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刘少奇不赞成过早合作化(3)

中国民营经济史纪事本末 作者:黄孟复


草案指出,发展农业互助合作要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与可能的条件而稳步前进;初级社是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继续前进的重要环节,是走向社会主义农业的过渡形式;必须贯彻自愿和互利的原则,采取典型示范、逐步推广、由小到大、由少到多、由低级到高级,逐步引导农民走集体化道路。农民互助合作主要有三种形式:简单的临时性的劳动互助,常年的互助组和以土地入股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此外,决议草案还指出,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问题,要反对两种错误的倾向:一种倾向是采取消极的态度对待互助合作运动,另一种倾向是采取急躁的态度,不顾农民自愿和经济准备的各种必须的条件,过早地、不适宜地企图在现在就否定或限制参加合作社的农民的私有财产。决议草案还强调在农业互助合作运动中必须绝对遵守自愿和互利的原则。   

1952年8-9月,中共中央委托中央政策研究室召开全国第二次互助合作会议,对《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进行修改。1953年2月15日,中共中央将这个决议草案通过为正式决议,并于3月26日在《人民日报》上发表。发表前,毛泽东对决议又作了重要修改和补充。一方面放宽了对试办高级社的条件限制,将试办少数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农庄需要“有机器条件”,改为“有适当经济条件”。另一方面,强调在发展农业互助合作中间,必须十分注意对单干农民的政策问题,指出要充分地满腔热情地没有隔阂地去照顾、帮助和耐心地教育单干农民,必须承认他们的单干是合法的,不要讥笑他们,不要骂他们落后,更不允许采用威胁和限制的方法打击他们。1952年,全国农业互助组发展到802.6万个,参加农户4536.4万户;试办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社)增加到3634个,入社农户57188户。这样,组织起来的农户已经占全国农户的4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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