿子港炮台;以四十名,拨随副将出洋总巡;以一百八十名,拨巡本汛洋面)。战船一十八只(安平镇汛七只,笨港汛三只,三林港汛一只,鹿子港汛二只,拨随副将出洋总巡一只,拨巡木汛洋面四只;定一、定二、定三、定四、定五、定六、定九、定十、定十一、定十二、定十三、定十四、定十五、定十六、定十七、定十八、波五、波六)、炮架八座(安平镇汛内有铜炮一座,伪郑所遗)、炮台七座(安平镇汛三座、笨港汛一座、海丰港汛一座、三林港一座、鹿子港一座)、烟墩十一座(安平镇汛七座、笨港汛一座、海丰港一座、三林港一座、鹿子港一座);右营游击一员(驻防安平镇汛)、守备一员(分巡本汛洋面)、千总二员(一员驻防安平镇汛,一员分防打鼓、岐后、西溪、东港、淡水港汛洋面)、把总四员(内一员,雍正十一年添设。一员随防安平镇城,一员轮防鹿耳门汛;一员分防外海打鼓汛,兼辖岐后、万丹、西溪、东港、淡水港、茄藤港、放■〈纟索〉、大昆麓等汛),步战、守兵八百五十名(内地按班拨戍。内以一百名,驻防安平镇汛;以七十名,随防安平镇城;以一百五十名,轮防内海鹿耳门汛;以一百三十名,分防外海打鼓汛,兼辖岐后、万丹、西溪、东港、淡水港、茄藤港、放■〈纟索〉、大昆麓等汛;以一百二十名,分防打鼓、岐后、西溪、东港、淡水港汛洋面;以五十名,拨随本标左营游击出洋总巡;以一百八十名,分巡本汛海面;以五十名,贴防北路营半线汛)。战船一十九只(安平镇汛六只,鹿耳门汛三只,打鼓汛二只,分防打鼓、岐后、西溪、东港、淡水港汛洋面三只,拨随本标左营游击出洋总巡一只,分巡本汛洋面四只;澄一、澄二、澄三、澄四、澄五、澄六、澄七、澄八、澄九、澄十、澄十一、澄十二、澄十三、澄十四、澄十五、澄十六、澄十七、澄十八、波八)、炮架十四座(鹿耳门汛七座、安平镇汛七座)、炮台五座(打鼓汛)、烟墩二十一座(安平镇汛十座、打鼓汛十一座)。

  澎湖水师协标左、右二营:副将一员(驻札澎湖)。左营游击一员(驻防内海妈宫汛)、守备一员(分巡八罩洋面)、千总二员(一员驻防妈宫汛;一员分防外海嵵里汛,兼辖双头跨、风柜尾、文良港、龟鼊港等汛)、把总四员(二员驻防妈宫汛,一员轮防妈宫澳、新城内海港口;一员分防外海八罩汛,兼辖外海八罩、挽门、水埯、将军澳等汛,并将军澳炮台),步战、守兵一千名(内地按班拨戍。内以二百二十七名,驻防内海妈宫汛;以二十八名,轮防内海妈宫澳、新城内海港口;以七十八名,拨防内海妈宫澳、新城、东港并港口;以二百八十四名,分防外海八罩汛,兼辖外海八罩、挽门、水埯、将军澳等汛,并将军澳炮台;以一百三十五名,分防外海嵵里汛,兼辖双头跨、风柜尾、文良港、龟鼊港等汛;以一百一名,拨随副将出洋总巡;以一百四十七名,分巡八罩洋面)。战船一十八只(妈宫汛七只,拨防内海妈宫澳、新城、东港并港口一只,分防外海八罩汛二只,分防外海嵵里汛二只,拨随副将出洋总巡二只,分巡八罩洋面四只;绥一、绥二、绥三、绥四、绥五、绥六、绥七、绥八、绥九、绥十、绥十一、绥十二、绥十三、绥十四、绥十五、绥十六、绥十七、绥十八)、炮台六座(妈宫澳一座、八罩汛三座、嵵里汛二座)、烟墩六座(八罩汛三座、嵵里汛三座);右营游击一员(驻防内海妈宫汛)、守备一员(分巡西屿头洋面)、千总二员(一员驻防妈宫汛;一员分巡外海大北山、瓦硐港、赤嵌澳、通梁港等汛)、把总四员(二员驻防妈宫汛,一员分防妈祖湾港口;一员分巡外海西屿头、内外堑,兼辖竹篙湾、缉马湾、小门等汛),步战、守兵一千名(内地按班拨戍。内以三百三十三名,驻防内海妈宫汛;以五十六名,拨防妈祖澳、新城并内海新城西港;以五十名,分防内海妈祖澳港口;以一百七十三名;分巡外海西屿头、内外堑,兼辖竹篙湾、缉马湾、小门等汛;以一百名,分巡外海大北山、瓦硐港、赤嵌澳、通梁港等汛;以九十名,拨随副将出洋总巡;以一百九十八名,分巡西屿头洋面)。战船一十八只(妈宫汛九只,妈祖澳港口一只,分巡外海西屿头、内外堑等汛一只,分巡外海大北山、瓦硐港等汛一只,随副将出洋总巡二只,分巡西屿头洋面四只;宁一、宁二、宁三、宁四、宁五、宁六、宁七、宁八、宁九、宁十、宁十一、宁十二、宁十三、宁十四、宁十五、宁十六、宁十七、宁十八)、炮台三座(外海西屿头)、烟墩六座(外海西屿头五座,大北山、瓦硐港一座)。

  武职共一百一十四员,战、守兵一万二千六百七十名。战船九十八只。

  附考

  康熙二十二年,上谕吏、兵二部:『向来海寇窜踞台湾,出没岛屿、窥伺内地,扰害生民。虽屡经剿抚,余孽犹存;沿海地方,烽烟时警。迩者滇、黔底定,逆贼削平;惟海外一隅,尚梗王化。爰以进剿方略咨询廷议,咸谓海洋险远、风涛莫测,长驱制胜,难计万全。朕念海氛不靖,则沿海兵民弗获休息;特简施琅为福建水师提督,前往相度机宜,整兵进征。该提督忠勇性成、韬钤夙裕,兼能洞悉海外形势,力任克期可奏荡平。遂训练水师、整顿战舰,扬帆冒险,直抵澎湖鏖战力攻,大败贼众、克取要地,立奏肤功,余众溃遁。台湾慑服兵威,乞降请命,已经纳土听候安插。自明朝以来,逋诛贼寇,始克殄除;濒海远疆,自兹宁谧。此皆该提督矢心报国,大展壮猷,筹划周详、布置允当,建兹伟伐,宜沛殊恩。施琅着加授靖海将军,封为靖海侯,世袭罔替;以示酬庸。前进剿云南官员各加一级,兵丁赏赉一次;顷因该提督所统官兵出海进剿,勤劳堪念,已经照云南例加级赏赉。复思官兵远抵台疆,冒险剿寇,非滇、黔陆地用兵可比;在事官员着再各加一级,兵丁再赏一次,以示特加优渥至意』。

  雍正元年,上谕:『台湾地方,自古未属中国;皇考以圣略神威取之,载入版图。逆贼朱一贵等倡乱,占据台地;皇考筹划周详,指授地方官员遣调官兵,七日之内剿灭数万贼众,克复全台。皇考当春秋高迈,威扬海外,功德峻伟;官兵感戴皇考教养之恩,奋勇攻取,甚属可嘉!固不必援引前例,后亦不得为例;兹仰副皇考从优议叙之旨,官员现行议叙功加之外,着概行各加一等。总督满保,虽有失陷地方之罪,但一闻事发,即亲往厦门抚慰众心,遵依皇考指示调遣官兵,七日之内克复台湾;满保着兼兵部尚书衔。提督施世骠,统领大兵径渡海洋,鼓励将士,屡经大战,击败贼众,七日之内克复台湾,厥功甚大;施世骠着给与世袭头等阿达哈哈番。总兵蓝廷珍,曾协助施世骠;蓝廷珍着给与世袭三等阿达哈哈番。水师营副将许云,失陷台湾非关伊罪,奋勇前进,多杀贼众,身又阵亡;着给与拜他拉布勒哈番。参将罗万仓、游击游崇功,俱系阵亡;罗万仓、游崇功着给与拖色拉哈番。欧阳凯,着追赠太子少保』。又,上谕兵部:『进藏及克复台湾有功人员,其现任者俱已邀恩议叙,惟已经身故者未得议叙;同为国家立功之人,乃以身故之后不得均沾恩恤,朕心深为悯恻。尔部着即酌加议叙,着为定例,以副朕褒录有功之至意。钦此』。遵旨议准:将立功身故之副将、游击、守备、千总、把总二十一员,均准荫一子监生,给与执照。其官兵阵伤者,头等伤给银三十两、二等伤给银二十五两、三等伤给银二十两、四等伤给银十五两、五等伤给银十两。其兵丁身故者,照阵亡例给与祭葬银两。

  雍正二年,上谕:『前往台湾换班之兵丁,守戍海外岩疆,粮饷在台湾支给。伊等所留家口,若无力养赡,则当差之兵丁必致分心苦累;朕甚为轸恤。每月着户给米一斗,以资养赡。内地米少,则动支台湾所贮米石,合计船价雇募,运至厦门交与地方官躬亲按户给发,务使均沾实惠』。

  雍正五年,上谕:『台湾防汛兵丁,例由内地派往更换;而该营将弁,往往不肯将勤慎诚实营伍中得力之人派往,是以兵丁到彼不遵约束,多放肆生事。此乃历来积弊,朕知之甚悉。嗣后台湾换班兵丁,着该管官弁将勤慎可用之人挑选派往。倘兵丁到彼有生事不法者,或经发觉、或被驻台官员参出,将派往之该管官一并议处。如此,则各营派拨兵丁不敢苟且塞责,而海疆得防汛之益矣』。

  雍正六年,上谕:『台湾总兵王郡奏称:「台湾换班兵丁,例由内地派拨;而其中有字识、柁工、缭手、斗手、碇手等人,向来多系雇募本地之人冒顶姓名,并非实有兵丁更换。至字识、柁、缭、斗、碇等务,换班兵丁不能通晓;请照随丁之例,就地招募,给以粮饷」等语。此事从前总兵俱未经陈明,王郡能据实奏明,甚为可嘉。但朕思海洋操练水师,惟柁、缭、斗、碇关系最为紧要。凡在船兵丁之身命,皆操于数十人之手;若不更换内地兵丁,而常令彼地之人执司其事,似有未便。朕意柁、缭、斗、碇等务兵丁虽未能骤熟,但未尝不可学习而能。应于换班之内挑选兵丁,随现今雇募之人学习--如雇募有三十名,即于兵丁内挑选三十名随彼学习;三年换班之时,将雇募之人裁省,留此习熟之三十名兵丁教习后班之兵丁。此所留兵丁至六年,然后换班;后班兵丁,皆照此例留换。则新旧更番迭相传习,皆可熟知柁、缭、斗、碇诸务矣。此事着史贻直会同高其倬、刘世明妥议具奏。又王郡奏称:「赴台兵丁,向例俱将一营之数十人分散数处戍守,难以训练。嗣后请匀拨一处」等语;所奏甚是。但从前何以分散防守?或有别故,亦未可定;亦着史贻直会同高其倬等查明奏闻。钦此』。遵旨议准:『嗣后台湾各水师营碇、缭、斗三项拣选兵丁学习,更换以六年为期;着为定例。如各营将弁不勤加查管训练,以致操驾生疏及仍有隐瞒不换者,一经察出,将该管将、备、千、把照溺职例革职,总督、提督、总兵官交部严加议处。其柁工尤关紧要,各船正柁准以九年为满,令其更换。再有杉板工一项专管驾驶杉板小船,亦照碇、缭、斗一例教习更换。其字识,仍照旧例三年为满。但内地各营送往更换时,令水师提督亲加考验;如各营将不能书写之人充数,即会同总督将该管将、备参处。其旧时字识,总兵、副将卫门暂留二人,参、游以下暂留一人;再限六个月,令将各项旧案粮册详细交代明白,方令各回内地。至台湾十一营兵丁俱从内地五十二营派拨,其更换之时,必令一营之兵丁分散防御,不令彼此私相联络;立法之初,实有深意。应仍照旧例遵行』。又,上谕:『驻台兵丁军器,诚为紧要。但此项军器悉系各营自行制备,是以易于破坏;然将内地精良之器给与台军,亦非善策。嗣后换台兵丁军器,着该督、抚于存公银内动支制造,务必坚利精良,该督、抚验看给发。俟兵丁至台之日,该巡视御史会同该镇查验点收;倘有不堪使用者,巡视御史等即据实题参,将该督、抚及承办官交部议处。如三年之内有应更造者,亦令该督、抚制造给送』。

  雍正七年,上谕:『福建台湾戍守之兵丁,其父母妻子留在内地,前已加恩每月给与米粮,以为养赡之资。闻台兵向例,每月将所领钱粮扣留钱,于内地为养赡家口之用。朕思兵丁远涉海洋,所得饷银又复扣除以养家口,恐本身用度或有不敷;今沛特恩,于驻台之兵丁每年赏银四万两,为内地养赡家口之用。着总督等均匀分派,按期给发;俾兵丁本身食用既得宽舒,而父母妻子之在内地者又得养赡,以示朕恤兵赏劳之至意』。

  乾隆五年,上谕:『福建台湾换班兵丁远戍重洋,向蒙皇考圣心轸念,于本身应领月饷外,添赏伊家口留住内地者每月米一斗、银二钱八分零,以资养赡,诚为格外之恩。今朕闻得班兵更换之时,一切行李、衣装不能无费,甚为拮指,每于本营私派帮贴而后启行,是行者、居者均有未便。可寄信与总督德沛,令其将闽省生息银两查算余剩之数,每年共计若干;即于此项内分别班兵路途远近,赏给往来盘费,永禁营中帮贴之弊;庶于内外兵丁,均有裨益』。

  乾隆九年,上谕:『外省镇将等员,不许在任所置立产业,例有明禁。在内地且然,况海外番黎交错之地?武员置立庄田、垦种取利,纵无占夺民产之事,而家丁、佃户倚势凌人、生事滋扰,断所不免。朕闻台湾地方,从前地广人稀、土泉丰足,彼处镇将大员无不创立庄产,召佃开垦,以为己业。且有客民侵占番地,彼此争竞,遂投献武员因而踞为己有者;亦有接受前官已成之产,相习以为固然者。其中来历总不分明,是以民、番互控之案络绎不休。若非彻底清查、严行禁绝,终非宁辑番民之道。着该督、抚派高山前往,会同巡台御史等一一清厘。凡历任武职大员创立庄产,查明并无侵占番地及与民、番并无争控之案者,无论系本人子孙及转售他人,均令照旧管业外,若有侵占民、番地界之处,秉公清查,民产归民、番地归番。不许仍前朦混,以启争端。此后,台郡大小武员创立庄产、开垦草地之处,永行禁止。倘有托名开垦者,将本官交部严加议处,地亩入官;该管官通同容隐,并行议处』。

  定例:总兵官三年俸满,请旨陛见;副将三年限满,给咨引见;参将、游击、都司、守备二年限满,咨部推补;干总、把总三年限满,赴省候文推补。其兵丁,由内地三年按班抽换,不准就地推补。又新例:武职四十无子者,亦准搬眷,与文职同。

  雍正十一年,总督郝玉鳞奏准:台属民壮俱系无赖流寓之人,每多滋事,扰害良民。除原拨澎湖通判、台湾府经历、台凤诸彰四系典史民壮共四十四名照旧存留供役外,其道、府、同知、知县共民壮三百五十六名,悉行革退,编入保甲。将原给器械,追缴贮官。即于镇标营兵内酌量拨给道员二十四名、知府二十名、台同知十五名、淡同知二十四名、台凤诸彰四县各二十名,以资护卫巡查。

  乾隆三年奏准:嗣后台地如有民人不法等事,许令武员移送地方官究治;如兵丁生事滋扰,许文员关会营伍责惩。如有彼此推诿者,照例罚俸一年。并饬令各该地方官、汛防员弁实力奉行,彼此按月稽查,取具并无兵民滋扰印结,转报该上司查核。如或有意徇纵,将该地方官照徇庇例议处。

  前此覆辙,患在兵虚将惰。而虚兵之原,皆由台地招兵换名顶替。盖兵从内地抽拨,逃亡事故不为申报,每至放饷,即留饷以饱私橐;即有召募,强半市井亡赖,空名挂籍,含混欺朦,则主帅、大府之过也。当责总兵不时清厘,使随丁悉照定制,空粮悉行拨补。无籍之人,一名不得妄招;到伍之兵,一名不得顶替:则虚冒之弊可除。兵既充伍,而训练尤所当亟讲者。拨换入班,即宜配明队伍,将统弁、弁统队、队统卒;清查器械,不足者补之、不精良者淬砺之,按期操演。各营将操期并演何技勇逐月汇报,务使兵与将习、手与器习而后可。而分汛又当斟酌变通:台地辽阔,大汛驻兵一、二百名或数十名,究之官多离汛、兵多聚赌,有汛防之名、无守望之实,多兵亦奚益乎?防汛分作几处、匀作几班?统以该汛弁目于本汛乡庄、市镇、山口、港隘分地划界,巡哨侦探;有事则飞报本营酌量调遣追捕,无事则远者一月一换、近者半月一换。歇班之兵,归营操练。更番戍守,人无偏劳,声息可以时通;庶卖汛旧弊,自此绝矣。巡哨海口,责之水师。远近岛屿,必明港澳险易、业杂交错之区;上下风涛,必察湾泊向背、取水候风之所。善其舟楫械器、习其行阵击刺,定其游巡往来,毋潜伏内港,空文申报;驾驶既熟,乘风自易。则整练平时,可资备御;出师剿捕,可成劲旅。宁有兵虚、将惰之患哉(「赤嵌笔谈」)?

  万历二十年,倭犯朝鲜。二十五年,增设澎湖游兵。四十五年,倭犯龙门港,增冲锋游兵。其地环衍可二百余里,地斥卤、水咸涩,常燠多风,稼樯差艰。峙正中者,曰娘宫屿。从西屿入,二十里为茶盘,又十里即娘宫屿矣。波平浪息,无淜奔激射之势。其状如湖,因曰澎湖;宽可泊船。面为案山、右为西安,各置小城;列铳为守,名曰铳城。又左为风柜山,高七、八尺;红毛凹其中,上垒土若雉堞。今毁其城,仍分军戍守,与案山、西安相犄角。东为莳上澳、猪母落水,最当南之冲;由陆趋娘宫,三十余里。旧有舟师戍守,今更筑铳城以防横突。又东南向,为锁管港、林投仔、龙门、青螺诸澳。龙门有原泉,旧为居民聚落。万历三十五年,倭突犯,泊此屿。西为西屿头;有果叶澳,泉甚冽可饮。稍北,为竹篙湾。又西,为■〈虫咠〉仔湾。又西北,为丁字门、水吼门,今皆有兵戍守。屿北,为北山墩。又北太武稍卑,为赤嵌。循港而进,为镇海港;垒城于此。又西北,为吉贝屿。又北太武与中墩,称两太武;俱最高,便于瞭望。娘宫稍后二里有稳澳山;颇平坦。自万历三十七年,红毛一舟阑入澎湖,久之乃去;天启二年,高文律乘戍兵单弱,以十余船突掳澎岛。遂因山为城、环海为池,破浪长驱,肆毒漳、泉。总兵俞咨皋移红毛于北港(即台湾),乃复澎湖。议于稳澳山开筑城基,大石垒砌,高丈有七、厚丈有八,东西南留三门、北设铳台一座;内盖衙宇营房,凿井一口。戍守于此,以控制娘宫(「方舆纪要」)。

  澎湖出洋巡哨,由妈宫澳开驾,向西至西屿头,经内堑、外堑,复收泊西屿头内大果叶登岸。大果叶二里,左为缉马湾、右为小果叶。南四里,至内堑。按季轮拨千、把各一员;澳口炮台一、东山顶烽台三。内堑西南三里,左为堑澳口;炮台一、西山顶烽台三。再北,经缉马湾、小果叶,八里至小池角。西北四里,至大池角;十五里,至小门。炮台一、烽台一。四里,至鸽界头横礁;三里,至竹篙湾,仍回至大果叶。十里,登舟,由内港驾至北山瓦硐港寄泊。登岸四里,至通梁;三里,至后寮;二里,至大北山。山顶瞭望,北为吉贝屿、姑婆屿、土地公屿、铁砧屿、目屿、白沙仔屿、险礁,东为湾目屿蓝笨仔屿、鸟屿、鸡膳屿、碇齿屿。欲赴吉贝各屿,须出吼门往北;若逆流逆风,未可驾驶。瓦硐港四里,至大赤嵌社。南有塘汛,按季轮拨千、把各一员。一里,革小赤嵌;三里,至港仔;东二里,即崎头;东南二里,至镇海;三里,至港尾;二里,至城前,仍至瓦硐港。登舟从吼门出洋,哨巡由西屿头外收入内埯寄泊,回妈祖宫澳。再,妈祖宫澳开船出哨,由西往南,经鸡笼屿、四角仔、桶盘屿、虎井,直抵八罩金鸡澳,入挽门汛(南、北风可泊五、六船)。按季轮拨千、把各一员;汛后山顶炮台一。由塘口往西南一里,至网埯。南为半坪屿、头巾礁、铁砧屿、磘仔屿,西南为大屿,西北为花屿、猫屿、草屿。西北半里,至瓮菜堀;北四里,至花宅。四里,至水埯;埯口北炮台一(南风时可泊船)。复回挽门汛。东隔半里,为将军澳;与挽门汛对峙(立冬后可泊四、五船)。东临海,有石山,名船帆屿;山顶炮台一。向北,为金鸡屿(南、北风俱可泊船),在将军澳后;北有马鞍屿。由挽门登舟出金鸡屿口往东南,至东吉、西吉、锄头精屿,至文良港。驾回,经过锁管港、猪母落水、虎井、嵵里、风柜尾、鸡笼屿、四角仔,回妈祖宫澳。陆巡由妈祖宫澳四里,至暗澳;有巡检司。三里,至东卫。五里,至大城。北三里,至隘门仔。一里,至林头仔、埯南、香炉屿、鼓架礁。四里,至尖山仔。一里,至文良港、东鼻头,烽台一,可望阳屿、阴屿。北五里,至果叶仔。二里,至奎璧港。北三里,即奎璧港山。西三里,白湾坑。二里,至湖东。二里,至湖西。五里,至红罗罩。北三里,至青螺仔。红罗罩半里,至西溪仔。南三里,至太武仔。西三里,至港底。北一里,至东石。六里,至沙港头。南三里,至鼎湾。西北三里,至中墩屿;潮退可通。西南二里,至潭边。南二里,至港仔尾。三里,至蚱脚屿。二里,至东卫。四里,至西卫。三里,至后堀潭。四里,至妈租宫澳。再,陆巡用大杉板往嵵里山后登岸,嵵里澳口炮台一、山顶烽台一。五里,至风柜尾;澳口炮台一、烽台一。东二里,至井子埯。东南四里,猪母落水。东北二里,锁管港。西北一里,鸡母坞。北三里,至铁线尾。八里,至乌嵌。五里,至双头挂,与大城北相对。三里,至菜园。三里,至暗澳,回妈祖宫澳(「赤嵌笔谈」)。

  澎湖远在海外,内澳可容千艘。周遭平山为障,止一隘口进,不得方舟。令贼得先据,所谓「一夫守险,千人不能过」者也。矧山水多礁、风信不常。吾之战舰难久泊矣;而曰可以攻者否也。往民居恃险为不轨,乃徙而虚其地;今不可以民实之,明矣。若分兵以守,则兵分为弱、远输为贫。且绝岛孤悬,混茫万顷,脱输不足而援后时,是委军以予敌也;而曰可以守者,否也。亦尝测其水势,沈舟则不尽其深、输石则难扞其急;而曰可以塞者,亦非也。惟峻接济之防,而敷陈整旅以需其至,则贼既失其所恃,讵能为久顿谋哉(「图书编」)?

  南路自大冈山以下,至下淡水琅峤社;北路自木冈山以上,至上淡水鸡笼城。其间如凤山、傀儡山、诸罗山、半线山,皆扼野番之冲,为陆汛所必防;如下淡水、硫磺溪、大线头、鹿仔港,皆当入海之道,为水汛所必守。至鸡笼、淡水,乃台湾极北之岛,突处海中,毗连番社。后垄一游,与南日对峙(即兴化港口也);后垄而上,一百二十里为竹堑社,对海坛镇;竹堑而上,一百五十里为南嵌社,对峙关■〈山童〉(即福州闽安港口)。自南嵌至上淡水七十里,对北胶;淡水至鸡笼三百里,对沙埕烽火门:皆浙江省界也。大洋之外,红夷出入之路,而又远隔郡城,港道四达往来,一帆直上,伪郑设重兵于彼;虽曰远御红夷,实恐我师从福、兴分出以袭其后也。鸡笼至闽安不过七、八更水程,若闽安、兴化等港听商人往来贸易,非止利源通裕;万一意外之警,则厦门、澎湖之师以应其前,福、泉、兴化之船以应其后,首尾呼应,缓急可恃(「东宁政事集」)。

  台湾环海依山,欲内安必先守山,欲外宁必重守水。守山之法劳而易,守海之法逸而难。盖陆地之防,惟在严斥堠、慎盘诘,实心卫民,勿以扰民,不过得其人以任之而已。水地之防,必资于船;多设船,则有篷、桅、缆、碇修葺之工费,岁需不赀,是在主计者之持策也。盖台湾善后之计,莫急于增兵;增兵,自不得不增饷。若仅驻镇于郡、驳协于安平,南北两路兵单汛薄,恐未雨之忧不在鹿耳而在海港山社之间矣(「诸罗杂识」)。

  台湾水陆制兵盈万,费綦重矣。乃澎湖、安平之兵居其半,水师汛重,不容以核减;台湾之兵居其半,陆路汛广,又不得不议增。然有可节省之道、至便之术,亦持筹者所必讲也。台湾原有官庄,即可为屯田,其佃即可为屯兵;不过加以训练,明其节制。或仿古者耕七调三,或立在要地屯守,寓兵于农之中;非特兵无跋涉,岁免度支巳也。历观名臣奏议,所用守边之众,多取土著。以土著宜于水土、明于地势,而又欲自保其身家,则守御必周。且闻名将用兵,有取农人,号为生力兵;则以性质椎鲁、手足强健,虽风雨奔驰,可无倦乏耳。今议:旧设制兵仍用内地更代、增设之兵就台另立屯田,可以相资;则兵力愈强,而巡防弥周矣(「理台末议」)。

  陆师重马力、水师重舟力,战阵之时,务争上风。而运转不灵,不能占居上风;压持不重,或反退居下风。此虽人力,全在良舟。然匠人为舟固守绳尺,及驾中流,而快利迟钝之用乃见。

  同时发棹,而前后入港之日顿殊者,何也?盖木之本质不类(如盐木为柁,遇波涛乃不摇动;余则否),轻重亦异(木老则坚而重,否则轻)。必得良材轻重配合,如人一身筋骨相配,然后善于运动也。故水师必讲于造舟者,此其一也。水师之湾泊,犹陆师之安营。凡水师不能于外洋觅战,皆于近港交锋;所以湾泊之处,即是战争之场。我舟先至,利在居要以争上风;然风信难凭,透发之后往往转变,先要泊稳。倘一澳中有南风澳、北风澳不同,则宁泊南风澳以待。此又老将之持重,不可执一而论也。故水师必明于湾泊者,此其一也。水师之入港,犹陆师之克城。凡港门为贼所守,而险隘尤为贼所持。兵法有「挟制其险而攻其虚」之说,以险处多虚,故险可制而虚可攻耳。故水师必详于入港者,此其一也。此水师之大概也。而其要在机,曰扼要、曰伺隙、曰察变、曰虚中四者。夫扼要则握其权矣,伺隙则分其力矣,察变则夺其守矣,虚中则避其害矣;此所以能于衽席之上以过我师,克期取敌无疑也。要而言之,师之用在舟,舟之用在水,水之用在风。舟与师相习、风与水相遭,其用在于变而通之以尽利;神而明之,存乎其人(同上)。

  营署

  镇守台澎挂印总兵官:在府治镇北坊,西南向。由大门入,仪门、大堂、二堂、西廊厢房、东为花厅,又东为箭道,有箭亭。大门外,栅栏、辕门、皷亭俱备。较场在北门外。中军中营游击:在府治永康里。中军守备:在中营署右。左营游击:在府治镇北坊。中军守备:在镇北坊。右营游击:在府治东安坊。中军守备:在府城东门内。乾隆元年新建。

  台湾城守营参将:在府城北门内。左军守备:在冈山。右军守备:在下茄冬。

  南路营参将:在凤山县兴隆庄县治之后。都司:在下淡水。中军守备:在参将署后。较场在北门外。

  北路营副将:在彰化县治。中军都司:在猫雾拺。较场,在南门外。左营守备:在诸罗县治。较场在西门外。右营守备:在竹堑。较场在南门内。

  淡水都司:在八里坌。

  台湾水师副将:在安平镇,北向。头门内,大堂、二堂;门外,皷亭、辕门俱备。乾隆五年,协镇王清建右畔花厅一座;七年,协镇林荣茂改为二座。中营游击:在安平镇。中军守备:在本营内。左营游击;在安平镇。中军守备:在本营内。右营游击:在安平镇。中军守备:在安平镇。

  澎湖水师副将:在澎湖大山屿妈宫澳。左营游击:在妈宫澳。中军守备:在游击署东。右营游击:在妈宫澳。中军守备:在妈宫东。 

  恤赏

  雍正八年,台澎总镇王郡奏准:恩给营中恤赏银两。台、澎二处领到本银,概就台郡购置田园、糖廍、鱼塭等业,各协营遴员经理,于冬成征收租谷、糖斤、税银。其应纳各县正课,仍依民间则例交纳。所获租息,以六分存留营中,赏给兵丁游巡及有病革退并兵弁拾骸扶榇等盘费;以四分解交台湾府划兑藩库,备赏戍兵眷属吉凶事件。所截六分租息,每年除赏恤外,所有盈余存贮赏给期满换回班兵盘费。其出入数目,按年造册送督、抚、提督、藩司核查。

  镇标三营兵二千七百七十名,共领帑银五千五百四十两。

  城守营兵一千名,共领帑银二千两。

  南路营兵一千五百名,共领帑银三千两。

  北协三营兵二千四百名,共领帑银四千八百两。

  淡水营兵五百名,共领帑银一千两。

  安平水师三营兵二千五百名,共领帑银五千两。

  澎湖水师二营兵二千名,共领帑银四千两。

  恤赏则例

  一、兵丁娶妻及子女婚嫁,各赏银三两。

  一、兵丁父母、本身及妻亡故,各赏银四两。

  一、故弁扶柩回籍,照依每员名下支食养廉名粮计算,每名赏银四两。如系十名,赏银四十两;照此类。

  一、故兵遗骸班满,队目拾运回籍安葬,分上、下游给赏运费。上游赏银三两,下游赏银一两五钱。如同标营一起拾运三名以上者,各减赏银三钱。水师有营船可以带运,每名止赏银一两。

  一、病兵辞退革伍回籍者,照站给赏盘费,每站赏银四分。游巡兵丁,每名每日赏银一分五厘。

  一、期满班兵换回内地,分上、中、下游给赏盘费。上游赏银二两,中游赏银一两五钱,下游赏银一两。

卷十

  武备(二)

  官秩 

  官秩

  官秩

  台湾总镇

  杨文魁:奉天人,正黄旗参领。康熙二十三年任;二十六年,升本旗副都统。

  王化行:陕西咸宁人,庚戌武进士。康熙二十七年任;秩满,调湖广襄阳镇。

  穆维雍:奉天人,镶黄旗参领。康熙三十年任。

  王国兴:陕西宁夏人,行伍。康熙三十四年任。

  王万挥:陕西会宁人,行伍。康熙三十六年任;升本省陆路提督。

  张玉麟:陕西榆林卫人,世袭阿达哈哈番。康熙三十七年任;秩满,改调福宁镇。

  李友臣:陕西安定人,行伍。康熙四十一年任;改调漳州镇。

  王杰:易州人,正白旗荫生。康熙四十四年任。

  王元:晋江人,行伍。康熙四十六年任;卒于官。

  崔相国:河南人,行伍。康熙四十七年任。

  姚堂:山东人,福建籍。康熙五十一年任。

  欧阳凯:漳浦人,功加左都督。康熙五十七年任;六十年殉难(有传)。

  陈策:泉州人。六十年任;卒于官。

  蓝廷珍:漳浦人,行伍。康熙六十年任;雍正二年,升福建水师提督(有传)。

  林亮:漳浦人,行伍。雍正二年任;四年,调舟山镇。

  陈伦炯:同安人,荫生。雍正四年任;六年,调广东琼州镇。

  王郡:陕西人,行伍。雍正六年任;十年,升福建水师提督(有传)。

  吕瑞麟:福建人,行伍。雍正九年任;十一年,调金门镇。

  苏明良:海澄人,行伍。雍正十一年任;初挂印。十三年,升福建陆路提督。

  马骥:陕西宁夏人,行伍。乾隆元年任;二年,调汀州镇。

  章隆:福州人,行伍。乾隆三年任;五年,调广东左翼镇。

  何勉:福州人,行伍。乾隆五年任。

  张天骏:杭州人,行伍。乾隆八年五月任;十一年,升福建水师提督(有传)。

  施必功:泉州人,行伍。乾隆十一年署。

  陈汝键:龙溪人,蓝翎侍卫,世袭骑都尉。乾隆十一年七月任。

  北路营副将(雍正十一年新设)

  马骥:宁夏人,行伍。

  靳光瀚:山西潞安人,行伍。

  雷泽远:湖南常德人,武举。乾隆五年任;到任一月,升本省福宁镇总兵。

  江化龙:广东番禺人,行伍。乾隆五年四月任。

  梁峙楹:陕西西安人,行伍。乾隆八年八月任。

  台湾城守营参将

  张永龙:陕西榆林卫人,行伍。雍正十二年任。

  岳廷瑞:广东人,行伍。乾隆二年十二月任;三年三月卸事。

  王继禹:直隶清苑人,行伍。乾隆三年十二月任;五年六月卸事。

  孙士彪:陕西张液人,武进士,侍卫。乾隆六年正月任。

  吴成玉:陕西宁夏府人,行伍。乾隆九年四月任;十年四月,升广东督标左营参将。

  刘汉杰:直隶遵化人,行伍。乾隆十年署;十一年,升陆路提标中营参将。

  马龙图:广东潮阳人,行伍。乾隆十一年闰三月任;七月,升兴化协副将。

  台湾水师协镇

  林葵:漳浦人。康熙二十三年任。

  李日:安溪人,武生。康熙二十五年,升湖广永州镇。

  唐希顺:凉州人,行伍。康熙三十一年任;三十二年,升贵州总镇。

  卫圣畴:洪洞人,京卫籍;庚子武举。康熙三十二年任。

  张宪载:临洮人,行伍。康熙三十六年任。

  董大功:奉天人,行伍。康熙四十年任。

  张应金:太原人。

  张得功:瑞昌人。

  许云:海澄人。康熙五十七年任;六十年殉难(有传)。

  倪兴:海澄人。

  林亮:漳州人。

  魏大猷:同安人,原籍台湾。

  康陵:福建人。

  祁进忠:晋江人,行伍。雍正六年任;十年卒于官。

  陈伦炯:同安人,侍卫。雍正十年七月任;十二年十二月,升江南苏松镇。

  高得志:江南崇明人,行伍。乾隆四年二月任,调本省闽安副将。

  王清:广东海阳人,武进士。乾隆四年二月任;六年正月,卒于官。

  林荣茂:海澄人,世袭云骑尉。乾隆六年任。

  施必功:泉州人,行伍。乾隆九年四月任。

  澎湖水师协镇

  詹六奇:海澄人,行伍。康熙二十三年任;升江西赣南镇。

  张旺:山西人,行伍。康熙二十五年任;升江西赣南镇。

  王国兴:宁夏人,行伍。康熙三十年任;三十三年,升台湾镇。

  陈国任:长安人,行伍。康熙三十七年任。

  王三元:甘州人,行伍。康熙三十九年任。

  尚宣:腾骧卫人,兵部效力。康熙四十三年任;四十五年,改调三屯营副将。

  赵呈烜:安定人。康熙四十五年任。

  叶国鼎:闽县人,功加左都督。康熙四十六年任。

  张进:漳州人,行伍。康熙五十年任;改调福州将军标副将。

  朱杰:顺天人,武举。康熙五十三年任;调兴化城守副将。

  许云:海澄人。康熙五十六年任;五十七年,调台湾水师副将。

  蓝廷珍:漳浦人。康熙五十七年任;本年升南澳镇。

  罗光干:天城卫人。康熙五十八年任。

  戴宪宗:太平卫人。

  陈伦炯:同安人。

  董方:同安人。

  吕瑞麟:兴化人。

  陈勇:海澄人。

  章隆:延平人。

  顾元亮:广东番禺人,行伍。雍正十二年任。

  利瓦伊扬:广东高州人,武榜眼。乾隆三年四月任;四年八月休致。

  高得志:江南崇明人,行伍。乾隆五年四月任。

  杨瑞:广东潮州人,行伍。乾隆九年五月任。

  南路营参将

  田朝弼:陕西米脂人,行伍。康熙二十三年任。

  杨懋绂:江南宝应籍,奉天义州人;将材。康熙五十五年任。

  熊成秀:山东历城人,行伍。康熙二十九年任;三十年革职。

  吴三锡:浙江绍兴人,将材。康熙三十一年任。

  赵文璧:浙江人,癸丑武探花。康熙三十五年任。

  林云汉:直隶通州人,戊辰武榜眼。康熙四十年任;升副将。

  何肇彩:同安人,行伍。康熙四十四年任。

  魏平:

  马建邦:陕西宁夏人,行伍。康熙五十四年任;五十八年,升北直独石路参将。

  苗景龙:陕西人。康熙五十八年任,六十年朱逆倡乱,被害。

  陈伦炯:同安人,侍卫。康熙六十年任。

  李郡:陕西人,复姓王;行伍。雍正二年任。

  林子龙:福建人,行伍。雍正四年八月任;五年十月卸事。

  祁进忠:晋江人,行伍。雍正六年八月任;本年升台协副将。

  黄有才:福建人,行伍。雍正七年正月任;八年十月,升浙江瑞安副将。

  侯元勋:大同人,武进士。雍正九年六月任。

  李科:湖广人,行伍。雍正十一年九月任;十三年十一月,卒于官。

  雷泽远:湖广人,武举。乾隆元年八月任;升北路副将。

  董文宗:浙江人,行伍。乾隆五年二月任。

  郝琮:山东济南人,行伍。乾隆七年任;十年,升广东督标右营参将。

  陈廷桂:直隶天津人,武举。乾隆十年四月任。

  北路营参将(驻诸罗。雍正十一年改设副将,驻札彰化;以左营守备驻诸罗、右营守备驻竹堑)

  王国宪:湖广衡山人,行伍。康熙二十三年任;二十五年,升山东文登副将。

  袁廷芝:顺天大兴人,壬子武举。康熙二十五年任;二十九年,升两广水师营参将。

  吕得胜:江南江宁人,行伍。康熙三十年任。

  陈贵:广东博罗人,功加。康熙三十四年任;三十七年,升云南腾越副将。

  白道隆:山东济宁人,功加。康熙三十八年任;四十二年,升四川永宁副将。

  焦云:陕西人,行伍。康熙四十三年任;卒于官。

  张国:泉州人,功加。康熙四十四年任;四十八年,升福州城守副将。

  翁国祯:诏安人,功加。康熙四十九年任。

  阮蔡文:漳浦人,庚午科文举人。康熙五十四年任。

  张彪:江南徐州人,行伍。康熙五十六年任。

  罗万仓:陕西宁夏人。康熙五十八年任;六十年殉难(有传)。

  朱文:南安人,行伍。康熙六十年七月任。

  何勉:福州人。雍正二年任。

  靳光瀚:山西潞安人。雍正七年任。

  台湾镇标中营游击

  王嘉禄:山东曲阜人,行伍。康熙二十三年任。

  刘化儒:陕西固原人,行伍。康熙二十八年任;升兴国营参将。

  王五琅:长乐人,行伍。康熙三十二年任;卒于官。

  李培芳:直隶河间人,行伍。康熙三十四年任;升汾州营参将。

  储埙:浙江钱塘人,已未武探花。康熙三十九年任。

  徐进才:直隶人,行伍。康熙四十三年任。

  张彪:江南徐州人,行伍。康熙四十七年任;升督标左营参将。

  张国裕:陕西庆阳人,行伍。康熙五十二年任;升邵武营参将。

  罗万仓:陕西宁夏人,行伍。康熙五十七年任;五十八年,升北路营参将。

  刘得紫:直隶人,侍卫。康熙五十九年任;六十年卸事。

  许■〈犭俞〉:诸罗人,癸巳武进士,侍卫。康熙六十年任。

  吕瑞麟:兴化人,行伍。雍正元年任;三年,升浙江太平营参将。

  汤忠:福州人,行伍。雍正三年任;五年卒于官。

  靳光瀚:山西潞安人,行伍。雍正六年任;八年,升北路营参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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