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适应对外开放的对外经济贸易体制

(二)实行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

邓小平对外开放理论的实践 作者:刘向东


  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加快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精神,为了适应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和加速发展对外贸易事业的需要,为实施我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创造条件,国务院决定从1988年到1990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对外贸易承包经营责任制,进一步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使我国对外贸易朝着“自负盈亏、放开经营、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的改革方向前进。这次以全面推行承包责任制为中心的外贸体制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直接承担出口任务的国家外贸公司,分别向国家承包出口收汇、上缴中央外汇和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承包基数内的外汇实行分成,超过部分的外汇收入实行全部或大部分由地方、部门、企业留成的办法。

  2、全面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对出口商品实行退还各道生产环节的产品税和流通环节的营业税,已经实行增值税的退还增值税。

  3、凡地区、部门和企业按规定所得的留成外汇,允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使用。

  4、各外贸进出口总公司的地方分支机构,除保留少数经营国家统一经营商品的分支机构外,均下放地方按照国家统一政策管理。地方将所承包的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外贸企业和出口生产企业承包,并推动出口代理制的发展。

  5、进一步放开出口经营体制。除少数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宗的、资源性的重要商品由国家指定一家或几家国家外贸公司统一经营,以及少部分由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按计划经营外,其他大量商品均由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放开经营;并根据需要和可能批准更多的出口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其产品。

  6、进一步放开进口经营体制。除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的重要商品由国家指定的外贸公司统一经营、代理经营联合成交外,其他商品均由有进口经营权的企业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自行进口。

  7、改革后,各外贸、工贸总公司将逐步朝着综合型、集团型、多功能、国际化企业的方向发展,集中更多的精力开拓国际市场,为扩大我国进出口贸易服务。

  8、改革后,对外经济贸易部集中更多的精力研究、制订和组织实施我国对外贸易的宏观战略、方针、政策、法规、规章以及统一的行政管理,并更多地运用经济调节手段、协调机制等实施间接管理,使对外贸易健康地有序地加速发展。

  9、在轻工、工艺、服装行业进行自负盈亏的试点改革。

  全面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使责、权、利分离的旧外贸体制转变为责、权、利较为统一的新型体制,把我国外贸从统负盈亏、吃“大锅饭”的体制逐步推向自负盈亏的体制,并且同当时的以块块为主、地方分成包干的财政体制相一致,使中央和地方的外贸在外汇收入、分配、使用及管理方面进一步合理化,增强地方和企业积极增创外汇和合理使用外汇的意识,进一步调动地方和企业扩大出口的积极性,有利于地方政府领导外贸企业和出口生产企业共同完成出口承包任务,促进工贸结合和推行代理制,有利于推动外经贸部进一步简政放权。

  在改革过程中,我们一直强调,各企业在对外经贸交往中,要遵循重合同、守信用、保护外商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改革中有不少外贸进出口总公司与其地方分公司改变隶属关系,但原已对外签定合同的履行决不能受到影响。为此规定,原来由总公司签的合同由总公司负责履行,若履行中出现争议和纠纷,总公司有权进行妥善处理。

  同时考虑到,改革后,虽然多数商品放开经营、多渠道经营,但是不会打乱长期建立起来的国外经销代理关系和买卖供需渠道。因为承包经营的实体仍然主要是原隶属各外贸进出口总公司的地方分公司,他们将努力保持其客户、市场及经销渠道,继续进行其进出口业务。同时抓紧组建行业进出口商会来进行协调,并为企业提供咨询、信息等服务。机电商会、轻工工艺商会、粮油食品土产畜产商会、五矿化工商会、纺织品商会、医药保健品商会、国际经济合作商会等相继成立,并开展工作。在适当下放经营权的同时,加强统一的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外经贸部增设特派员办事处,一方面简化办证程序和手续,另一方面切实保证许可证商品出口正常秩序。

  这次外贸体制改革为我国企业同外商的合作创造了更为便利的环境,为发展我国同世界各国的贸易往来开拓了更加广阔的前景。首先,在改革中,一部分行政管理权限下放,大部分商品放开经营,管理层次减少了,外贸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相应扩大了,特别是实行自负盈亏,这必然会促使企业进一步改进经营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第二,许多地方外贸公司、出口生产企业直接对外经营,面向国际市场,不仅扩大了出口供货渠道,而且,他们为了多出口创汇,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必将加强经营管理,生产更多的适销对路的商品,并在保证及时交货、改善售后服务等方面做出努力。同时,随着地方、企业的留成外汇增多,将会更多地进口先进技术和设备;国家大力鼓励发展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也大大增加了外商的贸易机会。第三,外贸企业和出口生产企业将获得更多的外汇分成,必将有利于进一步活跃各种对外经济贸易合作活动。

  实践证明,这一改革总的说来是成功的,进一步发挥了各地方、各部门、各类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扩大出口的积极性,对于改善企业内部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扩大进出口贸易,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1981-1985年的“六五”计划期间,出口额5年累计增长36.4%;1986-1990年的“七五”计划期间,5年累计增长76.5%,而其中的1988--1990年的3年承包期间,出口累计增长44%。在国内物价连续明显上涨和汇率基本冻结的情况下,中央对外贸的出口补贴得到控制。在相当大程度上消化了国内物价大幅度上涨对外贸的压力。虽然出现了部分亏损挂帐,后来国家采取了调整汇率的措施,而外贸出口成本上升幅度大大低于物价上涨水平。外贸企业实力普遍增强,外贸总公司国际化经营取得明显成效。

  但是,1988--1990年实行的承包体制正象在制定和推行方案时所预料的那样,由于其从属于财政体制所受的束缚,由于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所处的环境,它只能是一种利弊权衡后的选择,只能是一种过度性和探索性的形式。因此,它不可能避免和解决以下问题,甚至还助长了一些问题的发展。(1)“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本身带来的地区封锁、市场分割等问题,不可避免地反映到外贸领域中来。(2)各类外贸企业财务条件、竞争条件不平等,地区之间、外贸企业之间享受的政策待遇不统一,即由于汇率不合理而实行的出口补贴制度和地区差别外汇留成制度在承包体制中仍被原封不动地保留,外贸企业的自负盈亏机制基本没有建立。(3)1988年3月之后,设立经营地方生产商品的外贸公司审批权下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一些地方批准的外贸公司增加过多、过滥(约2000家),超过国内出口货源和人才的供应能力,加剧了经营秩序的混乱。(4)由于上述不平等竞争条件在1988年改革中没有消除,导致外贸领域长期存在的抬价抢购、低价竞销、肥水外流等问题未能得到根本解决。产生这些问题,正象上面分析的那样,大部分并不是外贸承包本身或首先引起的,承包的问题在于并没有彻底消除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并没有触动旧体制中最不合理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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