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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的转变:对公私企业区别对待

中国民营经济史纪事本末 作者:黄孟复


◆税收政策的转变:对公私企业区别对待

鉴于对修正后的税制的上述批评,有关部门对新税制进行了重新调整。首先,纠正了新税制所确定的“公私一律平等”的纳税原则,加快了对私营经济的改造。1953年8月,周恩来在全国财经会议上所作的结论指出:“税收任务:一方面要能更多地积累资金,有利于国家重点建设,另一方面要调节各阶级收入,有利于巩固工农联盟,并使税制成为保护和发展社会主义、半社会主义经济,有步骤、有条件、有区别地利用、限制、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工具”;“税收政策:对公私企业应区别对待,简繁不同。对公私合营企业应视国家控制的程度逐渐按国营企业待遇。”这样,新税制所规定的公私平等的观念被否定。其次,恢复了对公营企业和合作社的税收优惠和扶持。1953年2月20日,政务院财经委发出了《关于修正税制后国营企业纳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国营工矿产品应按中财委核定的调拨价格核税,全部税款由生产部门负担;调拨给商业部门的,一律按国营贸易公司批发价格核税,生产部门只负担原核定价格内所含的税款,其余部分由商业部门负担。对于合作社,新税制曾规定对代购、代销或包销,一律按进销货计税。1953年4月15日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合作社代理购销及经营农产品纳税问题》的通知,区别不同情况,也改变了规定。第三,恢复了对私营批发商的征税。1953年7月22日,财政部发出了《关于已批准不纳营业税的私营批发商自八月一日起一律照纳营业税的通告》,恢复了对私营专营批发商的征税;同时,也恢复了对小型工厂和非全能工厂的照顾,并重新加强了对商业的限制力度。  

1953年修正税制风波,是在毛泽东考虑和酝酿过渡时期总路线过程中发生的。这次风波的根源,在于修正税制实行“公私一律平等纳税”,而没有区分国营经济和私营经济的不同性质,以及国家对这两种经济成份的不同政策。对新税制的批评实质上也就成为在全党范围内进行的第一次关于过渡时期总路线比较集中的讨论,也预示着我党对私营工商业政策的转向。(杨乙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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