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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批评农业合作化运动中的“小脚女人”(2)

中国民营经济史纪事本末 作者:黄孟复


1953年下半年,由于粮食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统购统销政策的出台,毛泽东对农业合作化的态度发生重大的转变。他认为,粮食问题、农业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工业化的一大障碍,而消除这一障碍的办法,就是引导农民走合作化的道路。1953年10月15日和11月4日,毛泽东两次同中央农村工作部副部长陈伯达、廖鲁言谈话。在10月15日的谈话中,毛泽东指出:“个体农民,增产有限,必须发展互助合作”,“个体所有制必须过渡到集体所有制,过渡到社会主义”。在11月4日的谈话中,毛泽东进一步讲道:“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现在是既需要,又可能,潜在力很大。如果不去发掘,那就是稳步而不前进。”毛泽东还指出,“今冬明春,到明年秋收前,发展三万二千多个,一九五七年可以发展到七十万个。但是要估计到有时候可能突然发展一下.可能发展到一百万个,也许不止一百万个。总之,既要办多,又要办好,积极领导,稳步发展。”   

1953年10月26日到11月5日,中共中央委托农村工作部召开第三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廖鲁言传达了毛泽东关于到1957年要发展70万到100万个合作社的指示。1953年12月16日,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并于1954年1月8日正式发布。决议指出:孤立的、分散的、守旧的、落后的个体经济限制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与社会主义工业化的矛盾日益突出。党在农村工作中的最根本任务,就是教育和促进农民群众组织起来,逐步实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农业能够有落后的小规模的个体经济变为先进的大规模生产的合作经济,使农民能够逐步完全摆脱贫困的状况而取得共同富裕和普遍繁荣的生活。决议确定了“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进一步指明了引导个体农民经过具有社会主义的互助组,到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社会,再到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社会的正确道路。决议规定了近年内全国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计划:从一九五三年冬季到一九五四年秋收以前,全国农业生产合作社应由现有的一万四千多个发展到三万五千八百多个。在第一个五年计划内,即到一九五七年,全国农业生产合作社应争取发展到八十万个左右,参加的农户应争取达到农村农户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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