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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象之舞——中印经济比较随谈(8)

一盏经济的渔火 作者:刘铁骝 著


  这次《劳工法》的修改,是对法国商业社会的一次不大不小的手术,是法国劳动力市场改革的一部分,也是其经济与社会改革政策的一个尝试。因为政府相信,改变企业雇佣抉择的担忧,可以使劳动力市场更加自由,从而推动经济的整体走强,进而带动就业市场的繁荣。这样的考虑是毋庸质疑的,但是希拉克政府必须出台相应的政策承担起本身应该承担的社会保障责任,尤其是刚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唯有如此,希拉克政府的风雨飘摇才能尽早过去,如果期待新政立竿见影,似乎未能如愿。

  经济学的解释

  根据法国先前的劳工制度,法国企业如果雇佣首次就业的劳动力(一般是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就不能无成本地解雇他,企业在解雇职员时需要有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辞退证明,并且要说明动机,否则就会面临被职员告上法庭的可能。这种制度使得法国企业不敢轻易雇用缺乏经验的年轻人,因此被认为是降低企业竞争力,导致年轻人高失业率的罪魁祸首。

  法国的《劳工法》做出种种限制,如果解雇,就必须做出一定补偿,实际上给企业的自主经营进行了外部性的限制,使企业的雇佣成本上升很多。这项在法国实行的劳工法案实际上是法国政府的一种社会保障压力的转移,本来应该是政府负责的失业保障权利强行转嫁给企业承担。无疑,从工会的角度来看,失业的年轻人从富裕的企业主那里获得更多的生活补助,似乎是一个不错的情形。但这样的一个制度设计使劳动力市场偏离正常的供求曲线,存在一种扭曲。

  假设如果没有《劳工法》的限制,一家企业的工作需要10个首次就业的年轻劳动力,由于《劳工法》的限制,这家企业可能会基于成本的考虑,减少雇佣人数,从而降低经营风险。如果没有十足盈利更多的把握,企业雇佣更多劳动力,也会无形增加经营风险,因为一旦赢利未达到预期,企业要么硬着头皮雇佣这些人,要么忍痛拿出额外金钱补偿给解聘的人。企业对雇佣人数的保守,无形中影响到了企业经济利润最大化的基本原则,因为他所雇佣的人数显然是在外部性的限制下被扭曲了,干活的人少了,创造的价值自然也随之下降了。

  况且从就业者的角度看,企业对解聘成本的担心,也可能造成一些能力不足的人继续停留在原有的工作岗位上,使他们产生惰性心理,反而不利于年轻人的自我成长。

  澳大利亚劳工法案风潮

  相比较而言,澳大利亚现任联邦政府更倾向于保护工商业者的利益。2004年7月其以较大的优势第四次获得了大选的胜利,25年来第一次控制了参议院。因此使其劳工改革法案的推行具备了条件。

  澳大利亚现行的劳资关系法被其政府认为过于重视劳工权力。而政府力图推行的新劳工法,使雇主在选用雇员上拥有更大的自由和权力。改革方案旨在创建一个单一的全国劳资关系体系,取代此前由各州操办的分散制度,简化最低工资的设定。改革还将员工不超过100人的企业免受了不公平解雇法的约束,将新员工的试用期从3个月增加到6个月,并引入有利于个人合约而非集体谈判的做法。一旦该法律通过的话,将会改变澳大利亚近100年的劳工立法历史,涉及40%以上劳工的利益。

  澳大利亚政府认为,新的劳资关系法将为工作单位提供一个更简化与有效的劳资制度。改革可以制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增长。澳大利亚总理霍华德在解读此次改革时表示,如果要保证国家的经济持续增长,那么劳资双方的雇佣条件必须变得灵活。

  而反对者说,新的立法将剥夺长期以来雇员在工作单位享受的权益与福利,会降低工人的收入,缩短假期和休息时间,减少奖金和补贴,此外该议案还将削弱工会的权力。民意测验也表示,公众普遍怀疑改革会减低工作的职业安全系数,恶化工作条件。总理霍华德的民意支持率在两周内下降了7~10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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