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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息制度的存废:公私合营后的工商业政策(1)

中国民营经济史纪事本末 作者:黄孟复


14、定息制度的存废:公私合营后的工商业政策

“四马分肥”政策是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对企业利润的一种分配形式。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四马分肥”制度过渡到定息制度,即保持私股在一定时期内的定额利润,而企业可以基本上由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的原则来经营管理。定息制度几经波折坚持了一些年,但到文革开始时被废除。

◆从“四马分肥”到“定息制度”

在新民主主义经济中,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利用、限制”政策。从1950年开始,通过初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在不同程度上控制了资本主义企业的生产经营,并把工商业者获得的利润限制在10%-30%的范围之内。1950年12月政务院颁布《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对企业的盈余分配做了规定:企业的经营所得经过提存公积、分派股息后的余额,股东红利及董事(或执行业务的股东)、监察人、经理人、厂长等酬劳金一般应不少于60%;改善安全卫生设备基金,工矿企业一般应不少于15%;职工福利基金及职工奖励金等一般应不少于15%。

1952年6月19日,周恩来在全国统战部长会议上指出:“公私兼顾是在国家领导下的公私兼顾;劳资两利是在中国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劳资两利;生产要有计划有领导地进行,反对盲目发展;规定合法利润,反对暴利。这些原则还是必须坚持的。”周恩来进一步指出:“毛泽东同志在党内的会议上说过‘四马分肥’,就是把利润分成四份,其中国家一份,就是税收;工人一份,就是福利费;还有一份是公积金,作为再生产之用;第四份就是私人应该得到的纯利。实际上,资本家得到的是一份多一些,因为公积金在将来发展生产中的所得又可分成四份,在四份中他又得到了一份。资本家得的利润如果是在这样一个范围内,就是合法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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