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周昌义:新疆饭店,王刚三哭(2)

福布斯咒语(上) 作者:王刚


3、

《当代》刊登的时候,我在封面上写过一段导读文字,大意是看旧社会资本家的艰辛可读《子夜》,看新社会资本家的宿命可读《福布斯咒语》。在一些作家朋友中引起不小争议,有人说好;有人问,小说是不错,但离《子夜》高度是不是还有些距离?我反问,作家笔下像模像样的新社会资本家是不是奇缺?想要看是不是就得读《福布斯咒语》?我说,我仅仅陈述了一个基本事实,并没有说王刚就一定超越了《子夜》,你要是觉得他超越了,他为什么就不能超越呢?还有人问,那不是周老师的真心话,仅仅是为了吸引眼球故作惊人之语吧?我回答说,我的真心话比那段广告词更惊人,冯石这个资本家所处年代是不是前所未有的资本时代?他的理想和他的原罪以及他的艰难能不能多少折射出中华民族腾飞的艰辛历程?

其实,别人所读仅仅是《福布斯咒语》的开头,不足三分之一。而我心中的《福布斯咒语》要写到去年来的金融危机。评价差异是应该的,我完全可以等到王刚讲完冯石姜青的故事,再和人讨论,但我性急,忍不住就慷慨陈词:如果一部作品能够把主人公的命运镶嵌在民族的命运里,折射出一个伟大时代的命运,这该是什么成就?

我很得意自己基于最简单的文学理论的逻辑推理,直到有一天,在北京新疆饭店看见王刚三哭,才知道其实不必这么强词夺理。

4、

这一天是2009年2月23日,我和王刚、赵新民在新疆饭店就座。赵新民曾经是诗人,二十几年前和王刚在西北大学同学,后来成了资本家兼诗人。赵氏家族就曾收购了一家叫做老酱油的国有企业。每次从新疆来,大家都坐一起聊天,一聊文学,二聊资本。这一次,就聊还没写出来的《福布斯咒语》,文学和资本都一勺哙了。

一勺哙之前,先谈单行本合同,讨论起印数。这是横在我和王刚之间的一道难题。因为我的粗心,没在《当代》刊登前签定合同,等到《当代》一期出版,冯石登场亮相,招惹出版家蜂拥而上,版权价码被一次次抬高,使得我自己和人文社都陷入了被动。

没想到王刚一句话,谈判就结束了:让潘社(人文社社长潘凯雄)填数吧,他填多少就多少。

说完,迫不及待讲还潜伏在他脑子里的故事。先讲冯石以后要遭遇的坎坷,讲着讲着,王刚哭了。不只是流泪,更不只是两眼发潮。先用双手捂住脸,把哭声捂在胸腔里,终于捂不住,喷薄而出,成了肆无忌惮的号啕大哭。

哭痛快了,接着讲,讲到姜青和冯石的情感波折,王刚又哭了,又是一阵号啕。

没见过男人号啕,更没见过作家为自己编造的人物号啕,所以我手足无措,内心茫然。也不知道叫服务员退远些。

也不知哭了多久,稍息,王刚接着讲他心中的故事,这次是一个非常次要的人物,无论在生活中,还是在作品里,都是极小极小的小人物。那个拆迁钉子户老太婆,是在冯石打造新北京理想的长征路上一块小小的绊脚石,为人有些刁钻,并不让人喜欢。王刚说,她将要把自己苍老干瘪的身子挂在老酱油的大烟筒上,以死向她无法抗拒的城市化潮流和无法抵挡的资本力量显示一个小人物的尊严。

这时候,王刚又哭了,不仅号啕,连椅子也坐不住了,如果没有我和赵新民扛着,就瘫倒在地上了。

我终于想起把大把大把的餐巾纸塞到王刚脸上,同时,我心中有了震撼。哭冯石,可以解释成王刚自恋自伤;哭姜青,可以解释成多情伤情;哭老太婆,就没有别的解释,王刚已经超越从前的作品中的拉斯蒂涅私人怨恨,从为自己哭,进步到为别人哭了!

王刚哭的时候,仍然在讲述,断断续续,语无伦次,他反复念着一些人名,有小说中的冯石姜青关树等,有生活中的王石潘石屹冯伦任志强等,还有他在亚视时的老板、仍在狱中服刑的靳树增,等等。有些我认识,有些我不认识。当他们裹着王刚的眼泪和号啕回荡在房间里的时候,我知道,那时的王刚,已经分不清生活和小说了。

我终于明白了一件事:尽管很多人都觉得我高抬了王刚,我还是小看了。

作家和他笔下的人物如此血肉相连,这样一部作品,怎么可能胎死腹中,哪里用得着我去鞭策!他写得少,写得慢,不是信心不足,只是因为他不是在编故事,而是在掏心挖肉!这样一部作品,自有其感染力,何必要借助潘石屹夫妇之名含沙射影去炒作!它的价值,更无须用苍白的文学理论去论证!

以后又看到了记者问王刚:《福布斯咒语》会让读者和相关地产商情不自禁地对号入座,新书上架后,您担心出现这方面的纠纷吗?

王刚回答说:让他们去对号入座吧,可是对于一个作家来说,没有那么简单。文学形象之所以能活得长久,是因为他有着文学本身的意义。有一天,我死了,潘石屹死了,张欣也死了,也许那时建外sohu已经拆了,又盖了更好的房子,那时连王石这样的能登上珠峰的人也都死了,可是我相信冯石和姜青还会活着。因为他们是文学形象。

新疆饭店,王刚三哭,《福布斯咒语》!

  

上一章目录下一章

Copyright © 读书网 www.dushu.com 2005-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15019699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302001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