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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金简史 作者:李桂芝著


  第一节 金朝的统治制度 一 官制 (一)勃极烈制向中央集权制的转化 金初的勃极烈制勃极烈,也作孛堇,女真语官人、官长、臣。①《金史》中称孛堇为部落首领(部长),统领数部的部落联盟首领则称都孛堇。以完颜氏为核心的部落大联盟建立后,联盟首领称都勃极烈。至阿骨打以都勃极烈即位为皇帝,又设若干勃极烈辅佐皇帝,共掌国事。所以《金史》又说“勃极烈,女真之尊官也”①。

  收国元年(1115年),阿骨打以弟吴乞买为谙班勃极烈,即大勃极烈,为国家最高长官。皇帝出征时,谙班勃极烈居守。太宗吴乞买和熙宗完颜亶都以谙班勃极烈即位为帝。金初,谙班勃极烈实即皇储。

  谙班勃极烈之下有国论(国家)勃极烈,初以堂兄国相撒改任之,后增置左右二人,分别以子宗幹、侄宗翰充任;阿买(第一)勃极烈,以族叔习不失充任;昃(第二)勃极烈,以幼弟杲充任,四勃极烈为朝廷最高官职。后来又增设移赉(第三)、乙室、忽鲁(胡鲁)、阿舍、迭等勃极烈。诸勃极烈辅佐皇帝参决军国大事、领兵出征或分管工程建筑、对外交往及天文历算等。由皇帝从完颜氏贵族中选任,阿骨打族叔阿离合懑、谩都诃,堂兄弟斡鲁、昱,侄宗磐等也都曾先后出任过勃极烈。

  勃极烈制是带有浓厚贵族议事会残余形式的朝官官制。上自皇位的继承,下至对外征伐、对内治理,诸勃极烈意见都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甚至可以对皇帝提出批评和给予处分。

  随着社会的发展,统治范围的扩大,辽宋降官大量涌入,辽宋官制的影响日益增强,集权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贵族权力与皇权的矛盾日益突出,勃极烈制逐渐衰亡。

  天辅七年(九月,改元天会,1123年)取燕京、平州后,为安抚汉官,“始用汉官宰相赏左企弓等,置中书省、枢密院于广宁府,而朝廷宰相自用女真官号”。

  天会二年,移置中书、枢密于平州,至蔡靖被迫以燕山降金,又移置燕京。当对宋用兵之际,宗望、宗翰分别在燕山、云中置枢密院,时称东朝廷、西朝廷。各以汉官主持院事,“凡汉地选授调发租税皆承制行之”。①以辽降官刘彦宗、时立爱、韩企先等配合女真南征军帅治理汉地,朝廷很少干预。

  辽朝灭亡后,杲、宗幹辅政,建议太宗改变女真旧制。天会四年,“始定官制,立尚书省以下诸司府寺”。中央始有汉官之制,大抵多袭辽南院之制,诸勃极烈仍是金朝军国大事的决策者。②汉官制的确立,中央集权制的加强太祖、太宗时,行汉官制,目的是笼络和安抚降人,以故汉官或因人而设,或徒有虚名。熙宗即位后,为加强皇权,削弱异己势力,开始主动借鉴辽、宋官制,改革旧制。仿辽、宋制度,设三师、三公,以三省为最高决策机关。以女真贵族为三师、三公,领三省事。天会十三年(1135年),熙宗以国论右勃极烈、都元帅宗翰为太保,领三省事,以尚书令宋国王宗磐为太师。次年,又以宗翰、宗磐和太傅宗幹并领三省事。诸勃极烈对国事的决定权为三省所取代。

  天眷元年(1138年),颁行官制,最终废除勃极烈制,一律按汉官制换授,除西北边镇依辽旧制保留部分秃里、详稳等北面官外,中央则确立了统一的三省六部制。

  海陵王即位后,进一步限制女真贵族权力,加强皇权。贞元二年(1154年),罢领三省事,置尚书令,位居丞相上。正隆元年(1156年)五月,颁行正隆官制。“罢中书、门下省,止置尚书省。自省而下官司之别,曰院、曰台、曰府、曰司、曰寺、曰监、曰局、曰署、曰所,各统其属以修其职。职有定位,员有常数,纪纲明,庶务举,是以终金之世守而不敢变焉。”③于是,以尚书省主全国政务,设尚书令,左、右丞相,左、右丞,参知政事。以元帅府为枢密院掌军事,并受尚书省节制,限制了统兵将领对政事的管理与干预。尚书令为全国最高行政长官,直接对皇帝负责。三师、三公不再直接参与政务,从而限制了女真贵族的权力,确立了皇帝至高无上的地位。

  世宗时,对正隆官制略加调整,在左右丞相下设平章政事,与令、丞相并为宰相,以左右丞、参知政事为执政官,遂成定制。

  尚书省以左、右二司分掌六部,左司辖吏、户、礼三部,右司辖兵、刑、工三部,置郎中、员外郎各一员。

  此外,设枢密院掌军政,御史台纠察百官,国史院监修国史,翰林学士院掌制撰词命,大宗正府掌皇族政教,殿前都点检司掌亲军和宿卫。

   (二)地方统治机构 猛安谋克制以上京会宁府为中心的女真人居住的广大地区,是金朝兴起的地方,金初称内地。建国前,由各部孛堇分别管理,行军打仗时领兵的孛堇依率军多寡分别称猛安、谋克。猛安,女真语“千”,也可译作千户、千夫长;谋克,女真语乡里、邑长、族、族长,也可译为百户、百夫长。

  1114年,宁江州之战后,完颜氏贵族势力迅速壮大,阿骨打对猛安、谋克加以整顿,使之成为常设的机构和官称,规定诸路以三百户为谋克,十谋克为猛安,从而最终确立了猛安谋克制。于是,猛安谋克编制由原来的军事编制成为兼管行政的地方政权机构,作为军事将领的猛安、谋克也就变成了兼管行政的地方官员。自完颜部开始整编的猛安谋克制扩展至诸路,并以新任命的猛安、谋克逐渐取代昔日的孛堇,从而加强了完颜氏贵族对女真各部的控制。

  随着金政权军事上的胜利,大量汉、渤海、契丹、奚、系籍女真、室韦、乌惹、铁骊等归附或被征服,金朝所统民众迅速增加。初期,新附者都被编入猛安、谋克,进行管理。后率部降附者众,则分别以降官降将为猛安、谋克,使之继续统领其众,昔日辽朝的遥辇九帐就被编为九猛安。于是,猛安谋克制又扩展至女真之外的新附各部族和新占领的地区。随着女真人的南迁,猛安谋克制也被带到了中原。

  女真诸猛安品级相当于防御使,掌本猛安民事、军务和劝课农桑、防捍不虞。谋克职同县令而品级略高。

  路府州县制同中央官制一样,金对地方的治理也不断吸收辽、宋的制度,有一个从女真旧制向汉制的转化过程。《金史》中所载的“路”就有几种不同情况。建国前,他们将女真诸部所居地区称为路,如星显、浑蠢、耶悔、统门四路。下东京后,则接受辽制,相继设咸平、曷懒、曷苏馆等路,以都统或军帅为官长。在生女真地区,也逐渐设蒲与、胡里改等路,统以万户,路辖猛安、谋克。天会元年(1123年),占领平州,势力深入汉人地区,猛安谋克制受到抵制,于是用宗翰等议仍行州县制,置长吏以统汉人。及至后来灭北宋统治淮河以北广大地区,地方机构则又保留了汉地的旧制。

  随着中央官制的改革,对路制也作了整顿,军帅、都统、万户所治各路分别设总管和节度使,并被置于诸京留守司下。

  贞元元年(1153年),海陵迁都于燕,改燕京为中都,遂定都于此,府为大兴。在地方治理上,金袭辽制,建五京,置十四总管府,为十九路。海陵迁都后,一度削上京号,世宗大定十三年(1173年)复旧。而以辽中京大定府为北京。东、西二京因辽之旧,仍设于辽阳、大同。诸京置留守司,设留守。此外设中都,河北东、西,山东东、西,河东南、北,大名,京兆,凤翔,鄜延,庆原,临洮等路,路设都总管府,置都总管;设转运司,掌规措钱谷。府有总管府和诸府之别,总管府府尹兼该路兵马都总管,总领本州军民;诸府设府尹掌府事。

  州有节镇州、防御州、刺史州三类,其职分别为镇抚地方、防御盗贼,兼治州事。县分赤县(专指大兴府所属大兴、宛平)、次赤县(民户2.5万以上)、诸县,长官均称县令。

  在不断完善官制的同时,金统治者也在不断加强对官员的考核,逐步制定了一套较为严密的考察和晋升制度。金初,诸官廉能与否由朝廷的勃极烈审核。熙宗天眷时,始遣大臣分至诸州郡访查地方官政绩与廉否,以定升黜。海陵正隆官制行,对官员的考课也开始制度化。①世宗、章宗时,廉察之制日益完善。

   二 军队 《金史·兵志》载:“金之初年,诸部之民无他徭役,壮者皆兵,平居则听以佃渔射猎习为劳事,有警则下令部内,及遣使诣诸孛堇征兵,凡步骑之仗糗皆取备焉。”至猛安谋克制确立,契丹、渤海、奚、室韦等也被编入猛安、谋克,其兵役负担与女真部民相同。他们是金朝军队的主力。

  进入中原后,遇有战事,也同样签发汉民为兵。西北、西南二路则有由契丹、蒙古等诸游牧部族组成的乣军。

  皇帝的侍卫亲军,初为合扎谋克②,海陵迁都后,以太祖、宗幹、宗翰所属军为合扎猛安,称侍卫亲军,建侍卫亲军司。后则分别隶点检司和宣徽院。

  统军军官,初袭辽制设都统。建国前,曾以撒改为都统伐留可。建国后,始置军帅司、都统司,都统和军帅兼管军政和民政。天会三年( 1125年),设元帅府以伐宋,置元帅,左、右副元帅,左、右监军和左、右都监。元帅府成为主持对宋战争和治理汉地的军政机关。随着地方机构的完善,军帅的管民权逐渐移交地方行政长官。

  海陵王时,改设枢密院主管军事,长官为枢密使、枢密副使等,受尚书省节制。此后,平时为枢密院,战时改元帅府。后期,则两套机构并置。

  诸路设兵马都总管府、兵马司,州镇置节度使、都军司,以都指挥使维持地方治安。沿边州置防御使。

  南边设四统军司,北边设东北、西北、西南三招讨司镇守边陲,招怀降附。诸部族袭辽制设节度使,乣军设详稳、么忽、秃里、移里堇(夷离堇)等。

   三 法律 金初,女真人犯罪以习惯法处置,罪轻者以柳条笞背,罪重者决以沙袋,惟不加于臀部,恐碍骑马。杀人和劫掠者,击其头部处死,没其家资,十之六给受害者,十之四入官,以家属为奴婢。如其亲属欲赎,可用马牛或其他财物为赎金,但要割耳、鼻以别于常人。

  太宗以后,渐用辽、宋之法。熙宗皇统(1141—1148年)年间,以女真旧制,参照隋、唐、辽、宋法律,编撰金律,名《皇统制》。海陵正隆年间,又撰《续降制书》,与《皇统制》并用。世宗初年,承正隆之乱,处置过恶多从权宜,遂集制旨为《军前权宜条理》。大定五年(1165年),对《条理》复加删定,成《续行条理》,与《皇统制》和《续降制书》兼用。十七年,因数律并用,“是非混乱,莫知适从,奸吏因得上下其手”,遂置局编修法律,大理卿移剌慥主持编纂统一的律书,“取皇统旧制及海陵续降,通类校定,通其窒碍,略其繁碎。有例该而条不载者,用例补之。特缺者用律增之,凡制律不该及疑不能参决者,取旨画定。凡特旨处分,及权宜条例内有可常行者,收为永格。其余未可削去者,别为一部。大凡一千一百九十条,为十二卷”①。此即《大定重修制条》。

  《大定重修制条》并没有解决制、律混淆,轻重不一的弊端。章宗即位后,又置详定所,审定制律,修定新律,泰和元年(1201年),新律编定,凡名例、卫禁、职制、户婚等12篇30卷。新律多依唐律,略有增损、分拆;同时“附注以明其事,疏义以释其疑”①,名为《泰和律义》。又编定祠令、户令、学令、选举令、封爵令等20卷,称《律令》。制敕、榷货、蕃部等为《新定敕条》3卷、《六部格式》30卷。二年,新律令颁行。至此,金朝律令得以统一和完善。

  金律大体沿袭辽、宋旧法。废辽律的流刑,代之以杖。原有女真旧制,如击脑处死、没为奴婢等酷法被取消。对女真贵族的特权有一定限制,对良民、驱奴的地位在法律上作了明确规定。

   四 科举与学校 建国初,女真无文字,与邻国交往文书用契丹文和汉文。建国后,太祖命希尹、叶鲁创制女真文字,天辅三年(1119年)颁行,为女真大字。熙宗时,创制女真小字,天眷元年(1138年)颁行。

  金初,军事进展迅速,得地日广,职员多缺。为了网罗人才治理新附地区,曾于天会元年(1123年)十一月及二年二月、八月连续三次开科取士。河北、河东入金,再次举行科举考试。因辽人、宋人平日所学不尽相同,遂设南、北两场,号南北选,科目则因辽宋之旧,有词赋、经义、策试、律科、经童之制。

  天眷元年,定以经义、词赋二科取士。海陵定制,合南北二选为一,罢经义,专以词赋取士,试期三年,并增加殿试。世宗时,创女直进士科,试策与论,故称策论进士。章宗时,又增制举宏词科,以待非常之士。金代科举科目、程限虽时有变化,其主旨仍不外“合辽宋之法而润色之”①。

  在制定科举制度的同时,金朝统治者也重视人才的培养。学校有国子学、太学、府州县学和女直学。太学由礼部掌管,州府设学官,教授经、史,由国子监统一印行教材,发授学校。大定四年(1164年),以女直大小字译经书颁行,择猛安谋克户子弟3000人入学。九年,取优秀者百人至京师。十三年,以策、诗取士,得徒单镒等27人。于是在京师开设女直国子学,诸路设女直府学,以新进士充教授。

  

  ①参见金启■《女真文辞典》,文物出版社1984年版。

  ①参见《三朝北盟会编》卷3;《大金国志》附录一《女真传》,中华书局1986年版;《金史·撒改传》。

  ①《金史·韩企先传》。

  ②参见《金史·韩企先传》、《三朝北盟会编》卷45引张汇《金虏节要》。

  ③《金史·百官志一》。

  ①参见《金史·选举志》;王世莲《论金代的考课与廉察制度》,《北方文物》1989年第1期。

  ②《金史·兵志》:“合扎者,言亲军也。”

  ①《金史·移剌慥传》。

  ①《金史·刑志》。

  ① [金] 李世弼《登科记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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