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股票市场基本知识

八、中介机构

经典股市理论及零风险实战策略:波动博弈理论之二 作者:周佛郎,周云川,孔威 著


  1.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是由证券主管机关依法批准的在证券市场上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其业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 代理证券发行。

  ● 代理证券买卖和自营证券买卖。

  ● 兼并与收购业务。

  ● 研究、咨询和投资顾问。

  ● 资产管理和资产重组服务。

  2.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指专门为证券和证券交易办理存管、资金结算交收和证券过户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深沪两市的证券交易所都有各自的体系和结算系统。证券存管、结算与交割分别由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和深圳证券结算公司来承担,并通过净额结算方式,在成交后的次一工作日完成资金的划拨和证券的交收。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几个方面的职能。

  ● 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的设立。

  ● 证券的托管和过户。

  ● 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 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 受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 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3.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业务,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依法纳税的中介服务机构,它是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的工作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申报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已经与挂靠单位脱钩。

  (2)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控制健全,并在以往3年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定的行为。

  (3)具有8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或已经取得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

  (4)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40人。

  (5)注册资本、风险基金及事业发展基金总额在300万元以上。

  4.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是指证券律师事务所。我国的律师事务所从事以下两方面的业务。

  (1)为公开发行和股票上市的企业出具有关法律意见书。如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虚假或者有严重误导性内容和重大遗漏,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审查、修改、制作上述机构的各种有关法律文件,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有核查、验证的义务。

  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3年以上从事经济、民事法律业务的经验,熟悉证券法律业务,或有2年以上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研究、教学工作经验。

  (2)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以往3年内没有受过纪律处分。

  (3)经过司法部、中国证监会或司法部、中国证监会指定或委托的培训机构举办的专门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

  5.资产评估事务所

  资产评估事务所是指组织专业人员依照国家数据资料,按照特定的目的,遵循适当的原则、方法和计价标准,对资产价格进行评定估算的专门机构。证券市场上的资产评估业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需要进行评估。

  (2)上市公司资产重组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3)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也可能涉及资产评估。上市公司每年公布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时,如果公司资产价值发生非经营性因素的变动,如土地使用权的增值等,也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事务所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必须是已经取得省级以上国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授予正式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

  (2)具有正式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是业务水平高、职业道德好、社会信誉高并拥有丰富评估经验的机构,以往没有发生过明显工作失误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3)评估机构中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职龄人员不得少于5人、专职人员超过17人的评估机构,其中职龄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1/3。

  (4)评估机构中的专职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资产评估水平、经验和技能,并具有丰富的证券业务及相关金融、法律、经济方面的知识,其中骨干人员应参加过股份制改造的资产评估工作。

  (5)评估机构的实有资本金不得少于30万元,风险准备金不得少于5万元,自取得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那年起,每年从业务收入中计提不少于4%的风险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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